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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2年学术年会综述

时间:2012-09-06   来源:山东省法学会  责任编辑:

  2012年5月11日至13日,山东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2年学术年会在新泰召开。本次年会的主题为“‘蓝黄’经济区建设的法制保障研究”,来自中国海洋大学、清华大学、中国地质大学、天津财经大学、山东科技大学、山东理工大学、山东政法学院及美国维拉诺瓦大学的专家学者共50余人进行了研讨交流。会议研讨情况综述如下:

  一、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办公室规划处负责同志作了题为《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面临的机遇与挑战》的报告。报告认为,当前经济发展迅速与人口膨胀、资源匮乏的现实存在冲突,应充分发挥海洋资源优势,并给出了山东省发展海洋经济的几点对策:一是科学开发,坚持可持续发展,重视海岛资源的开发利用,强化法制建设;二是优化产业结构,调整一二三产业在海洋经济中的比重;三是提升海洋服务业,比如海洋旅游、海洋运输、海洋文化等。虽然蓝色经济不等同于海洋经济,海洋经济不是蓝色经济的全部,但是可以说没有海洋经济就没有蓝色经济,所以发展海洋经济对于建设蓝色经济区意义重大。

  二、山东省环境保护形势与政策分析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政策法规处负责同志作了题为《我省环境保护形势与政策分析》的报告。报告指出,尽管全省环境保护取得积极进展,但是“十二五”污染减排任务仍十分艰巨,形势不容乐观:一是环境质量远不能满足需求;二是环境风险进一步加大;三是环境信访事件呈上升趋势。“十二五”污染减排的总体思路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把污染减排指标作为倒闭机制,促进在转方式调结构上迈出实质性步伐,抓好调结构、控新增、减存量三篇文章,采取污染减排八项举措等。

  三、我国移动源污染防治制度的完善

  有学者指出,我国移动源污染的防治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缺乏对非道路移动源污染的防治;第二,缺乏对特定区域,尤其是跨省域的移动源污染防治的规定,对于不同地区可否适用不同标准无明确规定,对省际间合作也无明确规定;第三,缺乏对移动源的召回机制。据此提出的对移动源污染防治制度建设的构想包括:第一,扩展移动源污染防治对象的范围。移动源污染防治对象应包括道路移动源和非道路移动源;第二,应实施有差别的移动源区域防治制度,尤其需要体现城乡差别;第三,建立排污缺陷移动源召回制度。

  四、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中政府主导作用的原因与表现

  有学者撰文阐述了在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中政府主导作用的原因与表现的问题:第一,政府要行使好自然资源生态价值的管理权;第二,政府要行使好自然资源经济价值所有权;第三,政府要培育和监管有关自然资源经济价值的市场;第四,政府要采取措施调动私人保护自然资源生态价值的主动积极性,并监管好私人手中的自然资源经济价值的所有权。

  会议还就其他专题进行了分组讨论,分别是:“蓝黄”经济区建设中的法律问题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法》修订相关问题研究;中国环境法制建设基本理论问题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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