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11-22 来源:武汉市法学会 责任编辑:
法治是建设幸福武汉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最重要的保障。如何用法治的手段化解社会管理难题,助推幸福武汉建设,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机制,营造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是当下和今后一段时间,武汉面临的主要政治任务和研究领域面临的重要现实课题。为服务武汉市委、市政府的重大战略决策,2011年11月4日,武汉市法学会、武汉市公安局联合举办了以“建设幸福城市,创新社会管理法律问题研究”为主题的第六届“武汉法治论坛”,论坛共收到论文145篇。市领导胡绪鹍、张河洁、郑永新、马旭明、李传德,市老领导王成宇,省法学会领导姚仁安,市委政法委领导,市直政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以及来自市区行政、司法机关、武汉地区高等法学院系等单位或部门共200余人参加了会议,围绕主题从理论和实务层面进行了深入研讨,形成了可资借鉴的理论研究成果。
一、关于法治建设与幸福城市建设、社会管理创新关系的理论探讨
(一)法治建设与幸福城市、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在联系
如何正确认识法治建设与幸福城市、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在联系,与会的领导、专家学者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法学会会长胡绪鹍在论坛上讲话指出:在整个社会管理体制、方式、方法创新、完善的过程中,法治与社会管理创新、幸福城市三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统一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中。在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中,面临尖锐、复杂的社会问题,只有主要通过法律的手段才能有效的化解矛盾,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公正,才能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下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全有序、富足宜居、成果共享的幸福城市。法治建设是幸福城市、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保障;社会管理创新是幸福城市和法治建设的实践载体;幸福城市建设是社会管理创新和法治建设的内在价值追求。
武汉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教授、博导周叶中在主旨发言中,从社会管理的定义入手,深刻分析了我国社会管理面临的观念方面的问题、立法方面的问题和司法方面的问题,阐述了“法治保障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最重要的保障”的重要观点。
市政府法制办朱云仙、陈震、韩慧芳、周凯撰文,论述了法治建设与幸福武汉关系,指出:法治带来幸福,法治本身蕴含善治正义之治幸福之治;法治是建设幸福武汉的重要保障,法治保障“基本权利”、“环境权利”、“诉求权利”、“文化权利”。因此,要积极实施法治武汉建设,促进幸福武汉发展。
(二)发挥法治对建设幸福城市,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保障作用
与会代表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从不同层面、不同视角,探讨了法治对建设幸福城市,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保障作用。周叶中教授从宏观的层面,提出了四个“创新”。第一,以法治理念创新社会管理理念。要从原来的行政一元化的社会管理模式向多元化的社会治理模式转变;从原来的只注重经济发展的唯GDP主义向更加注重社会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理念转变;从传统社会管理中更注重管理控制的理念向更加注重服务的理念转变。在所有理念转变中最重要的是从传统的社会管理的人治理念向法治理念转变。第二,以法律体系创新社会管理体系。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善非常急迫,通过立法的健全完善,可以创新社会管理体系。第三,以法律制度创新社会管理制度。中国的社会管理逐步从由行政控制为主转向以法治为基础的管理和服务为主,对社会管理主体的管理和制约也由道德自律为主转为法律制度约束为主。第四,以法律实施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开展。法治的根本不在于法律的制定,而在于法律的实施。社会管理的创新应伴随着法律的落实和贯彻得到全面的推进。
二、关于法治建设推进幸福城市建设、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践探索
针对社会管理面临信访和群体性事件数量高位运行,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多发高发,公共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服务管理工作有待加强,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服务管理相对滞后,信息网络建设管理任务异常艰巨等社会管理方面面临的主要问题,胡绪鹍会长要求,法学研究者、法律工作者、社会管理执行者,应清醒的认识当前社会发展形势,以化解社会突出矛盾为主线,开展全方位、系统深入地研究,以期回答当前经济社会面临的重大问题。
(一)关于民生民利和公共服务的法治保障问题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民生问题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推进社会建设,要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关于房屋征收管理。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是关系民生民利,从源头防范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手段。市政府法制办彭国元、刘岩撰文,从公众参与、风险评估程序、未经登记建筑问题、司法强拆等方面分析存在的问题,探讨了如何完善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适用的配套制度,即要加强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建议进一步完善征求意见制度和听证制度:征求意见工作全过程通过张贴公告、政府网站和媒体向全社会公布;建立完善的意见回应机制;完善听证程序。在强制搬迁活动中,司法机关应对征收活动进行监督,要明确司法审查内容和标准,创新司法审查形式,确立裁执分离制度等。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范绪渊从科学应对食品药品突发事件的角度,分析了现阶段抓紧应对食品药品突发事件的紧迫性,提出了要增强应对食品药品突发事件的科学性,尤其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负责人,要提高依法处置群体突发事件的能力,并提出“一要赶赴现场,靠前指挥;二是加强组织,应急处置;三是及时汇报,争取指示;四是主动联系媒体,适时公开信息;五是应急处置之后,后续措施要跟上;六是突发事件威胁和危害消除,要积极做好善后、评估与问责”等具体处置措施。关于医疗、就业、社会保障等问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李正新认为,当前我国卫生资源配置问题突现,是造成医疗领域纠纷频发的重要原因,并从“医疗纠纷中罪与非罪的界限”的刑事法学角度,对解决医疗纠纷作了一些有益探索。江岸区法院汤莉莉、洪山区法院顾青,从解决劳动争议入手,对如何具体适用《劳动合同法》,解决加班工资举证责任、时效和计算标准问题,以及如何理解和适用双倍工资罚则等作了研究,提出了依法解决问题的对策。
(二)关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问题
关于当前社会矛盾的性质及化解途经。武汉大学法学院莫洪宪教授认为,当前我们面临的社会矛盾不是社会系统本身的矛盾,是体制内、制度性的非对抗矛盾,不需要通过革命性的变革来解决,而应该在党的领导下,通过构建多元性的矛盾疏导机制、利益表达和利益诉求机制等来避免和解决社会矛盾。关于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湖北警官学院高荣林阐述了理性表达的缺失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之一,提出应对群体性事件最好的策略是预防,即:使宪法司法化,赋予民众真正的理性表达权利;在民众的理性表达受到侵害时给予他们充分及时的司法救济;政府相关部门在审批理性表达时尽量许可,并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以保障民众的理性表达和社会公共安全。关于特殊人群的服务管理。针对近年来精神病人肇事肇祸危及社会稳定和谐的情况,湖北警官学院云山城详尽分析了精神病人肇事肇祸的现状、特点及“监护缺失、法律缺失、防范意识不强、社会责任淡化、缺乏综合治理机制”等原因,提出了“明确责任,整体联动;全面排查,摸清底数;集中救治、分类管控;完善机制,长效建设;加强立法,破解难题”的救治管控措施。关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湖北警官学院袁周斌指出,当前的信访工作理念和思路需要适时做出调整和转变,信访工作机制需要重新设计,并针对当前涉法涉诉信访工作面临的“一味花钱买平安”、“以进京多少论英雄”、“闹得实惠”、“重查轻防”、“只查不奖”、“信访受理相互推诿”六个方面的困境逐个进行分析,提出要树立多种方法解决信访问题的理念和以防为主、查防结合的工作方针,要加强宣传,树立依法上访的观念,注重源头防范,畅通多元化的信访渠道,完善现行进京上访通报制度,健全信访联动机制,加大信访事项终结退出力度等化解之道。关于化解农村社会矛盾。青山区法院陈海波以新洲区汪集街下集村为例,分析了当前农村社会矛盾的四类主要矛盾,即家庭内部矛盾、家庭之间矛盾、村民与村集体的矛盾、农民与外界社会之间的矛盾的特点及发生原因,结合法院实际,提出法院参与农村社会矛盾化解的对策,即要通过构建农村社会矛盾多元化解机制,开展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建立健全司法救助制度,发挥基层人民法庭的作用等方式有效化解农村社会矛盾。
(三)关于司法权威和公信力问题
关于司法困境及突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齐文远教授在《应对中国社会风险的刑事政策选择》一文中,分析了当前中国社会风险存在“总体风险较大且集中,贫富差距扩大、出现两极化社会迹象,国家机关的公信力下降”等具体表现,提出了宽严相济的两极化刑事政策是风险社会的刑事政策选择。硚口法院谢磊、朱道坤分析了我国当前城市转型的社会特征,指出了随之带来的“共同规则缺失的困境”、“司法信任缺失的困境”、“利益多元发展的困境”等司法困境,阐述法院要迎难而上,要从“维护成文规则的统一性、维护裁判的司法权威、维护程序的救济效益、重视民间规则的影响力”四个方面破除困境,使法院工作发挥更大的社会效果。关于发挥司法职能。市检察院刘桃荣认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无论是打击刑事犯罪、查办职务犯罪,还是开展诉讼监督,都是社会建设的重要组织部分。检察机关要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坚持改革创新,提升执法能力;坚持从严治检,改进执法作用,找准定位,发挥职能,助推幸福城市建设。市区两级法院作者认为,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体现就是依法独立行使审判职能,依法秉公办案,以及通过解决执行难等问题来重塑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还有作者认为,司法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最终环节,既要尊重司法权威,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确保司法公正,又要司法为民,实行亲民、便民、利民司法。在社会转型期,要“造法性”地开展能动司法,认真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弥合法律规定和社会现实之间的矛盾。
(四)关于依法行政问题
依法行政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关键环节,行政机关担负着80%以上法律、法规的实施任务。论坛上,来自政府各职能部门的代表发表了在建设幸福城市,创新社会管理中依法行政的观点和看法,尤其是探讨了适应现代城市发展的法治化管理手段问题。关于行政管理信息化问题。市政府法制办倪子林、胡太荣、陈震认为,幸福的城市要靠人性化艺术手段和数字化现代高科技手段进行管理,提出要创新行政管理模式,建立行政管理电子政务信息共享联动监督机制。文章提出的,要建立高效的统一共享平台、建立健全线上线下统一协调机构和城市管理监督考核制度、完善相关的法规规章制度等多项举措,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关于微博问政。微博问政是本届论坛上一个颇受关注的话题,市委党校石诚分析了官方微博遇到的互动性不强、官方“被动微博”及微博管理混乱等主要问题,提出要保障官民微博沟通之路的畅通,必须做好抢占制高点、政务公开、科学引导、加强自律四个方面的工作。市公安局李瑞丽从公安微博的角度,探索了通过公安微博形式树立公安形象、构建社会面防控体系、促进和谐警民关系等方面的问题,提出了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正规化建设、建立长效机制的建议。关于转变行政执法方式。基于服务型立法、公正执法理念的深入发展,如何转变和创新执法方式也是一项需要作深入研究的课题。市工商管理局孟超、余林洁从近两年工商执法实践得出,行政指导在工商管理过程中普遍适用,有力地促进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理念的转变和监管方式的创新。实施行政指导必须遵循合法、合理、灵活、公开、自愿的基本原则,要通过立法把行政指导纳入法律规范的范围,并对实施行政指导的实施前提、实施程序进行了制度设计。不仅对工商行政管理,对其他各行各业进行依法管理也具有借鉴意义。
论坛还对社区矫正工作、法律援助工作、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行政等作了专题研究。
(五)关于环境保护法治化问题
“GDP”高速发展,直接导致自然资源过度消耗、城市环境的污染、市民幸福指数下降,环境问题成为社会管理的重要领域和对象。本届论坛上,多位作者就环境保护法治化撰文,视角独特。从环境正义的角度。武汉大学法学院吴宇从环境正义的角度——邻避现象发表了他的见解,指出了邻避效应下固体废物处置的法律困局,即公众参与环境决策机制的缺陷及补偿机制的欠缺,提出要确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完善补偿和回馈机制——设置救济机制——寻找替代方案的解决固体废物处置邻避效应困境的法律应对策略。文章得出,对固体废物进行循环利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才是正确解决我国环境资源问题的根本出路。从环保制度创新的角度。市环保局刘文洁结合湖北省情、武汉市情,及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现状,指出应当积极探索财政税收制度、政府责任制度、违法成本制度、排污标准制度四个方面的制度创新。深入推进环保制度创新,要在发扬传统,充分吸取前人智慧的基础上,寻求在“税收体制绿色化”、“先行先试”、“公共环境产权化”三个方面的率先突破。从污染防治管理机制的角度。针对油烟、噪声、大气污染等群众投诉的热点、城市管理的难点,市环保局朱本礼、樊巍提出了防治工作的具体措施,建议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包括:完善执法依据,服务项目要合理规划、科学布局,借助舆论监督、通过环境宣教和道德建设发挥作用,依靠和发挥基层组织的积极性和社区自治作用,确立环境执法统一监管体系等。从环境立法设计的角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高利红教授认为,社会管理既要看横向的政府和社会的关系,也要看纵向的层级之间的关系,这个关系以及所涉及的利益是我们以前在环境保护中比较忽略的。环境到底是谁的环境,地方、基层政府在开发建设中生态破坏如何补偿,当地的老百姓对居住周围的环境有没有优先的发言权利或者使用权利等等,涉及到上述主体的权利都应在现有的法律机制里面得到充分表达。
(六)关于建立社会管理创新政策法律体制问题
目前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但社会管理领域的法制建设相对滞后,针对社会管理领域存在的亟需填补的立法空白,论坛作了有益的探索。关于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市人大常委会庞少华、吴乐认为,积极探索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形式,推进民主立法,对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具有重要意义。进一步扩大公众参与地方立法,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地方立法的专业化与民主化的关系、参与对象的广泛性与针对性的关系、扩大公众参与和提高参与实效的关系;完善好四种制度: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法律制度、立法信息公开制度、立法意见反馈制度、立法听证制度。关于非政府组织问题研究。非政府组织作为社会组织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政府、企业共同构成现代社会结构的三大支柱,也是社会管理的主体之一。市委政法委周罡对社会管理中的非政府组织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分析了我国非政府组织发展存在的社会环境问题、制度法律环境问题、管理体制问题及非政府组织自身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培育非政府组织的对策:要营造有利于非政府组织发展的宏观社会环境,完善非政府组织的制度法律环境,建立健全非政府组织的管理、监督、评价等相关制度体系,完善非政府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组织体系、规章制度等,提高其自我组织能力。关于网络社会诚信机制的立法构建。网络以其破竹之势,在短短几年内给传统社会注入了新的活力,与此同时,一系列现实问题接踵而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王永强、李姗认为,诚信机制是当前构建和谐网络社会途径的不二之选,完善而科学的网络社会诚信机制立法是关键。现阶段,网络社会诚信机制立法远远落后于网络经济和社会现实的发展和需要,多数网络立法层级低、效力有限,立法内容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由此,提出了网络社会诚信机制的立法构建:以“强制性条款和激励性条款相结合、技术本体立法与规范监管立法同举、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为原则,结合实际修改与完善现有法律、法规,网络实名认证制度要做进一步的立法化升华,同时构建网络行业自律监管机制。关于网络社会诚信机制的探讨,也引发了与会者对整个社会诚信问题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