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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会员联络员职责、管理办法

时间:2010-03-11   来源:  责任编辑:admin

 

(2007年7月12日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会员联络员的纽带作用,密切同会员的联系,加强会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国法学会章程》和《中国法学会关于加强会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法学会会员联络员以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为宗旨,按照中国法学会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开展会员工作。
     第三条 中国法学会会员部是会员联络员的职能管理部门。
     第二章  会员联络员选任的条件和设置
     第四条 会员联络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系中国法学会会员。
     (二)有较高的政治和法学理论素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组织能力和事业心较强,是本单位法学研究和法律实务工作的骨干。
     (三)热心会员工作,能广泛联系、团结本单位的法学、法律工作者,办事认真公道。
     第五条 会员人数在50人以下的单位设1名会员联络员;会员人数在50人以上的单位设2至5名会员联络员,并建立会员联络组。
     第六条 在京单位联络员(组)的设置,由会员部协商会员所在单位确定;京外联络员(组)的设置,委托地方法学会与会员所在单位协商确定。团体会员,包括中国法学会各学科、专业、专门研究会联络员(组)的设置,由会员部与团体会员单位商定。
     第七条 会员联络员由其所在单位推荐,填写“中国法学会会员联络员登记表”,经中国法学会会员部审批后,发给“会员联络员聘任书”并建立档案。 
     第八条 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会员联络员的,本人和其所在单位应及时告知中国法学会会员部,由会员部商其所在单位另行确定会员联络员。
     第三章  会员联络员的职责
     第九条 会员联络员的职责:
     (一)按照中国法学会的年度工作要点,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开展会员工作;协助落实本单位会员参与中国法学会的活动,转发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有关会员联络员的活动,认真制定并落实本单位会员工作年度计划。了解、掌握本单位法学法律人才情况,完备信息资料案卷和统计,总结经验,改进工作,反映会员意见、建议和要求。向中国法学会综合报告。
     (三)按照中国法学会的入会条件和程序,做好会员发展工作。
     (四)向中国法学会推荐本单位会员的法学研究成果,向中国法学会刊物及网站提供稿件,通过中国法学会的平台为会员提供学习交流、建言献策、施展才智的机会。
     (五)向本单位领导汇报和宣传中国法学会的工作,争取领导支持,促进会员在本单位为法制建设发挥作用。
     (六)协助中国法学会收取和转交本单位或团体的会费。
     第四章  会员联络员的管理
     第十条 中国法学会采取召开会员联络员工作座谈会、专题研讨会和定期培训等多种形式,加强与会员联络员的联系。
     第十一条 凡认真履行职责、工作规范、成绩明显的会员联络员,中国法学会将采取适当方式予以鼓励和表彰,并函告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 提供选择,参加中国法学会组织的学术研讨、培训和考察交流等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联络员可优先得到中国法学会编制印发的文件资料和各类学术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法学会会员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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