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1-20 来源:法律信息部 责任编辑:admin
民政部副部长 窦玉沛
(2014年1月20日)
各位领导,同志们:
非常高兴参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研讨会,与相关部门单位、社会各界共同交流探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的典型做法、先进经验和发展思路,推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体系建设和制度创新。未成年人是民族的希望、祖国的未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党和政府的重要职责,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体现,是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近些年来,民政部门在推动儿童福利、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等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借此机会我作一简要介绍。
一、不断健全完善儿童分类救助保护制度
(一)建立健全孤儿保障制度。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对孤儿保障进行了制度安排和系统规范,明确提出建立健全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孤儿保障制度,孤儿保障实现了从单一养育到基本生活、教育、医疗、康复、就业、住房等全面保障的转变,朝着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方向迈进。目前,我国已全面建立孤儿最低养育标准和基本生活费自然增长机制,全国基本实现了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的最低养育标准,惠及61.5万孤儿。
(二)建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制度。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了主动救助、教育矫治、监护评估干预、回归安置、源头防治等政策措施和部门职责,民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了“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和“流浪孩子回校园”专项行动,推动各地完善了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健全了救助保护长效工作机制,在打击拐卖、主动救助、返校复学、教育转化、控辍保学、关爱帮扶和源头防治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三)加强特殊困境儿童救助保护。2012年,民政部会同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参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将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2013年,民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对个人和民办机构私自收留弃婴问题进行规范,并推动各地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婴儿安全岛”试点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弃婴权益的保护。同时,积极推动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制度。
(四)加强贫困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民政部指导各地及时将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农村儿童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将符合条件的贫困儿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范围,并积极推进分类施保,有效保障了贫困儿童的基本生活。
二、积极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
保护未成年人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完善未成年人家庭监护干预政策,将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无力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和情形纳入社会治理议程和政府公共服务政策范围,是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创新社会治理、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直接体现。针对我国尚未建立以监护干预为核心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面临生存困难、监护困境和成长障碍的未成年人无法及时得到有效社会保护问题,2013年,民政部在全国20个地区启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以现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制为基础,按照整合制度资源、部门资源和层级资源,创新社会保护工作机制的思路,以“建立监测、预防、报告、转介、处置‘五位一体’的联动反应机制,加强家庭监护监督干预,构建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健全社会保护服务网络”为基本框架,推动构建以家庭监护干预为核心的新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推动建立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无缝衔接的运行机制,帮助监护缺失或监护失当的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解决生活、监护、教育和发展等问题。各试点地区通过完善政策制度、明确部门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强化激励考核、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扎实推进试点工作,在困境未成年人摸底排查、建立专门保护机构、建立监护问题发现报告机制、建立困境未成年人监护干预机制、构建社会保护网络体系、健全部门联动工作机制等重点内容和关键环节上取得了积极成果和有效突破,为推动建立新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积累了有益经验。
三、推动建立儿童福利制度和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
(一)推动建立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全面建立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扩大儿童福利对象,提升儿童福利水平,是落实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维护儿童基本权益、促进儿童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是着眼国家和民族未来长远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完善我国社会福利制度体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2013年,民政部在江苏昆山、浙江海宁、河南洛宁、深圳等地开展适度普惠性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推动各地本着“适度普惠、分层推进、分类立标、分地立制、分标施保”的原则和要求,在完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扩大儿童福利对象,提升儿童福利水平,探索建立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同时,民政部将积极推动儿童福利立法工作,研究制定《儿童福利条例》,为建立和完善儿童福利制度提供法律政策依据。
(二)推动建立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明确了家庭教育指导和临时监护等政策,规定了撤销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监护资格的措施,也明确了民政部门在未成年人监护方面的兜底责任,为相关部门制定完善困境未成年人监护干预政策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和工作空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将流浪未成年人监护干预问题纳入了政策议程,建立了困境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雏形,应该以国办《意见》为基础,将监护干预的对象从流浪未成年人扩大到整个困境未成年人,为处于监护缺失或监护失当困境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支持性监护指导、补充性监护干预、替代性照料抚育等社会保护服务,帮助困境未成年人过上稳定的生活,预防其受到伤害。民政部按照“制定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政策,建立行政干预和司法干预衔接机制,创新社会保护工作机制”为重点,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干预政策,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
各位领导,同志们,民政部门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与社会发展进步的要求相比,还存在很多不足,尤其是法规不健全、不完善、保障制度不到位、衔接不够、碎片化问题突出。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认真吸收、借鉴这次研讨会各方面的建议和社会各界意见,积极作为、勇于担当,加强政策创制和制度创新力度,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