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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拟作出决定将12月4日设立国家宪法日

时间:2014-10-27   来源:  责任编辑:elite

  法制网北京10月27日讯 记者陈丽平 今天开始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草案》。这表明,全国人大常委会拟以立法形式设立国家宪法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受委员长会议委托,今天在会上作这一决定草案的说明。他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强调要加强宪法实施。为此,有必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立法形式设立国家宪法日。

  李适时说,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即现行宪法。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以来,我国宪法以其至上的法制地位和强大的法制力量,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有力促进了人权事业发展,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

  李适时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以来,每年12月4日全国各地开展以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为重点的法制宣传活动,每10年都举行一次隆重的纪念活动,这已经成为惯例,对形成宪法至上、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起到了有力的促进作用。以立法形式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集中反映全党和全国人民的意志,有利于在全社会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意识,进一步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李适时在介绍决定草案的主要内容时说,立法目的是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草案拟将现行宪法公布施行的日期,即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每年12月4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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