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9-11 来源:财新网 责任编辑:admin
【背景】7月31日,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推进小组第二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上海检察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自此,上海司法改革先行试点全面启动。
改革重点突出了法官和检察官的主体地位,强化责任,法官、检察官对其所办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在人员分类管理方面,法院工作人员将被划分为三类职务序列——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比例分别为33%、52%、15%。检察系统工作人员被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分别占比33%、52%、15%。
此次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突破口何在?哪些因素决定其成败?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季卫东指出,司法改革试点能否保持稳定推进,关键在于能否让真正的业务精英进入33%的法官或检察官职务序列,即遴选过程将很大程度上决定改革成败。
司法改革人员分类管理将涉及司法系统内外不同群体的利益。首先,法官、检察官的队伍比较庞大,由于行政管理方法的缘故,很多优秀的法官进入行政管理岗位,季卫东分析,在人员分类改革过程中,这部分占有行政位置的法官可能会占据33%份额的一部分,有其合理性。但也要留意,由于行政负责人本身就是改革的决策者,有“近水楼台先得月”的机会,如果全面进入法官新序列,容易出现利益固化、引起较大的副作用。
其次,一批活跃在办案现场的优秀法官、检察官如果觉得无望跻身员额制下的法官、检察官序列,很有可能纷纷离开司法队伍,而这与改革的初衷是严重背离的,也会对司法的质量和效率形成冲击。
再次,对于年轻法官而言也意味着压力增加,他们是否愿意熬到一定年头进入33%的序列?对青年法官、检察官的冲击也可能使他们产生辞职的想法。另一方面,季卫东也指出,如果改革有很好的顶层设计,从中长期的观点来看,即使这批青年法官、检察官进入律师行业,随着法官、检察官职业威信和待遇的提高,他们也可能还会通过遴选程序环流回来。这可以称之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大循环设想”。此外,在推动人员分类管理之际,顺势设置“政府法律顾问”之职,建立“政府律师”队伍,也可以收到一举多得的效果。
最后,在现有的政治体制框架内,行政系统相对更强势一些,如果提高法官和检察官的待遇,却未能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法官、检察官的专业化、精英化,司法素质没能得到民众信任,势必会引起行政部门的反弹。
法官、检察官遴选程序如何设计?怎样才能让一线的优秀业务人员留下来?如果一线青年法官、检察官离开法院进入律师行业,又如何在律师与法院、检察院系统形成良性循环?季卫东认为,这三方面问题解决的程度直接关系到司法改革进程,“如果没有合理的遴选程序,内外都会成为利益之争,改革很可能遭受挫折。”
在季卫东看来,无论加强法官、检察官的主体地位,还是提高待遇,都是以专业素质和道德人格为基础的,他们必须真正优秀、在业界和社会真正有良好的声望,让大家都感到名至实归、物有所值。在这个意义上,严格的资质标准和遴选程序,不仅是树立司法权威和司法独立原则所需要的,也是提高司法专业人员待遇的一条最关键的理由。
利益再分配并不是司法改革的初衷。司法改革的目的是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树立司法权威。季卫东说,“如果因为内部和外部的利益之争而使这次改革再次受挫,今后如果还想对司法有所改革,可能就比较难了。”(财新见习记者 周东旭 采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