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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林: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全面深化改革

时间:2014-10-27   来源:人民网  责任编辑:xzw

  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把握改革与法治的关系

  在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体系内在和谐统一的体制下,改革与法治之间是一种内在统一、相辅相成的关系。改革离不开法治的引领和保障,否则就可能引起混乱;法治必须紧跟改革的进程和步伐,否则就可能被废弃淘汰。

  但作为国家和社会运行发展的手段和举措,改革与法治不可能不存在某些区别、不同甚至冲突。其中最重要的区别在于,法治作为国之重器,以守持和维护既有秩序为己任,具有较强的稳定性、规范性;而改革作为一种创新发展手段,具有较强的变动性、挑战性。因此,改革的“破”与法治的“守”这两者之间存在某种张力,在一定条件下两者还可能发生抵触、矛盾甚或冲突。我们不能否认、漠视或者放任这种存在,而应采取积极态度与正确方法去认识、把握和妥善处理这一矛盾和问题。坚持“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是正确处理改革与法治关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既是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改革观,又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深化改革的改革观。

  在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

  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来看,改革与法治的关系不仅涉及立法与改革,而且涉及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等法治环节,但科学立法是两者关系的重点环节和主要方面。

  在立法层面正确处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应遵循以下思路。一是坚持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统一,充分发挥立法的引导、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二是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需要修改法律的应当先修改法律,先立后改;可以通过解释法律来解决问题的应当及时解释法律,先释后改;需要废止法律的要坚决废止法律,先废后改,以保证各项改革依法有序进行。三是坚持在现行宪法和法律框架内进行改革,充分利用宪法和法律预留的改革空间和制度条件,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四是对确实需要突破现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改革试点,如果通过解释宪法,通过法律的立、改、废、释等措施不能解决问题,也可以采取立法授权试点改革的方式,经有关机关依法授权批准,为改革试点工作提供合法依据。

  对于改革与法治出现不和谐甚至冲突的情况,我们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妥善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一是当个别改革决策或措施与法治的冲突不可避免时,可尽快启动改法或者释法程序,及时消弭改革与法治的冲突。二是在具体执法、司法和守法过程中发现某项改革措施与法治相冲突时,有关主体应当根据立法法等法律的规定,及时将冲突的问题和相关建议上报有关机关,依法加以解决。三是根据“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原则,对于那些打着改革的旗号故意规避甚至破坏法治的行为,对于那些借改革之名行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之实的违法行为,应当坚决制止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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