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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修改两条例确立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制度

时间:2018-01-17   来源:法制网  责任编辑:att2014

国务院修改两条例确立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制度

减损公民权利增加义务应论证咨询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确立了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制度。起草或者审查行政法规、规章,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突出矛盾,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进行论证咨询。

    据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介绍,两部新条例在政府立法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方面都提出了具体要求。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一是明确要求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二是规定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行政法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制定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方面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重要行政法规,应当将行政法规草案或者行政法规草案涉及的重大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或者同级党委(党组);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同级党委(党组)。三是规定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应当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新条例明确规定,起草行政法规、规章,应当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方面转变。为依法保障各项改革任务顺利实施,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行政法规的部分规定。

    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方面,新条例也规定了具体制度。两个决定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规定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行政法规制定项目建议,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规章制定项目建议,并应当对立项申请和公开征集的项目建议进行评估论证。确立公开征求意见制度。规定起草时应当将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审查时可以将送审稿或者修改稿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规定委托第三方起草制度。起草专业性较强的行政法规、规章,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新条例要求建立立法后评估制度。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可以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其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并把评估结果作为修改、废止有关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重要参考。新条例重申了立法法的有关规定,防止违反上位法。规定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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