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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企业道德风险的法律规制建议

时间:2017-08-03   来源:研究部  责任编辑:att2014

食品企业道德风险的法律规制建议

河南理工大学 魏新强 博士

  【要报要点】近年来,我国食品企业道德风险问题日趋严重,并由此引发了一系列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食品安全事件。本期《要报》提出,法律规制不力是导致食品企业道德风险问题的重要原因。当前,我国需要通过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等途径,从法律层面上严格规制食品企业道德风险,最终促成食品企业尚德守法的良好局面。

  河南理工大学魏新强博士的研究成果《食品企业道德风险的法律规制建议》,分析了我国食品企业道德风险的现状及成因,并提出了一些对策建议。

  一、食品企业道德风险的现状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部分食品企业为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而漠视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导致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道德风险较为严重。

  1.食品质量问题频发。近年来,部分食品企业为了自身短期利益,蓄意将存在质量隐患的食品推向市场,导致食品质量问题频发,这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食品存在安全隐患。部分食品企业为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忽视甚至放任问题食品流入市场。例如,近年来接连出现的“三聚氰胺奶粉”“地沟油”“瘦肉精猪肉”等就是典型的案例。二是假冒伪劣食品泛滥。在利益驱动下,部分食品企业置伦理道德于不顾,大肆制假售假,导致市场上假冒伪劣食品泛滥。食品质量问题轻则导致消费者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重则导致消费者健康受损,甚至丧失生命。

  2.虚假宣传大量存在。食品企业加大广告宣传力度对提高食品的知名度、美誉度,对促进食品的销售无疑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然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一些道德意识淡薄、法律观念不强的食品企业无视食品广告宣传的道德底线,利用虚假广告搞不正当竞争,在宣传食品时过度夸大食品的质量、营养成分与特殊功能,刻意规避食品质量的不足,从而达到引诱消费者购买的目的,造成了交易过程中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致使消费者因此而付出不必要的损失。虚假食品宣传的大量存在,凸显了食品企业道德风险的异常严峻性。要有效根治食品企业道德风险,国家和政府尚需从法律层面严格规制食品企业的虚假食品宣传。

  二、食品企业道德风险的成因

  法律规制是化解食品企业道德风险的重要方略。但是,由于我国存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不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不健全等现实问题,致使食品企业道德风险较为严重。

  1. 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不完善。当前,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依然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一是法律内容不协调。我国立法机关在制定食品安全法律时,一般缺乏国家整体指导,这就难免出现食品安全法律内容的矛盾和冲突等不协调问题。二是食品安全标准滞后。我国《食品安全法》实施后,与之配套的食品安全标准尚未及时修订,导致食品安全标准存在时效性差、总体水平低、部分标准缺乏等问题。例如,我国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仅40%左右等同于国际标准,其余均低于国际标准。三是处罚力度不够。我国法律对食品企业违法生产经营的处罚金额偏低,且处罚不是以消费者的实际损失为准。例如,我国《食品安全法》(2014年修订草案)规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5万元罚款。”这样的处罚力度对于多数食品企业而言依然显得微不足道。

  2.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不健全。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诸多不健全问题。一是监管部门分散低效。我国长期采用分段式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因存在部分食品类别难以划分等原因,这一模式容易引发监管界限模糊、监管效率低下甚至监管空白等问题。故此,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规定,食药监部门须整合工商、质监等部门的食品监管职能。但是,至今约70%的县市,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任务仍保留在工商部门。二是监管制度不完备。我国制度建设滞后,造成服务于食品安全监管的食品市场准入制度、食品信息披露制度以及食品召回制度等还不够完备,导致问题食品大量流入市场。三是监管过程不严格。从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的实践看,当前我国部分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责任意识淡薄、工作消极被动,甚至部分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受利益驱动,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存在有法不依、以权谋私等徇私舞弊问题。

  三、食品企业道德风险法律规制的对策建议

  企业道德风险的法律规制是一项系统工程,它需要有效整合国家与政府的力量,从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等方面,协同治理食品企业道德风险问题。

  1.国家应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我国目前应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这是规制食品企业道德风险的必要前提。

  首先,健全食品安全法律框架。当前,我国应进一步确立《食品安全法》在规制食品安全问题方面的基本法地位,实现《食品安全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环节性、要素性食品安全法律的统领与指导。在此基础上,我国立法机关应以《食品安全法》为指导,系统设计与制定《肉类食品检查法》《禽类食品检查法》《蛋类食品检查法》《果蔬类食品检查法》等食品安全专项法律。同时,行政机关应密切结合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实际,立足于国家食品产业发展水平和食品安全状况,制定配套的法律规章和实施细则,藉此提高食品安全法律在规制食品企业道德风险方面的实效性。

  其次,修正食品安全法律内容及配套标准。我国不同立法机关在食品安全立法过程中,应充分沟通和交流,统一立法的口径和原则,及时统一食品安全法律的内容,清理和修正过时的法律条款,补充急需的法律条款,以消除现有食品安全法律互相矛盾、冲突甚至空白等问题。同时,行政机关应及时清理和废止要求较低、覆盖面狭窄、不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的食品安全标准;抓紧制定或补充急需的食品安全标准,及时解决我国部分食品安全标准缺失问题,这将有助于解决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滞后性问题。

  再次,加大食品安全法律的处罚力度。立法机关应从服务于严格追究违法食品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出发,及时修正《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提高违法食品企业对受害消费者的民事赔偿金额。立法机关应通过提高食品安全法律的行政处罚金额、规定双罚制和永久性市场退出机制等措施,加大对违法食品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力度,以有效根除其重复违法犯罪的可能。立法机关还应修订和完善我国《刑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明确规定违法食品企业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据此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法律的威慑力。

  2.政府应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我国目前还应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这是规制食品企业道德风险的必要措施。

  首先,构建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行政机关应将食品安全委员会定位于协调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管的最高权力部门;同时赋予食品委员会更多职责,强化其在分析食品安全形势、提供食品安全信息、审定食品安全标准、协调食品安全监管等工作中的领导作用。行政机关应明确本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促使各部门之间形成责任清晰、互相配合、衔接顺畅的协作关系。在此基础上,行政机关应按照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精神,整合食品安全监管主体,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逐步向食药监部门集中,由其统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等环节的监管任务。这样可以解决食品安全监管权责交叉的状况,消除多头执法的监管格局。

  其次,建立完备的监管制度。行政机关应不断完善食品市场准入制度,设定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对企业申请生产经营食品所必备的原料、工艺、设备、环境等依法进行检验检测,这样可以将不具备食品安全生产经营标准的企业挡在市场之外。行政机关应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披露制度,如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听证与审计等制度,适时向社会公开食品安全检测、食品安全认证、食品安全事件报告等信息。这样才能增加食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透明度。同时,行政机关应健全食品召回制度,敦促食品企业依法定程序,对其生产经营的问题食品以停止生产、退货、销毁等方式从市场中撤回。行政机关依托完备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可以有效防范食品企业道德风险及其对消费者的潜在危害。

  再次,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行政机关针对部分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存在的执法不严、执法腐败等问题,应实施行政问责制,依法严格追究其相应的失职渎职等责任;行政机关针对因食品企业道德风险引发的纠纷要公正处理,并依法加大对相关食品企业及其责任人的处罚。司法机关应通过简化立案程序、控制审判期限、加快执行进度等措施,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通过积极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使经济困难的受害消费者能够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政府机关应通过举办法律讲座、开展法律咨询、发放普法读本等途径,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广大消费者以及食品企业全体员工的法律宣传与培训工作,藉此提升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执法水平、增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食品企业的守法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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