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9-01 来源:研究部 责任编辑:xzw
在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二〇一六年年会开幕式上的讲话
中国法学会 张鸣起副会长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大家好!非常高兴与大家一道参加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2016年年会。我谨代表中国法学会,向大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向工作在能源法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一线的各位代表致以诚挚的问候!向为本次会议召开提供大力支持的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及中国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表示衷心的感谢!
能源是国家经济的重要支撑,也是驱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源泉。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后,引领经济新常态、落实发展新理念,对能源法治建设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加强能源法相关问题研究,推进能源立法发展,不仅是促进能源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也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因为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布局的大背景下,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国家的各项事业都应有法可依,依法运行。能源法研究会是中国法学会所属的一个地位重要、奋发有为、堪当重任的研究会。在过去一年中,能源法研究会在中国法学会、国家法制部门和能源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认真践行“服务于国家的能源立法、服务于能源法的法理研究和学科建设、服务于会员单位的法律实务”的“三个服务”办会宗旨,在《能源法(送审稿)》修改完善、能源单行法修改和能源立法后评估等方面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突出成绩,为推动能源法治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尤其是能源法研究会在2014年顺利完成换届之后,在石少华会长的带领下,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制定了研究会五年发展规划,明确研究会的战略目标和行动指南。这一做法被中国法学会作为成功经验在主管法学社团和所属研究会中进行推广。
同志们,当前我们正处在能源法治建设的历史性节点上,面临着能源结构调整、体制创新、总量控制、效率提高等多项重大任务。“十三五”规划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在能源领域提出要实现“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建设现代能源体系和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产业体系,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全面加速发展清洁能源”的目标。实现能源重大改革应于法有据,为能源革命提供法律保障,是党中央对能源改革发展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每个能源法工作者的时代使命。借此机会,我谈几点希望,和大家共勉。
一要发挥优势、抓住机遇,进一步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能源法律体系建设。能源法研究会为《能源法》制定做了大量的工作,提出了很有价值的报告。希望研究会再接再厉,在《能源法》送审稿的基础上,按照“十三五”规划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加快推动能源立法,抓紧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能源法律体系。能源法是国家能源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国家的能源战略、能源规划和能源政策都应当在能源法律体系框架中予以体现和实现。通过法律规范能源行为,实现绿色发展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能源法律体系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在一些重要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很大不足,如有的方面还存在立法缺失、有的法律位阶偏低,一些法律操作性不强等等,能源法律体系在结构、内容和协调性等方面仍然有所欠缺。希望研究会能够发挥优势,进一步促进能源法律框架体系的建立健全。要注意现实问题与长远发展的结合、借鉴国外与立足本土的结合、理论研究与可操作性的结合,将能源管理、能源服务,能源法与其他法律的协调、国际能源合作等方方面面都考虑的周全长远,切实通过完善立法实现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提高能源效率、保护生态环境、履行国际义务的作用。
二要突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担当意识,把握能源法研究发展的方向,为能源革命和能源法治建设提供更好的智力支持。我们当前正处于能源供给侧改革不断加速,能源生产布局调整和优化,传统能源技术升级,清洁能源、分布式能源、可再生能源的比重不断增加,新的能源需求样态不断发展,控制能源需求总量、提高能源效率、深化对外合作不断深入的能源发展新形势下,本次年会的主题“新形势下的能源立法”非常契合当前的形势和需要。随着新形势的发展,能源法研究的视野和方法也进入一个新的时代,能源法研究正面临着跨越式发展的契机。能源法研究会应当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在学术研究中不断回应新形势下能源法研究的时代要求。例如,研究会要响应国家顶层设计,以“一带一路”战略统领能源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全球能源治理,为我国拓展能源国际合作提供高端专业服务和智力支持。能源法研究会作为“产学研政律”一体化的专业学术团体,要继续发挥自身特点优势,加强与实务部门、科研院所和相关研究会的协同合作,不断提升成果转化能力,集中优势力量服务大局,积极发挥学术引领和法律服务的作用,把研究会建设成为具有鲜明特色的新型智库。
三要坚持问题导向,针对能源安全领域重大问题开展前瞻性、针对性、储备性的研究,为我国能源安全法治化做出贡献。能源安全关系国家命脉、经济发展和民生福利,是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板块。近年来,我国在能源安全领域做了许多工作,成效很大,例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修订了《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2015年11月还成立了国务院安委会专家咨询委员会能源专业委员会等。这些都体现了国家对于能源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中国法学会也应有关部门的要求,先后组织召开了《原子能法》、《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草案)》等专家立法咨询会。但相对能源发展的其他方面,能源安全发展还存在一些基础性、体制性的不足,是能源发展中的短板之一。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加快推进,能源安全生产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日趋明显,呈现出新趋势、新特点、新规律,尤其是“十三五”期间,国内外发展环境更加错综复杂,外部环境不稳定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多,国内经济发展方式粗放,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仍然突出,面临稳增长、调结构、防风险、惠民生等多重挑战。当前的能源安全的工作现状和法治化水平与中央的要求和群众的期盼还存在着很多差距。希望研究会在这方面多做一些贡献。要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对能源安全工作的智力支撑作用,在研究上要进一步深入,丰富能源安全的内涵和外延以及制度研究,为我国在国际能源安全合作中更好发声提供支持;在工作中要针对能源安全方面的短板和薄弱环节等主动开展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还要结合实际,积极参与能源安全的实务工作,掌握第一手经验和资料,提高研究成果的指导性和操作性。
四要促进能源法学科体系建设,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学术理念、学科范式、学术资源和学科方向。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要求,“要以我国实际为研究起点,提出具有主体性、原创性的理论观点,构建具有自身特质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要从学科建设做起,每个学科都要构建成体系的学科理论和概念。要实施以育人育才为中心的哲学社会科学整体发展战略,构筑学生、学术、学科一体的综合发展体系。”如果从上世纪八十年代算起,能源法研究在我国已经有三十多年的历史。但是与其他传统优势学科相比,能源法的学科积累仍然相对薄弱,总体影响仍然有待提升。有影响力的学术专著和论文数量还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求,学科范式和学科体系尚不成熟,研究队伍建设仍需加强。学术的发展,学科的建设,既要有量的积累,又要有质的突破;既要有时间积淀,又要有集中发展;既要有体系构建,又要有问题研究。希望大家能抓住当前的有利机遇,努力打造有中国特色的能源法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人才培养体系和教材体系。要创新工作机制,创造更有利于学术创新和繁荣的氛围。
同志们,从现在到2020年,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能源发展转型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为贯彻落实中央部署,推动能源创新发展、安全发展、科学发展,需要能源法研究会担当起时代重任。解决我国能源领域的诸多重大问题需要构建完备的能源法律体系,回应时代发展的需求需要加快能源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提高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可操作性需要开展扎实深入的能源法学研究。希望大家能借这次年会之机,展开广泛的、有针对性的研讨和交流,产生共鸣,激发灵感,砥砺学术,共同为能源法学研究的繁荣和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最后,预祝本次年会取得圆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