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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法学会关于金融强省建设与金融法治环境的建议

时间:2012-12-04   来源:广东省法学会  责任编辑:

  10月20日,广东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首届“中国•南方金融法治论坛”在广东金融学院隆重举行。全国政协法制与社会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穹,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程信和教授,广东省法学会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陈瑞光,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兼广东金融学会金融法专业委员会理事长李丹儿等领导出席。成立大会由省法学会副秘书长薛晓光主持。230多名来自省内外金融实务界与理论界的专家学者围绕“金融强省建设与金融法治环境”主题,以金融法基本问题、金融业务与金融监管法律问题、金融纠纷与金融犯罪法律问题、电子商务与民间金融法律问题、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等议题展开探讨。现将观点建议汇总摘要如下:

  一、广东亟需成立金融纠纷调解中心

  (一)成立的必要性

  1.金融诉讼激增急需调解减负。广东每年审理的金融案件约6万件。广州市基层法院的金融案件近五年收案数平均13544件。2009年-2011年佛山市共受理一审金融纠纷案件18901件,涉案金额146.35亿元,受理案件数逐年上升。大部分案件以判决方式结案。随着金融强省建设加速,金融纠纷激增。如果不通过调解等方式将案件分流,而一味通过诉讼解决,法院将不堪重负。

  2.维护社会稳定亟需调解前置。金融案件数量多、类型新、金额大,而且涵盖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期货、票据、借贷等各个领域。此类案件处理不当,往往会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如果通过法院判决,只考虑事实和法律,而不顾及其他社会因素,可能引起社会混乱;许多案件是由于当事人对金融法律和事实缺乏了解或误解而引起的,如果通过“金融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在事实和法律的框架内,平衡各方利益,很多事情可以得到妥善解决。

  3.金融案件专业性强需要专家调解。金融案件既涉及法律知识,也需金融法知识。聘请专家调解将是较佳选择。而且金融创新不断,一些金融纠纷处理没有具体法规可依,专家可以根据法理和事实综合考虑,调解可能比诉讼更合适。

  4.境内外纷纷设立金融纠纷调解机构

  今年来,美国、英国及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区成立了金融纠纷调解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设立了证券纠纷调解中心。北京银行业协会设立了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境内外类似机构的设立,进一步彰显了设立金融纠纷调解中心的必要性。作为金融强省、金融纠纷大省以及许多金融纠纷肇始之地,广东设立金融纠纷调解中心更加必要,且更加迫切。

  (二)成立的可行性

  1.金融强省建设战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金融强省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金融强省建设的号角已经吹响,广东的金融业将迅猛发展,金融纠纷将大幅增加。这为调解中心的成立提供了必要性,也为中心的成立和发展提供了可能性。今后将有大量的金融纠纷需要中心调解,中心将会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存在和发展。

  2.成熟的诉前联调机制提供了强大的制度保障。各级党委和政府非常重视运用诉前联调机制。经过多年的发展,这一机制日臻成熟,在止纷息讼方面发挥了诉讼所无法比拟的作用。金融纠纷调解可纳入至这一制度框架内,对其调解可充分利用但又必须高于诉前联调机制。

  3.省金融法研究会的成立提供了充足的智力支持。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第一届理事会共有200多名理事,包括著名金融法学专家和实务界人士,涵盖了高校、法院、检察院、法制办、政法委、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律所、金融企业、实业界。许多理事在其专业领域堪称专家,可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调解金融纠纷。

  4. 良好的法治环境提供了文化支撑。广东长期致力于文化大省的建设,而文化包括法律文化。经过积淀,广东的法律文化底蕴日趋深厚,广东人的法律意识较强。与全国大部分省份相比,广东的法治环境较理想。这为调解的自愿执行提供了可能。

  5.境内外金融纠纷调解机构提供了先例。近几年,境内外纷纷设立金融纠纷调解机构,积累了一些可资借鉴的经验,也有值得反省的教训。广东设立金融纠纷调解中心有先例可循,可少走弯路。

  (三)制度设计

  1.调解范围。目前,大部分的金融纠纷调解机构只调解银行、保险、证券等某一方面的纠纷,如香港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只调解证券纠纷,北京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只调解银行纠纷。而英国金融督察服务有限公司整合保险业督察员、银行业督察员、投资者督察员等8个金融业督查组织对金融消费争议的处理职责。广东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可借鉴此做法,将可调解纠纷的范围扩大到银行、保险、证券等所有金融行业。

  2.组织者。可由广东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牵头,联合政法委、法院、金融办、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金融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广东金融学会等组织,共同组成一个由各方参加的领导小组和工作委员会。

  3.调解费用。香港金融纠纷调解中心的做法是,前三年的费用由政府负责,以后的费用由证券公司负责。申请人只需交纳很少的费用。广东也可借鉴香港的做法,政府承担一部分费用,由金融行业协会承担大部分费用。而金融行业协会交纳的费用来自于金融企业。

  4.调解员。调解员必须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可从法学界和金融界选拔,理论和实务界兼顾。调解员必须公正调解。德高望重且专业知识丰富者优先选用。可准备调解员名册,供申请人选择。可参照仲裁的做法,由3名调解员组成,由双方申请人各选1名调解员,第3名调解员由双方共同选定。

  5.调解效力。调解协议最好能通过法院的绿色通道得到有管辖权的法院确认。确认之后,调解中心的调解协议上升到有法律约束力的法院调解协议。通过此种方式解决纠纷,法院省时省力。

  6.规章制度

  金融调解中心应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来规范调解行为,如《调解规则》、《调解员选任制度》。

  二、广东宜设立专门的金融审判庭

  (一)广东设立金融审判庭的必要性

  1.金融审判专业性强。银行、保险、证券等案件都具有极强的专业性,需要有专业的审判人员审理,才能获得最佳的效果。

  2.金融案件数量多。2011年广州市中院全年金融类案件收案数已经从2007年的555件上升至989件。超过了上海两个中院金融审判庭的案件数。金融类案件占商事案件收案比率也从2007年的23.3%上升至33.8%。佛山市中院2009至2011年三年全市法院金融纠纷收案数分别为5439、5812、7650件。其中在2009年、2011年金融纠纷案件都出现了较大的增长,上升幅度分别达到27.08%和31.62%。大部分案件以判决方式结案。

  3.现有审判机构设置不合理。浙江上海等地已率先设立金融审判庭。广东尚无一个专门的金融审判庭,大多数法院并未将金融审判与普通商事审判加以区分。这种机构设置引发了一系列弊端。一是引发裁判尺度不统一;二是导致金融审判水平低下;三是造成对外交流渠道不通畅。

  (二)广东设立金融审判庭的可行性

  1.社会公众接受能力强。广东包容、开放的城市性格决定了金融审判庭的设立容易得到公众的支持,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2.法制繁荣程度高。广东汇聚了全国各法学知名院校法学毕业生。广东目前拥有在册登记法律服务机构数、法律服务人员数、审判人员数均位列全国前茅。

  3.在先范例可借鉴性强。2008年11月13日,全国首家金融审判庭在上海浦东法院成立;同年12月30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也成立了金融审判庭。此后,北京、天津、重庆、沈阳、郑州等地的法院根据各地实际相继设立了金融审判庭。

  (三)广东设立金融审判庭的具体设想

  1.金融审判庭职能定位。金融审判庭将履行以下两项职能:一是司法职能;二是参与社会管理职能。

  2.金融审判庭工作机制

  (1)人员选拔。人员选拔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法官选拔。可以参考上海金融法庭经验,与金融法学研究会和高校合作,选拔熟悉民商法、经济法的法官进行金融专业知识培训,培训后考核上岗。另一部分是专家陪审员选拔。可借鉴上海等地的做法,组建由金融管理部门、高等院校金融法律专家、学者组成的金融审判专业陪审员队伍,成立金融审判专家咨询库,并探索建立具备一定资质的金融从业人员在金融案件审判中的专家证人制度。

  (2)机构设置。在市两级法院增设金融审判庭。设置三至四个合议庭,按案件性质进行专业分工,不同合议庭分管辖区内相应金融案件。同时专门设置一个独立廉政监察合议庭。

  (3)合议机制。借鉴上海、温州等地做法,由法官及专家陪审员共同组成金融审判合议庭。各合议庭成员地位平等。专家主要负责涉及金融专业问题的审查,特定法律、规则的查找,相关经济、社会规则的解释,政府监管部门对涉案行业问题的意见等,而法官主要负责证据与事实的判断、法律的适用等问题。

  3.金融审判人员考核培训机制。一是与金融法学研究会和高校及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互助交流活动。定期选拔法官参与金融培训项目,并邀请高校专家、企业高管前往法院讲述金融专业知识;二是形成金融审判交流常设机制。在各级法院金融审判庭之间定期开展文化沙龙、知识竞赛等活动,探讨金融审判热点、分享金融审判经验;三是增加考核内容。在金融审判人员评级、晋升、考核时增加金融类基础知识考试,以此作为评先、评优的参考标准之一。

  三、金融强省建设需金融法治推动

  广东省金融制度改革进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支持金融创新的法律制度严重滞后,缺乏金融市场基础性法律制度;第二,金融机构依法经营监督部门的执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第三,对合法金融活动的司法保障环境也有待提高,打击违法金融活动力度需加强。建议通过以下几方面推动我省金融法治进程:

  1.深入研究、大胆探索、率先制定适应金融强省需要的一些金融地方性法规,并同步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公开、公平、透明的市场交易规则。

  2.率先研究制定地方性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汽车金融、货币经济、消费金融等小型金融机构的行为规范制度。

  3.研究降低门槛、清晰准入条件、完善后续监管措施、清理玻璃门政策,将鼓励与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政策法制化。

  4.为开发跨机构、跨市场、跨领域的金融业务制定一些专门的地方性法规。

  5.加快发展农村特点的新兴金融机构组织和以服务农村为主的中小金融机构,并对之进行专门立法。

  6.加快对广州南沙、深圳前海、珠海横琴新区等区域在金融方面的先行先试。

  7.尽快研究制定电子支付条例和虚拟货币管理规定。

  8.对担保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做出补充性的规定,促进知识产权和科技保险业务的试点开启。

  9.促进个人理财与消费等金融业务的发展,对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做出一系列的调整。

  10.坚持利用和保护同步推进原则,制定一些规范以推动企业与个人对信用信息的有效使用。

  11.率先完成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制度。

  12.提高监管水平,创新监管方法,提高金融机构的自觉性。

  13.提高金融案件的审理水平与效率。

  14.开展金融创新法律制度的研究,努力培养适应金融创新需要的高端复合型金融法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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