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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启动 员额制和审判长负责制受人瞩目

时间:2014-11-28   来源:法制网  责任编辑:elite

  法制网记者 邓新建

  广东司法改革总体方案获国家批复,记者从今天下午在广州召开的广东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动员部署会上了解到,广东司法体制改革目前已确定深圳、佛山、汕头、茂名四市为试点市先行先试,将为全国整体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其中,法官、检察官员额制和审判长负责制受人瞩目。

  优先抓好司法体制改革试点任务

  据介绍,近年来,广东全省法院每年收案都超过100万件,今年上半年高达56.65万件,比去年同期增长7.54%。长期以来,该省法院系统以占全国法院系统1/20的人力办理了全国1/11的案件,检察院系统以占全国检察机关1/20的人力办了全国1/9的刑事检察案件,珠三角地区一些基层法院法官年均办案数量甚至超过300件,案多人少的矛盾非常突出。

  “面对如此繁重的司法任务,我们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还不够科学,司法人员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还不够健全,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管理体制还不够合理。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司法功能的发挥,而且影响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相关负责人表示,广东司法系统迫切需要一次触及体制机制的深刻变革,从源头上解决司法实践中面临的深层次问题。

  “要把司法体制改革试点任务摆在高于我省自身各项改革任务的层面,优先抓好。”广东省委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高度重视,今年3月以来,广东省委书记胡春华多次就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进行调研并强调。

  边试点边探索逐步分批铺开

  记者了解到,广东的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共包含1个总方案和6个子方案,我们称之为“1+6方案”。总方案《广东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明确了改革试点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推进步骤等。6个子方案则针对有关改革试点任务所制定的操作指引,主要明确了有关改革试点任务的详细内容、具体细节、工作要求和操作方法等。

  该负责人表示,将按照中央部署,结合广东实际,通过推进落实改革试点任务,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内外部监督制约,落实法官、检察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实现法官、检察官权责利的统一,提高法官、检察官的职业荣誉感,促进法官、检察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建设,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突出问题,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实现公正高效廉洁司法。

  据介绍,深圳、佛山、汕头和茂名四个市被确定为广东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市。广东按照“边试点边探索、边总结边推广”的原则,明年再根据中央的部署和步骤安排,将司法改革试点工作逐步向其他市分批铺开。

  “要改革审判权检察权运行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健全法官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建立法官检察官统一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的制度,建立全省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制度。”记者了解到,这是广东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法官、检察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据介绍,试点将建立以主审法官和合议庭为核心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健全检察权运行机制,完善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决策程序,规范工作职责。“主审法官对其独任审理的案件自行签发裁判文书,承担办案责任。强化合议庭负责制,院长、庭长原则上不再签发本人未参加审理的案件的裁判文书。”

  同时,三级法院职能定位得到明确: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从制度上保障各级法院的审级独立,确保审级监督纠错功能的实现。

  此外,法官、检察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备受瞩目。广东试点将建立法官、检察官执法办案档案,严格执行错案责任追究,加强对法官、检察官的监督制约和惩戒追责,健全和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真正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法官、检察官员额5年内逐步减少到39%以下

  记者了解到,改革试点中,对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进行科学分类,在此基础上实行的法官、检察官员额制又是一大亮点。

  按照中央要求,广东省以全省法院、检察院政法专项编制总数为测算基数,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常住人口数量和案件数量等情况,综合确定三类人员的员额比例。其中,法官、检察官员额5年内逐步减少到39%以下,司法行政人员员额比例调整至15%左右,46%以上人员为司法辅助人员。

  广东还将实行不同的职务序列管理制度。探索创设对法官、检察官按照单独职务序列,与行政职级相对脱钩,实行不同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审判辅助人员、检察辅助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司法行政人员按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管理。探索建立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制度,使每一类人员都有各自的晋升渠道和职业发展空间。此外,完善人民警察警官、警员、警务技术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根据中央统一部署,建立完善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套改制度和警务技术类民警管理制度。

  适当延长一线法官、检察官的退休年龄

  据方案显示,广东将健全法官、检察官履职保障制度。根据规定,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解除或变相解除法官、检察官职务。

  符合法官、检察官职业特点的工资福利制度也在探索建立中。记者了解到,广东试点将建立以法官、检察官等级定待遇的制度,明确各职务等级所对应的薪级。建立各地区法官、检察官职业津贴计发比例与办案数量、质量挂钩的绩效考核机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收入、物价增长等因素,建立津补贴正常增长机制。

  而根据法官、检察官职业特点,广东还将建立健全延迟退休制度,适当延长一线法官、检察官的退休年龄。法院、检察院内部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的职业保障也在进一步的研究中。目前,中央明确由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研究制定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改革方案。广东将根据中央要求,研究提出具体的实施方案,报中央审核同意后再实施。

  逐步加大从基层遴选法官、检察官的力度

  据悉,广东将建立全省法官、检察官统一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的制度。

  首先是组建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和惩戒委员会。其中,遴选委员会主任由实践经验丰富、德高望重的资深法律界人士担任。为了广泛吸收专业人士参与,将遴选委委员分为常任委员和非常任委员,常任委员由省级人大有关部门、组织人事、党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等单位代表组成,非常任委员由有专业背景、经验丰富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法学学者等人员组成。

  记者获悉,担任初任法官、检察官的,原则上要有全日制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必须达到一定的任职年龄和具备相应的法律职业经历。而上级法院法官、检察院检察官原则上从下级法院、检察院择优遴选,逐步加大从基层法院、检察院遴选法官、检察官的力度;畅通从符合任职条件的律师、法学研究人员和其他法律工作者中选任法官、检察官的渠道。

  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

  相关负责人介绍,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实行省级统一管理,具体包括市级、县级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由省级党委(党委组织部)管理,法官检察官由省统一组织遴选并按法定程序任免,全省法院检察院系统机构编制统一由省机构编制部门归口管理等改革内容。担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人员,除具有担任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外,还应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

  此外,法院、检察院财物实行省级统一管理,主要是建立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经费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管理的预算管理体制。市、县法院、检察院作为省级政府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向省级财政部门直接编报预算,预算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直接拨付。

  法制网广州11月2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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