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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2011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综述

时间:2012-02-08   来源:  责任编辑:admin

201183-4日,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2011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在杭州召开,会议由浙江工业大学承办。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张剑、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于晓光、董小龙、于善旭等出席会议,浙江工业大学副校长盛颂恩教授到会致辞,中国法学会、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体育总局等有关单位的领导同志和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的理事、会员共80余人参加会议。

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张剑代表理事会做了工作报告,回顾和总结了研究会过去一年的主要工作,并对研究会今后的发展提出了要求和希望。会议宣布了经常务理事会新批准加入的23名个人会员名单。

会议认为,过去的一年,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在中国法学会、国家体育总局等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全体会员的共同努力下,各项工作进展顺利。20108月,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召开换届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二届理事会,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肖天同志当选为研究会会长。研究会积极组织对外交流活动,不断加强与国外体育法家的合作。

会议指出,研究会下一步工作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进一步完善组织机构建设。根据中国法学会要求,按照民政部相关规定,完成社团登记相关工作。研究会将以此次社团登记为契机,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增强研究会的凝聚力和活力,促进研究会的新发展,壮大研究会力量。第二,繁荣体育法学学术研究。研究会组织高质量的学术交流活动,调动理事和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既要做好基础理论研究,也要针对实际问题做好应用对策研究。各地方研究会、团体会员和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等要结合自身特点,发挥各自优势,开展多种多样的学术活动,营造体育法学研究的良好氛围。第三,进一步加强学术研究与实践的联系。研究会围绕体育事业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法治理论和实践问题,加强对学术研究方向的引导,合力攻关,多出成果,出好成果。进一步拓宽研究成果转化渠道,使成果能够及时、充分地运用于政府决策、立法实践、学科发展等方面,努力为体育强国建设实践服务。

会议介绍了《体育法》修改工作的进展情况。国家体育总局成立了修改《体育法》研究工作小组,经过专题调研、专题研讨、专家论证等工作,认真梳理体育工作存在的实际问题,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体育法》修改草案。目前,《体育法》修改工作中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包括:一是明确政府、行业部门、社会团体、中介组织等在推动体育事业发展中的权利义务及相互关系;二是处理好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的关系;三是对职业体育的定位与规范;四是切实实现好公民体育权利、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五是建立竞技体育发展的良好秩序,理清竞技体育活动运行过程中特定的、新型的法律关系;六是对体育社会团体进一步规范,《体育法》修改要顺应我国社团改革的方向,适应体育发展改革进程的需要。

本次年会围绕“《体育法》修改中的有关问题”这一主题,共征集论文80余篇。会议选取了10篇论文做学术报告,主要内容涉及《体育法》修改的基本思路、社会体育、学校体育、职业体育、体育社团等《体育法》修改的重点难点问题。

修改《体育法》首先要理清修改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基本方向。天津体育学院教授于善旭认为,要找准《体育法》存在的主要问题,着力解决修法的突出矛盾;要以现行《体育法》为基础,进行全面深入的整体性修订;要整合与均衡体育利益,凸显对公民体育权利的保护,要拓宽修改《体育法》的国际视野,融入现代法治的理念与成果,要提升《体育法》的技术质量,加大法律实施的适用力度。为了能够充分反映立法精神,于善旭教授对《体育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进行了研究,对立法目的、体育发展方针、体育法律原则、行政管理部门的条文设计提出了具体意见。

社会体育一章的修改应该以《全民健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基础,将《条例》的重要内容和应予以规定而未规定的内容纳入进来,并与《条例》做好衔接。清华大学副教授田思源认为,目前存在体育设施用地无法保障、体育设施维护和管理缺失、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困难、全民健身资金不足、体育行政部门责任不到位等问题,建议引入 “激励机制”,运用其原理和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张笑世从条文设计的角度出发,结合我国体育事业和体育法制建设的现状,建议按照现行法模式进行修改,沿用“社会体育”作为本章名称,对社会体育主体和保障内容进行修改。

学校体育是全民健身的重要内容,也是教育活动的重要内容,对增强青少年体质,提高国民身体素质具有重要意义。浙江工业大学教师王润认为,当前我国学校体育工作存在诸多问题,《体育法》应该设置强制性条款,创建学校体育经费保障机制,完善学校体育伤害的保险救济机制,制定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规范等。上海政法学院教授谭小勇比较分析了美国、英国、德国和中国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民事责任制度,建议明确教育主管部门是责任主体之一,建立完善责任赔偿制度,及政府免责权、甘冒风险等免责制度,完善保险制度,实行学校体育事故赔偿责任社会化。

职业体育在我国发展迅速,为社会普遍关注,《体育法》修改工作中,需要对此进行研究,明确相应的主体、行为规范、权利义务关系等。天津体育学院教师闫成栋认为,职业体育俱乐部目标中必然包含经济成功和比赛成功两大内容,为妥善处理好俱乐部经营自由与体育特殊性的关系,控制俱乐部不计成本追求成绩的行为和保护投资者经济权利,建议对俱乐部投资者经济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北京祥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建军从职业运动员概念和其法律地位出发,阐述其特殊劳动关系的法律性质,就我国劳动合同法的适用提出见解,建议成立职业运动员工会和体育行会,建立职业运动员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并将相关争议纳入现行的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范围。潍坊学院教授朱文英通过分析职业足球球员合同的特殊性,逐一探讨合同当事人、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解除等各环节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认为合同虽然具有特殊性,但仍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需要合同双方对特殊条款详尽约定并认真遵守。

体育社会团体的组织活动既要符合国内社会环境,也要和国际体育组织的规则制度相适应,同时要顺应我国社团改革和体育发展进程的需要。西安邮电学院教授董小龙认为,民间与政府对社会的双向推动,民间与政府的组织交叉,服务与管理功能的错位,使得我国体育社团缺乏清晰的法律定位和坚实的社会基础,需从立法、执法等方面为体育社团改革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使之能够创新管理模式,完善治理结构,充实业务职能,发挥服务功能。山东大学研究生孙勇研究了欧盟国家和中国对体育协会的政策,认为无论是干涉主义国家,还是非干涉主义国家,欧盟国家政府都不能对体育协会进行不当干涉,而在中国存在政府对体育协会过分干涉的现象,需要对政府与体育协会间关系进行修正。

各位专家、学者针对激励机制在立法中的运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职业运动员合同的特殊性、体育社团改革等问题,踊跃提问,积极发言,各抒己见,热烈讨论,不同的思想相互碰撞,迸发出智慧的火花,对《体育法》修改提出了很多建设性意见。

(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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