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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忠勋: “围观时代”的司法挑战与应对

时间:2015-10-12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elite

  “围观”这一热词,很现实地形容出新媒体时代下司法环境的深刻转变及其当前特征:整个司法系统正像一个“金鱼缸社会”,人们可以从各个视角远观细察,一旦某个带有公众关注焦点符号的案件引发争议的话,能很快产生“眼球效应”,舆论会以超乎想象的速度和声势将其聚集为一个舆情事件。而且仔细分析可以发现,“围观司法”现象背后的社会心理因素也比较复杂,感性爆发与理性评论交织、正当监督与炒作叠加。

  其实,在现代社会,随着公民自治性需求和群体意识的觉醒,司法审判作为承载社会公众期许的特殊领域,作为需要经受公众检验的“公共产品”,其“被围观”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和文化现象,公众参与、监督司法活动的这种愿望表达和行为,无疑是推动民主法治进步的重要力量。但客观而言,这也给法院和法官带来了不小的挑战。如黑格尔所说的,“在公共舆论中真理和无穷的错误直接混杂在一起。”当误解、猜疑甚至谣言因一个细小的瑕疵、纰漏而演变为一场让人始料未及的舆论风暴时,司法又该如何应对呢?对此,法院显然不能一味地“鸵鸟心态”,而应合理甄别、理性应对。

  以主动的公开姿态赢得司法公信

  司法的专业性、自治性、封闭性属性也就会产生“司法神秘主义”的副产品,因而公众对司法的评价往往不是建立在充分的信息基础上,在判断形成的过程中缺少一个制度化的信息获取的渠道和空间,而仅凭有限的法律知识和对事实的偏听偏信所形成的意见也必然是非理性、不客观的。当然,公众舆论所代表的一般社会认知与法律价值取向完全契合是不现实的,但是最大限度地缩小这两者之间的距离则应是努力的方向。当前,最高人民法院自上而下推动的司法公开动作成为人民法院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求之高、力度之大、范围之广前所未有。对此,其价值可以表现为,司法模式从自治型向回应型积极转变,满足公众知情权这一社会伦理需求。在大数据时代,每个公民都可以扛着放大镜和扩音器监督司法,不论法院是否愿意,公众的监督已经开始,而且已经深入到法院工作的每一个能够了解到的环节,“捂、压、盖”不但难以奏效,往往还会适得其反。与其藏着掖着引起公众的质疑,还不如主动搭建与社会沟通的平台,用依法有效的公开来改变司法与社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状态。打个简单的比方,如果我们通过技术手段,能够结合审判流程管理准确记录程序推进的过程。这样,当公众对审理程序是否公正、事实认定是否有据等提出质疑时,法院不就能以第一手资料作出强有力的回应了吗?

  另外,司法公开还可以对法官的规范意识、程序意识、透明意识形成某种“倒逼压力”。司法公开是一种更严格、更直接的监督方式。例如,当前强势推进的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会进而促使其自觉养成在全方位强制规范和监督下司法的职业习惯。可以想见,在一个审判权力运行规范化、透明化的环境下,法官在审理、执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就必须非常严谨,不能“授人以柄”。而如果案件在实体和程序方面都经得起考验、一些“潜规则”都能得到规制的话,公共舆论对其炒作、渲染的概率会大大减少,也不至于会演化为一场舆情危机。因此,法院在是否公开、公开的广度和深度问题上要变革司法内部的陈旧观念和路径依赖,当下最关键的工作就是通过技术创新和机制构建,让司法公开不打折扣。

  合理吸收社会意见形成沟通互动

  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与社会监督被认为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两块基石,均以社会公正为根本价值追求,两者之间的互动关系应该是砥砺前行。其中,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并非指司法的完全自由,而是免受不当干预;而对于司法的监督也应是于法有据、有理有节。宪法和法律赋予媒体、公众监督司法的权力是为了防止审判权的脱缰或者缺轭,正如美国法学家塞尔兹尼克认为的那样,法律也应当“把社会压力理解为认识的来源和自我矫正的机会。”民众意见中蕴含的集体理性如果能与司法专业理性达成重叠共识的话,无疑会强化司法决策的既判力和可接受性基础。

  所以,笔者以为,司法有合理忍耐的义务,需要对批评性、建设性意见持开放的态度。我们要辩证认识到公众的自由言论具有助推司法变迁、法治生成的功能,只是这一功能的实现路径是司法与公众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程序规则的约束下进行讨论与沟通,对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形成最大程度的共识。微观上,法官要注重对地方风土民情、道德规范的萃取和提炼,作为裁判逻辑推理和说理论证事由的重要补充,以及规则阙如下的习惯法法源引入;宏观上,要注重对媒体代言下舆论的监测、梳理以及反馈机制的构建,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破除司法的社会信任危机,重塑司法形象。当然,司法吸收社会意见要有一个底线,那就是要避免对舆论的迁就、屈从而僭越法律规则、违背法治精神。

  在对司法公正的坚守中疏解压力

  就司法而言,其之所以成为媒体的“议程设置”,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社会转型剧变背景下的各种价值冲突和利益分立,甚至不排除司法过程中暴露出来的立法、政策、社会治理层面的制度缺失被“有罪推定”为司法责任的问题。司法要在各种纠葛中居中裁判、定分止争,也就必然要面对压力和矛盾,这是无法回避的,关键是如何合理地应对以及通过自我调节能适当消解。比如,司法为了降低裁判的风险系数会巧妙地选择调解方式和对ADR机制的借助来消解社会矛盾压力的冲击。

  对于法官个体来说,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能自觉自发练就在纷繁复杂的媒介信息中独立思考、独立判断的抗干扰能力和一定的心理承受能力,并通过一定的心理调适机制缓解压力,这是一个法官应该具有的基本素质。如果这种基于法官个体的舆论压力承受能力的基础足够坚实的话,在司法体制和文化环境的作用下,久久为功、坚持不懈,会形成整体上司法抗压韧性。法官在面对压力时要能够守住公正立场和遵守程序制约,即使是在个案中饱受争议,但是坚守公正司法的信念不能动摇。朱苏力教授曾论证“海瑞定理”——“始终如一地依法公正裁判会减少机会型诉讼。”因为,一如既往的公正立场会给社会释放积极明确的信号,会扼制各种侥幸、投机甚至是恶意的诉讼心理。同样的道理,如果法官能始终如一地坚守公正的底线,将每一件案件都办成铁案的话,当事人、律师或者其他利益主体试图通过对其施加压力来达到某种目的的计划肯定会破产。因为哪怕是遭遇再大的压力,法官的内心会很坦然,也很强大。

  对传媒自律的法治化引导

  媒体运作有其特有的规律,在采集到某一法律信息时要根据自己的标准进行重新解读和编辑,并将之转换成媒体语言传递给受众,但是在社会导向上应与司法主流价值观形成呼应。笔者认为,对于司法活动的评价以及公共监督批判功能的发挥需要在一个民主、理性的公共舆论氛围中进行。正如哈贝马斯所言:“大众传媒应该把自己理解为一个开明公众集体所委托的代理人,它们应该公平地接受公众的关切和议题,并根据这些议题和建议把政治过程置于合法化强制和强化了的批判之下。”

  对于规范司法与传媒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下发了《关于依法保障法官权利的若干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舆论沟通工作的意见》等诸多文件,这些指导意见的基调都是要加强与媒体的沟通,一方面要主动向媒体提供信息源,积极构建与新闻媒体的全新互动机制;另一方面要主动运用各种“软法”的作用,引导媒体依法监督、理性言论。而从国家社会治理层面来看的话,根本之策在于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国报业自律公约》等自律规范等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确定,让舆论监督走上规范、法治之路。现在的问题是,一些通过自媒体“发酵”并进而传统媒体跟进所形成的舆情,使得传统意义上的信息传播呈现出新的规律。

  对此,笔者认为,对于媒体上一些针对司法的恶意诽谤、谣言既要及时回应、以正视听,同时也要坚决予以打击,而不能回避放任。此外,如果将来条件成熟的话,我们还可以借鉴传媒和法治均相对发达规范的国家那样,在刑事立法中增设“藐视法庭罪”,以维护司法权威。

  (作者单位: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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