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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建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稳妥促进司法改革理论研讨会综述

时间:2015-08-21   来源:中国法学网  责任编辑:elite

  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稳妥促进司法改革理论研讨会”于2015年8月15日在京举行。来自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法学会、中国社会科学院、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全国律协以及来自北京、上海、浙江等地方的实务部门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出席了座谈会并就会议主题作了专题发言。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林在开幕致辞中强调,司法改革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地位,因此责任也更加重大,必须以积极稳妥的方式加以推进。本轮司法改革究竟要有效地解决哪些问题,如何对现行改革进行科学、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估,使之更加具有客观性、系统性、前瞻性并且获得多方面的支持,是我们希望通过本次研讨会达到凝聚共识、形成合力的主要目标。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在致辞中指出,司法公正是整个法治的灵魂,我国司法改革的目标仍然是更好地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当前司法改革的基础问题

  关于司法改革的宪法基础,有专家认为,凝聚在整个司法体制战略布局和战略思想中的一些大的原则,如保障人权,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等,都注重了与现行宪法相关原则保持一致。

  关于司法的去行政化,有专家提出司法具有对抗性、亲历性等规律,需要对法院院长和检察长的权力进行限制,以符合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有专家认为,各级法院的院庭长应当实质性地参与审判一定数量的案件,作为案件实际承办人办理案件,实行以随机分案为主、办理重大疑难案件为辅,办案数量应该随着改革的深入逐渐增加。随着去行政化改革的逐步到位,使院庭长回归法官职责。

  有专家探讨了看守所人权保障改革的具体制度,指出,公安机关转变司法理念、创新管理体制机制,运用中国特有的管理治理手段来解决看守所的一些问题,比较好地解决了多年来看守所管理上存在的一些基础性、机制性、瓶颈性的突出问题,走出了一条适合中国具体国情的、立足解决看守所实际问题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看守所创新发展的道路。

  有与会者提出法官养成制度的改革路径:一是根据司法改革要求,要调整相应法律规定,如建议法官任职年龄适当提高到28岁。二是开展双轨制法官的培养。三是在全国建立统一的司法培训机构。还有专家认为,构筑法官职业技能知识体系是完善法官知识储备结构的重要因素。

  有专家提出,当前的一些司法统计、评价数据主要是针对物质对象的,往往是描述部分现状的,可建立以整体评价为基础的评价方法,并在整体性基础上考虑个别性。有专家认为,考核评价是非常有效的管理手段,司法评价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法律程序环节指标如上诉率、发回重审率、改判率,这些节点都是已经固定设计的程序,纳入考核会削减程序环节的功能,需要进一步推进这方面的改革。

  关于员额制,有专家根据联合国发布的各国法官占人口比例数据,指出目前我国法官人口比例处于中等偏上水平,比例数值较为合理。按照目前多数地方的改革目标,法官数量将会减少,可能会给我国职权主义的审判方式带来较大压力。有专家建议检察官和法官的改革要区分,法官可以从律师和检察官群体中遴选。还有专家认为需要根据法院的不同职能配备相应的审判辅助人员,把关注审判辅助人员成长作为法官的过渡问题。有专家认为员额制改革要提高法官的地位,提高法官在物质上的地位和职业上的尊严感,建议加大投入,把优秀的人才留下来。有专家从法学教育和实践就业相衔接的视角探讨员额制,建议在现有员额制的基础上,能否设置相应的机制,让一些来自法学院的学员担任审判辅助人员,从而畅通法学教育进入实践领域的通道。还有专家认为,检察官的职业特征与法官有很大区别,是否也跟法官一样搞员额制改革需要认真研究。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关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有专家认为这一改革既有对审前程序的要求,也有对审判程序的要求,这一改革强调的是不同诉讼职能之间的关系定位,将对我国诉讼制度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构建这一制度不能一蹴而就,需要理顺侦诉关系、侦审关系、诉审关系。侦控审权力配置的合理化是审判中心主义实现的制度保障,建议实行控审分离,侦查和起诉要高标准。独立审判是审判中心主义实现的前提,有效辩护是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以审判为中心最终的实现是要靠庭审为中心,建议完善庭审规则。

  有专家认为,有效的案件分流能够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提供保障。建议从侦查阶段开始就要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情况,对于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及时终结诉讼或者允许控辩双方就量刑进行协商。有专家认为,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特别是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一定要严格坚持以庭审为中心。以庭审为中心最核心的机制,应当是适用直接言词原则、非法证据排除、定罪的法定证明标准、辩护权的充分保障等。

  有专家认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将给检察机关带来严峻的挑战和压力,同时这项改革也给检察机关的公诉职能带来发展的机遇,检察机关应顺势而为,构建以公诉为主导的刑事指控体系。其中,侦查是基础,批捕是关键,公诉做主导,监督是保障。要突出加强检警配合的关系,健全完善配合机制,增强指控的质量和能力。落实依法制约的关系,最主要的两个手段是放开不批捕和不起诉。理顺检警之间的监督关系,把监督重点放在侦查违法行为和有案不立这两方面。期待通过立法理顺侦查和起诉的关系,建立一体化的关系,使侦查更加专业化,使检警关系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

  有专家指出,对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避免几个理解上的误区。如不能把以审判为中心理解成职权部门之间的地位关系,不能把以审判为中心理解成刑事诉讼的方方面面,譬如在证明标准问题上,以审判为中心不是指以审判为标准,如果按照审判的标准去要求侦查和起诉,这不符合认识规律。

  司法改革多维视角的探讨

  关于涉案财物管理体制改革,有专家指出,应采取两步走的策略,先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然后建立实物平台,最后实现两个平台的统一。有专家建议司法部门处理查扣的财产要及时,可以考虑建立一些审前司法解决机制,并真正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

  关于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有专家指出,从目前的地方试点看,应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作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重点领域;同时在公益诉讼性质方面既涉及民事诉讼,也涉及行政诉讼,应执行严格的诉前程序。

  关于建立良性的辩审关系,有专家认为主要包括四个要素:律师和法官互相尊重;律师和法官都认真依照法律程序办案;律师要有提出意见和解决问题的通畅渠道;法官在法庭上有不容置疑的权威。

  关于侦查方式和侦查体制改革,当前的犯罪现状,特别是一些新型犯罪对侦查机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对此,侦查方式要加强信息化和信息研判。同时,形成以海量信息为基础的信息化侦查模式,在信息收集过程中应注重对所涉公民个人隐私的保护。

  完善司法职能及保障体系

  关于司法责任制,有专家提出,司法责任制是建立在司法豁免权基础上的,因此,司法豁免权确定以后,才是追究责任的问题。有专家认为,法官、检察官有故意和过失是需要追究其责任的前提,对于其他正当的、善意的、合理的行为有豁免权。

  关于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制度,有专家建议启动信息披露和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的改革,同时注意保护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应鼓励专家学者充分开展案例研究,提高我国法院的裁判文书制作水平。

  有专家认为立案登记制作为一个程序制度改革,有些问题亟待解决。如是否进行审查,审查的主体、客体、内容,以及审查标准、审查程序、审查的效率和因审查所产生的相关诉讼时效中断及起算方法等,都需要进一步加以明确和完善。

  有专家提出依法治国背景下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认为一是需要通过顶层设计来推动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主要涉及司法鉴定权的启动、实施、监督和采信四个环节。二是需要建立司法鉴定与使用相衔接的机制,在司法鉴定的管理者和司法鉴定的使用者之间建立良性互动和及时沟通机制,规范司法鉴定工作,实现司法鉴定信息的互通。三是需要通过国家的投资和扶持,引导信用机构合作,推进高水平司法鉴定机构的建设。

  关于我国陪审制的探索,有专家总结出共有四种模式:专职陪审、专业陪审、观审(或人民陪审团)、全程陪审。认为必须明确陪审既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指出最高人民法院的试点办法具有可操作性,如陪审员认定的范围从原来的事实和法律变成现在的主要是事实方面。提出改变陪而不审情况的一个思路是增加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的数量,以实现设置陪审制的司法功能。

  有专家关注司法改革和证据制度的关系,分析了当前证据制度的现状和问题,提出证据规则法典化的建议。认为法典化的意义在于:一是证据规则法典化能够促进和推动审判中心主义。如建立可采性规则,有利于实现审判中心主义。二是可以提高司法的权威。三是实现法的形式理性化。

  有专家研究了在公诉环节中如何预防冤假错案,指出,一是要转变理念,从过去的所谓疑罪从轻、疑罪从挂转变到疑罪从无。二是要强调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同等重要。三是健全工作机制,处理好诉侦、诉审、诉辩关系。预防冤假错案的当务之急还是要防治刑讯逼供,确立律师的在场权。

  有专家指出,在学界为司法改革提供理论支持和比较研究论证方面,应深入了解特定制度所依托的文化、物质内涵和历史背景,不能将自己片面理解的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简单地冠之以国际通例作为论证依据。如关于民事审级制度的改革研究,实际上很难认为在这方面存在所谓的“三审终审”的国际通例。同时,在关于事实审与法律审的职能分工并以此建构科学的审级制度研究中,必须关注在中国的社会现实中,存在着诸多作为价值观和利益表达的事实被过滤在法律术语和程序规则之外,如何让纠纷事实能够真正呈现出多重利益需求的博弈,并且将那些争议事实纳入规范体系,这才是当务之急。

  与会专家认为,我国依法治国的航船刚刚启航,此时召开的本次会议具有前沿性和前瞻性,会议的召开背景具有鲜明的现实意义,与我国当前形势紧密契合。整个研讨会上围绕主题展开的讨论广泛、多元、涉及面广,无一不是我国司法改革过程中最值得关注的热点与难点问题。会议研讨内容既有理论性,又有实践性,如对民事审级制度的探讨;既有宏观性,如对司法改革定位的探讨,又有微观性,如对法官任职年龄的讨论;既有国际性,又有中国性,如对法官人口比例的探讨;既关注现实性,如对预防冤案的讨论,又重视建设性,如对律师在场的呼吁;既有对已经解决的问题的研讨,也有对尚待解决问题的研讨,如对立案登记制的分析;研讨内容既有对司法改革方案的积极肯定,又有对司法改革方案的完善建议,如对裁判文书上网制度的探讨;研讨的内容中既有改革前就存在的老问题,也有在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如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路径的探讨;既有对当下的分析,又有对未来的期待,如对检警关系、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研讨;既通过研讨达成了许多共识,同时又在研讨中奠定了进一步拓展共识的基础,如对以审判为中心和以庭审为中心的探讨;既有司法改革的核心问题,如司法公开、司法公正、司法权威,也有司法改革的关联性问题,如司法改革与证据制度、员额制与法学教育等。

  (刊于2015年8月19日《人民法院报》理论版,刊发时内容有改动。第一、二段部分内容引自唐亚南:《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稳妥促进司法改革理论研讨会举行》,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8月16日第1版)(祁建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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