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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1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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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第十六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简报(第六期)

时间:2012-07-26   来源: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  责任编辑:admin

  大会主题发言与大会总结

 
  第一阶段  大会主题发言
  2012年3月25日上午,由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筹备组主办,厦门大学法学院、厦门大学国际税法和比较税法研究中心承办,福建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协办的“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第十六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在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会议中心一楼106会议室举行大会主题发言与大会总结。大会主题发言由台湾大学法律学系黄茂荣教授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徐孟洲教授主持。出席开幕式并讲话的领导有:东吴大学法学院陈清秀教授、原全国人大预算工委法案室主任俞光远、福建省财政厅副厅长王永礼、天津财经大学财政系李炜光教授、中国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公司高级经济师詹清荣、深圳君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德涛、台湾大学法律学系葛克昌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剑文教授。
  大会发言之一
  题目:预算法之基本原理之探讨
  发言人:陈清秀(东吴大学法律学系教授)

  首先探讨一下预算的法律性质。有关预算的法律性质,德国学说上认为,由于国会对于预算案的审议,不仅进行形式上的监督,也进行实质上的功能归类,所以通过的预算案具有法律的形式,但其与一般的法律不同,仅具有联邦政府的内部效力。日本学说对于预算的法律性质有三种学说,包括预算行政说、预算法规范说以及预算法律说,其中预算法规范说是日本的通说。中国大陆地区预算法第九条的规定:“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也明确了预算的法律拘束力。
  第二个问题是预算法的基本原理。这些原理主要包括:(1)预算民主主义与责任政治原理;(2)遵守整体经济均衡之原则;(3)健全财政主义收支均衡原则(包括预算真实性与透明性原则,避免过度的公共财政赤字);(4)财政适正管理营运主义(包括预算之完整性原则与单一性原则,统收统支原则【整体填补之要求】,经济性及节约性之原则)。(5)年度预算原则与事前原则。
        为了维持国家财政稳定健全,德国将财政预算法的基本原则纳入基本法(即《宪法》)中明文规定,且对于中央(联邦)与地方(各邦)财政一体适用,并基于基本法规定,制定联邦及各邦有关预算法原则的法律,作为联邦与各邦应共同遵守之预算法原则,以建立全国统一的财政预算法律秩序;同时为能提高预算管理效能,组成外部监督咨询委员会,以监测联邦及各邦的财政状况,并提供咨询意见,以及对于遭遇预算危机者,协商研提财政改善计划,以健全国家财政,这样的做法很值得我们参考。
  大会发言之二
  题目:关于预算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修订重点
  发言人:俞光远(原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法案室主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1994年颁布以来,对于规范预算监督和预算行为,加强我国的预算管理,强化预算分配和监督职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预算法》执行近十多年的实践看,现行的《预算法》已经不能适应现阶段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和不足,主要有四方面的问题:第一,现行《预算法》远滞后于财税改革。第二,预算法律制度存在明显缺陷。第三,《预算法》有些重要条款过于笼统。第四,《预算法》有些重要内容不够完整。
  既然存在以上的不足,那么就有对其进行修改的必要。修改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主要原则有:(一)法定性,是指预算从成立、执行到决算都要经过立法机关审查批准,具有法律效力;(二)完整性,是指预算具有的所有各部分都应当完备无缺;(三)科学性,是指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和我国现阶段发展的实际情况,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实事求是合理地编制预算;(四)公开性,是指各级政府预算和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的全部过程,不仅要经过国家权力机关审批,同时还要通过新闻媒介向广大公众公布宣传。
  那么对于《预算法》的修改有哪些重点内容呢?在这里主要讲两个方面:第一,规范预算超收收入的使用,加强对预算超收收入使用的监督,必须在《预算法》中明确要求政府财政部门不断提高预算的可预见性和科学性,同时重点规定:如果预算超收,应把预算超收收入主要用于弥补财政赤字和其他重点支出,来不及安排支出的可结转下年预算支出。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超过原预算总支出的1%时,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送交全国人大财经委和预算工委初审后,报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如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低于原预算总支出的1%时,由政府财政部门及时向人大财经委和预算工委通报情况,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预计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第二,赋予地方省级政府适当举债权,将地方债务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预算法》必须重点规定几项内容:一是地方省级债务占当年本地区GDP的比重应当控制在3%以内,省级债务余额占本地区GDP的比重应当控制在20%以内;二是省级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主要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财政赤字、归还地方政府旧债和其他急需的财政支出;三是应当将地方债务收入与支出纳入预算管理,省级地方债务预算应对当年地方债务的发行额度、主要用途、使用期限、借用利率、使用方式和还本付息做出详细说明,并由本级人大审查批准和监督;四是在发行地方债券或者为地方债融资时,必须明确地方债务的发行主体、发债规模、发债程序、偿还机制、发债责任、债务资金使用及其绩效考核,并纳入地方省级政府任期目标责任制,与地方省级主要负责人的政绩考核挂钩。
  大会发言之三
  题目:超收及其用于追加支出制度的法律介评
  发言人:王永礼(福建省财政厅副厅长)

  首先介绍超收及相关概念的法律内涵。收入预算是指预算年度开始前,立法机关认可的预算年度的政府收入(财力)计划数。超预算收入简称“超收”,是指预算年度开始后执行中,政府预计收入或者实际收入超过收入预算计划数的那部分收入,预计收入超过计划数的,称为预计超收;实际收入数超过计划数的,称为执行超收或者决算超收。
  接着探讨超收用于追加支出制度的正当性问题。台湾学者认为,编制收入预算并经预算立法程序的目的,在于认可何种收入及收入中的多少数量可以用作当年政府开支的财源。也就是说,收入预算记载的金额是立法机关认可当年可以用于开支的收入数,即财源。如果政府依法应收尽收的预计收入数或者实际收入数少于收入预算数,将使原有批准用于开支部分财源失去收入支撑,因而需要调整收入预算或者支出预算。如果政府依法应收尽收的预计收入数或者实际收入数超过了收入预算数,收入预算数之内的这一部分收入,因为已经取得立法机关的认可成为当年可以用于开支的财源;而超过收入预算记载的超收部分,则因为没有经过预算立法程序的认可或授权,无法成为当年开支的财源。反之,超收的这部分收入如果要用于政府当年开支的财源,就要经过预算立法程序的认可或者授权,否则,只能是未准备用于当年支出的当年收入,最终形成当年净节余,作为以后预算年度的备用财源。根据学者的通说,立法机关审核批准政府支出预算的法律意义,在于确认政府编制的经费开支方案,认可特定项目开支经费的正当性,限定特定项目开支经费的最高限额,约束特定项目开支经费的期间。预计超收收入如要用于当年政府开支,则需要编制超收用于追加支出的方案,并取得立法机关的认可或者授权,以取得超收收入用于开支的正当性。
  大会发言之四
  题目:当腐败成为一种权力时——中国财政腐败的现状及其治理之道
  发言人:李炜光(天津财经大学财政系教授)

  主要谈三个问题:第一,腐败是否已经成为一种权力?中国依然被视为一个腐败严重的国家,人民网等媒体近三年来的舆情调查显示反腐在最关注的热点中稳居前三位。但近来国内的社会关注度有所下降。这种情形说明腐败已实现制度化、权力化。腐败形式更加缜密、复杂、全面和更具破坏性。目前中国大陆的情形是,腐败已经固化于国家的政治和经济运作过程中,缺乏监督控制的官员可以运用无限制支配资源的权力(自由裁量权),轻而易举地将自己手中掌管的财政资金转化为一种有利于己的权力,使其用于有利于自己升迁和荣誉方面,而将社会急需的公共服务事项移于次要的位置,造成财政资源的巨大浪费和错配。
  第二,现有政策措施能消除或抑制腐败吗?中国大陆的反腐措施,多年来一直沿用思想教育和阶段性打击的套路,成本高且收效甚微。近年来尝试杜绝腐败发生的体制性诱因与机会的措施,预算体制改革已启动,但阻力较大,以《预算法》修改为例可以说明,官员财产公开制因面临较大阻力而尚未提上日程。另一种思路认为中国的腐败很可能不治自愈,腐败的敌人不是反腐,而是市场。
  第三,如何使公共预算体制成为抑制腐败的有效工具?从19世纪欧洲和美国“进步时代改革”的历史经验看,一个设计得当的预算体制对于改善政府的廉洁程度大有裨益。预算可控腐败,此为共识。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政府采购等预算改革虽行之有效,但都属于政府的自我控制,抑制腐败的效果有限。财政资金被滥用的现象一直存在,导致腐败的原因没有消除。严厉执法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依据《宪法》对人大自身和预算编制与审批进行实质性改革迫在眉睫。
  大会发言之五
  题目:欧盟“财政契约”对中国预算法治的启示
  发言人:詹清荣(中国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公司高级经济师)

  我之所以借欧盟“财政契约”这一问题来提出中国预算法治的启示,是因为预算在财政中是最重要的。在此,由于时间限制,我将提出几个小观点:
  第一,预算的本质。以前,我们的教科书上指出,公共财政是只属于资本主义的东西。中国搞不搞预算,能不能搞好?其实只要我们比较台湾、香港和澳门这些地区,答案自然揭晓。我们的全国人大代表不懂报表,懂预算的专家学者不直接参加全国人大会议,这是一件很可怕的事情。
  第二,欧洲“财政契约”关于预算的一些刚性规定。“欧盟契约”规定,采取财政法制形式,其成员国财政赤字不得超过GDP总值的0.1% ,如果超过这个比值就给予罚款,罚款可达GDP总值的0.5%。荷兰和西班牙都具有超额的财政赤字。
  第三,地方欠债谁来缴?答案还是我们的纳税人。这里涉及冲动与理性的问题。预算是理性的,但人却是冲动的。如何让冲动的执法者保持冷静,这就需要预算法的约束。
  第四,阳光管理与不明不白的问题。我们常说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然而,“民”之一词又当何解? 如果有身份证就是“民”,那为何厦门身份证在北京买不了房子?
  第五,收入规范分配与保证民生。我们的GDP之所以能达到10万亿,一部分的原因在于我们的人民存在太强烈的紧迫感,为生存奔波不止。
  第六,土地问题。事实上,政府是没有权力处置土地的。
  在座的各位都有所追求,望能在此追求的同时对财税法有所研究,有所奉献。谢谢大家!
  大会发言之六
  题目:我们为什么要推动预算公开?
  发言人:李德涛(深圳君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就为什么要推动公共预算公开,其他很多学者都做过非常精彩的阐述和归纳。我今天从另外一个层面,从事实、公道的角度,让我们以事实为基础看看我们应该不应该推动公共预算公开。
  根据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预算收支分类科目,我们知道,一部完整的预算应该有三部账,它们分别是预算收入账,预算支出功能分类账,以及预算支出经济分类账。由于在科目编制上它们按序分别以1、2、3开头,所以我们习惯把它们称为1号账本、2号账本、3号账本。那么这三部帐都存在些什么问题呢? 对于1号账本《预算收入分类账》,基本上草案报告提供了大数,但细节却被省略了。对于2号账本《预算支出功能分类账》,预算草案报告只到了类,未涉及款和项。而对于最受广大民众关注的3号账本《预算支出经济分类账》,预算草案报告未作任何介绍。
  有人或许会讲,这只是一个预算草案报告,是一个关于预算案的演讲词,不可能包括详细的内容,那么好吧,何以不把预算草案或是预算本身也公开给社会呢?我们始终不知道为什么每年的公共预算草案不能公开给社会,代之的却是每年人大会其间公布给民众一篇预算演讲词,名曰“政府预算草案报告”,对此,从没有任何正式的官方解释。
  从上面可以知道,本应该彻底公开的预算账本,只对纳税人打开了一点点,我们知道的太少,我们的权利被侵犯得太多。这就是我们要推动公共预算公开的原因。这就是今天基本上我要讲的主要内容,我从事实的角度,意义的东西暂且不谈,从公道的角度看我们需要不需要推动公共预算公开


  大会发言之七
  题目:人性尊严、人格发展——税法教育第一课
  发言人:葛克昌(台湾大学法学院教授)

  维护人性尊严与尊重人格自由发展,是自由民主宪政秩序之核心价值。税捐债务关系及其协力义务,是自由宪政国家人民与国家最主要之法律关系,税法是富含宪法意识的法律,也是宪法上基本权的具体化,与庶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今天我要讲的观点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第一,人性尊严在税法上保障,首在自我价值的确保。税捐的课征,应为纳税人留下自我决定、自我负责的最低空间,如果国家的课税权行使程度限制人民行为自由,致其无法为自我决定、自我负责的行为,即与宪法保障人性尊严有违。第二,人性尊严保障须与民生福利国家原则相结合,对人民的所得,无论以何方式课征,均需保留纳税人一定金额,以维持其人及家庭人性尊严的生存最低条件所需(物质及精神),这就是课税禁区,不容课税权所侵犯。第三,人性尊严即以个人为目的而非手段,人性尊严须与婚姻家庭相结合,应受国家制度性保障,是凡以强制夫妻合并累进课税,造成婚姻惩罚,为违反人性尊严。强制未成年子女,合并与父母课征高额累进税,也违反人性尊严与家庭保障,而且漠视未成年子女仍为所得税权利主体之法律地位。第四,人格自由权在税法上的适用,首先是税法所明确规定的人民享有免于税课的自由权。第五,契约自由是个人自主发展与实现的重要机制,契约自由常为税捐利益所考虑,税捐规划自由是人格自由与发展重要部分。虽然如果有规划失败,被认定为避税行为予以调整,仍然不得加以处罚,以免侵犯人格自由发展的核心领域。第六,人格自由发展要求保障隐私权不为税课侵犯,特别在精神生活方面,保障私人的自决以防御国家财物异化。第七,纳税人虽有协力义务,但以税课必要者为限度,尤其不得损及人性尊严与人格发展的核心领域。
  大会发言之八
  题目:北京大学财税法学硕士教育的经验
  发言人:刘剑文(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财税法学研究会的发展的目的很明确,一个是为了学科建设,另一个是为法治建设。我们必须加强财税法学的教育,才能发展更多财税法学的人才。财税法学是一个交叉性质的学科,不像民法,刑法,行政法这些传统学科一样资源丰富,而是先天不足。故而需要财税法学者的不断积累沉淀。财税法学成长中的艰辛可想而知。但正因为如此,不容易达到的目标实现了,我们才能倍感成就。发展学科,发展财税法研究会就必然需要人才,人才则来自于大学的培养与社会的成就。北京大学在2004年就开始在财税法方向招收法律硕士,2008年开设了财税法硕士专业。在财税法的教育方面,北大一直处于引领示范的位置,我希望北京大学能给其他学校的学科建设提供多种范本。财税法是一个综合性的学科,具有现代法学的强大魅力。现代法学是以问题为中心,强调一个领域,不需要与其他任何学科发生争议。如果将一个学科定位为一个分支学科,那就好比把一个人关在一个房子里,只有走出这间房子,才有广阔的视野。因此,我们要转变观念,强调财税法学科的综合性,谨记财税法不再是传统的分支学科,才能获得更广阔的发展,获得更多人的认同,从理论上促进国家的发展。
  主持人
  非常感谢各位代表的精彩发言,可以看出各位对财税法这个学科的重视,对财税法内容的深厚理解,对财税法未来走向的诸多期许,我相信在各位坚持不懈的努力之下,财税法的学科及其内容肯定会在日后有大发展,能为中国的法律体系以及法治道路还有国家的调控政策做出更多巨大的贡献,再次感谢各位的出席!本次大会发言阶段到此结束,谢谢各位的参与!
  第二阶段  大会总结        
        在各位嘉宾在大会主题发言之后,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各位代表成员又齐聚一堂对3月24日下午分会场讨论的各项议题进行总结,此次大会共分四个分会场,讨论议题分别为“多维视角下的预算法治”、“中国预算法制改革研究”、“财税法人才培养与教学改革”以及“税收法治与国际税法研究”。本次大会总结由原财政部税政司常务副司长王征先生主持,各小组轮流汇报讨论成立大会当日的分组讨论情况及总结,之后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剑文教授作总结陈词。各报告讨论内容如下:
  第一小组会议总结报告:
  魏建国(北京大学教育财政科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我们这一小组的主题是“多维视角下的预算法治”。以下是对各位专家学者主要观点的一个简要汇报。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彭礼堂教授认为,中国预算法除了在法学层面思考以外,更应该完善其法理学思考。对于预算法的法律地位,彭教授认为《预算法》具备基本法的功能。他提出公共财政理念,以区别于国家财政,指出公共预算区别于国家预算,认为在预算法中应当体现人权保障;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蒋悟真教授探讨的是预算法的可诉性理念及其司法机制构建的问题。蒋老师认为,预算法不能进入司法程序,很大程度上使其成为了某种政治宣言。蒋老师还提出了预算法司法审查制度的建设以及非诉讼制度的建设,其中非诉讼制度的建设之讨论尤为激烈;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席晓娟则对预算完整性原则做出了深入的研究,认为预算完整性是现代预算制度的基本要求,预算完整性的缺失将降低财政资源的分配能力,弱化国家宏观调控能力;辅仁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黄源浩则以法国法为中心提出了预算权力之法律规制。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蒋劲松教授对宪法预算制度进行了非常细致的思考。段晓红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探讨了公众参与社保基金预算的法理、条件与路径,其中还提到了公众通过政府网站对预算草案发表意见的问题;兰州商学院法学院史正保教授则从彩票公益金管理视角度谈预算法的修改完善。对彩票公益金和预算管理进行了比较。台湾大学法律学院财税法组研究生吴怡凤同学从多个角度探讨了预算与宪法解释的关系问题。
  第二小组会议总结报告:
  翟继光(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我们这一组的主题是中国预算法制改革研究。对于这一议题,我们主要是贯穿三条主线,其一是问题与主义;其二是理想与现实;其三是政府与人大。
  第一,问题与主义,我们有学者提出,我们应先研究预算法的地位、原则、宗旨、理念等抽象宏观的问题。只有先解决抽象问题,具体问题的研究才有方向和准则,如果直接从具体问题入手,则有可能被细枝末节的内容所束缚,甚至走向预算法完善的反面。但也有学者认为,抽象的问题,应当落实到具体政策的层面,只有研究具体的问题才能真正推动预算法的修改与完善。多数学者认为二者应当统一起来,带着主义去研究问题,通过研究问题使得主义更加明朗。
  第二,理想与现实。多数学者是从理想的角度提出完善具体的制度设想,比如明确划分中央、省、县三级政府预算收支的范围及权限,提高预算案的法律效力,强化预算的责任,保证预算案的法定执行,预算应当公开,预算过程应当透明,对法定支出的形式进行规范。但也有学者认为理想应当为现实低头,认为预算法制改革应当分步骤,分阶段的进行。制度设计应更多的考虑现实因素。我们应研究现实做法的合理性与存在条件。
  第三,政府与人大。有的学者认为,预算的本质是人大对于政府收支的监督与控制。财政部在预算改革中扮演了积极的角色。我们对《预算法》的修改完善也是为了更好的为政府管理预算服务,这与研究《预算法》的宗旨是有所出入的,这也是有的学者的建议不能为政府所采纳的原因所在。因此,应加强人大对预算的控制,加强政府收支的合法性,将政府收支全部纳入预算。但也有一些学者提出,人大值得我们信任吗?在各级党政官员成为人大主力的情形下,加强人大对预算的监督真的就能完善预算法吗?当即有学者提出反问,除了人大,我们还能依靠谁?答案是,依靠我们自己!
  第三小组会议总结报告:
  周刚志(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第三小组的讨论题目是财税法人才培养与教学改革,与会代表在教学楼306室进行了激烈的讨论。第一阶段是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徐爱国教授以及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陶广峰教授主持。西南政法大学张怡教授首先探讨了跨学科、跨专业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问题,他介绍了财会专业的学生长于数理分析,短于法理分析;而法学学生则是相反的现状,提出要从课程改革、研究生培养等方面入手,培养高水平的复合型人才。资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的副总经理陈惠玲女士提出要从专业机构的人员训练发展制度看国际租税专业人才的培育,提出财税法的目标是培养出复合型的、国际化的高水平人才。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律师严锡忠在谈及审核税收规范性文件对税法教学的启示时提出,从税务案件处理的实务经验来看,他强烈建议设立税收规范性文件研究等课程,而且财务课程和会计课程要分开设立。台湾亚洲大学助理教授谢如兰女士介绍了德国财税法硕士课程体系,她提到,德国大学的税务课程是由法官、律师、大型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会计师等人员组成,课程内容包括会计实习、冬令营以及研讨会,招生内容为综合大学法律系的毕业生以及经济系的硕士毕业生。中山大学岭南学院杨卫华教授在评议时提出,要培养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需要学校、企业以及会计律师事务所的共同努力。理论和实践要联系到一起。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法学院侯作前教授认为当前财税教学要解决会计和法律、理论和实务“两张皮”的问题。台湾大学葛克昌教授在讲授台湾大学教学经验的时候指出要从财税案例教学中习得财税法的知识。
  第二阶段由中央财经大学税收教育研究所贾绍华所长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杨临萍主持。贵州省税务学会副会长王东山以民商法的基础规则入手,提出高级税法人才的培养应注重民商法规则在税法实施中的适用。暨南大学法学院方赛迎副教授谈到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视域下的财税法教学模式革新等问题。资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廖烈龙提出台湾地区的税务争讼多,鼓励多培养财税法人才。杭州市地方税务局法规处副处长林庆坚探讨了财税公职律师队伍建设,指出了其在建设中的成果和问题。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刘映春教授评议说,呼吁改善财税法课程,并且引导学生对财税法课程的兴趣。山东政法学院张卫华教授在评议时说对财税法学生的培养应根据不同的需求目标来设定。
  在自由发言阶段,代表们还就财税法课程的设置作了具体细致的探讨。这些讨论对中国财税教育必将产生推动作用。
  第四组的讨论情况汇报
  徐阳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我们第四组讨论的主体是税收法治与国际税法研究。讨论的内容可以分为两大部分,一是国内税法部分,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薛建兰教授的资源型经济转型的消费税制度改革研究,得到了与会代表的热议。国家税务干部学院袁森庚教授关于税收滞纳金制度的立法选择,引发了各位专家对税收滞纳金法律性质的激烈争辩。林德木教授提出了企业免税并购所得税制度的问题。评议人戴芳副教授对该问题发表了富有新意的见解。林石猛律师谈及了台湾地区税务案件限制出境(居住)问题,引发了我们对大陆关于限制出境能否复议和如何救济的讨论。
  另一个重要的讨论内容是国际税法方面的问题。那力教授研究了经合组织关于国际税收的最新报告,为我们提供了很多国际税法中的热点和核心问题。刘永伟教授就受控外国公司税收法律制度及其政策进行了分析,对我们国家的相关政策制度进行了检讨。邱冬梅老师根据自己在欧洲访学的见闻,深入研究了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概念的历史沿革及最新进展,内容非常具体,张智勇教授对此发表了精彩的评论。
  分组讨论情况的特点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第一是讨论的范围非常广泛,国内与国外,大陆与台湾交融汇合。第二,宏观与微观结合。宏观层面,那力教授的发言最为显著,微观的有邱冬梅老师关于受益所有人的发言。第三,关于税收问题的讨论关系到收入预算的准确性问题,而收入预算是预算的两大基本面之一。因此,本分会场的讨论可以理解为是从另外一个视角对我们的预算法治问题进行了探讨。第四,发言人和评议人互动交流,思想交锋激烈。
  主持人发言
  上述的小组讨论对我们这次会议的主体是极其有益的,我们这次讨论的两个问题之一就是预算法的修改以及预算法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尽管我们也许没能在此次立即提出解决的方案,但是至少我们推动它向完善的方向走。另一个问题就是财税法的教育问题,我们如何培养人才,培养什么样的人才,都是值得大家讨论的。应该说我们四个组的讨论都围绕着我们的主题圆满地完成了任务。对于尚未讨论完的问题,留待我们下次会议的讨论。下面有请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刘剑文会长总结发言。
  总结发言
  刘剑文(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我们这次会议开得非常精彩,不仅有理论的探讨,更有来自实务界朋友的加入,可谓是理论和实际的结合。我希望我们的研究会能一直像南国的景色一样生机勃勃。关于本次会议的总结,我主要谈论四个问题:
  第一,我们共同见证了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的成立这个历史性的事件。作为一个新研究会,我们需要坚持过去财税法学研究会的传统,继续招贤纳才,优化领导团队结构,为后续的发展注入活力,并奠定良好的基础。从我2008年担任财税法学研究会的会长以来,研究会已经在理事会和各个代表的努力下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个变化主要是表现在从封闭到开放,从小到大,从北京到全国,从国内到国际等方面。这些变化和改革其实是很困难的,但其实我们是在成长的,财税法学会曾两次受到中国法学会的表彰。
  第二,研究会的基本任务有两个:推动财税法制和财税法教育的发展。财税法制的发展离不开财税法的教育,我们研究会的定位于一个新型的、交叉的、应用型的新研究会,所以我们常说,财税法学是一个综合性的学科。
  第三,关于研究会的性质。我们研究会是一个群众性的学术团体,所以要强调两点:自愿和自律。在自愿上,包括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一个学会是很难领导的,要把所有的会员团结起来,依靠的是领导团队的学术魅力,否则,别人为什么愿意加入我们。自律是靠什么呢?是靠章程。大家对我们章程的建议我们会仔细考虑、认真对待。事实上,我们章程的很多条款都是源自中国法学会提供的章程范本,有些条款是不允许修改的,但监事会的设置都是我们自己的创造。对于一个研究会来说,自律主要依靠章程,我们必须恪守章程的规定。
  第四,关于研究会的治理机制。我们一个重大的创新,就是监事会的设立。那么监事会是监事谁的呢?我们认为是对理事会的监督,因为监事会是要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的。我坚信无私才能无畏,无畏才能有所为。另一个问题是我们的组织发展问题。现有理事都是在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的基础上产生的。我们现在的常务理事会是转轨时期的,在西北和东北都欠缺常务理事,以后我们会逐步改善。此外,我们力求公开,并且把职权分配清晰明确。人事问题是比较敏感的,因此,我们在考虑时总是比较慎重的,一般都是各个单位推荐理事和常务理事人选。至于想加入我们研究会还尚未加入的,希望多点耐心,我们会向你们敞开大门的。
  关于研究会未来的发展,我们的宗旨是开好一次年会,办好一个期刊,带好一支队伍。研究会是一个全国性的机构,我们有必要借助大学等多个平台来开展工作。研究会和大学的关系密不可分的,同时与实务部门也是分不开的。我们只有把这些关系理好,把这些制度完善好,才能在30年、50年后使得我们学会的后人依然能够记住我们对学会所做的贡献,才能让我们的学会取得更好的发展。
        感谢会议的承办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特别是以廖益新教授为首的会议团队。研究会的发展离不开大家的支持,我仅代表研究会以及各位领导成员向各位深深地鞠躬。
  谢谢大家。
  主持人发言:
  经过本次会议的探讨,我们对财税法的内容加深了许多理解,同时也在会议报告过程中看到了许多财税法方面的问题,这正是我们所希冀的,有所提炼,同时又有所挑战,财政税收对国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财税法这个学科对中国整个法律体系而言,相信也会越来越核心化。希望日后能在各位的努力之下见到财税法学科及其内容的新发展。
  感谢各位代表的出席!


简报制作指导老师:徐阳光副教授、李晓辉助理教授、邱冬梅助理教授
简报记录与整理人:杨雪、曾婷婷、吴冰、高涛、苏宝清、孙湘滢、陈于立、游凯杰、李欣欣、肖荣华、李亚平、林青虹、任新翠
【编者按:本简报系秘书处和会务组工作人员整理而成,因时间紧迫等原因,可能与作者本人的发言或原意不尽相同。因此,本资料仅供读者参考,

非经原文作者同意,不得转载、引用,并欢迎作者及时来函告知应当更正之谬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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