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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中国网络版权技术措施法律保护的思路建议

时间:2017-03-31   来源:研究部  责任编辑:elite

  中央民族大学田刚博士主持完成的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阶段性成果,深入分析了中国网络版权技术措施法律保护的现状的不足,对推进我国网络版权保护制度的完善,实现国家知识产权发展战略,提出一些了政策建议。

  【要报要点】网络版权技术措施是信息时代网络版权衍生的全新的“法益”,属于新生事物并且仍在快速发展中,对传统的立法和司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整体来看知识经济和信息时代对法律规范的影响是不可逆的,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应顺应这一大的时代背景实现更新,而网络版权技术措施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正是这一更新的重要内容。

  一、信息时代网络版权技术措施的功能和价值体现

  1.技术措施是版权必要的私力救济

  技术措施是指版权权利人为保护其合法的版权不受侵害而采取的一种私力救济,是对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获得相关权利行为进行限制而采取的技术上的方法或装置。版权的保护途径主要是通过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两种途径,公力救济虽然具有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但是其本身只能是一种事后救济,在网络时代的背景下单纯的事后救济已然无法满足保护版权的需要,因此可以提供事前救济的技术措施应运而生,给版权提供了必要的保护。

  2. 网络时代技术措施成为版权存在的前提

  社会的发展尤其是网络时代的开启,数字化的作品已经逐渐代替了传统的纸质作品或其他具备物质载体的作品,数字化作品的无限复制性和网络快捷的传播性相结合,使传统的版权保护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如果不对数字化作品附加一定的技术措施,其侵权的结果可以迅速在全球范围内扩散,这对网络版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巨大损害,因此,版权人在网络时代越来越没有安全感,不得不求之于技术手段的保护。而从另一个角度而言技术措施已经是网络时代版权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手段。

  3.版权技术措施保护是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实现的关键一环

  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在过去的三十年来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在新的社会环境下,如何继续保持经济的发展速度,已经是关系到国家长远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继续依靠传统的资源密集型产业和廉价的劳动力优势,无法在知识经济时代中的竞争中,占据主导地位,尽管我国经济总量已经达到世界第二,但是几乎所有的高科技核心技术都受制于他人就是最好的佐证。转变经济发展模式大力发展知识经济已经是我国必须进行的变革,而加强对于版权的保护,特别是版权技术措施的保护,是实现这一变革所必不可少的一环。

  二、网络版权技术措施法律保护的不足

  1.直接侵害技术措施行为法律保护的局限性

  直接侵害技术措施行为,是指行为人直接对相关权利人设置的技术措施进行规避或破坏,使技术措施保护特定知识产权的功能失效的行为。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则,侵害技术措施行为中,单纯的规避或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只有当其同后续的针对特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相结合时,才会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此时才会涉及到是否需要刑法规制的问题,而根据我国目前的刑法体系,对于狭义侵害技术措施行为只能进行较为有限的评价。

  因此,当行为人以侵犯他人著作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时,实施的侵害技术措施的行为,实际上是侵犯著作权的预备行为。在信息时代,由于作品极易被非法的复制和传播,相关著作权人为了加大对自身权益的保护,几乎都会对自己的作品采取一定的技术措施,因此规避或破坏此类技术措施成为了许多侵犯著作权行为得以实施的前提条件。然而,对于直接侵害技术措施行为,目前只能在侵犯著作权行为的预备行为下进行一定的评价,而对于其他直接侵害技术措施的行为,尤其是针对其他知识产权技术措施实施的侵害行为,目前法律难以评价。

  2.帮助侵害技术措施行为法律保护的严重缺失

  直接侵害技术措施行为,帮助他人规避或破解相关权利人设置的技术措施,使他人能够侵害技术措施保护的特定知识产权的行为。非法向他人提供避开、破坏保护知识产权的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技术服务的行为,实质上是侵害技术措施的帮助行为,其所带来的危害性的深度和广度远大于狭义的侵害技术措施行为,法律应当对其设定更为严格的责任进行规制,然而令人尴尬的是,我国现行法律对于侵害技术措施的帮助行为的规制,处于基本空白的状态下。

  现有法律体系中,没有专门对侵害技术措施帮助行为进行规制的罪名,只能根据其行为所具有的帮助性质,在共同犯罪的情形下进行考察,然而即便是通过修正的犯罪构成来进行规制,能够相符合的罪名也仅有一个——侵犯著作权罪。因此,唯一有可能将侵害技术措施的帮助行为纳入到刑法规制的情况就是,侵害技术措施帮助行为的行为人是侵犯著作权罪共同犯罪中的帮助行为,然而,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并不必然都成立侵犯著作权罪,而此时侵害技术措施的帮助行为自然也无法成立共同犯罪。侵害技术措施的帮助行为所帮助的每一个单独的个体的行为可能达不到犯罪的危害性程度,但是由于侵害技术的帮助行为可以实现一对多的帮助行为,多个危害行为的累加,会对整个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

  三、中国网络版权技术措施法律保护的完善思路建议

  1. 调整网络版权技术措施法律保护的基本立场。

  实现网络版权技术措施,从单纯的“私力救济”向法律保障的“合法权益”转化。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对于属于“私力救济”网络版权技术措施未能足够的重视,仅设定原则性规定,而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则,这也导致了在司法层面上,网络版权技术措施的相关诉讼稀少,造成了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严重不足,在法律层面,逐步将网络版权技术措施视为知识产权的重要权益之一,应当是未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基本立场。

  2. 推动立法扩充和完善网络版权技术措施法律体系

  为了弥补现有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不足,满足时代发展带来的立法更新的需求,未来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应当进行以下两方面增设新的法律规则:其一,对于网络版权技术措施的概念、外延、有效性规则、设立新的、明确的法律规定;其二,增设的保护网络版权技术措施的法律规定,弥补现有法律保护体系的空白。特别是在刑事法领域,可在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类罪之下,设立非法提供侵害技术措施的装置、技术、服务罪,具体法条可以设定为:“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保护知识产权的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技术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调部门法法的差异,根据民事法、行政法和刑事法不同的特称,实现未来的网络版权技术措施法律保护体系的整体化建构。

  3.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继续和扩大司法解释的努力

  网络版权技术措施法律相关问题本身也在不断的发展和异化,但这并不意味着全部的现有的国内法律体系都需要推倒重建,法律的概括性和普遍适用性使得法律条文本身具有极大的潜力,对于相当一部分网络版权技术措施带来的法律挑战,往往都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合理运用达到实现网络时代法律规范功能的实现,避免使网络空间成为技术上的现代社会法律上的原始社会,未来司法解释的努力方向主要应当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通过扩大解释,拓宽现有法律条文范围,扩大网络版权技术措施法律保护的法网;其二,通过司法解释,建构符合网络空间行为特征的具体标准,准确评价网络版权技术措施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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