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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法学研究会2017年工作总结

时间:2018-04-25   来源:航空法学研究会  责任编辑:fml

第一部分 2017年工作总结

  2017年中国航空法学研究会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在中国法学会的领导下,紧密围绕民航法制建设的目标和任务,团结航空领域广大法学研究学人和民航法律实务部门工作者,开展各项航空法的研究和交流工作,不断提升为行业和社会的服务能力,为促进民航的法制建设和各项改革事业,提供法学理论支持和法律服务,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

  一、召开航空法学国际研讨会

  1、无人机法律问题研讨会

  2017年5月“无人机法律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民航大学举行。来自民航个机场公安、空警、无人机驾驶员培训机构、警察院校等与60多人出席研讨会。与会人员围绕无人机非法干扰民航运输机场运营秩序的实例,深入探讨分析了关于无人机管控的立法、执法等问题,交流了各机场及其公安相关执法的经验,提出了执法困境及解决意见。

  2、无人机与法律高峰论坛

  2017年6月 “无人机与法律高峰论坛”在深圳市南山区明华国际会议中心隆重召开。中国法学会、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工业与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局、中国民航局法规司、国际航协法律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法制日报社、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大疆公司、顺丰公司、中国民航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交通大学、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首都机场、广东机场、云南机场、国航集团、东航集团、南航集团,大成律师所等单位百名专家学者参加会议。

  与会嘉宾观点明确,以问题为导向进行充分讨论,实现业界、研究机构、司法实务界和监管部门的观点碰撞和交流。信息量大、启发性强,与会者受益颇丰,本次无人机与法律的论坛为推动我国无人机的立法发展和完善提出了许多有益的意见和建议。专家学者提出的规范无人机运行的建议在人民日报内参发表报经中央领导批示。国际民航组织还邀请了无人机会议代表参加国际会议,提交了无人机规范的中国标准。在国际上产生了很好的影响,受到好评。

  3、飞机融资租赁法律法律研讨会

  2017年10月21日在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召开 “飞机融资租赁法律法律研讨会”,中国民航局法规司、国际航协、海关总署、上海市法学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商飞、航空运输企业、金融企业、高校学者以及法院、律师所等法律实务部门90余人出席会议。会议围绕民航法有关飞机融资租赁立法修订;开普敦公约相关制度;飞机融资租赁实务法律问题;飞机融资租赁法律争议解决等议题进行了研讨。会上专家们讨论通过并且向航空仲裁庭提交了第一个航空器租赁中文合同范本。提出了许多对飞机租赁合同实务完善以及争议解决具有价值的观点,也为民航法、外汇、海关领域等与飞机租赁相关的政策法规完善提供了宝贵意见和建议。

  4、《空域管理条例》(草案)专家研讨会

  会议由中国法学会航空法学研究会会长郭俊秀主持会议,民航局政策法规司法规处、民航华东空管局、民航华东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民航大学、中国航科院法标所、上海机场集团、东航集团法律部等单位领导和专家出席出席会议。

  与会专家就《空域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充分讨论与深入研究。在立法技术层面,从如何处理条例与法律法规的关系、条例中的概念、调整范围、调整对象、与上位法的关系、章节布局等方面对条例提出意见,并提出将空域释放作为重要制度写入条例、参考借鉴其他公共领域立法等建议,为进一步修改《空域管理条例》(草案)提供了意见和建议。

  5、一带一路”民航法治实践与创新论坛暨中国法学会航空法学研究会2017年学术年会

  2017年“一带一路”民航法治实践与创新论坛暨中国法学会航空法学研究会2017年学术年会定于11月17-18日在厦门举行。中国法学会、中国民航局政策法规司、中国民航局国际合作服务中心、厦门市法学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厦门仲裁委员会、法制日报社、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东方航空公司、南方航空公司、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西飞民机公司、大疆无人机公司、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民航大学、国家法官学院、西北政法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四川大学、厦门大学、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台湾铭传大学、大成律师事务所、盈科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专家学者170余人参加了会议,共聚一堂探讨“一带一路”大背景下的民航法治实践与创新问题。

  会议围绕“一带一路”民航法治实践与创新”主题,紧扣一带一路国际航权法律问题,一带一路多式联运法律问题,一带一路航空争议解决机制研究,一带一路空中交通管理国际规则,一带一路民航基础设施建设法律问题,一带一路航空公司国际经营法律问题开展热烈讨论。专家们从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到航权开放,从国际航线开辟到旅行签证便利化,从理念、顶层设计到民航操作层面的法律实践,为民航业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全面助力“一带一路”建设提出了许多建议。

  二、积极参与《中国航空法》、《民用航空法》立法

  2017年继续积极参与《中国航空法》、《民用航空法》立法提高航空法学术研究的水平。

  2017年研究会以航空法研究为重点,聚焦研究方向、组建研究团队,引导、鼓励研究人员结合民航局、航空企业的法务工作开展研究,取得了一系列项目和学术成果。本年度出版著作《航空法律评论》第六辑(法律出版社)等著作。

  2017年航空法学研究会继续组织力量协助民航局法规司审查法规规章修订稿以及新规章讨论稿,提出立法建议和意见。组织航空法学会的理事和会员为民航局《民用航空法》修订专家组专家参与我国《民用航空法》修订稿的草拟工作,草拟《航空法(学术版)》。

  2017年民航大学法学院还承担了民航公安法制员培训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三、加强研究会组织建设,增补研究会负责人

  1、按照中国法学会的要求,加强自身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增强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2017年3月8日中国法学会航空法学研究会在海口召开了常务理事会会议。会议对拟增补航空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常务理事等候选人选进行了表决,一致同意增补中国民航局法规司副司长郭仁刚、中国国际航空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张华为副会长。一致同意增补中国民航局法规司法规处处长吉大鹏等人为常务理事。

  研究会秘书处按照法学会研究报请法学会批复。

  2、修改研究会章程

  中国法学会航空法学研究会2014年5月换届成立第三届理事会时发布了研究会章程。由于当时中国法学会要求进行一级学会登记,故此章程内容均按照一级学会登记的需要进行设置。2015年由于原第三届会长吴桐水因故不能履职等特殊原因,学会会长一直空缺。2016年11月郭俊秀继任第三届会长后,为了加强研究会组织机构建设,充分发挥研究会负责人以及全体会员的积极性,繁荣航空法学研究,2017年3月研究会在海口召开常务理事会一致同意修订章程。

  此次修订内容主要是增加了理事、常务理事、研究会负责人的职责及退出条件;删除了与民政部登记相关的条款或文字;将原来准备登记独立的中国航空法学研究会修改为中国法学会航空法学研究会等。修订条款多达三十二条。

  3、组织吸收会员,扩大研究队伍,不断加强组织建设。

  2017年新增会员35人,理事22人,常务理事6人。新增副会长2人。

  4、建立和完善有关工作制度,加强对外联络。

  一年来,与上海法学会、航空运输协会、仲裁委员会等联合主办研讨会,以开展航空法学研究和提供优质服务为基点,积极推动民航企业的法律工作队伍建设,不断加强与国际民航组织、国际航协、中国航协、中国法学会各地方研究会及其他专门研究会的联系与沟通,产生了良好的影响。

  四、按照中国法学会指示,完成各项日常工作

  本研究会秘书处和相关成员积极按时完成中国法学会布置的工作,组建的航空法学研究会党支部按照中国法学会的要求,积极参加中国法学会组织的各项支部学习活动,反馈学习动态,在中国法学会的直接领导下,完成各项组织学习工作并且落到工作实处。积极参加中国法学会组织的各项会议,并将会议精神组织和落实到本学会中的工作中。同时积极支持和参加天津市法学会的各种活动和工作。

  五、经费使用公开透明

  2017年度研究会支持经费使用合理,收支平衡。经费使用情况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并且在年会上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六、研究会会长履职情况

  研究会会长郭俊秀对研究会以极大的热情投入研究会工作,认真履行会长职责,从研究会规划到学术会议的部署,从会员发展到组织机构负责人的推选等方面有条不紊,极大地推进了航空法学各项工作,2017年研究会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尽管2017年研究会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仍然有很大的发展和进步的空间。仍然存在的不足之处,例如会员发展工作还不够扎实,研究成果转化还需要进一步推进,组织建设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等。新的一年将继续克服没有专职工作人员等困难,充分调动大家的积极性,在中国法学会领导做好2018年各项工作。

   

第二部分 2018年工作展望

  党的十九大召开,对航空法学研究会的今后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面对新形势,2018年航空法学研究会将继续在中国法学会的领导下,持续推进航空法学术研究及相关工作。

  一、大力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活跃航空法学研究氛围,进一步扩大学会知名度

  1、积极组织民航法学热点问题的各类研讨会,促进航空法学者的交流。组织召开国际航空法研讨会。加强和民航业政府、企业和其他各个单位的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学会工作的桥梁纽带作用。

  2、做好“一带一路视野下中国航空安全与发展研讨会"的组织工作。广泛调研民航公安、机场安检、航空公司安保部门,召开“一带一路视野下中国航空安全与发展研讨会”;组织召开2018中国民航廉政法律与文化研讨会”;建立开放的航空法学研究平台。

  二、针对民航发展实际,大力推进前瞻性科研活动,不断提高航空法学研究水平

  3、跟踪民航法修订以及航空法起草等航空立法工作,开展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4、积极推动航空法学会会员单位的发展工作,支持会员开展法学研究工作。

  三、出版航空法学刊物,注重法学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

  5、加强航空法通讯编撰工作,推动航空法学的基础性研究。制定航空法丛书编撰工作计划,成立编委会,对航空法的渊源、航空法的理论体系、航空法与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等方面进行进一步研究,不断丰富我国航空法的理论体系。

  四、加强学会自身的管理能力和组织建设,提高研究会工作水平,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6、着手准备研究会换届工作。创新研究会工作机制,成立航空法学研究会会学术委员会。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作为航空法学研究会学术评议和咨询机构的作用,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制订法学研究规划、课题评审、成果鉴定、优秀科研成果评选、指导重大课题攻关和研究会建设等活动中的作用。

  建立和完善研究成果的评价和奖励机制,制定相关规定、设立研究奖项,调动航空法研究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7、建立日常工作的有效机制,推动自身管理能力建设。大力加强法学会秘书处建设,强化研究会秘书处的联络、服务功能。按照章程的要求,发展符合条件的会员。

  8、加强信息建设,努力构建管理、服务功能齐备的网络平台建设。不断发展完善组织机构、制度规范、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建立充满生机活力的工作机制,为研究会长远发展奠定基础,不断增强法学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

  9、坚持中国法学会的领导,切实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合作。要积极参加中国法学会的各项活动,紧密联系其他各地方和专业研究会。主动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促进法学研究成果与立法工作的紧密结合,推动建立法学界与司法机关、执法部门紧密合作研究的机制,促进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紧密结合。

  五、加强同航空领域的政府和民间机构合作交流

  保障中国航空法学研究会的建设,加强与国际民航组织、国际航协、美国交通部下联邦航空委员会等国外机构的合作和交流,积极联系中国民航局、中国航协、国内各大航空公司和机场以了解国内航空领域最新的实践问题和动态。以此推动研究工作的深入开展,积极与航空法律实践部门建立教学科研共同体,与国外法学院合作,积极推动成立航空法为特色的国际教育科研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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