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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征集2014年年会论文的通知

时间:2014-07-15   来源: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  责任编辑:admin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总体部署,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经最高人民法院院领导批准,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2014年年会主题确定为“全面深化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现就做好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2014年年会论文的征集工作通知如下:

        一、论文主题

        论文选题和撰写要紧紧围绕年会关于“全面深化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的主题,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认真研究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所面临的重大问题,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论文题目自拟,鼓励司法改革顶层设计的理论探索、及时总结试点经验,选题范围是:

        (一)法官员额制研究(包括法官员额确定因素、法官员额的动态调整机制、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比例等)

        (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包括如何健全审判责任制,理顺审判权、审判监督权与审判管理权的关系,实现权责统一、权责明晰等)

        (三)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包括跨行政区划法院的设置形式、推进路径、配套改革措施等)

        (四)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包括人的统管方面,如法官的统一提名、管理、任免等问题;物的统管方面,如相应的经费保障和管理机制等)

        二、征集范围

        为加强对司法改革的深入研究,为人民法院司法实践提供科学的理论支持,审判理论研究会常务理事以及理事原则上应每人提交一篇论文,欢迎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积极参与。

        三、论文要求

        1.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总体部署,紧密结合当前的审判工作实际和司法改革试点实践,观点明确,论证充分,数据翔实,逻辑严谨,语言规范,文笔流畅。论文字数一般应在8000字以内(含注释)。

        2.论文应具有一定的思想性、学术性和创新性,未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无知识产权争议,不构成侵权。

        3.论文格式要求:首页(封面)左上角注明“2014年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年会征文”字样,3号楷体加边框;下方依次为论文标题、作者单位、姓名和日期。论文正文前面附作者简介,字数在200字以内,请注明作者单位、职务、联系电话及通讯地址。论文撰写规范附后。

        四、报送时间和联系方式

        请于2014年8月10日前将论文电子版发送电子邮箱:fayansuo@126.com

        通讯地址:最高人民法院法研所民商法室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花市大街9号

        邮编:100062 

        联系人:朱新林  丁文严 

        联系电话: 010-67555928   67555925

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附件:撰写规范

 


撰写规范

        一、印刷规范

        论文正文大标题用2号黑体;大标题下为论文提要,字数在500字以内,提要结尾注明全文字数;论文提要之后为正文,行距26,用3号仿宋体。注释采用脚注,整篇连续编号,编号用1、2、3……。论文页码在每页右下角用阿拉伯数字标出。用WORD文档存盘,A4纸正反面印刷。

        二、标题规范

        稿件的标题级别一般按“一、(一)、1、(1)、”层级排列。具体如下:

        一、……  (标题结尾处不带标点)

        (一)……  (标题结尾处不带标点)

        1. ……  (数字序号后面用圆点,不用顿号。标题结尾处不带标点)

        (1)……。(一般不作为标题级,直接接段落,段末带标点)

        正式公布的法律、司法解释、指导性意见、裁判文书等文件中的标题级别和文字表述以原文为准。

        三、简称的用法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意见等文件在同一篇稿件中首次出现时需用全称,并在全称后面加括号注明“以下简称《某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

        四、脚注规范

        (1)引用专著的,脚注格式应为:[德]罗尔夫·克尼佩尔:《法律与历史》,朱岩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3页。

        (2)引用期刊论文的,脚注格式应为:方流芳:“中西公司法律地位历史考察”,载《中国社会科学》1992年第4期。

        (3)引用丛书文章的,脚注格式应为:王利明:“人格权法的发展与我国的民事立法”,载王利明主编:《民商法前沿论坛》(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360页。

        (4)引用报纸文章的,脚注格式应为:齐奇:“法官需要培养的文化素养”,载《人民法院报》2012年7月20日。

        (5)引用网上文章的,脚注格式应为:胡开忠:“网络环境下广播组织权的法律保护”,载民商法律网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52400,访问时间2011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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