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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建林:建立完善职务犯罪举报人保护奖励制度势在必行

时间:2016-04-11   来源:正义网  责任编辑:elite

  目前,职务犯罪的行业特点越来越明显,犯罪过程和手段越来越隐蔽化、智能化,犯罪嫌疑人规避法律、对抗侦查的能力越来越强。举报是职务犯罪线索的主要来源,举报工作是依靠人民群众查办职务犯罪的重要环节,也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和奖励,依法严惩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是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鼓励个人和单位依法举报职务犯罪的重要举措,是畅通举报渠道、解决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来源不足这一难题的必然选择,是新形势下实现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可持续发展、反腐败斗争深入推进的客观要求。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的出台,必将不断拓宽反腐倡廉工作领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最大程度地惩治职务犯罪行为。

  一、加强对举报人特别是职务犯罪举报人的保护是世界潮流。我国政府已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明确要求缔约国应该考虑建立保护举报人的法律制度,第33条专门规定了“保护举报人”的内容。世界各国和有关地区也纷纷通过立法对举报人给予法律保护。美国制定了《吹口哨人保护法》,英国制定了《公众利益披露法案》,澳大利亚制定了《举报者保护法》,我国香港地区制定了《防止贿赂条例》,建立了较为完备的举报人权利保护制度。这些法条和条例的核心目标是防止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通过法律维护其合法权益。在追诉职务犯罪行为的过程中,举报人通过自身行为为惩治犯罪提供了必要的帮助。但是,举报人及其亲属可能因此而招致报复、恐吓或者其他不公正的待遇,为他们提供必要的保护性措施就成为国家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国家不能为了发现职务犯罪的目的而忽视举报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权利,在没有采取保护措施,或者保护措施不完善的情况下,盲目鼓励举报人举报。对举报人而言,请求保护、获得奖励是举报人应当享有的、极其重要的权利。如果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现象不予以有力遏制,就会严重挫伤举报人的积极性,助长打击报复举报人的邪恶行为,直接影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开展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二、我国建立和完善职务犯罪举报人保护、奖励制度的必要性。举报权是我国公民依法享有的民主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保护。宪法第41条、刑法第254条、刑事诉讼法第109条等规定从总体上确立了举报人的监督权及其权益保障。此外,最高检从1988年起先后出台了《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若干规定(试行)》《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此后,又于1996年制定了《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并于2009年、2014年作了两次修订。同时,各地检察机关积极开展职务犯罪举报人保护、奖励工作,建立了一些成熟有效的工作机制。但是,我国关于举报人保护的法律规定过于零散且互相不统一,相关规范性文件层级不高、可操作性不强,对职务犯罪举报人保护、奖励工作的有序开展产生了一定的不良影响。实践中,职务犯罪举报人保护、奖励制度亟待完善。比如,隐性报复难以查处。对举报人的打击报复行为除了直接侵犯人身、财产的显性报复外,更多地体现为利用职权对举报人进行变相打击的隐性报复,因其手段“合法”,行为隐蔽,难于界定,一直处于法律救济的“边缘死角”。再如,举报奖励金额偏低。举报人通过成功举报获得了正义、良心、责任等精神满足外,其经济效益通常不明显,甚至面临各种潜在风险,付出和收益往往不成正比,导致许多无利害关系的个人和单位不愿举报和提供信息。为了进一步解决我国职务犯罪举报人的立法缺陷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亟须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建立和完善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制度。这对最大限度地增强人民群众与国家刑事司法机关合作惩治职务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规定》的出台为建立和完善职务犯罪举报人保护、奖励制度奠定了基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这一重要改革文件,并由最高检、公安部、财政部会签下发全国实施,充分体现了中央对促进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维护职务犯罪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决心和信心,这为实现职务犯罪举报人保护、奖励制度的法治化迈出了关键性步伐。《规定》在坚持问题导向、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重点解决了一些突出难题。针对隐性报复难以认定的问题,《规定》明确了“打击报复”的外延。打击报复既包括直接侵犯人身、财产的显性报复,又包括克扣或者变相克扣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工资、奖金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合理申请应当批准而不予批准或者拖延等隐性报复,增强了可操作性,有利于对举报人合法权益进行更为全面的保护。针对举报奖励金额较低的问题,适当提高了奖励金额。《规定》明确要求,检察院应当根据所举报犯罪的性质、情节和举报线索的价值等因素确定奖励金额。每案奖金数额一般不超过20万元。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在20万元以上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最高检批准,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积极开展举报奖励,对举报有功人员及时给予奖励,使奖励制度的激励、补偿、取信等作用得以发挥,以弘扬社会正气、激发群众的举报热情。

  (作者为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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