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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6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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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苏军副会长出席“新型政商关系研讨会”并讲话

时间:2016-08-11   来源:民主与法制社  责任编辑:att2014

张苏军出席“法治框架下的新型政商关系研讨会”时强调

牢固树立法治意识

在法律框架内处理政商关系

 

  本网讯(记者 王涵 葛优)7月25日,由吉林省法学会、吉林省政协社法委、《民主与法制》社、吉林日报社联合主办的法治框架下的新型政商关系研讨会在长春召开。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张苏军出席并讲话。吉林省法学会会长李申学出席并致辞。吉林省政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王尔智主持并作总结讲话。

  中央民族大学法治政府与地方制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授熊文钊,吉林大学常务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邴正,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吴巍,吉林省政协社法委副主任、省法学会副会长李大法,吉林省司法厅副厅长禹治洪,吉林省通化市委常委、纪委书记张茗朝,长春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胡金刚,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徐卫东,吉林省河南商会会长、长春鼎庆经贸有限公司董事长李万升发言,围绕如何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建立以“亲”“清”为遵循的新型政商关系的主题进行了研讨。

  张苏军在讲话中首先代表中国法学会对研讨会表示热烈祝贺。他指出,研讨会围绕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加快推进法治经济和法治社会建设,围绕构建合作融洽的政商关系等重要问题进行研讨,定位准确,主题鲜明,意义重大。

  张苏军强调,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打造“亲”与“清”的新型政商关系。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在法律框架内处理政商关系。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要积极主动参与法律进机关、进企业,进行普法宣传教育,提高政府官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法律素养和法律能力。结合正在开展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切实保持清白的政商关系,把“亲”“清”二字作为一种理念、一种价值追求贯彻到工作中,做新型政商关系的构建者、践行者。要坚持问题导向,围绕新型政商关系中的法治问题开展学术研究。各级法学研究会在推动建立法治框架下的新型政商关系中责无旁贷,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紧紧围绕打造新型政商关系中的重点、难点法律问题开展研究,积极主动出谋划策,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建议,取得实实在在的研究成果。要主动做好宣传,为构建法治框架下的新型政商关系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法学会所属媒体要围绕法治框架下“亲”与“清”的新型政商关系,主动开展宣传,宣传有关新型政商关系的法学研究成果,及时发出法学法律界的声音,推动研究成果的有效转化,为构建法治框架下的新型政商关系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李申学在致辞中表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立“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重要指示,就要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情出发,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五大发展理念”,牢牢把握坚持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健康发展这个大政策,牢牢把握政商关系的实质是法治关系,法治不彰,则政商关系不良这个大道理。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法治化程度在一定意义上决定了政商关系的成熟程度。在法治框架下研究建立新型政商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李申学表示,要把研究建立法治框架下的新型政商关系作为法学研究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努力为在吉林形成“亲”“清”的新型政商关系作出积极贡献。一要进一步加强课题研究,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二要进一步坚持主动作为,积极推动建立以法治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新生态;三要进一步搭建沟通平台,促进企业与政府的良性沟通与合作。

  王尔智在总结讲话中概括了研讨会的意义和成果。一是交流。研讨会围绕推进新型政商关系建设的主题进行发言交流,对于凝结共识,明确新型政商关系的努力方向,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二是共识。法治化的程度决定政商关系的成熟程度,法治是经济增长、社会发展背后的支撑力量,事关企业的成败得失,这是本次研讨会的共识。以法治思维规范政商关系,在法治框架下建立政商平等合作的融洽关系,既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更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三是建议。专家学者提出了一些有价值的的意见、观点和建议。从政到商,都依法办事,二者关系会越来越归于平淡和正常,更会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吉林省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姜德志,副会长韩起祥,党组成员、专职副会长傅铁铸,吉林省省政协社法委主任、省法学会副会长张大松,《民主与法制》社社长周占华,《民主与法制》杂志总编辑刘桂明,吉林省委政研室主任王冰,吉林日报社社长张育新,吉林省委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单魁贤,吉林省直机关工委副书记张丽等领导出席研讨会,吉林省政协部分委员、企业负责人、吉林财经大学学生等200人参加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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