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系统:
用户名: 密码:
2024年07月18日 星期四
位置: 首页 》要闻 》时政要闻
最高法发布六十七起校园刑事犯罪案例

时间:2015-09-19   来源:法制网  责任编辑:elite

  最高法发布六十七起校园刑事犯罪案例

  故意伤害成主要类型被告人和被害人多为男性

  □ 法制网记者 李想 法制网实习生  李豪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67起校园刑事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故意伤害成为主要类型。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这些典型案例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抢劫、强奸和强制猥亵妇女等罪中,其中故意伤害案38起,聚众斗殴案10起,寻衅滋事案10起;抢劫案5起,抢劫和抢夺财物的犯罪主要表现为“校园抢劫”。

  据介绍,被告人平均年龄在15岁到17岁之间,被害人平均年龄在14岁至16岁之间;从性别角度分析,被告人和被害人均多为男性。

  孙军工认为,这些案例呈现犯罪诱因简单、危害后果严重的特点,反映出青少年冲动易怒、不成熟的性格,以及未成年人自我控制能力差,心理因素不稳定的特征;同时反映出有些学校不善管理,对学生不良行为处理不及时,对学生心理成长疏于关注;此外,青少年法治意识淡薄的现状以及家庭、学校和社会法治教育缺位的问题也值得关注。

  不服学生干部管理引发斗殴

  【基本案情】被告人白某因自习时说话与马某(已判决)发生口角,二人相约斗殴。后白某纠集被告人董某等人持刀、钢管等工具,与马某纠集的被告人张某等人聚众斗殴,致多人受伤,其中张某等3人重伤。

  【裁判结果】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白某有期徒刑5年;对其他被告人以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不等刑期。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校园内学生之间进行管理时,因不服从管理发生纠纷而导致的恶性暴力犯罪案件。虽然学生干部进行管理是一种正常的形式,但当管理过程出现问题时如何解决,值得学校反思。

  【基本案情】被告人冯某因初中时受张某(另案处理)欺负,与张某相约斗殴。2014年8月20日,冯某携带壁纸刀并纠集李某等3人(均另案处理),与张某纠集的汪某等两人(均另案处理)在某餐厅门外发生殴斗,造成冯某、张某、李某受轻微伤。

  【裁判结果】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对被告人冯某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典型意义】通常校园暴力的受害人受到侵害后,有相当一部分都无法短期内弥合心理创伤。被告人冯某就是如此,在长达1年的时间里仍觉得委屈、愤怒,最后认为只有通过报复才能宣泄心中的负面情绪。

  【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王某在乘坐公交车上学时,因琐事发生口角并互殴。后张某得知学校为此事要对其处分,担心会影响其今后参军,遂欲报复王某。张某持弹簧刀划刺王某的脖子、右腹部等处数刀,致其死亡。作案后,张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于当日被抓获。

  【裁判结果】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2年。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处于由不成熟向成熟的过渡时期,自尊心、好胜心明显增强,成长中常会遇到同学矛盾、学业受阻等各种压力和挫折,且难以对客观信息做出正确的选择和评价,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引导和教育,心理上难免产生许多矛盾和冲突,甚至引发暴力倾向,直至发生违法犯罪行为。

  安保缺位社会人员进校滋事

  【基本案情】2013年4月,被告人王某在北京市某职业高中门前滋事,持刀扎伤被害人王某某,造成轻微伤。嗣后,王某又在某大学南门附近,无故殴打李某、肖某等人,造成李某软组织挫伤。后王某主动投案。王某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裁判结果】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对被告人王某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赔偿王某某经济损失7000余元。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该案中,被告人王某等社会人员进出该职业高中时,门岗处均无保安人员履行核实身份、查验证件等安保职责。被害人王某某及其同学得知社会人员进校滋事后,并未意识到潜在的危险,也未向学校报告或向保安人员求助。

  【基本案情】被告人刘某纠集冯某等人(均另行处理)在北京市东城区某中学门前滋事,先是打了刚放学的王某一个嘴巴,后又指使冯某等人对王某拳打脚踢,造成王某轻微伤。

  【裁判结果】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年。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发生在学校门口,且针对学生实施的校园暴力案件。对于此类案件应及时、严肃处理,快速恢复学校正常秩序,尽力弥补被害学生的经济损失,抚慰被害人情绪。还应注重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采取以案说法形式,警示教育学生要正确处理纠纷。

  【基本案情】被告人焦某在北京市某科技学校内,因琐事与赵某、修某(男,殁年16岁)发生口角,约定殴斗。何某指使刘某给焦某提供折叠刀。后焦某在与赵某、修某等人互殴过程中,持刀刺击修某致其死亡。

  【裁判结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焦某有期徒刑12年,何某有期徒刑5年,刘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典型意义】本案被告人刘某虽然没有实际殴打对方,仅是为同案被告人拿取犯罪工具,但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属于参与共同犯罪。在实践中,许多未成年人在思想意识上,对法律规定认识不足,认为只要不参与斗殴就不是犯罪,导致一些学生断送了美好青春前程。

  随意殴打同学强行索要财物

  【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就读于北京某职业技术学院。因家庭经济状况不佳,张某多次强行向同学李某、马某、孙某等人索要财物,并以玩摔跤为名随意殴打同学。2008年4月,张某在该校学生宿舍内,强行向李某索要50元。李某不同意,张某殴打李某,致其轻伤。

  【裁判结果】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张某拘役6个月。

  【典型意义】对于此类校园暴力案件,虽然张某系在校学生且系未成年人,但其行为触犯了法律,应当依法给予相应惩处,以达到保护未成年被害人权益和教育未成年被告人的目的。

  【基本案情】被告人毕某因怀疑被害人吕某与自己男朋友关系暧昧,遂纠集另外3名被告人相某、赵某、周某(均系在校学生)在北京市某学校宿舍内,随意殴打吕某,并指使其他多名同学每人打吕某一个耳光,后逼迫吕某下跪并抽打自己耳光,总时间长达两个多小时,经鉴定,被害人吕某精神状为应激相关障碍,身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裁判结果】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对4名被告人均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典型意义】法院针对该校管理上的漏洞发送了司法建议。同时,法院与该校开展了以培养学生法治思维为目的的讲座,承办法官受聘为该校的法制副校长。

  法制网北京9月18日讯

全文
搜索

关注
微信

关注官方微信

关注
微博

关注官方微博

网络
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