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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纪宏:法律职业化是司法公正的制度保障

时间:2015-10-15   来源:中国法学网  责任编辑:elite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执政党历史上第一次以党的文件形式就依法治国主题作出的全面的政策规划和制度安排,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决定》在许多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上都有明显的突破,其中,关于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论述就是全新的问题领域,体现了《决定》的改革精神和首创意识,为今后法治中国建设指明了前进的方向。

  《决定》高屋建瓴,将“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作为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六项具体任务”之一,体现了《决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法治工作性质的系统性认识。也就是说,《决定》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一项法治系统工程,而“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则是这一系统工程重要组成部分, 没有“法治工作队伍”的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不可能获得有效的“智力资源”和“专业人才”的保障。可以说,《决定》第一次全面和系统地论述了“法治人才”与“法治建设”之间的相互关系,并且对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提出了明确的制度改革要求,其核心的改革精神就是“法律职业化”。

  对于“法律职业化”,《决定》主要以“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为主题来突出法治工作队伍的“素质准入门槛”,为今后在制度上设计各类资格证和准入证提供了政策依据。《决定》对“法律职业化”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一)《决定》对“法治工作队伍”的政治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法治工作队伍应当由具备很高的政治素质的法律专业人才构成。《决定》明确要求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决定》对法治工作队伍的“政治素质”有很高的期待,《决定》要求 :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 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抓住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各级领导班子建设这个关键, 突出政治标准,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因此,凡是不能坚持现行宪法所规定的“四项基本原则”、不能拥护执政党的各项依法执政的方针政策的人,即便是法律业务素质再高,也不宜被吸收进“法治工作队伍”。

  (二)“法律职业化”需要较严格的制度门槛来加以保证。针对我国目前高等学校法学院设立太多太乱的情形,《决定》特别重视对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培养和使用,提倡“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为此,《决定》设定了法律职业的“准入门槛”,这一门槛可以有效地将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输送进法治工作队伍,而且可以有效地阻挡低素质的人进入法治工作领域。《决定》明确指出 :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畅通具备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进入法治专门队伍的通道, 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加强边疆地区、民族地区法治专门队伍建设。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

  (三)《决定》对高级法律人才设定了严格的晋升和选拔制度,目的在于提高高级法官、检察官维护司法正义的水平和能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在具体的司法审判实践中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关键要依靠检察官、法官自身的素质。只有在司法审判中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官、法官本身对公平正义有透彻的理解,并且在司法实践中积累了非常丰富的关于“公平正义”的知识、经验和技能,才能有效地保证在具体案件中能够针对案件所涉及到的具体情形来选择可以适用该具体案件的“公平正义”。也就是说,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 检察官、法官维护“公平正义”的能力是逐渐积累的, 不是一蹴而就的。因此,不经过几十年的司法实践, 不可能对各种司法案件中应当适用的具体“公平正义”有准确的把握,要在司法案件中让当事人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很困难的。所以,对检察官、法官, 特别是对高级检察官、法官的选任或聘任必须经过非常严格的程序,对检察官、法官的准入门槛也必须达到很高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对此,《决定》规定 :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初任法官、检察官由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任职。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优秀法官、检察官中遴选。

  (四)律师是掌握专门法律知识并且有着丰富法律实践经验的特殊的职业法律群体,是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可以起到非常重要作用的法治工作者队伍。《决定》对于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专业保障”和“智力保障”作用,作了非常详细的规定。整个《决定》全文涉及到“律师”一词 30 次, 对律师的地位、权利义务、执业和服务方式、执业纪律、违纪惩处等作了全面规定,是党的文件第一次全面和系统规定律师的地位和作用,说明了“律师”作为法治工作者已经成为《决定》所关注的“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重要职业。《决定》关于“律师”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和特征 :

  1. 律师的地位和执业方式。《决定》多处规定了律师的地位和执业服务的不同方式。具体包括 :(1) 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2)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3)发展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业,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 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4)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 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5) 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畅通具备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进入法治专门队伍的通道,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

  2. 律师的素质、权利义务和管理机制。《决定》明确规定 :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提高律师队伍业务素质,完善执业保障机制。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发挥律师协会自律作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律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强化准入、退出管理,严格执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切实发挥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企业可设立公司律师,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明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 理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体制机制。

  3. 对律师的纪律和管理惩戒等。《决定》对律师从业准则作了比较高的要求,规定 :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 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是《决定》关于“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一个重要主题。《决定》从法学教育、法律人才交流等角度,提倡要培养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的人才后备库,以保证“法治工作队伍”能够有效地适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高素质、高层次法律人才的需求。《决定》规定,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方位占领高校、科研机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阵地,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组织编写和全面采用国家统一的法律类专业核心教材,纳入司法考试必考范围。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导向, 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健全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实施高校和法治工作部门人员互聘计划,重点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理论功底深厚、熟悉中国国情的高水平法学家和专家团队,建设高素质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专兼职教师队伍。《决定》还强调, 发展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队伍。推动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激励法律服务人才跨区域流动机制,逐步解决基层和欠发达地区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和高端人才匮乏问题。

  总之,《决定》通过对“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高度重视,对“法律职业化”提出了全面和系统的政策指导和制度要求,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了人才保障,是今后一段时间内全面推进“法律职业化”的最有效的行动指南。

  来源:中国司法2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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