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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一流企业法律对标研究建议

时间:2017-05-26   来源:研究部  责任编辑:att2014

全面加强企业法律管理,助力新常态下经济转型升级的政策建议

—————《世界一流企业法律管理对标研究》成果要报

刘俊海教授

  一、为助力新常态下的经济转型升级,全面加强企业法律管理应成为国家法治建设中的基础法治工程

  自从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国企建立现代公司制度、鼓励和支持民企发展壮大以来,中国企业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步伐加快,法人治理结构普遍建立,社会责任感不断增强。但与实际一流企业相比,我国企业法律管理水平很处于初级阶段,企业法律风险层出不穷。

  就国企而言,有些高管缺乏对法治的信仰与敬畏,决策机制不规范,决策结果不科学,决策风险无控制。企业高管中的“四拍”(拍脑袋决策、拍胸脯允诺、拍肚子吃喝、拍屁股走人)现象非常严重。一些高管肆无忌惮地损公肥私,滥用公权,挥霍公款,侵蚀国有资产。某些央企高管的腐败窝案的曝光和彻查足以说明问题。企业法律风险的存在和蔓延,制约了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与合理配置,削弱了国企竞争力,压抑了国企的活力和创新力,贬损了国企的公信力。

  就民企而言,一些民营企业家唯利是图,见利忘义,甚至果然打着创新的幌子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行贿、非法经营、欺诈发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制假售假、虚假广告、污染环境等违法犯罪行为。这些法律风险的存在不仅严重损害了债权人、消费者、劳动者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更污染了商业文化。

  民族经济的活力取决于经济细胞的活力。为在新常态下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提升我国企业在全球市场的国际竞争力,充分发挥中国企业在落实“一路一带”经济新常态格局中的领头羊作用,必须全面加强我国企业法律管理工作,并将其纳入国家法治建设中的基础法治工程。

  二、建议司法部、财政部、国资委与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发文,将企业法律管理明确为企业法人治理现代化的核心内容

  公司治理乃公司命运之所系。公司治理水平之高低攸关股东投资价值、公司核心竞争力与民族经济竞争力。针对国企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方面的突出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为提升我国企业核心竞争力,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必须大刀阔斧地推进我国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其中,企业治理体系强调公司治理的制度设计,公司治理能力强调公司治理的实质功能。

  公司治理与法律管理存在着密切关联。良好的公司治理(良治)无法游离于法治轨道之外。没有法律管理现代化,就没有公司治理现代化。公司治理现代化必须建立在法治和法律管理的基础之上;否则,就会由于缺乏可操作性与可诉性而沦为束之高阁的乌托邦。

  实际上,我国企业治理一直存在着着有名无实的形式主义问题。例如,有些国企虽已建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但这些机构很难发挥实质性作用,存在着运转不畅、制衡失灵的老大难问题。“一把手”一言堂现象依然严重。有些国企既缺乏长效激励机制,也缺乏长效约束机制。一些国企决策程序不规范,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失灵。有些国企财务和经营等重大信息不透明。高管任免缺乏公开透明、公平竞争机制,任人唯亲的现象普遍,德才兼备者难以脱颖而出。

  值得深思的问题是,十八大以来的中央巡视组入驻多家央企时不久,“大老虎”的腐败真相就会原形毕露。而与“大老虎”朝夕相伴的党委、纪检委、监事会以及国资监管机构派驻央企的外部监事会主席虽比中央巡视组掌握更多的贪腐信息,但由于盘根错节的关系网、小圈子与利益链,却一直消极懈怠。最根本的原因是,消极监督没有法律风险。我国企业从无一名监事或总法律顾问由于疏于监督而被问责。

  企业反腐,既要治标,更要治本,既靠外部监督,更靠内部监督。为夯实企业治理,必须做强做优企业法律管理工作。为完善企业法律管理体制机制,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明确提出要设立“公司律师”这一全新的企业法律管理岗位,要“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鼓励企业“设立公司律师,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要求明确“公司律师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理顺“公司律师管理体制机制”,“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

  为将前述改革举措落地生根,建议司法部、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等部门联合颁布《关于加强和改善企业法律管理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将企业法律管理明确为企业法人治理现代化的核心内容,既要立足于我国国情,也要大胆借鉴世界一流企业法律管理的成功经验。

  三、建议进一步健全名实相副、归位尽责、内外衔接的企业法律管理机构

  建议在认真总结我国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总法律顾问制度,明确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任职资格和职责范围,确保总法律顾问有职有权,有义务,有担当。当前的突出问题是,一些总法律顾问没有受过系统法律教育和训练,一些总法律顾问是由企业副总经理兼任,一些总法律顾问是相当于副总经理待遇的荣誉性岗位,一些总法律顾问不勤勉尽责,一些总法律顾问不愿得罪董事长和总经理、也不愿对董事会和管理层决策的合法性发表反对意见。这种现象必须扭转。

  建议把董事、监事与高管定期参加企业法律知识培训列入强制性的企业普法工作内容。无知者无畏,法盲者更无畏。很多企业高管落马之时并不知道自己的非法犯罪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例如,很多高管凌驾于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决策权之上,擅自拍板巨额的企业对外投资、对外借贷与对外担保活动,而在法律风险浮出水面之前竟浑然不知《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上述事项的授权制度为何物。

  建议企业按照资本规模和经营规模设立与其法律风险管理相适应的法律事务部,并配备从事法律文件审查与诉讼事务的专职工作人员。为避免公司法律事务部受制于董事会与管理层的不当干扰,建议公司法律事务部对监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建议司法部联合相关部门尽快明确公司律师的准入门槛和工作职责。建议根据公司律师的特殊性,在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之外,另外增设公司律师的全国统考考试科目。鉴于公司律师涉及的法律事务比公司外部律师更全面、对企业影响更深入,建议公司律师准入门槛高于公司外部律师。这样既有助于提高企业法律管理水平,也为我国全面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法律人才”旋转门”制度(如公司律师被公开招录为法官、检察官、政府公职律师)奠定基础。

  建议进一步规范企业选聘外部律师的工作,早日把外部律师选聘纳入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轨道。现实生活中,一些国有企业在选聘外部律师、专项法律顾问或者专家证人时,存在任人唯亲和收取回扣的腐败现象。一些国企找关系户已成为潜规则。法律服务水准最高、收费最低、法律界声誉最高的法律专业人士反而难以获得公平对待。利益冲突回避制度要么没有,要么名存实亡。由于一些国企选聘外聘律师、专项法律顾问或者专家证人时不看重真才实学和法律业务能力,致使在国内外的一些重大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屡屡败诉,但败诉国企在支付天价律师费时存在“仔卖爷田不心疼”的不正常心态。建议纪检监察机构将国企选聘外部律师、专项法律顾问或者专家证人时的腐败现象纳入反腐倡廉的视线。建议司法部联合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尽快明确国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外部律师、专项法律顾问或者专家证人的程序性规则,并引进律师界、法学界及社会公众的监督机制。

  四、建议明确要求企业高管牢固树立“一心,二维,三品,四商”的法治思维

  令人忧虑的是,由于传统封建社会人治文化和计划经济体制下一把手文化的影响,不少违法犯罪的企业高管在落马之前都曾大言炎炎地要求其他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树立依法治企意识。似乎依法治企是企业高管治理其他人的工具,至于企业高管则置身于法治之外。说到底就是缺乏对法律的信仰与敬畏。即使信仰,也是口头上信仰,但内心里不信仰,甚至鄙视法治。很多高管在内心深处认为,“谁守法,谁无能,谁窝囊,谁受气;谁弄法,谁能干,谁沾光,谁威风”。企业高管不从内心世界清除这种思想垃圾,就永远不会把企业推向法治轨道。

  殊不知,企业高管带头信仰法律、敬畏法律的法治思维是建设法治企业的最终保障。没有对法律的信仰与敬畏,就不可能有对法律的自觉遵守与维护,就不可建成法治大国。人是需要信仰的高级动物。而法律是值得所有人信仰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已向全世界彰显了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对法律和法治的执着信仰。因此,企业高管必须以身作则,从灵魂深处信仰法治,并在言论与行动上自觉践行法治规则,养成爱法、亲法、信法、尊法、敬法、守法、护法、用法的自觉习惯。要树立守法光荣、违法可耻、护法高尚、弄法可悲的现代企业法治文化。要告别“守法者受气、护法者流泪、违法者神气”的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企业高管必须践行“一心二维三品四商”的法治理念。“一心”要求企业对消费者、投资者、劳动者、国家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常怀感恩之心,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约定义务与道德义务。“二维”要求企业右脑有盈利合理化(而非最大化)思维,左脑有社会责任思维。企业唯利是图,必然富而不贵,甚至走向犯罪。会赚钱、能赚钱、赚大钱并非企业成功的全部故事。成功企业的最高境界是成为受人尊重的良心企业。“三品”要求企业实现产品、企品与人品的三品合一。产品质量固然重要,企品质量更重要,人品质量(企业家的价值观、世界观与人生观)最重要,直接决定着企业的沉浮枯荣。“四商”要求企业有不断创新的智商,有受人尊敬与信赖的情商,有自觉信仰与敬畏法律的法商,更有践行最佳商业伦理的德商,切实做到四商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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