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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瑞林:中国环境法学的创始人

时间:2018-03-06   来源: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  责任编辑:fml

   金瑞林,1931年出生于河北滦南县,1955年9月考入北京大学法律系学习,1959年8月以全优成绩毕业后留校任教。历任北京大学法律系讲师、副教授和教授。曾任北大法律系党总支副书记、法律系副主任,以及兼任北大环境科学中心副主任。1993年起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待遇。兼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环境法重点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主任;环境保护部科学技术顾问委员会委员;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国环境管理、经济与法学学会副理事长;国务院环委会顾问委员会委员;国家环保总局法律顾问;中国环境资源法学会副会长等职务。

    “他是一位有风度的学者,是我走上环境法之路的领路人。”——吕忠梅(全国政协社法委驻会副主任,清华大学双聘教授,北大法律系1981级本科生)

  “他亲手创建并培育了中国的环境法学学科,为中国环境立法和环境法学的发展作出了开创性贡献。”——王灿发(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北大环境科学中心1985级环境法专业硕士生)

  “他思想活跃、方法独特,却表现得谦和、低调;他有大师的学识,却无大师的架子。”——汪劲(北京大学教授,北大法学院环境法专业1994级博士生)

  翻开中国环境法学40年的历史篇章,你会发现,今天中国环境法学界的领军人物无不与北京大学有关;如果你要查看中国环境法制40年的发展历程,你会从过往的岁月中不断地看到这样一个名字——金瑞林。

  一、高瞻远瞩——环境法学科的奠基人

  金瑞林,1931年出生于河北滦南县,1959年以全优的成绩从北京大学法律系毕业并留校任教。他喜爱篮球运动,为人机敏勤奋、积极向上,这些给法律系老师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民法芮沐先生和国际法范明先生都争着想将他收入门下。后来金瑞林选择了民法,在芮沐教授的带领下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197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原国务院环保领导小组牵头起草我国首部环保法草案,并邀请北京当时唯一存在的法学院系北大法律系(北大法学院的前身)参与。由于这是“文革”后国家首次立法活动,因此经多方、慎重考虑,北大法律系决定推荐德才俱备、时年46岁的金瑞林参加立法。就是这样一个偶然的机会,让金瑞林与环境法结下了不解之缘。从此以后,他誓志“衣带渐宽终不悔”,为创建并发展壮大中国的环境法学科倾注了毕生的心血。

  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法学百废待兴。尽管西方法学界此时正将环境法作为热点和前沿课题展开研究,但对于当时国内法学界而言它只不过是一个极为陌生的名词。在环境法学尚未纳入法学“正统”学科的背景下,曾经接受过传统法学教育且为数不多的法学者当然对其不以为然。但是,金瑞林教授却作出了和别人不同的选择。问及当年为什么会跳出传统法学科转而选择环境法教学研究时,金瑞林教授乐呵呵地说道:“可能是我的性格喜欢迎接挑战,对新事物比较感兴趣,或者说环境法兼具有文理交叉学科的性质更有趣而吸引了我吧。”他还提到了这样一段往事:“文革”期间,他不愿意参加各种疯狂的“革命活动”,而是凭借自己的动手能力苦中作乐地练就出极好的装配收音机和做木匠活儿的手艺。他的好朋友王选老师第一次见到他的“作品”时曾禁不住地赞叹道:“你这么强的动手和创造能力,哪像一个文科教员啊?干脆转行过来搞理工科吧。”或许,金瑞林教授在中国开拓环境法这个交叉学科的能力,与他自身极具思考并定要付诸实践的“理科潜质”不无关系吧。

  20世纪80年代初,环境法学教育在中国的法学院系中可以用“一无所有”来形容:既没有学科设置,也没有教师队伍,更没有课程安排,所以也就谈不上什么环境法的研究或者学术交流。金瑞林教授意识到,只有先培养人才并进行学科建设,才能打开中国环境法学术发展和法制建设的局面。1978年,鉴于金瑞林教授一直参与《环境保护法》的起草工作和西方国家环境法学研究的兴起,芮沐教授特意邀请金瑞林教授指导民法专业下国内第一个环境法方向的硕士研究生程正康。1980年,金瑞林教授率先于国内其他法学院系为北大法律系本科生开设了环境法课程。对此,北大法律系77级本科生、现任武大法学院教授的李启家记忆犹新:“正是由于金老师的努力,才使‘文革’后中国第一批法学本科生能够在课堂学习传统部门法的同时学习了新兴的环境法学,让我们大开眼界。”

  “金老师是我走上环境法之路的领路人。”北大法律系80级本科生吕忠梅如是说。她第一次了解到环保法的有关知识就是在金瑞林教授家里,那时的她还是大二学生。为了向时任法律系副系主任的金瑞林教授汇报学生工作,她来到了金瑞林家里。此时,金瑞林教授与武大来访的欧阳鑫老师就环保法修改的有关问题谈兴正浓。旁听了金瑞林教授的一番话,激发了吕忠梅对环境法学科的兴趣,也促使她从此走上了环境法研究之路。在金瑞林教授的课堂上,吕忠梅总是试图结合环境法存在的合理性去反思传统法对应环境问题不足的局限,这也为她日后的学术之路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1983年,原国家教委委托北大法律系制定综合大学法律系法律专业与经济法专业的教学计划,这个课题最后交由时任北大法律系副系主任的金瑞林教授主持完成。其间,他花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收集了世界著名大学法学院历年的教学计划,并进行比较研究,力求制定出最为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其中既有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的,也有西方发达国家的,金瑞林教授对各种不同的教学计划进行比较研究。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经常照搬照抄前苏联的体制,而其重刑轻民的教学计划已经不适合我国改革开放的要求。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矛盾日益凸显,金瑞林教授深刻意识到我国的经济发展不能再走西方国家“先污染再治理”的老路,应当重视环境法制建设,并加快环境法学科建设。而这次法学类两大专业教学计划的制定则是一个很好的契机。在他的努力和坚持下,新制定的教学计划终于将环境法学列为经济法专业的必修课和法律专业的选修课。此后,各重点高校的法学院系开始设置环境法学课程,环境法学科开始在中国大地遍地开花,高校环境法师资和研究队伍不断壮大,为环境法学的发展和人才培养奠定了基础。

  在多次赴国外进行环境法学术交流后,金瑞林教授敏锐地察觉到,作为交叉学科,环境法的发展除了要得到传统法学理论的支持之外,还需要跨学科研究才能不断进步迅速发展。为此,他奔走于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北大之间,筹集资金、组织人员和设置学科,力促北大于1982年批准建立了由北大和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双重领导、具有交叉学科性质的实体研究和教学机构——北大环境科学中心。考虑到该中心的理科性质,金瑞林教授力荐环境科学家唐孝炎教授担任中心主任,他则兼任副主任。为了尝试全新的人才培养模式,充分发挥北大文理学科的综合优势,金瑞林教授还在法律系外的环境科学中心设立环境法与政策研究室,主要招收和培养非法学类本科生的法学硕士研究生。

  北大环境科学中心的建立,对中国环境科学及其相关学科的发展起了开创性的作用。目前该中心已演变成为国内顶尖的环境科学研究和教学基地——北大环境工程与科学学院。与此同时,环境科学等学科的发展又为环境法这一交叉学科的教学和研究提供了支持。

  恢复高考以后,由于国家教育资源有限,很多人仍然无法实现自己的大学梦,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为他们提供了圆梦之路。1983年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设立法学专业开始,金瑞林教授就担任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委员会的秘书长,并从1985年开始任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职务。金瑞林教授认为,将环境法学纳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也是一个向全民推广和普及环境法知识的途径,因为“环境问题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仅仅在全日制高等法学院系的范围内开设环境法课程是不够的”。1985年环境法学被纳入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阶段的选考课;1998年又被列为了本科段的必考课程。通过自学考试这个平台,金瑞林教授以最有限的资源为中国环境法培养了尽可能多的人才,促进了中国环境法学科的发展。

  为完善环境法的学科建设,金瑞林教授非常重视高水平环境法的教材编写工作。20世纪80年代中叶,高等法学院系对环境法的教学研究尚处于探索之中,既无法学体系较为统一的环境法教学大纲,也无内容全面、相对一致的环境法学教材。为此,他利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需要统编全国统一教材的机会,于1985年组织编写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统一适用《环境法学自学考试大纲》,并主编了国内首部由北大和武大多年从事环境法教学的教师参加编写的《环境法学》教材。

  1993年初,金瑞林教授通过学校给教育部递上了环境法博士学位授予权的申请表。当时北大法律系已经开设了中国环境法、外国环境法、环境管理、国际环境法等多门环境法领域的课程,研究方向涵盖了环境法基本理论和制度、部门环境法、国际环境法等各个方面,出版了很多有影响力的著作和教材,学科整体水平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设立博士点的时机已经成熟。1993年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经评定后批准北大建立中国第一个环境法学博士点,这也昭示着中国环境法学的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在20世纪90年代国内一流法学院系传统部门法学科的博士点建设尚不健全的情况下,作为新兴学科的环境法博士点在北大的设立,不仅标志着法学界同仁对金老师和北大在环境法教学研究领域取得重大成就的认同,也标志着环境法学正在朝独立法学二级学科的方向发展。为表彰金瑞林教授在中国法学教育事业发展和人才培养方面做出的杰出贡献及其在中国环境法学领域的最高学术地位,国务院于1993年批准其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在金瑞林教授和国内其他环境法学者的共同努力下,伴随着国家对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议题的不断重视,1998年教育部法学学科建设委员会在对法学学科进行调整的过程中,决定将环境法学 “升格”为法学二级学科并更名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为此,金瑞林教授又组织数所高等法学院系从事环境法教学研究的教师,以《环境法学》教材为蓝本重新编写了分别适用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法学院校以及高等环境科学院系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材。目前,这些教材业已成为法学和环境科学等不同专业开展环境法教学的经典读本。

  熟悉中国环境法学科建设的人都知道,北大和武大是国内鼎立南北的两大环境法教学研究重地,顶尖的环境法学者大多出身于这两所大学。1999年,为整合并组织国内高校分散的科研人才共同开展重大课题研究,教育部拟在全国高校实体性研究机构试点建立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武大因此向教育部提出了在其环境法研究所建立环境法研究基地的申请。在教育部组织专家评选并征求意见的过程中,许多评委都在私低下询问金瑞林个人的看法,他的意见也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对此金瑞林教授认为,尽管北大尚未设立实体性环境法研究机构,尽管国内环境法学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但若武大能够申报成功必将极大地推动整个中国环境法学科的发展,因此必须排除坊间的门户之见,给予最热忱的帮助和支持。回忆起这段往事,前武大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环境法重点研究基地主任王树义教授仍然非常动情:“金老师始终让我感受到一种学者的良心与气度。他虽然身在北大,但一直都很关心武大环境法学科的建设和发展。1999年武大申报环境法重点研究基地时,北大实际上也拥有很优越的条件和很强的实力。但他不仅没有任何私心,而且还对武大给予了最高的评价、给予了最无私的支持。基地能够建立起来,金老师功不可没!”

  基地建立之后,金瑞林教授欣然接受邀请担任了基地学术委员会主任,他除了多次赴武大主持基地学术工作外,还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动员北大和其他高校相关教师担任基地的兼职研究人员。在环境法学界的共同努力下,武大的环境法学研究也依托基地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时至今日,令金瑞林教授感到欣慰的是,在法学界同仁的支持和环境法学界的努力下,30年来中国环境法学学科建设得到了长足的发展:高等法学院系的环境法课程已从1980年由北大率先开设发展到2007年被教育部法学学科指导委员会增列为法学核心课程;环境法专业的学位建设已从1979年北大培养第一个环境法方向的硕士生开始壮大到今天国内高等法学院系拥有60多个硕士学位授予点、10多个博士学位授予点以及包括北大在内的4个国家重点学科(含法学一级学科);环境法学科的地位业已从1980年初隶属于经济法而一跃成长为1998年的法学二级学科。

  二、筚路蓝缕——环境法学术研究的拓荒者

  “一个新兴学科想要生存和发展,想真正在社会中发挥作用,其基本动力是该学科的学术研究。” 从1977年参加第一部环境保护法起草工作并选择环境法学作为自己的专攻方向以来,金瑞林教授就意识到并一直不断地告诫自己,环境法学术的发展必须依托于整个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发展,特别是环境法制建设的发展,同时也要为国家的环境法制服务。

  环境法学的发展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西方发达国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催生了大量的环境立法,环境法逐渐从传统部门法学中分离和发展起来。中国环境法的发展比西方国家大约要晚20年,但同样开始于环境立法的实践。在学术研究上,闭门造车从来不是一个可取的方法。像环境法这样在世界上发展迅速,新问题和研究热点层出不穷的学科发展上,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加强环境法的国际交流,对学术研究和法律实践都非常重要。为此金瑞林教授曾多次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立法过程中需要进行科学研究,在立法活动的同时进行了大量的社会调查、专题研究和比较研究工作。

  1981年,金瑞林教授应邀担任中国环境管理、经济与法学学会副理事长并分管环境法律事务,他以此为契机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具有奠基性和开创性的环境法学术活动。

  首先,组织学会翻译出版了一系列外国环境法与管理丛书,如翻译了《日本公害法概论》和《环境法参考资料选编》(1-5卷)以及《苏联环境保护法概论》等。这些成果使国内环境法学者能够及时了解到国外学术研究的最新动态,并为我国同期的环境立法提供了可资借鉴、有价值的资料。

  其次,组织学会开展了环境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1985年,金瑞林教授在北大主持召开了中日环境法学术研讨会。这次会议首次聚集了中日两国环境法学界的著名教授,会议成果《中日环境法学术交流文集》也分别在两国出版,开创了中日环境法学交流的先河。1987年,金瑞林教授又在北大主持召开了中美环境法学术研讨会并在美国出版了会议的英文文集。此后,中美、中日之间的环境法学交流日益频繁,理论研究也不断深化。

  此间,金瑞林教授还多次远赴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地访问讲学,向全世界介绍中国环境法制建设和环境法学的发展情况,并将国外环境法学的最新成果带回国内。他还将国外捐赠和通过各种关系找到的外文原版书籍和资料无偿赠送给武大等其他当时刚刚开展环境法研究的高校,以推进国内环境法学研究的整体发展。

  中国环境法学科的建立为环境法学术的发展和人才培养提供了广泛的基础,金瑞林教授在教学和研究过程不断地探索,为环境法学术发展提供了大量的学术成果。

  1985年,金瑞林在总结从事环境法教学研究经验的基础上完成了个人学术著作《环境法——大自然的护卫者》。该书运用法学、生态学和环境经济学等多学科研究方法,深入浅出地对环境法的理论基础和研究方法等问题做了论述,并还率先打破了法的“阶级性”的教条式理论法学模式,明确指出了环境法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社会性”特征。值得一提的是,金瑞林教授活跃的思维和擅于对传统法理论进行反思的科学作风,使他较之于其他传统法学科的学者更为重视传统法学在面临新问题而发生变革的问题。他在民法学上的造诣也在该书中得以体现,如环境侵权领域的归责原则问题、举证责任和因果关系推定问题、与集团诉讼有关的公民诉讼及其原告适格问题等,都是当时民法学界尚未予以特别关注的前沿课题。

  1990年,由金瑞林教授主编的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环境法学》教材在北京出版。与同期国内几所高等法学院系各自编写的同类教材相比,尽管该教材为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学教材,但因其在编写中注意了满足社会自学和适应考试的需要,因此该教材无论在体系上还是在内容上,其理论性、知识性、新颖性和系统性均比同期同类教材要高,以至于全日制国内大部分高等法学院校也将其作为本科教学首选的环境法教材和以及教师备课时的重要参考文献。1998年该教材被评为“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优秀教材”。据对“中文社会科学文献引文索引(CSSCI)”检索,该教材出版以来至今其引证率一直处于国内环境法学类教材的第一位。

  为了全面、系统地总结20世纪中国环境法学的研究成果,并对环境法学研究的各种学术观点进行综述、分析与评价,金瑞林教授于1999年主持编写了《20世纪环境法学研究述评》并于2003年出版。目前该著作是查阅和检索20世纪中国环境法学教学和科研成果必不可少的学术文献。

  金瑞林教授从未停下学术研究的步伐,尽管已是七十多岁的高龄,但他仍然始终关心环境法学发展的最新动态。王树义说,每次来京看望金老师之前,他都要老老实实先“做功课”,生怕金老师问到的问题自己答不上来而让老师失望。

  三、桃李满天下——环境法领域杰出人才的培养者

  无论在中国的法学界,还是在国家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可以说绝大多数与“环境法”这一关键词有关的领军人物都与北大有着深厚的渊源,因为他们有着一位共同的导师——金瑞林。学生们谈及老师时个个莫不怀有深深的感激和尊敬之情。前北大临湖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总裁张永祥很感慨地说:“我们这一代人的经历远比80后、90后复杂,面临的抉择更多,因此困惑也就更多。每当站在十字路口的时候,总是会有金老师的关心和指导,使我们又能充满信心地走下去。”

  金瑞林教授对于人才的培养一直有着自己的理解。“做学问要先学会做人”是他的治学理念。我国首位环境法博士学位获得者、现任北大法学院教授的汪劲回忆道:“金老师给我上的第一课不是讲如何研究环境法,而是讲应当如何做人。”金瑞林教授一直认为,只有在会做人的“基础”上做学问,才能做出高品位、经得起推敲的学问。

  在金瑞林教授门下,学生们学到的不仅是老师的学识,更有老师的品德。金瑞林教授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忧国忧民心也一直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他的学生们。现任环保部宣教中心副主任、《世界环境》总编、教育部高等学校环境科学与工程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贾峰感慨地说:“受老师的影响,我总觉得自己不能不做些什么。”事务繁重的他经常在业余时间为北京各大高校学生开设环保类讲座,对环保知识的公众普及不遗余力。因创办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为污染受害者无偿承办了大量的公益诉讼而荣膺美国《时代》杂志2007年度“全球环境英雄”称号的王灿发这样说道:“作为环境法学科的创始人,金老师不仅学识渊博,而且当年读书时他对中国环保事业的忧患感和责任感就给我留下了很深的印象。” 金瑞林教授的身体力行让他从参加工作伊始就开始思考应当用自己从金老师那里学到的知识为中国环保事业做些什么。

  “老师爱生如子。”在提及金老师时学生们异口同声地这样说到。他们永远记得,金老师对他们的学业和生活都给予了无微不至的关心。1988年,贾峰的硕士论文选题是有关征收排污费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由于国内有关的法律实践处在起步阶段,所以公开可得的资料很少。为了让他尽可能多地获得资料,金瑞林教授想尽一切办法为他创造条件:介绍他去环保部门调研、推荐并资助他参加全国环境政策会议等。

  由于金瑞林教授的悉心指导和关心爱护,他的学生个个莫不写出了漂亮的文章。例如,他培养的首个硕士生程正康(原北大法律系教授,已去世)1981年的毕业论文《水污染防治立法的理论和实践》就紧扣同期国家水污染防治立法,为1984年通过的《水污染防治法》奠定了理论基础。现任环境保护部宣教司司长贾峰1988年的硕士论文《中国征收排污费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紧扣中国排污费制度的立法动态,对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以及国内的相关实践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为后来中国改革排污收费制度提出了合理化建议。现任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别涛1999年的博士论文《重大经济决策的环境影响评价立法研究》则为2002年我国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法》提供了丰富翔实的论证材料,其多数观点被立法直接采纳。而金瑞林教授培养的首个博士生汪劲1997年的博士论文《论环境法的目的》运用法理学与哲学、经济学和生态学方法,对传统法保护环境的不合目的性予以了批判并提出了环境法的目的理论,首次对环境法的法理学研究予以了深化。就连著名法理学家沈宗灵教授也在阅读了这篇论文后由感而发地赞赏金瑞林教授指导博士生及其选题的眼光和能力,因为环境法学的理论研究也推动着传统法理学的发展和变革。这篇论文后来被评选为北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并入围1999年首届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选。

  1999年,在自己的得意门生汪劲的博士论文出版之际,金瑞林教授欣然为该书作序。他深情地写道:“在一生的学术生涯即将走到尽头时,还能做些什么呢?我想只有甘为‘人梯’,为后人做些铺路的事了。于是,我殷切地期盼着:我的门生中的优秀者,能成大器!他们能以顽石点头的精神,为环境法在中国的构建和发展,做出创造性的贡献!在他们的成就面前所生欣悦之情,胜过我自己的成功!”

  2009年,在教育部的资助下,北大法学院组织举办了首届“全国环境法博士生学术会议”。在会议的筹办过程中,金瑞林教授虽然因病多次住院但他非常关注这届全国环境法博士生学术会议的议题、议程和对参加人员的选拔。他曾在床头对汪劲说:“中国环境法治30多年取得了很大成绩,环境法律体系形式上也已经建立起来。但是我们的头脑一定要清醒,对这些成绩我们不能估计过高,因为现实上环境法律的有效执法与环境立法之间还存在很大的差距,我们的环境法学研究对环境法律实践的理论支撑还远远跟不上实际的需要,研究深度也远远不够。作为法学者,我们一定要教育和引导全国环境法专业的博士生们学会用批判性眼光和精神去看待这些现象,刻苦专研把环境法学理论研究搞上去。而不要养成人云亦云、互相吹捧的不良风气。这一点,我们北大要带头,要把全国环境法博士生学术会议长久地办下去,把他们当成我们自己的学生去培养。”为此,金瑞林教授欣然提笔为首届全国环境法博士生学术会议写下了“方法就是世界”的主题词,并在会议期间专门到场看望来自全国十多个高等法学院校的环境法博士生以及发表《方法就是世界》的专题演讲。

  是的,从教40余年的金瑞林教授一直都以这样的热忱言传身教、诲人不倦地培养人才。他的学生们目前都已成为中国环境法学领域的杰出人才。今天,老师的期望已成为学生们最大的动力,他们正站在老师的肩膀上践行着老师的誓言!

  四、矢志不渝——中国环境法制的推动者

  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发展和完善,金瑞林教授也是功不可没。从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他就不遗余力地参加了从环境保护法到水、大气、海洋、固体废物、噪声控制等国家所有重要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的起草、修订或者审定工作。金瑞林教授曾担任国务院环委会顾问委员会委员、国家环保总局法律顾问,为国家重大环境决策工作提供了大量宝贵意见。

  在中国环境法制的发展过程中,金瑞林教授一直竭尽所能地促进环境立法贯彻生态优先的理念。遗憾的是,改革开放之初,由于过于强调经济建设,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依然走了弯路。

  1983年,金瑞林教授在担任环境保护法修改起草小组成员时就提出,“必须遵循‘污染者补偿’原则规定达标排污收费、超标排污违法制度”。同时,他还提出应当规定环境侵权的因果关系推定和环境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并引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他主张通过环境保护法这一特别法确立危害环境犯罪并将企业法人也纳入破坏环境犯罪的主体。更为难能可贵的是,他一直保持着一名学者的良知和道义感,本着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态度,直言不讳。在中国环境立法30年的工作中,到处都可以看见金瑞林教授奋力前行的背影。然而回顾中国环境法制的艰难发展,金瑞林教授既有欣慰也有惆怅。“有一些极力主张的问题,最后却不能被采纳,有些遗憾。”忆及往事,金瑞林教授并没有为自己的预见感到自豪,而是深深地遗憾:“如果我们当年能够多尊重一些生态规律,我们的立法就可以少走很多的弯路。”

  早在二十多年前,金瑞林教授就用微弱的声音大声呐喊“中国的环境问题如不引起极端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就难免重犯在人口问题上犯过的错误!”然而,当时的决策者仅将环境立法作为国家的一种政策宣言,并未拿学者们的呐喊当真。在20世纪八十年代修订《环境保护法》时,金瑞林教授就建议将公民环境权写入法律。对此他曾回忆道,“当时我查阅了大量资料,发现30多个国家的《宪法》中都规定了公民的环境权,我提议要补充相关规定,当时遭到了反对而未能通过。”金瑞林教授说:“我认为应该尊重人的生存权利,环境权应是比劳动权、受教育权等都重要的生存权之一,可却没能入法,这是一大遗憾。”谈及环境立法与传统部门法的关系,金瑞林教授说:“环境法的一些制度沿袭了传统的部门法。民法、诉讼法、刑法等都对环境法做出了贡献,但是也有一些不适用的局限性。”他对这个话题想法很多,“如对起诉资格、举证责任和因果关系推定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解决。”“我所建议的问题有些解决了,但仍然有不少没有解决。”

  尽管金瑞林教授的许多主张在环境立法中因国情等原因未予全面采纳,但金瑞林教授渊博的环境法律知识和执着的环境立法精神给国务院及其有关部委领导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当遇到重大环境决策事项时,国务院有关部门一定会找他听取意见。从20世纪90年代之后不断修改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看,金瑞林教授的意见和建议几乎全部被后来的环境立法所采纳。

  法律的执行离不开人,正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金瑞林教授也特别关注环保系统的人才培养。20世纪80年代,他就向环保部门领导提出要大力培养懂得法律的干部。1985年,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采纳了金瑞林教授的意见,决定将环境法纳入干部环境保护培训教材《 环境保护通论》之中,并邀请他执笔并多次为环保干部培训班作环境法专题演讲。今天,这些被称之为中国环保系统“黄埔第一期”培训班的大部分学员已升任省部级、司局级干部,他们已然如星星之火一样,将环境法制的意识燎原到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每个角落。

  虽是近耄耋之年,金瑞林教授仍然密切关注着中国环境法制的发展和完善。2007年冬季的一天,一位在原环保总局工作的弟子去拜望金老师,在得知环保总局可能升格为环保部的消息后,金瑞林教授亲笔给环保总局领导写了一封信,主要内容是他对中国环境立法、执法最新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年弹指一刹那。回首中国环境法学从无到有的发展历程,我们不难发现,金瑞林这三个字已经深深地烙在了中国环境法学的印记上,有时甚至还是中国环境法学的代名词。尽管为中国环境法学作出了卓著的贡献,但已满头尽染白霜的金瑞林教授还是谦虚地声明:中国环境法学的发展是全体环境法学人共同努力的结果。要实事求是,不要过多地强调他个人的作用。

  “高屋建瓴,德学双馨”,这正是金瑞林教授为学、为人的真实写照。

  本文精简版曾以潘瑜的名义在《中国审判》杂志2008年第12期发表。为纪念金瑞林教授诞辰87周年,北大资源能源与环境法研究中心在对尚未删减发表的原版文稿的基础上稍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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