时间:2018-09-28 来源:研究部 责任编辑:fml
我国要实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各项规划,就必须要以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为保证。在这个重要历史进程的关键时刻,及时加强和深化全社会的“法治文化”建设,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性质和意义。
“法治文化”是一个从确立“依法治国”战略一开始就提出的重要概念。自从中宣部和司法部从开展群众性法制宣传教育的角度提出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已经先后批转了六个关于法治文化建设的“五年规划”。这些年里,许多省市积极组织开展了群众性的法治文化建设活动,社会各界特别是法学和司法界也陆续提出了“法文化”、“法律文化”、“法制文化”、“法院文化”、“检察文化”、“律师文化”乃至“监狱文化”等具体项目,以探讨法治文化建设,并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为提升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但从总体上看,目前对法治文化的理解和实践,尚未超越“法治文宣”、“法治文教”、“群众性普法”的层面,因此带有一定单纯“形式化”、“基层化”和“部门化”的特征。“法治文化”这一概念所可能包含的实质性、顶层性、全局性意义,并未被大家充分注意。因此对法治文化建设的内容时实时虚,投入的力度时强时弱,实际的效果也时隐时显,尚未达到一种新型文化建设的高度,难以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要求充分相应。
我们需要充分认识法治文化在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地位、性质和意义,把建设法治文化提升到国家政治文明和先进文化建设的高度,形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文化一体建设”的思路。
一、法治文化是“法治中国”应有的文化面貌
广义的“文化”,是指“普遍的生活方式”。在这个意义上,法治文化意味着全社会和全体人民的积极参与,使法治不仅仅是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基本方略,而且成为人民所信任、所依靠、并日益习惯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必然要求在落实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过程中,同步培育起相应的法治文化。应该看到,落实“法治中国”建设并不仅仅是司法系统的职责,它本质上是全党全国人民的权利和责任。人民只有通过法治才能充分享有当家作主的权益,也才能切实担当起当家作主的责任。就是说,法治才是人民广泛担当国家主人的权利与责任的制度基础和精神保障。马克思说:“只有当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因而是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的时候,才会有确实的把握。”[1]如果说,“法治中国”所构筑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的基础;那么,“法治文化”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面貌,则是这一基础上必然绽放的文化花朵和最终结成的文明果实。所以说,“法治中国”本身就具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与法治文化一体化”的性质和意义。
二、法治文化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走向现代化的新形态
历史悠久的中华传统文化,有精华也有糟粕。构成“精华”的一个特征,在于“中华民族是一个兼容并蓄、海纳百川的民族,在漫长历史进程中,不断学习他人的好东西,把他人的好东西化成我们自己的东西”(习近平)。这一传统精华在今天的发扬光大,必然成为我国改革创新的精神动力和思想资源。正如习近平所说:“我国今天的国家治理体系,是在我国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作为继续前进的举措,我们当然要把全面深化改革,包括政治体制改革、民主法治建设在内,当作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文化的一种当代提升。
所谓“法治文化”,是与“人治文化”相对立的一种政治文化类型。毋庸讳言,“人治文化”或“权治文化”曾是我国长期的政治文化传统,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思想基础和风俗习惯表现。但是它今天已经远远落后于时代和我国的实践,甚至有可能成为中华民族振兴的沉重羁绊。因此亟待突破之,更新之,代之以“法治文化”。这已成为当前我国文化自我发展和自超越的内在趋势。虽然这种文化上近乎“脱胎换骨”的自我改造,难免遇到巨大的困难和风险,注定是一个长期、艰难、曲折的过程。但与中华民族善于学习和勇于改变自己以追求进步的优良品格相比,我们仍然可以有足够的自信,确信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一定能够实现中华民族又一次伟大的文化转型。
三、法治文化充分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作为一种文化样式,法治文化必然有其核心的价值和价值观念。对我们来说,这一核心就是以人民为主体的公平正义。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并进一步强调“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这就从根本上阐明了法治价值观的特殊性及其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价值体系之间的一致性。
价值和价值观念历来是各个文化体系的核心内容。中共中央《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中,曾特别强调了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对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作用,提出要“注重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关要求上升为具体法律规定,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保障、促进作用”等。这一意见包含了“文化法治化”和“法治文化化”的双重指向:所谓“文化法治化”,是指经过文化体制的深化改革,要把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内容的文化事业纳入法治的轨道;所谓“法治文化化”,则是指法治体系本身要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及其核心价值观的内涵和风格。二者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
实际上可以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24个字,表述的是开放性的具体内容,其中包含了多方面、多层次的价值观念。作为一个体系,24个字需要明确两个“核心”的定位:一个是主体定位,“民主”,即“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正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主体定位;另一个是价值定位,“公平正义”,则正是社会主义价值体系所特有的、区别于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的核心内容。因此应该说,如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以人民为主体的整个价值观念体系,像一个“多层同心圆”一样,是一个从内向外辐射的观念和逻辑系统,那么“公平正义”就是这个多层同心圆的“圆心”,----它不仅起着定位整个体系的作用,而且必须辐射、浸透和覆盖其他价值观念,才能保持整个价值体系的“社会主义”本质。
在这个价值观念体系中,“法治”虽然与其他11个价值范畴相并列,被确定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之一,但其意义并不限于此。我们还应该进一步看到,法治还具有使整个价值观念体系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运行的标志性意义。就是说,法治实际上也是其他所有价值(特别是“自由、平等、公正”等)得以规范化实施的稳定保障。例如,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所取得的所有有益的制度性、规范性价值成果,都只有落实为法治(包括党内纪律和法规)的理念、规则和程序,才能具有普遍的、可持续的效力,从而保卫改革开放实践的创新成果,实现核心价值的落地和国家社会的长治久安。凡是未经法治化落实和巩固的改革经验和成果,无论多么合理有效,也将难以形成长期稳定的、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四、建设法治文化是一项深刻持久的社会文化事业
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既有思想理论层面的要求,也有实践探索层面的要求,更要有理论与实践相联系、相一致的要求。努力冲破传统“人治文化”的束缚,从各方面构建和推进法治中国的实现,是我们开展法治文化研究和建设的动力。
作为“文化”的形态和体系,任何文化体系都涉及思想理论、制度体制、规则规范、风俗习惯等多重社会结构和现象。“法治文化”更不例外。法治意味着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性、权威性、保障性得以充分体现。法治文化所追求的,正是要让法治精神、法治思维、法治方法和法治效果渗透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使人们日常的社会生活以法治为规范,形成整体安全、高效、和谐的统一面貌,确保中华文明复兴给中国和世界带来的,是一种先进的、健康的文明。
推动法治文化建设是与全面深化改革直接相关的重大实践主题。我国需要通过包括政治体制、司法体制改革和文化体制改革等在内的全面深化改革,打破地区、部门和行业分割的壁垒,做到唯一地以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性、权威性、保障性为根据,来实施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为人民服务。因此开展法治文化建设的研究,需要打破部门分割、学科分割、理论与实践分割的壁垒,推动以联系实际为特征的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从学术方面看,这是一项要求多门社会科学,特别是法学、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经济学、教育学、文化学乃至哲学等学科通力合作来承担的历史课题。通过这种合力攻关,我们才能创新理论,打造出当代中国自己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理论和话语系统。
我国的法治建设已在改革开放中艰难起步,并且正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前进。在应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并继续完善的基础上,目前需要取得更大突破性的进展,要上新的“台阶”。这个新“台阶”,首先是在社会实践中,让法治的目标明朗起来,让法治的形象鲜活起来,让法治的优越性和魅力展现出来,切实通过体现法治精神和法治思维的具体行动,“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总之,就是要使全社会的法治意识进一步增强,法治思维习惯普遍养成,使我们的生活方式逐步摆脱人治主义的束缚,切实走上社会主义新型法治的轨道。
“法治文化”作为一个新兴的交叉学科,是力求集结文史哲等其他社会学科的资源,与法学系统一道,积极地推进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一种学术形态。它要不受学科分工的局限,唯一地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为目标,面向当代中国与世界的实际,面对生活实践中的问题,认真总结中外法治建设的经验,深入理解把握我国的国情民情,努力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文化提供积极建设性的理论观点、思想方法和实施方略。这个学科的成立不久,道路正长,亟待投入更大的努力,获得更多的支持和参与,以培育出更多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高端人才和成果。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34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