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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年改革开放乘风破浪法治建设风正帆扬

时间:2018-08-06   来源:求是网  责任编辑:att2014

  引言

  1978年岁末,刚刚从十年浩劫中走出来的中国又一次站在了历史的十字路口:中国向何处去?今后走什么路?中华民族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重大抉择。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非凡的勇气、智慧和魄力,引领中国进入了伟大的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以这次大会为起点,历经苦难、屡遭挫折而不断求索始终奋进的中国共产党人,义无返顾地带领中华民族以站起来为起点,再次踏上奔向富起来、强起来的新征程。

  今天当我们穿越40年的岁月沧桑,我们重新理解那次决定了中国前途命运的大会,它不仅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实行改革开放的指导思想,而且开启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新航程。这是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这是决定中华民族未来命运的历史壮举。事实证明,从中国共产党人开始波澜壮阔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探索的第一天起,改革开放就注定要与法治建设一路同行,相伴始终。

  重温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有这样一段文字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集结号,这是动员令。从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开始启航。

  一、我们要在大幅度提高社会生产力的同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发展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

  ——邓小平

  对十年文革有切肤之痛的邓小平同志,深知“搞法制靠得住些”,而作为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他更懂得没有法制,改革开放必然举步维艰。事实也是如此,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首先接受挑战的,不是我国的市场环境,而是法治环境。

  已经去世的顾明同志在1979年曾任国务院副秘书长,他在谈到中外合资企业法的诞生时说,当时我们想吸引外资来华,但外商说没有法律,他们的权利没法保障,所以不来。当时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叶剑英很着急,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半年内提交中外合资企业法草案。顾明同志接到这个任务感到为难,因为我们没有这方面的经验,所以只能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结果在1979年7月1日中外合资企业法与刑法、刑诉法等7部重要的法律一起出台,此后这部法律经历了多次修改。

  不仅中外合资企业法的立法脚步匆匆,在改革开放初期,一批重要的经济商事法律也都是在短时间内迅速出台的。不可否认,这些法律很多是应急之作,现在看来也都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先天不足;但正是这些法律解决了当时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为我国改革开放之初的经济建设打下了制度基础,保障我国市场经济能够沿着法制的轨道平稳高速运行。同时也正是这些法律搭建起了未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框架。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开始富起来的中国人面临着新的问题——如何认识财产性质?如何保障财产权利?在新中国的历史上,曾经有过一段时间,财产与罪恶相连。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如果不能为合法财产正名,还原其本来面目,不但个人的财产权利难以保障,而且企业也缺少开疆拓土的动力,市场经济会失去最根本的活力。

  靠什么为财产正名?当然是法治。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其中体现出来的现代法治理念至今为人所称道。“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成为此次修宪最大的亮点,而与此异曲同工的是修改后的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毫无疑问,这次修宪是对中国人权利意识的一次极大解放,财产权作为人权的重要内容,受到了国家根本法的保护,由此带来的是生产力的解放、民众思想的解放和整个社会活力的释放。从此以后,中国人开始理直气壮地追求财富、积累财富。人们相信国富民强,人们更相信民富以后,国会更强。

  二、实践发展永无止境,解放思想永无止境,改革开放也永无止境,停顿和倒退没有出路

  ——习近平

  岁月如梭,时间永进。回首改革开放走过的历程,我们常常会问自己,我们是否因为走得太远而忘记了当初为什么出发。随着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入,新问题制约了人们对改革开放的认同感。思想僵化,改革难有突破;利益固化,改革动力不足;收入差距拉大,社会公平受损;社会矛盾突出,维稳压力增加;权力不受约束,腐败问题严重。这个时候改革开放进入了历史的“三峡”,能否冲过去,决定了改革开放的成败,也决定了党和国家的未来。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高瞻远瞩的战略眼光、一往无前的宏大气魄、激浊扬清的责任担当,再次举起了改革开放的大旗,启动“中国号”改革巨轮再出发。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为标志,中国进入了二次改革新时期。历史有时候总是惊人的相似,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十八届三中全会,同样是历史发展的重要时刻,同样是部署变革古老中华的改革开放,同样是在经历了历史发展的波折以后,党带领中华民族重新站在了新的起点上。

  如果说,以十一届三中全会为开端的改革,是改革催生了法治,那么,以十八届三中全会为开端的二次改革,则是法治引领了改革。这种巨大的变化体现了我们党对改革规律的再认识。只有在法治的引领下,改革才不再总是摸着石头过河,才不会因为反复试错,而让整个社会承受难以承受的改革阵痛和高昂代价。

  2014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2015年的新年贺词中,习近平总书记再次指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如鸟之两翼、车之双轮,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如期实现”。

  上海自贸区改革是新时期改革的实践样本。2013年10月,经全国人大正式授权后,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这一改革体现了突破现行法律的改革必须经过人大授权的依法改革指导思想。

  无论是户籍制度改革还是产权制度改革,无论是司法体制改革还是“放管服”改革,中国的二次改革不但社会平稳有序,人民群众更是改革的最大获益者。在改革中,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不断增强,主体地位不断巩固,因而人民也成为改革的最大支持者。

  潮平两岸阔,风正一帆悬。回顾中国改革开放40年的伟大历程,我们可以说,是改革开放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注入了强大的动力,推动中国的法治建设从无到有,在诸多的法制领域实现零的突破;在法制内容上,从逐一填补空白到逐步实现体系化;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经验和能力上,从稚嫩逐渐走向成熟、从弱小日益走向强大,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而不断成熟壮大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也理所当然地成为改革开放事业最强大最可靠的护航者,护佑改革开放的伟大航船乘风破浪,全速向前。

  三、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无法仪而其事能成者,无有也

  ——墨子

  回首改革开放40年,从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立规矩、为社会公平正义建制度,到初步形成比较完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法可依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建立;再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根据新时代、新要求,进行开放式、动态式调整,引领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建设不断进步,我国立法始终站在改革开放的最前沿。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现行82宪法迄今为止历经五次修正,可以说,每一次修宪都影响深远、意义非凡。

  1988年和1993年的修宪,分别做出了“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和“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修改,宪法为改革开放确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名。1999年,宪法增加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依法治国正式写入宪法,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2004年,宪法增加“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至此,人的权利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亮眼的底色。

  第五次修宪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重要标志。这次修宪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载入国家根本法,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上升为宪法规定,成为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体现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了有力宪法保障。

  在宪法的基础上,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日益完善。

  刑法,作为国家基本法,罪与非罪的变化最能体现时代的进步。从反革命罪、流氓罪、投机倒把罪的取消,到新增危险驾驶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侮辱国歌罪;从刑法修正案加重对行贿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处罚,到刑法修正案减少多个死刑罪名,刑法始终与时俱进,彰显了改革开放不同时期的时代特征和人民需求的变化。

  民法,同样是国家基本法,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从物权法到侵权责任法,40年来,国家民事法律制度的制定和修改,集中体现了改革开放以来,民众权利意识的全面提升,体现了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国家意志。尤其值得一提的是,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总则,它在赋予了公民更多权利的同时,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了法律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彰显了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的统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加强重要领域立法,确保国家发展、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把发展改革决策同立法决策更好结合起来。要坚持问题导向,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立法引领改革,为改革护航,成为立法工作的核心价值导向。民法总则、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等一批对经济社会和国家安全至关重要的法律相继出台,行政诉讼法、土地管理法等一批相关法律先后被修订,一批重要改革得到授权。可以说,改革开放推进到哪里,立法就跟进到哪里。改革精神与法治精神同步契合。

  改革开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可以预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为一个动态开放的体系,随着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入,面对新问题、新情况的不断涌现,我们的法律体系也将不断健全发展与完善。

  四、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张居正

  40年前,也许很多人都不曾想过,改革开放对行政权力究竟意味着什么?走过40年的岁月长河,蓦然回首,人们才意识到,从改革开放的第一天起,一场深刻的行政权力自我革命就已经开始。

  第一个以权利挑战权力的人,是来自浙江温州农村的农民包郑照。1988年,年过花甲的包郑照以自家房子被强拆为由向法院起诉苍南县政府,他成为新中国历史上“民告官第一人”。虽然他最终败诉,但是他的实践成为推动法治进步的力量。1989年,在他败诉的第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获得通过,从此民告官有法可依。

  由改革开放引发的中国法治建设,对民众来讲,是一个不断赋权的过程,只有权利才能激励民众创造、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社会创新发展;对政府来讲,这一进程相伴随的则是一个不断限权、不断自我约束的过程,只有权力受到制约受到监督,市场经济才能更加活跃,经济社会才能发展繁荣。

  回首40年的法治建设,作为约束行政权力的行政法治建设最为活跃,推进力度不断加大。从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到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从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到公务员法、政府信息公开法,一系列日益严格、系统、缜密的法律制度,把行政权力这匹最难驯服的“野马”关进了制度的笼子,确保权力规范行使、依法行使,推动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和阳光政府的建设。

  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政府基本建成”成为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此后,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号角声中,法治政府建设换挡提速,依法行政成为鲜明的时代特征。

  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简称《纲要》),《纲要》是党和政府对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是今后几年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奋斗宣言和行动纲领,标志着我国法治政府建设进入了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建成的决定性阶段。法治政府建设正展现出前所未有的“加速度”。

  2016年,“放管服”改革全面推开。这一改革被媒体称为一场“输不起的战役”。“放管服”改革从根本上讲,就是要削政府手中的权、去部门的利、割自己的肉。计天下利、相忍为国、让利于民,用政府减权限权和监管改革,换来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的进一步释放。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要带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执法者必须忠实于法律,既不能以权压法、以身试法,也不能法外开恩、徇情枉法”。

  40年来,持续不断的行政体制改革成为改革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引领和推动各项事业改革、创新、发展提供了不竭的动力。

  五、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培根

  徒法不足以自行。制定良好的法律需要司法来实现。

  文革之后,刚刚从废墟中起身的中国司法,几乎来不及做任何准备就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这是一个活力迸发的时代,这是一个考验不断的时代——新技术、新情况、新业态、新问题、新趋势叠化成层出不穷的新型案件与司法课题,向司法机关提出了一个又一个的时代之问,重重难题考验着司法的能力与智慧。司法机关靠什么应对数不清的大考?靠什么闯过道道难关?答案是:惟有改革。

  40年来,中国的司法史就是一部改革史。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吹响了改革开放的号角,同时也拉开了司法改革的大幕。

  1982年,司法改革以强化庭审功能、扩大审判公开、加强律师辩护、建设职业化法官和检察官队伍等为重点,全力推进审判方式改革和司法职业化改革。2004年,司法改革的重点落在了完善诉讼制度、建立诉讼收费制度、检察监督体制等10个方面的35项改革。2008年,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深度试水,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加强司法经费保障,改革触及到了司法的根本问题。2014年,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蓝图,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深化。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应对新情况、新问题、新要求的司法体制改革的脚步从来就没有停止过。

  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如同一声动员令,掀起了新时代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新高潮。此后的几年间,司法体制改革做成了一批以前想了很多年、讲了很多年但没有做成的大事难事,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新突破,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获得感、满意度明显提升。

  在中国司法体制改革面前,纠正历史形成的冤错案件是一道绕不过去的坎。受制于人的认识能力与水平,受制于特定时期、特定形势和特定情况的制约,也受制于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善,司法不可避免地走过一些弯路。那些冤错案件就是这些弯路的一个个记号。对此是文过饰非还是断然改过?中国司法以壮士断腕的勇气和魄力选择了后者。

  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纠错力度空前,从刑事案件纠错常态化,到民事案件纠错破冰试水,司法纠错走得坚定、沉着,义无返顾。在世界上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错案都被称为“法治的代价”,但能够把“法治的代价”变为完善法治的动力,让每一次错案纠正都成为坚定民众法治信仰、彰显国家法治精神的课堂,中国司法的实践显然更胜一筹。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2015年10月,习近平主席在英国议会发表演讲时指出,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既吸收中华法制的优良传统,也借鉴世界各国法治的有益做法”。回首40年,从学习借鉴西方法治国家成熟经验,到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之路,中国司法一路走来,纵有坷坎,却始终初心不改信心坚定。

  惟改革者进,惟创新者强,惟改革创新者胜。2018年7月,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在深圳召开,会议提出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总目标。由此宣告中国的司法改革再出发,相信在一代又一代改革者的接力探索、接续奋斗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和活力将不断彰显。

  六、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韩非子

  改革开放40年,中华民族正在经历从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伴随着这个飞跃的过程,是我们民族精神向民主与法治理念的靠近和升华。对一个现代化强国而言,其民族精神的内在核心必然是民主与法治的精神,其内心的信仰所在也必然是法治与民主的价值观。惟其如此,一个国家的发展才能获得持久的精神动力。

  1979年,中国在经历了10年浩劫之后,邓小平同志指出,“还是要讲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把法律交给十亿人民。“把法律交给十亿人民”,正是这句话为中国声势浩大的全民普法活动奠定了思想基础。自1986年“一五”普法正式展开,此后以5年为单位,中国的普法活动一直推进到“七五”普法的今天。

  这是一场全民的普法,上至中央领导,下至普通百姓,每个人都在经历着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的洗礼。1994年12月9日,在中南海怀仁堂举办了中央政治局第一堂法制课,这一罕见举动,为全民树立了标杆。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党的十八大以来,全民守法被提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高度。

  实现全民守法,领导干部成为普法的重点人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带动全党全国一起努力,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上不断见到新成效”。

  实现全民守法,普法责任制落到了实处。2017年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谁执法谁普法”的规定首次明确了新时期法治宣传教育的责任主体。

  实现全民守法,普法的形式不断创新。信息时代,以案说法、法官释法、网上答疑等代替了传统的说教式普法,成为新时期普法的新形式。法治宣传教育将人民群众对司法案件的关注作为普法良机,让每一个热点案件都成为公共普法大课。从于欢案到保姆纵火案,从邱少云名誉权案到劝烟猝死案,法治宣传教育从社会热点案件入手,春风化雨、润物无声。

  人民有信仰,国家有力量。当法治信仰成为民族信仰、法治精神上升为民族精神、法治文化融入民族文化,此时,国家的富足与强大将不仅仅体现于外在实力,更是体现在民族内在精神的丰富与自信上。这样的国家和民族,才能真正傲然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七、通过实践而发现真理,又通过实践而证实真理和发展真理。从感性认识而能动地发展到理性认识,又从理性认识而能动地指导革命实践,改造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

  ——毛泽东

  马克思主义者坚信,理论来自实践、指导实践,并接受实践的检验。

  40年的改革开放,推动中国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国防实力、综合国力进入世界前列,推动我国国际地位前所未有地提升,中国成为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重要力量,为世界提供了中国方案,贡献了中国智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伟大成功,更加坚定了我们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决心,也更加坚定了我们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经过40年的实践与探索,在华夏这片广袤的土地上,与中国实际相结合,产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创造了全新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成为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强大思想力量。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强调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实施好依法治国这个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最鲜明的特征,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基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确立了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五大原则。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40年中国法治建设与法治实践留下来的最宝贵的财富。

  结语

  40年前,邓小平同志充满深思熟虑地说,不改革开放,中国就要被开除球籍。40年后,习近平总书记站在世界舞台上,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中国方案。

  40年来,我们埋头苦干、咬牙硬干、拼命实干、机智巧干,终于争取到了和平发展的良好环境,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书写了震惊世界的中国奇迹。

  40年来,我们在法治荒漠上从头开始,奋发努力、披荆斩棘、百折不挠、大步前行,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开辟出了法治中国的新天地。

  明镜所以昭形,鉴古所以知今。40年的历史,证明了一条颠扑不破的真理,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信念不动摇,必须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不动摇,必须坚定改革开放的决心不动摇。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戮力同心,砥砺前行,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中华民族团结一心,努力奋斗,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一定能够照进现实。

 

  文章转载于求是网 原文链接:http://www.qstheory.cn/zdwz/2018-08/06/c_112322735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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