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6-10 来源:中国法学网 责任编辑:elite
毛泽东同志曾指出,共产党领导机关的基本任务,就在于了解情况和掌握政策两件大事,前一件事是认识世界,后一件事是改造世界。他还认为,无论是认识活动还是实践活动都要“胸中有‘数’。就是说,对情况和问题一定要注意到它们的数量方面,要有基本的数量分析。任何质量都表现为一定的数量,没有数量也就没有质量。我们有许多同志至今不懂得事物的数量方面,不懂得注意基本的统计、主要的百分比,不懂得注意决定事物质量的数量界限,一切都是胸中无‘数’,结果就不能不犯错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落实这一要求,需要提倡依“数”治国理政,依“数”公正司法。我国传统的国家和社会治理缺陷在于没有将三者有机结合起来,往往过于依赖德治和人治,而不注重科学之治。历史学家黄仁宇认为,我国封建社会从明清逐渐衰落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缺乏以“数目字”管理,而西方现代国家之所以兴起,就在于其管理的科学化,这种科学化是建立在重视数据、运用数据基础上的。反观我国传统社会,我们有浓厚的“差不多”传统文化,管理者和执行者、被管理者都是“差不多”先生,凡事不求量化和精确。社会治理和事务管理中,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拍桌子执行、拍屁股走人就是生动写照。这种治理文化和治理思维只能适应农耕社会,在现代工业社会,尤其在信息化社会就更行不通了。
人民法院要实现公正司法并实现科学发展,需要强调科学司法、科学改革,即要充分发挥司法统计数据的作用。司法统计数据是认识司法、评价司法的重要依据,法官应当高度重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卡多佐认为,司法裁判将可能更多地借助经济学和统计学的数量分析。按照信息学的原理,行为产生信息,信息反过来决定和影响行为,即行为→信息→数据→信息→规律→知识→行为。司法统计是司法审判活动的信息数据化记录,司法统计数据信息源于审判,服务于审判,不仅全面客观反映审判执行工作,而且是司法决策、审判管理、司法改革、理论研究的重要依据。人民法院能否科学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能找准问题,尊重规律,科学决策,因此,客观、真实、准确、及时的数据是科学司法、科学改革的依据。同时,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是社会矛盾纠纷的反映,司法统计的案件信息是经济社会运行的晴雨表,是社会公共信息资源,因此,司法统计是检验立法、政策实施效果、推动立法完善、改进社会治理、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手段,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传承前人和借鉴他人的经验
清末民初时期,尽管政局动荡、战火频繁、内外交困,但无论是清末变法修律,还是民国立法,都比较重视统计调查。清末在宪政编查馆下设统计局,各部院包括大理院、法部设立统计处,这些统计机构的职责是“调查各国统计,颁成格式,汇成全国统计表及各国比较统计表”,内容包括外交、民政、财政、教育、军政、司法统计、实业、交通、藩务统计,目的是为变法改革提供决策依据。现在已是大数据时代,我们更应重视调查研究,主要靠数据说话,不能只依赖于走访、开座谈会等传统的调查方式,应当充分发挥司法统计全面调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这种综合调查方式的优势,即现代化的信息优势。做到找准改革问题要充分发挥统计调查的作用,解决改革问题要充分利用实证研究的成果,评价改革效果要充分依靠统计数据的事实。从国外看,上世纪末举世闻名的英国民事司法改革,根据英国当局提出的改革要让民众接近正义,实现“所有人的正义”的目标,改革者做了大量功课。如在改革准备阶段,为数众多的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并且将民事司法制度中存在的所有问题都交给研究者用统计数字的形式加以证实与说明。我国台湾地区近些年的司法改革中,不仅改革前进行详细周密的统计调查,而且改革后同样进行非常详尽的统计调查,调查民众、律师等群体对司法改革效果的评价。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规定了许多重大司法改革,这些改革任务的落实无不需要用统计数据说话。例如,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司法职权配置、实行法官员额制、司法人员分类管理、跨行政区划法院、实行司法责任制等,中央已经作出顶层设计,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出台纲要和要求,不少高级法院已经提出具体方案,如何把这些方案和要求落实到每个法院乃至具体部门或岗位,则需要各级法院注重运用统计方法,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不同层级法院职能定位、人案比例、案件权重、人均结案率、办案效率、不同层级法院办案量等因素,进行实证分析、科学测算,合理制订各项改革方案和预案。
科学运用司法统计数据
首先,应当在尊重司法规律的前提下运用数据。司法审判有其特殊的规律,不同于车间生产和行政管理,如果以行政化的管理手段管理审判,即使运用统计数据等精细化的管理手段,也与司法审判方枘圆凿。例如,最高人民法院花了很大力气开发的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正确运用,可以从整体上客观评估审判质量,发现问题,改进工作,促进公正。但错误利用,则会简单化为对法官个人的考核考评。如果在扭曲的司法政绩观指引下,还可能变成造假的动因。又如,结案率本来是衡量法官工作量和办案效率的指标,但由于过于追求政绩和形象而往往被人为抬高,动辄以100%的结案率追求社会叫好,而结果往往适得其反。尽管此指标已被审限内结案率取代,但在审判工作中,这项指标还有一定积极意义,只是不要把它作为法院管理的指挥棒。
其次,应当运用真数据决策。真实的统计数据能够客观反映法律实施情况,但是虚假的数据不仅歪曲地反映法律实施情况,而且容易误导决策。用虚假数据制订改革方案,无异于用伪劣材料修建安居工程,遗患无穷。例如有个别地方,由于经费、考核、评先等方面的原因,对征地拆迁、物业纠纷、劳动争议、知识产权等案件进行拆分,导致法院受理案件量和人均结案量大幅提升。当然,也有的地方由于社会治理和维稳等考核指标的影响,法院在立案、调解等方面做文章,人为导致诉讼案件量逐年递减的现象。虽然这些只是极个别现象,但是如果法官员额、经费保障等改革方案是基于这样的统计数据论证设计的,改革方案的权威性及改革效果可想而知。
再次,应当全面运用全部数据。本轮司法改革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但也遇到前所未有的困难和挑战,这些困难和挑战在于是我国改革攻坚阶段攻坚性改革,在于我国司法国情的复杂。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有我国这样的东中西不平衡性和千差万别的复杂性,因此,在改革调研论证时所选择的样本要全面,既要有东中西反映地区性差异的数据样本,又要有反映最高和高中基四级法院的数据样本;既要有能支持方案的数据样本,也要有反对方案的数据样本,以保证论证的充分和周全。
重视司法统计的基础建设
当前,司法统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不够,信息化基础落后、发展不平衡,信息孤岛严重等,这与人民法院面临的形势任务的要求差距很大。要把司法统计工作作为人民法院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首先,有关法院领导应切实转变观念,要有大数据意识,形成重视大数据、尊重大数据、汇聚大数据、开发大数据的观念。不能将司法统计和统计数据当成工具,要发挥司法统计和统计数据信息的多重价值,如司法管理价值、司法公开价值、司法研究价值等。
其次,要保证统计数据质量,维护司法统计诚信建设。统计工作中的弄虚作假对司法公信力的伤害不亚于徇私枉法,枉法裁判。关键在于领导要树立科学的司法政绩观,统计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底线。在统计工作中,领导不能长官意志干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统计工作,否则应当问责。统计人员也要刚正不阿和坚守诚信的底线。各级法院要坚持依法统计,全国法院要加强司法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司法统计规章制度,统一案件信息标准,严格违法违纪统计制度,加大违法违纪统计的惩戒力度;要坚持阳光统计,推动司法统计数据公开透明,保证司法统计数据经得起历史、人民、法律的检验,让司法统计数据信息成为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的公共资源,让司法统计数据信息成为社会各界监督司法的窗口。
再次,加强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要坚持顶层设计、统一标准、整体推进。统计工作的信息化建设不能只注重硬件建设,不注重软件建设;也不能只重视硬件和软件投入,不重视人才引进和培养;更不能只是记账式应用,不重视开发性应用。我们要一起努力,让全国法院司法统计信息早日全面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切实为人民法院深化司法改革奠定基础工程。
最后,重视司法统计队伍建设。加强司法统计职能,加强组织机构建设,下大力气培养人民法院集法律、统计与调研于一体的复合型、高精尖专门人才队伍。
作者简介:胡云腾,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院报》201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