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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林:坚持稳中求进原则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时间:2017-05-09   来源:中国法学网  责任编辑:elite

  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不仅是对新形势下经济工作的方法论和专门要求,而且已经上升为治国理政的重要原则。稳中求进总基调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稳是主基调,稳是大局,在稳的前提下要在关键领域有所进取,在把握好度的前提下奋发有为。在这种形势下,全面依法治国不仅要独善其身、全面稳妥推进,而且要兼济天下、充分发挥治国重器的作用。

  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思维要贯彻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

  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的一场深刻革命,是在宪法框架下和法治轨道上积极稳妥、循序渐进、有组织有领导进行的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坚持问题导向,与时俱进地高度重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思维和顶层设计,把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融入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中,从宏观上把握和贯彻依法治国的稳中求进、全面推进。党的十八大以来,尤其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展开和积极推进,取得前所未有的成就,得到了人民群众普遍认可,得到国际社会广泛赞同。但同时也应当看到,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平衡、不协调的现象。

  贯彻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应当准确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国家的四个“关键词”。

  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应当面面俱到,而不能片面偏狭;应当环环相扣,而不能相互脱节;应当层层相叠,而不能顾此失彼;应当是整体、系统和统一,而不能是局部、分散和对立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把法治建设事业视为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统筹考虑法治建设的内部要素与外部要素,使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能够得到全面有效落实。

  二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开弓没有回头箭,只能进不能退,只能推而有进、推而快进,不能倒退回撤。应当积极推进依法治国,而不能消极懈怠;应当扎实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而不能纸上谈兵;应当义无反顾前行,而不能使依法治国事业半途而废;应当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依法治国,而不能因循守旧、踌躇不前、固步自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正确方向。

  三是“加快”。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仅要稳中求进、进中求稳,而且要进中求快、快中求好。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处处呈现一个“快”字。没有过程的加快就不可能有实现目标的提前,没有依法治国一步一个脚印稳妥快速的前进,就不可能有加快建成法治国家目标的最终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是一项只争朝夕、时不我待的伟大事业,既不能慢慢悠悠,更不能停滞不前甚至怀疑倒退。但是,加快建设法治国家是有条件的,既不能脱离现阶段经济社会政治文化发展的水平,也不能脱离法治自身完善发展的轨迹和基本规律,更不能脱离亿万人民群众对法治的理解、认同和遵守。因此贯彻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加快推进法治国家建设,一定要从法治发展战略高度把握好其加快的速度和力度,否则将欲速则不达。

  四是“对表”。今年是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法治建设任务的收官之年,是基本完成司法改革各项任务的决胜之年,应当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及中央关于法治建设的其他部署,把各部门、各领域、各环节分解的法治任务完成情况,与中央的顶层设计和战略部署进行阶段性“对表”检查。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180多项重要改革举措,许多都是涉及利益关系和权力格局调整的“硬骨头”。凡是写进四中全会决定的改革举措,都是我们看准了的事情,都是必须改的。这就需要我们拿出自我革新的勇气,一个一个问题解决,一项一项抓好落实,需要认真对照检查,总结经验,找出差距,补齐短板,全面稳妥推进依法治国各项任务的完成。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要坚持稳中求进重要原则

  法治领域改革涉及面广,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必须深入调查研究,摸清情况,找准问题,反复研究论证,既要找准影响立法质量、妨碍执法司法公正、制约执法司法能力等突出问题的症结,又要充分估计推进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阻力,做到谋定而后动。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应当稳中求进、循序渐进,既不迁就现状止步不前,又不脱离现阶段实际盲动冒进,尤其要防止搞“法治大跃进”“法治政绩工程、面子工程”,确保法制改革的力度进度与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相适应。

  法治领域改革涉及的主要是公检法司等国家政权机关和强力部门,社会关注度高,改革难度大,更需要自我革新的胸襟。各部门各方面要增强大局意识,自觉在大局下思考、在大局下行动,跳出部门框框,做到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只要有利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有利于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有利于维护人民权益、维护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不管遇到什么阻力和干扰,都要坚定不移向前推进,既不能以“求稳”为借口避重就轻、拣易怕难、互相推诿、久拖不决;也不能以“维稳”为借口,违反法治,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

  全面依法治国的稳中求进,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如果在抓法治建设上喊口号、练虚功、摆花架子,只是叶公好龙,并不真抓实干,一旦问题到了积重难返的地步,后果就是灾难性的。对各级领导干部,不管什么人,不管涉及谁,只要违反法律就要依法追究责任,绝不允许出现执法和司法的“空挡”。

  要加强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各级党委要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履行对本地区本部门法治工作的领导责任,找准工作着力点。要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放在基层,教育引导基层广大党员、干部增强法治观念、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努力按照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把全面依法治国的各项工作和举措落实到基层。

  处理好改革与法治关系要体现稳中求进的基本原则

  稳中求进,稳与进是辩证统一的,稳是前提,进是目的。把稳中求进的基本要求贯彻于全面依法治国领域,重点要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破与立的关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全面深化改革重大部署,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出战略部署,体现了“破”和“立”的辩证统一。

  平衡改革与法治的辩证关系,协调推进“破与立”和“破与稳”,统筹推进“立与进”和“稳与进”,应当根据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法治轨道上加以实现。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改革进入了攻坚期和深水区,改革和法治的关系需要破解一些新难题,也亟待纠正一些认识上的误区。一种观点认为,改革就是要冲破法律的禁区,现在法律的条条框框妨碍和迟滞了改革,改革要上路、法律要让路。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法律就是要保持稳定性、权威性、适当的滞后性,法律很难引领改革。这两种看法都是不全面的。

  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要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积极发挥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增强改革的穿透力。贯彻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应当保持改革与法治的平衡和张力,努力追求法治基础上的“稳”,积极推动法治轨道上的“进”,在法治框架下实现“稳与进”的统一、改革与法治的统一、维稳与维权的统一。

  统筹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贯穿稳中求进基本精神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要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来把握,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同其他三个‘全面’的关系,努力做到‘四个全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我们的战略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三大战略举措,对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一个都不能缺。不全面深化改革,发展就缺少动力,社会就没有活力。不全面依法治国,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就不能有序运行,就难以实现社会和谐稳定。不全面从严治党,党就做不到“打铁还需自身硬”,也就难以发挥好领导核心作用。

  把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贯穿于统筹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在时间速度上要协调。既重视发挥法治主动积极的引领促进作用,也重视发挥法治被动从属的保障确认作用。四者在推进的时间、改革的速度、落实的进程、先后的时序等方面,保持协调一致,避免某些法治举措过于超前的单兵突进,防止个别法制改革明显滞后的掉队落伍。

  要求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在空间广度上要匹配。法治要如影随形,紧跟小康社会建设、深化改革、从严治党的步伐,建设改革治党走到哪里,哪里就应当有法治足迹、法治功能的体现,努力做到“政府职能转变到哪一步,法治建设就要跟进到哪一步”。

  要求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在深度力度上要统筹。全面小康当然包括“法治小康”,依法治国同时又要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法治保障;依法治国与深化改革如同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应当相互促进,相辅相成;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应当统筹推进,实现党纪与国法无缝衔接。从稳中求进的法治视角来看,用法治思维统筹“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才能在法治轨道上更好地体现稳、贯彻稳、落实稳、保证稳;用法治方式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才能在法治引领下更好地稳中促进、稳中求进、稳中推进、稳中前进。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所长)

  来源:学习时报2017年05月03日第A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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