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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鸣起副会长在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 2016年年会开幕式上的致辞

时间:2016-08-02   来源:研究部  责任编辑:xzw

尊敬的各位领导、来宾、同仁:

  大家上午好!

  今天是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2016年年会召开的日子,我代表中国法学会、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向出席本次会议的所有嘉宾、理事、代表表示热烈的欢迎!向本次会议的承办方——深圳大学法学院表示衷心的感谢!感谢承办方和秘书处精诚合作,共同为社会法学界一年一度的学术盛会作出的贡献!

  自去年十月我们在北京相聚至今的这一年,是法学法律领域里大事迭起的一段时间。仅直接或与社会法学研究密切相关的大事件就有多起。比如,编纂民法典。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规范的内容涉及到几乎所有部门法和学科。因此,中国法学会所监管的50多个研究会都以各种方式参与讨论、提供智慧。我们社会法研究会也在其中。

  再如南海仲裁案。南海仲裁案于2012年底由菲律宾单方提起,2013年至2014年开始管辖权的审理,之后进行实质性审理,今年7月12日公布审理结果。在海牙审理此案的临时仲裁庭不是联合国的组成机构,与国际法院等联合国的司法机构没有任何关系。依海洋法公约规定为其提供秘书服务和场所的常设仲裁法庭也不是联合国的工作机构。根据国际海洋法公约规定(不审理有领土主权不明确的案件)和我国批准这个公约时的声明,这个临时法庭不具有管辖权,公布的结果也显示极不公正。因此,一开始就受我国的强烈反对。去年下半年以来,对此案审判的批判便不绝于报刊和网络等新媒体。法学法律界从法理和国际法规定角度发出了自己的声音。在微信群等网络上也看到了社会法专家学者的短评等,我也亲自组织文章和组织起草中国法学会声明。中国法学会本月二十一日还将召开专门座谈会,回答记者提问,为维护国家利益作出应有的贡献。

  再是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热议。大家都知道,随着经济发展中困难增多,企业压力加大,一些人在分析原因研究应对举措时,将劳动合同法的某些规定实施对企业的影响又提了出来,认为应当修改,到今年“两会”前形成热潮。劳动合同法到底对企业发展有什么影响,劳动合同法到底存在哪些问题,需不需要修改,修改哪些规定,怎么修改等等,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们社会法研究会也于今年三月组织座谈会,发表了我们的意见和看法。尽管至今我们未得到要修改劳动合同法的确切消息,全国人大法律委也未将其列入计划,但我认为,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修改讨论是有意义的,我们社会法研究会诸位同仁的所作所为是很有价值的。

  还有一些,比方反家暴法、慈善法的相继实施等等。

  从开展社会法学的研究来看,在过去一年中,社会法学研究会的同仁们继续扎扎实实地开展学术研究,有效地拓展了社会法理论深度、有序地推进了社会法学科建设。同仁们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以健全和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为目标,继续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和修改建言献策。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重大现实问题和焦点案例、事件中,社会法学人都积极贡献了自身的专业智识。从承担国家、省部级重大研究课题来看,也为法治社会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各位同仁积极参与,圆满完成各项任务。还有一些同仁参加国家、社科院的课题,也都受到好评。总之,高质量论文不断涌现,社会法学研究队伍继续壮大,青年学者不断成长和成熟,社会法学研究呈现繁荣向上的大好局面。

  本次年会的主题是“经济新常态、共享发展与社会法”,这是非常契合我国十三五规划的精神和国家的战略意图,适应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的命题。

  今年三月,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获得通过并实施,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进入“十三五”时期,这个时期的经济社会发展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的新的发展理念,要落实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普遍提高,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明显提高,生态环境总体改善,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等等,这些新要求,深深促动影响我们社会法的研究发展。加之“十三五”时期,国内外发展环境更加错综复杂。外部环境不稳定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多,我国发展面临的风险挑战加大。国内经济发展方式粗放,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仍然突出,经济增速换挡、结构调整阵痛、动能转换困难相互交织,面临稳增长、调结构、防风险、惠民生等多重挑战。我国进入改革深水区,重大改革和重要事项的确定,必须于法有据。总之,对法学研究而言,我们既面临严峻挑战,也面临重大发展机遇。社会法学界同仁应当抓住机遇,应对挑战,再接再厉、同心同德,继续为社会法治建设做出贡献,同时为实现我国战略目标献策献计!

  借此机会,我从社会法研究会开展工作的视角谈四点建议,与同仁们共勉:

  第一,引领社会法学法律人,振奋精神,努力担当,为我国社会法治的建设更多的贡献聪明才智。党的十八大,尤其是四中全会以来的一个时期,我国法治建设进入了快车道,我们不能辜负这个机遇。作为研究会,我们有责任搭建平台,创造条件,积极组织引领社会法领域的法学法律工作者,振奋精神,找准位置,勇于担当,以“舍我其谁和时不我待”的状态,积极投身于依法治国背景下的社会法治建设。

  第二,引领社会法学法律人,坚持以我为主,密切结合国情的研究思路,脚踏实地开展研究工作。毫无疑问,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中国与世界的联系日益紧密,研究中国社会法治建设,必须参考和借鉴国际上发达国家的法律和法治经验,因而必须研究外国的社会法治。但这种借鉴参考和研究只能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中国有自己的国情,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体制与一些发达国家有很大很多的不同,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也有很大的区别。这就要求我们应当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指导下,紧密结合我国国情来研究社会领域中的法治问题,避免照抄照搬或“洋话、空话”连篇的倾向,以防止和解决法学研究成果难以转化,应对之策难以被立法、司法等党政决策机关接受的问题。社会法学者应该好好研究习总书记在今年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我国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社会法学科建设。

  第三,引领社会法学法律人坚持问题导向,站在理论和实践的前沿,勇于创新,积极研究社会领域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当前,我国国内经济运行进入新常态、经济结构也面临急剧转型,经济下行带来的压力已经影响到了劳动者的创业就业、工资报酬和社会保障等基本劳动权益。随着劳动者维权意识不断加强,劳动争议呈现多发、高发态势,集体劳动争议更是层出不穷,劳动关系双方的矛盾日渐尖锐,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为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依法治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充分社会保障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迫切。还有在社会治理方面也有很多问题,比如社区治理、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问题等还是我们研究的弱项和短板。作为社会法学研究会应该紧跟社会发展的实际,研究这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提出应对之策,作为智库型组织的研究应当这样,一些基础理论研究也应如此。

  第四,注重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我们开展法学研究归根到底是为了解决社会发展中的障碍和问题,研究成果能否在社会实践中发挥作用,解决问题是衡量研究成果质量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志。研究会要开辟渠道、创造条件,积极探索和大力推进成果转化。

  从去年开始,中国法学会试行在我国法治建设的若干重大专门领域分别协助社会法学等部分研究会组建“法治研究方阵”,支持相关研究会联合实体性科研机构,充分发挥研究会的人才优势和实体性科研机构的组织优势,创造性地推进两者之间的协同创新,开展重点委托课题研究,共同打造智库型高端论坛。我们研究会也在大家努力之下建成社会法学研究方阵。中国法学会将一如既往地重视和支持社会法学研究会的发展和建设,为社会法学研究会发挥作用提供更多的资源,创造更多的条件,做社会法学研究会的坚强后盾,履行好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的职责使命。今年恰逢社会法学研究会成立十周年。十年前,我们在北京成立并举办了第一届学术年会。十年来,社会法制度建设和理论研究取得重大成就,我们深深为此感到自豪,也感到了要继续将社会法研究平台建设好的压力。会长办公会决定要采取适当方式总结研究会工作经验,纪念十年来的奋斗历程。我们广大社会法学人应当继续积极进取、奋发图强、有所作为,努力开创社会法学研究事业的新局面!

  最后,祝社会法学研究会2016年年会取得圆满成功!祝大家会议期间交流愉快,一切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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