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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中国法学会会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说明

时间:2010-03-11   来源:  责任编辑:admin

        《中国法学会会费管理办法》于2007年7月12日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将有关收缴会费作如下说明:
      一、缴纳方式
     (一)会费实行年度收缴。每年第四季度收缴下一年度的会费,也可以提前多年度缴纳。2008年度会费已开始收缴,个别会员已经提前多年缴纳的不再另行收取。个别省法学会代为收缴的,从2008年起按新的会费标准收缴。 
     (二)会费由联络员统一收取的,联络员应严格手续,全数缴纳并附名单说明。
     (三)会费应向中国法学会办公室计划财务处缴纳,并注明缴纳会费的会员姓名及年份数额。需要报销收据的请注明。请勿采用信件夹寄,或寄给任何个人。
     二、会费管理
     (一)会费由中国法学会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和会员部会员处共同核实、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费收支凭证制度,严格遵守财务制度。
     (二)从2008年起,将在当年底对会员缴纳会费情况实行公示。除特殊情况外,对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停发会刊,按自动退会处理。 

     邮寄及联系方式:
     中国法学会财务处: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兵马司胡同63号  
     邮政编码:100034
     联系电话:010-66518532(传真)010-66134488-1318
     中国法学会会员处: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兵马司胡同63号  
     邮政编码:100034
     联系电话:010-66121436  010-66119963(传真)

 

中国法学会会员部
200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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