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6-22 来源:研究部 责任编辑:elite
中国法学会研究会联络员制度试行办法
(经中国法学会党组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法学会机关各部室和事业单位与直属研究会和主管法学社团(以下统称研究会)的联系,更好地服务研究会,特建立研究会联络员制度。
第二条 中国法学会机关各部室和法律信息部、中国法学学术交流中心、中国法律咨询中心等相关事业单位可推荐1—2名处级以下(含处级)的在编干部担任研究会联络员(以下简称联络员)。
中国法学会驻会领导的秘书、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在编干部均为联络员。
第三条 联络员根据其专业背景和所属部门的职能等因素确定其联系1—2个研究会。
第四条 联络员应当积极参加相应研究会的重要学术活动。联络员所属部门应给予时间上的保障。
联络员参加研究会活动的出差费用从研究会补助经费中列支。
第五条 联络员与相应研究会秘书处建立直接的联系。研究会向联络员提出工作要求或建议的,联络员及时告知研究部。由研究部统一向研究会联系会长汇报。
第六条 研究部每年向联络员所属部门通报联络员的工作表现。机关各部室和有关事业单位应支持联络员的工作,对表现突出的联络员予以表扬。
第七条 联络员任期1年。表现优秀、经所属部门同意的,可以连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20日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