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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中游城市群首届法治论坛综述

时间:2013-11-18   来源:武汉市法学会  责任编辑:

  为呼应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战略,发挥法治在全面推动长江中游城市群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过程中的保障作用,2013年10月22日,由武汉市委政法委、市法学会倡议并主办,长沙、合肥、南昌三市法学会联合承办的长江中游城市群首届法治论坛在武汉成功召开。中国法学会党组副书记、常务副会长刘飏专程莅临论坛指导,强调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用“法治梦”助推“中国梦”;要在区域和城市改革发展中增加法治的含量、法治的分量,使法治真正成为一个区域,一个城市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武汉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胡曙光出席论坛并致辞,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法学会会长胡绪鹍主持论坛。

  论坛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法治保障”为主题,共收到论文169篇。围绕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的法治保障、四城市的立法互动、区域各地法治政府建设、司法协作和法治环境、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探讨,具有高端性、前瞻性和务实性。现将论坛的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城市群经济社会发展法治保障应有整体设计

  用法治保障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是论坛与会人员的共识。有作者提出总体构想:以经济社会合作的目标和重点内容为导向,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兼顾各地实际情况,通过协作方式逐步建立和完善合作区域法律、法规及政策体系,加强区域法治建设;建立执法、司法协作机制,提高司法正义和司法效率;建立管用有效的监督机制;在顶层设计方面,“中三角”各城市可达成《长江中游城市群法治协作框架协议》,明确法治协作的主要原则、基本内容和主要协作方式及推进法律、法规、政策落实的责任等。

  关于加强长江中游城市群经济协作的法治保障应考虑的重点问题:一要努力建构有利于长江中游城市群协调发展的普适性法制体系。积极争取国家尽快出台支持长江中游城市群协调发展的专门法律,以法律形式将城市群经济协作的管理机构、议事规程、权利义务、利益分享、责任承担等固定下来。二要探索建立权威、独立的长江中游城市群区域协调管理机构。在中央层面成立隶属于国家发改委的内设型区域协调机构,地方层面建立联席会、协调会等合作机制。三要积极推进城市群内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经济法治协作。建立一种积极促进区域经济互动、加强紧密合作,具有利益妥协和调整功能的法治协作平台。

  “中三角”所涉城市之间相互竞争,却又不相隶属,是“中三角”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学者创造性提出“共商互保”这一法治发展战略构想,即各城市通过议定的程序、方式,共同商议形成一个法治发展框架协议,提出各城市发展需要达到的法治基本要求;各城市在执行“共商”制定的规则时,互相担保,根据“共商”结果进行框架内的调整,从而提升“共商”产生的框架协议的执行力度。“共商互保”有三个具体方式,包括经济方面的“共商互保”、政治方面的“共商互保”、法治方面的“共商互保”。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长江中游城市群协同发展的共同目标,如何用法治保障小康社会的全面建成,也是与会人员讨论的重点。有学者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法治目标归纳为“一体四翼”的法治体系。“一体”即“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四翼”即通过完善民主政治确保“人民民主不断扩大”,“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

  二、立法协作是长江中游城市群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础

  在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长江中游城市群存在的诸多制度障碍已成为一体化进程中的“瓶颈”。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加强长江中游城市群之间的法制建设,让法制成为长江中游经济带的根本保障和核心动力。制约政府权力和规范区域关系是区域法制建设的着力点,区域立法协作和区域协调发展机制建设,是区域法制建设的重要路径。

  城市群如何有效开展立法协作,有学者提出建议:一是设立长江中游城市群统一的立法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各地地方立法,监督各地的法规执行,调研各地法规实施情况。让政府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参与立法,减少“执法难”问题。二是定期举行长江中游城市群法学论坛,进行针对性研究和交流。三是清理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有违区域合作精神的法规规章,保证清理活动的一致性。四是创新推进地方立法相互听证制度,鼓励长江中游地区相关省、市的公众参与法律法规评价。五是各省、市立法机构要积极争取和协助中央立法机构制定《促进长江中游城市群一体化条例》。

  关于协作立法的重点内容,有学者指出:一是短期内,尽快清理直接或间接对区域内产品、人员、资本、服务等生产要素自由流通构成限制或障碍的规定。二是着眼中长期立法规划,协商制定有关基础设施建设、产业结构布局、区域市场发展等涉及区域内相关城市共同发展的法律政策。三是在地方设定许可的事项、条件、程序,地方价格管制的范围,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和标准,地方技术标准等方面要相互统一。

  在官方立法协作之外,有学者建议要培育和扶植区域性行业协会,通过它们制定的区域行业发展规划和市场规则,以市场力量打破区域经济的行政割据,促进区域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和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三、司法协作和司法公信力建设是长江中游城市群优化法治环境的必然要求

  有作者建议区域内法院之间应在更广阔的范围内开展司法协作,具体内容包括:一是送达协助,建立司法文书异地委托送达机制;二是调查取证协助;三是保全协助;四是执行协助,建立统一规范的委托执行手续;五是司法警务协助,建立区域警务联动机制;六是案件管辖协助,区域内法院可以对案件管辖问题达成协议;七是建立司法鉴定机构共享机制,统一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的准入资格,整合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和监督资源;八是代为采取某些民事强制措施;九是代为调解。当事人在受托法院所在地的,委托当事人所在地法院代为调解;十是统一区域司法标准。共同制定发布有关规范性意见或操作规则,建立区域法院案例参考机制;十一是建立工作交流机制;十二是信息共享机制。

  关于长江中游城市群的检务合作方面,有作者建议: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检务协作要始终围绕增强法律监督能力展开。一是建立对侦查、审判监督和行政执法监督的协作机制;二是建立对跨区域犯罪联合惩治的协作机制;三是建立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中执行检察职能的协作机制。区域经济一体化检务协作的重点,是在法律政策界限、知识产权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和环境保护以及信用与法治建设上取得共识与突破。

  关于司法公信力建设,有作者建议司法工作要创新三项机制:一是推行释法说理机制。加强对司法过程与结果的理由分析、阐述及说明。二是加强与民众的沟通机制。大力推行“阳光司法”,将司法公开与办案管理制度、内外监督制约机制等有机结合。强化司法活动当中的司法民主,实现司法机关与媒体和公众的良性互动。三是完善司法考评机制。做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质量状况的宏观评估与微观鉴定,不同环节案件质量评价的目标、尺度的辩证统一。有作者建议构建新媒体时代司法公开机制,包括司法信息公开基本制度和网络舆情监测研判机制;网络舆论理性回应和正面引导机制;司法公正对网络舆论的依法吸纳机制。

  司法公正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基础。有作者指出司法改革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佳路径选择。司法改革不能一位崇尚国外司法制度的简单移植,必须从我国实情出发,使被移植的司法制度与我国正在稳健推进法制建设中的司法体系融为一体,实现共融和发展。司法改革的整体推进要重视对改革规律、改革路径和改革方法的探索。

  四、法治政府建设是长江中游城市群法治建设的中心环节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法治政府基本建成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有作者用“有限政府”、“服务政府”、“阳光政府”、“诚信政府、”“效能政府”、“责任政府”,进一步诠释了法治政府的内涵。提出法治政府建设三个重点:坚持依法行政;切实提高公务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充分发挥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对依法行政的倒逼效应。

  有作者提出法治政府建设的两条路径:一是落实“基本建成现代化法治政府”的各项措施。建立完善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推行领导干部任前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完善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决策程序,加强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推进政务公开,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加强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建立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加快建立大调解联动机制;健全推进依法行政的领导体制和机制,强化行政首长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二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依法确定政府职权界限。减少、下放、集中、优化、创新行政管理权,完善基层组织和社会组织自治;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以电子政务为助推力,提升政府依法行政的效能和水平。

  五、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是长江中游城市群软实力的重要体现

  与会人员认为长江中游城市群应当是环境保护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城市群、法治城市群。有学者提出长江中游城市群的发展应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进程。城市群发展要充分考虑生态限制,在工业文明转型生态文明的背景下考察城市化进程和区域的一体化发展,不应毫无保留的复制“长三角”和“珠三角”的城市群模式。另外,环境保护的法治保障关键在用法律约束政府行为,要求政府在事关经济发展的决策时,严守环境保护的法律底线。

  有学者从环境立法层面提出建议:一是坚持生态优先的立法理念。二是各省应制定一部总纲性的环境法规,建议制定《长江中游城市群环境保护条例》。三是制定《条例》后,应建立立法后评估制度。四是在《条例》中明确地方政府环保责任,建立地方政府总负责的制度,实行环境保护行政首长目标责任制,完善违法责任追究制度。

  有学者从完善区域环境保护制度建设层面提出建议。一是整合区域、流域、要素补偿为统一的生态效益补偿。进一步在生态绿心地区建立区域补偿、流域补偿和要素补偿相结合的统一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二是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逐步拓展交易范围。三是促进清洁生产,构建以循环经济为特色的“两型”产业体系。优化工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推行以循环经济为核心的经济运行模式。

  有作者从环境公益诉讼角度提出赋予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一是以法律形式确立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二是明确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则,除遵循民事行政诉讼已有的基本原则外,还应遵循维护公益、原告缺位、用尽法定手段等符合自身规律和特点的原则。三是限定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包括案件范围限制、程序启动条件限制等。四是明确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检察机关应处于公诉人的地位。五是理清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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