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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拆迁诉讼问题研究的最终成果内容

时间:2017-06-12   来源:研究部  责任编辑:att2014

城乡拆迁诉讼问题研究的最终成果内容

李栋

  一、问题:

  本次课题从理论研究和实地研究两个方面对现阶段城市拆迁所造成的社会问题进行分析,这些问题主要有信访事件、暴力事件、群体性事件和其他恶性影响事件。着重从政府行为失范的角度分析了这些问题背后的原因所在。

  本次课题将我国现阶段城市拆迁纠纷解决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分为三个阶段进行分析:拆迁纠纷预防制度;拆迁纠纷司法救济制度;拆迁保障制度。拆迁拆迁预防制度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有在征收决定阶段,征收目的虚化—不区分公益征收和商业征收;关于公共利益的范围界限模糊。在征收补偿阶段,我国法律规定的补偿协议的补偿标准存在不合理之处。在拆迁司法救济阶段存在的问题主要有拆迁过程中利益相关人额第三人资格在法律上没有被确认以及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中了,回避了民事诉讼这一司法救济途径。我国的拆迁保障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新条例将强制拆迁权配置给法院,但是在现实操作中对法院的执行力要求过高,难以实施,同时缺少监督审查机构,暴力拆迁难以制止,

  二、课题试图解决的问题

  1、根据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在征收决定阶段的征收目的虚化—不区分公益征收和商业征收以及公共利益范围的界限模糊,导致政府滥用行政权力,和开发商相勾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

  2、在房屋征收补偿阶段,关于合理补偿的标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难以认定;法律规定的土地征收的补偿范围也存在相关问题,主要有标准过低、不能及时支付给农民、土地征收后的社会保障问题。

  3、在拆迁纠纷司法救济的过程中,我国法律未对拆迁过程中的利益相关人进行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规定,导致了在司法实务过程中,相关的厉害关系人的第三人资格认定标准缺失,极易使此类诉讼问题转化为信访问题,诱发群体性事件。

  4、在拆迁纠纷司法救济的过程中,回避了民事诉讼这一救济途径,忽视了拆迁补偿协议的民事性质。

  5、我国的拆迁保障制度将强制拆迁权配置给了法院,以避免不规范的暴力强拆激化拆迁矛盾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但是强制执行拆迁权对法院的执行力要求过高,导致了在现实中难以操作。与此同时,由于缺乏监督审查机构,在拆迁过程中暴力拆迁难以制止。

  三、提出的对策和建议

  1、为了完善纠纷预防机制,应该区别对待公益拆迁和非公益拆迁,对两者不同性质的拆迁规定不同的拆迁程序。同时,从程序上界定“公共利益”,健全拆迁过程中的听证机制,主要针对土地征收的范围、用途、性质以及相应的补偿标准进行听证,使政府的权利在阳光下进行。

  2、针对征收补偿的标准不合理的问题,笔者从分析征收补偿机制的理论基础的角度分析,提出了应当确立充分补偿的基本原则,正在此基础上适当扩大征收补偿的范围,完善细化具体的补偿方式,完善房屋评估机构。

  3、针对在司法救济过程中,被拆迁人和相关利益第三人处于弱势地位,保护力度不够和诉讼主体地位确实的问题,本文提出了针对城市拆迁诉讼过程中原告资格的具体认定标准以及第三人资格的认定标准。主要从“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这一标准分析了拆迁中利害关系人成为第三人的资格要件和相关资格审查标准。

  4、由于征收决定是整个拆迁的起点,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而基于公共利益标准进行征收的界限模糊,所以,在对城乡房屋征收决定进行审查时,应该从是否为公众所需,是否为公众所用,是否符合公益目标这几个方面进行评价。

  5、我国法律规定的土地征收补偿范围和标准不合理,本文从土地补偿费用,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款,土地增值补偿费这几个方面分析了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范围的现实结构,理应建立在现行规范制度的基础之上,且以充分分析不同补偿费用的价值功能为前提;同时,基于法律条文解释的多维性、滞后性和实务问题的复杂性,对司法实务判例的研究应予以足够重视,并及时吸收有益之经验。为此,本文从规范和实务两个角度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范围的现实结构进行透视,

  6、本文提出增加拆迁纠纷的司法救济途径,针对非公益拆迁和拆迁补偿协议,应当准予被拆迁人提起民事诉讼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7、关于完善拆迁保障制度,保证现实中拆迁工作的顺利有效进行,本文提出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建立领导问责制,并设立专门的拆迁执行机构。由法院裁决强制拆迁,由专门设立或者委托的其他单位去实施强制拆迁,也能达到国务院的立法目的。当然该强拆的执行单位的强拆执行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有房屋拆迁的相关资质、丰富的拆迁经验以及良好的素质。而且该强制拆迁执行单位必须在拿到法院的强制拆迁的判决书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强制拆迁。如果其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给被征收人造成损害的,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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