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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环渤海区域法治论坛”会议综述

时间:2011-10-27   来源:  责任编辑:admin

        2008年11月12日至13日,由河北省法学会主办的第三届“环渤海区域法治论坛”在石家庄市植物园会议中心召开。来自七省市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政府及实务部门的110名专家学者参加了论坛。本届论坛我们共收到论文121篇,论坛的主题为“加强环渤海区域法治协作,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与会专家学者围绕论坛主题,从多个角度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讨,现将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环渤海区域发展宏观机制法律问题 
        发展区域经济是经济快速发展的路径之一。环渤海地区拥有独厚的发展优势,进入21世纪以来,环渤海经济圈的重要性逐渐突显出来,被认为是继长三角和珠三角之后的我国经济增长的“第三极”,也被人们视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三驾马车”之一。因为这里有着明显的资源和交通优势,人力资源丰富,工业基础设施发达,自然条件良好。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环渤海经济区一体化的进程比较缓慢,发展相对滞后,其根本原因是缺乏宏观调控法律机制。目前在环渤海区域经济的宏观调控方面,中央宏观调控能力较弱,区际协调机制乏力,仅仅依靠以往的会议协商、合作声明等非制度化的方式,难以对地方政府形成有效约束。因此,不少学者强调只有建立和完善区域经济宏观调控的长效法律机制,将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纳入法制的轨道,才能切实推进环渤海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
        如何建立环渤海区域经济宏观调控法律机制?有学者提出以下设想:1、建立健全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应当制定《环渤海区域经济开发法》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法》,对区域经济发展的目标、管理体制、调控组织和调控原则以及在宏观调控中中央和地方的权限划分等问题加以具体规定。2、建立环渤海区域经济发展宏观协调机构,在联席会议机制的基础上,组建“环渤海区域开发委员会”。3、完善以联席会议机制为基础的行政契约制度。4、建立“环渤海区域经济发展咨询评估中心”等宏观决策咨询评估机构,对各类联席会议办事机构和行业组织的行政契约、地方性法规、规章或重大决策措施提供咨询评估,为决策提供参考。5、完善转移支付和利益补偿机制。
        同时,有学者建议建立政府经济协调行为的环境评估制度,建立健全对各种协调制度本身的规划与审查机制,以便在具体制度建设层面落实区域经济宏观协调发展规划。
        二、地方政府协调与合作法律问题
        区域法制协作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地方政府在区域协调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如何把地方政府合作的行政行为法制化;如何使地方政府的协调与合作继续深化,并纳入法制轨道,用法制促进协调,是值得关注的课题。目前,受地方行政区划体制的限制,地方条块分割现象较为严重,这是阻碍区域经济发展的又一突出问题。许多学者认为,目前在这方面需要研究解决的主要法律问题有:1、政府协作的法制途径是什么?2、地方利益冲突的领域和范围是什么?地方利益的自主性、独立性与合理性如何解决?3、区域利益冲突下的制度安排如何构建?4、在立法信息的沟通、立法规划的互相参考借鉴、立法技术规范的共享等方面如何做到常规化?5、利益相关的各地重大事项的法律规范如何统一、协调机制怎样建立?
        有学者认为,政府协作与合作,可借鉴美国的州际协定和欧盟一体化进程中的许多具体协调制度,政府法制协作的思路应是:制定环渤海区域地方政府协议和法制合作协议;同时进一步完善政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长效信息交流机制;建立合理的协作模式等。
       同时也有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观点,认为地方政府之间协调需要成立区域政府,来管理区际之间存在一些公共事务,有效提供公共服务。
        三、区域合作中的法律冲突与协调 
        区域经济的一体化发展,必须要由一体化的法制架构来支撑,由于各地区在政策、体制、机制、观念等多方面存在差异,各种利益关系错综复杂,造成了各种法律冲突。其中最为突出的是:行政区划和经济区划不吻合,导致严重的地方保护和市场割据,阻碍了商品、资本等要素的自由流通,进而导致一系列的法律冲突。如何减少环渤海区域的法律冲突,为区域经济一体化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成为亟待探讨和解决的问题。有学者认为在环渤海区域合作进程中,反映在法制层面上的区域矛盾冲突,主要表现为:1,由于实施行政区划而非经济区划致使各地区的政策法规不尽相同,引发地方保护、贸易壁垒加剧;2,由于原本作为指导和保障区域发展的市场规划和法律政策,在实施过程中被执行者所利用,成为其寻租的手段。3、立法方面的法律冲突,包括下位法与上位法之间的冲突,同位法之间的冲突。4、司法方面的法律冲突,如在涉及管辖权时,处于地方利益的考虑会产生权利的争夺和推诿;在涉及审判时,会产生法律选择和适用倾向于本地当事人;在涉及执行时,会产生对本地区人的偏袒和对地区外人的不公等。
        也有学者指出立法冲突是最主要的冲突,包括立法的纵向冲突,立法的横向冲突,立法程序的法律冲突。
        如何建立有效的法制协作机制?不少学者指出,1、法制协调需要法制政府,政府既要协调好四省两市区域经济的发展,不致于造成“吃饭财政”,又要使管理者受到法制监督。2、法制协调需要区域经济法制协调机构,在环渤海经济区域内建立一个区域法律协调机构,使各地立法在基本原则、价值目标及具体规范上保持协调,消除环渤海区域合作中的显著冲突和矛盾。3、法制协调需要建立政府联动机制,缔结政府间行政契约。
        也有学者建议,在环渤海区域建立跨部门、跨行政区划的区域合作机构和制度,建立环渤海区域合作协调委员会;建立四省两市一区行政首长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各省相关人员参加的政府秘书长会议制度;健全司法协作机制,统一司法标准;强化执法衔接,相互协助,联合执法;建立联合打击制度。
        有学者认为环渤海地区法院委托执行模式存在以下问题:委托执行权力配置不合理;委托执行过程缺乏有效的执行监督。建议合理配置环渤海地区法院委托执行权;强化环渤海地区法院委托执行的监督。
        四、行业协会在区域合作中的特殊作用及其立法完善
        在区际经济合作过程中,通过行业协会来解决区际经济合作各方的矛盾,已经作为前沿性课题被提上日程。在本次论坛上,不少学者结合环渤海区域行业协会的实际情况,进行了深入透彻的探讨。
        在市场经济发展比较完善的国家,公共产品的提供很大一部分是由民间性质的行业协会来完成的,如台湾地区的农民协会和美国的律师协会,发挥了政府不能替代的作用。学者们对行业协会在区域合作中能发挥什么样的作用进行了探讨,在政府和市场之间存在一个“中间地带”,正好为行业协会发挥弥补政府规制和市场调节不足留下了空间。有学者对行业协会进行了实证分析,指出行业协会是区域合作的第二平台,其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为区域内行业企业服务,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例如,代表或支持企业进行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代表企业与政府沟通,纠正政府工作偏失。2、引导企业知识产权利用战略,警示企业保护自己知识产权,积极支持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诉讼。3、行业自律和行业协调。4、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行业协会可在协调产业布局,防止重复建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对于行业协会存在的问题,学者们指出行业协会主要面临以下问题:有关行业协会的相关立法滞后;多数行业协会的官办色彩浓厚,行业协会与政府主管部门的关系不清;行业协会的代表性不广泛,无法代表本行业多数企业的利益;企业对行业协会的认同度低,行业协会公信力不高。政府职能的越位和错位,对行业协会既鼓励又限制的态度限制了行业协会作用的发挥。学者们普遍认为目前行业协会发展存在的最大问题是法制不完善,缺少相关的立法。
        如何完善行业协会的法制?有学者主张应尽快出台《行业协会法》,制定《社会组织法》,从法律层面上,全方位系统地规范行业协会的发展。修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取消政府对社团的“双重管理模式”。打破行政区划的限制,允许跨地区组建行业协会,并采取竞争的机制,将促进行业协会增强自我能力建设,强化自身功能,为成员提供更好的服务。
        同时有学者强调行业协会法律法规应是涉及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地方性法规的多层次综合性法律体系,以《行业协会法》为核心形成行业协会法律体系是目前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只有行业协会法制完善,行业协会应有职能才能更好发挥,官办行业协会转型才能最终得以解决。
         五、区域自然资源合理使用及生态补偿
        区域生态安全与资源开发利用是环渤海地区经济协调发展的一对主要矛盾,这对矛盾的协调状况影响着整个环渤海地区的发展。有学者指出必须首先对环渤海区域生态安全的内在要求和其在法律上的反应做出整体、全面和细致的分析,通过法律关系的框架建立起来。与此同时,还要从实践的层面,对环渤海区域生态安全与资源利用的关系进行总体设计,为解决实际问题寻找制度通道。有学者认为,目前的主要问题在于:1、环渤海区域的资源配置方式依然是以传统的行政调控为主,市场机制的作用远未得到发挥,资源供给地的利益被严重忽视。2、现有的资源利用补偿机制没有考虑资源的环境与生态价值,使得资源供给地的环境与生态利益受到损害。3、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缺乏必要的利益协调机制。
        如何解决目前的问题,有学者指出必须以环境资源法治建设为基础,构筑全面、公平、有序的法治保障,其中包括:1、以资源可持续利用为基础的资源开发机制。2、以利益分享为宗旨的资源生态补偿机制。3、以良性互动为目标的区域经济协调机制。
        有学者从我国矿产资源的利用现状出发,通过分析矿业权有偿开采制度的相关理论,提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对矿产资源进行资产化管理,依法实施资源有偿开采制度,实现矿产资源的开采制度由资源管理型向资产管理型转变,改变以往无偿使用矿产资源的状态,建立完善的矿产资源的有偿开采制度,制定与世界通行的矿业权流转和取得标准,明确矿业权人的义务,维护国家资源所有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海域是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同时也是其他自然资源的载体。有学者对海域物权进行了深入的理论思考,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认为及时形成和建立以海域物权为中心、市场交易规则和相关管理规范为主干的海域法律制度,将成为对海域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的前提条件与根本保障。
        本次论坛上,生态补偿问题引起了广泛的探讨,学者们普遍认为实行生态补偿制度有利于扭转这种失衡现象。有些学者在探析生态补偿制度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生态补偿的法制途径,认为,须确立生态补偿制度的宪法地位;明确资源所有权,加大保护力度;确定补偿法律关系主体,具体补偿内容;科学界定补偿标准;完善管理体制,拓宽资金渠道;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强化执法手段。
        有学者建议把“生态补偿”改称“生态共建”。京津冀三方共享一个生态环境,由三方共同建设,共同维护,这样的提法既合情合理,又容易被各方接受。当然,在具体操作上还要多想些办法,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
        有学者建议,在目前环境保护补偿立法背景下,应当由京津冀区域设立共同的协调机构,由三地政府在协商的基础上对区际环境保护补偿的主体、模式、标准以及相关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进行规范;将一些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环境政策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依法加以保障。
        如何对自然资源的实行保护型开发,把环保放在重要地位,在区域经济开发中实行绿色开发,也是本次论坛讨论的一个重要问题。学者们认为,环渤海区域生态环境问题形势严峻:近岸海域污染日趋严重;渤海湾生态系统处于亚健康状态;海洋生态环境恶化,海洋生物种类明显减少;地下水开采严重超量,水资源严重短缺;废水、废气、废渣不经有效达标治理的大量排放,破坏了整体环境的自然形态,使渤海水域遭到污染。为此,学者们指出要实行绿色政策,建立绿色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保护和优化生态系统就是保护和优化生产力。有学者建议建立政策协调机制;完善区域环境法律体系;健全环渤海区域环境监测网络;建立环渤海区域的生态补偿机制;出台环渤海区域生态补偿法;建立以流域为基础的流域协调管理体制。从而保护环渤海经济圈的环境,使环渤海经济圈的环境能得到可持续发展。
        也有学者对防治土地退化、湿地保护,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等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给我们带来了新的思考。
        综观本届环渤海区域法治论坛,学者们对“加强环渤海区域法治协作,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问题提出了许多新的观点,为论坛带来了不少有深度和有价值的文章。这无疑有利于环渤海区域法治的协调发展,也有利于推进环渤海区域经济一体化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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