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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WTO法与中国”论坛暨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2017年年会综述

时间:2017-09-29   来源:  责任编辑:xzw

  开幕式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石静霞教授主持开幕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由武汉大学人文社科资深教授、武汉大学原副校长、2011 计划“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主任、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名誉院长胡德坤教授致辞。胡德坤教授对举办这次年会的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表示了感谢,提出了世界贸易组织研究对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意义,并表达了对本届年会的展望。

  第二,由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会长林中梁先生致辞。首先,林中梁会长从思想政治建设、组织与制度建设、作风建设、重大学术活动、专题研讨会、涉外交流、课题研究与优秀成果的评选与出版这几个方面对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过去一年的工作进行了总结;接着,林中梁会长对未来一年的工作进行了指示;最后,林中梁会长表达了对本届年会的展望。

  第三,宣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王其江先生题为《坚持和维护多边贸易体制,推动“一带一路”新发展》的书面致辞。王其江先生的书面致辞系统的总结了习近平主席关于单边、双边、区域、多边规则的理论,已经初步形成了富有中国特色的国际贸易规则理论闭环。关于研究会今后的工作,主要讲了三点内容:1.支持和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实践;2.消解和遏制贸易保护主义,深入开展“一带一路”发展研究,服务党和国家大局;3.注重实效研究和成果转化,推动全球经济治理体系变革。

  第四,由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王传丽教授宣读《关于表彰第十届“WTO 法与中国论坛”优秀论文获奖作者的决定》,获奖者上台领奖。

  获奖名单:

  一等奖(1名):

  左海聪、林思思:论2016年后反倾销领域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二等奖(2名):

  胡建国:欧盟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法律问题研究

  陈儒丹:国际条约中的选择性排他管辖权条款:以TPP第28.4条为例

  三等奖(10名):

  张乃根:WTO授权贸易报复的请求问题探究—以紧固件案执行争端解决为视角

  朱兆敏:美国、欧盟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要遵守国际法

  张丽英: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兼论替代国计算方法的适用

  刘瑛、杜蕾:论 TFA“授权经营者计划” 适用中的“国际标准”

  屠新泉、周金凯: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对中国国有企业在美投资的影响及对策分析

  谭观福:WTO争端解决中国败诉案执行法律问题

  徐昕:TPP国企条款内容及特点评述、影响预判和对策建议

  丁夏:论“确定性判例”原则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适用

  崔起凡:涉华 WTO 争端解决中证据规则运用之述评

  余丽:《贸易便利化协定》在我国的实施研究

  刘彬:重新认识“超TRIPS”义务与中国利益—以中国自由贸易协定晚近动态为视角

  主旨报告

  2017年9月16日上午,在开幕式结束以后,与会嘉宾来自外交部条法司参赞孙劲博士;商务部条法司世贸处于方处长;WTO上诉机构前法官、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月姣教授;亚非法协秘书长Prof. Dr. Kennedy Gastorn;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第八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何志鹏教授分别作了主旨报告。报告会由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杨国华教授主持,由华东政法大学、研究会副会长朱榄叶教授,哈尔滨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学院院长、研究会副会长赵宏瑞教授点评。

  孙劲参赞在简单介绍了“一带一路”倡议后,从为什么“一带一路”倡议建设需要加强法制建设;国际争端解决的现状;“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构建的思路等三个方面发表了主旨演讲。孙劲参赞认为在构建“一带一路”国际争端的过程中,要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注重经验积累,强化WTO专业人才的培养;提升我国司法和仲裁机制的吸引力和影响力;在当下投资争端机制的基础上明确我国的利益取向。最后孙劲参赞跟与会代表分享了外交部条法司的近期工作和对于同研究机构交流互动的意愿。

  来自商务部条法司的于方处长首先表达了对WTO年会的期待,这次年会议题丰富且前沿,并就“WTO争端解决的挑战与展望”进行了主旨报告。于方处长指出,WTO争端解决是WTO皇冠上的明珠,是WTO的创举,也是WTO对国际治理的重要贡献。当下中国作为WTO的一个深度参与方,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也取得了不俗的成绩,如2016年中国诉欧盟紧固件案的全面胜利,为中国相关企业赢得了更加良好、更加公平的环境。面对质疑WTO案件历时长的声音,于处长强调WTO是着眼于整个产业的保护,而不是具体企业的利益。另一方面,于方处长着重谈到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挑战:案件的地缘政治性、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条约有效解释原则的适用和理解等。最后于方处长指出,当下WTO争端解决面临的最深刻的挑战是多边贸易体制的逆转、单边主义的盛行。认为此种背景下讨论多边主义存在问题的同时,也应看到单边主义实际上也处处碰壁。

  第三位主旨发言人是来WTO上诉机构前法官张月姣教授,此次也是张教授离任WTO上诉机构大法官之后第一次参与学术机构的年会。张教授从四个方面展开报告:(1)为什么要坚决支持WTO以规则为基础的贸易体制?原因有三:利用稳定的最惠国待遇规则,维护自身贸易权益;参与WTO规则的制定,掌握话语权;拥有解决贸易争端的平台和机制;此外也可利用多用的机制,促进国内的经济改革和法制建设;(2)对上诉机构的看法和建议:对上诉机构的政治干预,如对上诉机构大法官人选的选任、上诉机构的审理期限长,如严重的文牍主义、有效解释问题等,使得整个案件的时间跨度过长;(3)从实体、程序和执行机制上对WTO上诉机构和投资争端解决进行了比较;(4)在人才培养方面,希望新一代的WTO法研究者结合国际、国家的需要,跟踪这些最新的决议,做出中国的解释,同时在争议解决分析中抓住问题的要害,注重培养语言、逻辑思维等综合素质。

  接下来亚非法协秘书长肯尼迪·加斯顿(Kennedy Gastorn)以《The Legal Aspects of the Belt & Road Initiative(BRI) and WTO Law》为题从WTO与国际贸易投资法的角度,提出了“一带一路”相关的紧迫的法律问题。他认为WTO与“一带一路”的目的都在于促进贸易的自由化。而“一带一路”填补了全球贸易规则间的差距,杜绝了区域内贸易的分离和破碎化趋势,重塑了区域市场和生产网络。同时,加斯顿秘书长认为有关“一带一路”与WTO有关法律方面的问题主要包含:多边和双边条约的重叠、覆盖范围和WTO投资便利化文件、争端解决机制三个方面。加斯顿秘书长认为“一带一路”倡议包含WTO成员方和非成员方,通过向非WTO成员提供参与贸易和国际合作的机会促进贸易自由化和投资体系。最后秘书长对“一带一路”倡议总结到“若追求速度,请独自前行,若追求长远,则携手并进”。

  最后何志鹏教授以《国际经济法治的中国贡献—从韩立余之问到杨国华猜想》为题做了报告。首先何教授解释了韩立余之问:在研究这些国际法的时候中国能够做些什么?杨国华猜想:建立WITO(国际投资与贸易机构)。接着,何教授从以下方面跟参会代表分享了他的观点:(1)在解决国际经济贸易问题的时候,是企业、产业还是国家?认为在对国际经济各种制度构建、适用和理解过程中要坚持人本主义,即主权为民权,法治为人本;(2)在建设相关制度时,是注重市场导向还是政府导向?即机制的构建是自生的,还是外力主导的问题;(3)要注重宏观的体系建构,还是渐进摸索?最后,何教授认为在机制构建过程中应当成熟一部分做一部分,以此避免人类走向纯理性的误区,并且从GATT到WTO就体现了一种渐进摸索的趋势。针对这些问题,何志鹏教授表示我们应当有明确的利益取向的概念,并以朝核问题为例表明了站对利益立场很重要,只有实事求是才能解决问题。

  朱榄叶教授在点评环节中指出,面对国际条约的重叠,我们要明确各协定所承担的义务,防止存在义务冲突;此外,面对新的倡议,要清楚对比现有的贸易体制而言,义务以及规则的严谨程度。

  赵宏瑞教授首先简短总结了主旨发言人的发言,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几点思考:在“一带一路”倡议的建设中,要考虑到对于非沿线国家的权益问题;条约协定的遵守问题以及战略方针的提出到法律保障的生效其间会面临很多问题。

  “专题一:贸易与投资”

  本专题有七位学者进行了发言,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石静霞教授主持并进行了点评,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志鹏教授做了总结点评。

  清华大学杨国华教授首先做了题为“论世界贸易与投资组织的构建”的报告。杨教授提出了一个概念——WITO。该概念是基于对世界贸易组织发展状况的理解而提出的。第一,贸易规则该升级了;第二,贸易和投资的关系十分密切。正是基于这两点,杨教授认为,可以成立一个新的国际组织——WITO(World Investment Trade Organization),将投资规则统一到WTO这个平台上。在介绍提出的背景后,杨教授解释了成立WITO的必要性。除了贸易规则该升级和投资规则要统一之外,贸易和投资也是可以融合的,二者是互补的,而非竞争的。然后是成立WITO的可能性。WITO的构建目前面临着一些困难:第一,WTO自身的谈判都举步维艰;第二,投资规则谈了这么多年仍是无果而终。从历史经验来看,任何一个组织的成立,必要条件就是需要很多人的努力。最后是具体的实现路径。杨教授提出,可以以TPP文本为实体规则,加上WTO的管理经验。TPP的文本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中国应在此时提出和推动WITO的构想。中国政府在WTO中推动投资便利化协定的达成。美国现在往后退,也许正是中国牵头的好机会。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王燕教授作了《The Central and Peripheral Reforms of Global Trade Governance》的发言,首先她简要介绍了贸易多边化和区域化改革的具体情况,指出了WTO目前面临的立法困境。基于此,王燕老师分析了困境出现的原因,即WTO的“协商一致”原则不能适应当前国际贸易中的新变化,这些变化包括:第一,新兴经济体的崛起和新成员的加入导致了WTO 内部权力的变化;第二,国际贸易模式的改变:现在的国际贸易主要是价值链贸易而不是成品贸易,价值链贸易使贸易模式复杂化,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立法困境;第三,技术的发展:技术和信息已经成为了第五大生产要素,技术的发展也成为困境出现的重要原因。接下来,王燕老师就WTO的中心改革应如何开展表达了自己的看法,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小多边谈判、软法合作以及扩充WTO争端解决机制。此外,关于高标准区域贸易协定的多边改革问题,王燕老师探讨了改革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及美国退出TPP的原因。最后,她指出,为了推进区域贸易多边化,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一、广泛制定第三方最惠国待遇条款;二、简化原产地规则;三、通过“积木效应”实现多边化。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副院长陶立峰教授发言的题目是《印度投资条约之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的最新发展与中国的应对》。中印之间存在着比较复杂的关系,所以中印之间的投资,尤其是中国企业往印度投资,在推动一带一路过程中有很多需要考虑的因素。一是中国企业赴印度投资的国际国内背景——印度是一个潜在的新兴投资目的国,特别是在2016年,投资的增长比较大。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印度本国正在积极改革;另一方面,从国际上看,无论是推动一带一路建设还是金砖国家建设,印度都是中国很想拉拢的邻国。二是晚近涉印度投资者与国家仲裁评析——整体上看,第一,案件起诉方往往是发达国家或经济较发达的国家,第二,主要是条约之诉,也有一些是合同之诉。第三,被诉措施以征税措施为主,这是与印度近年来的税制改革有关。第四,大多数是专设仲裁方式,这与印度不是ISDS会员国有关,体现出印度对全身心投入多边化还是有所顾虑。三是印度对投资条约之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的重大变革,这个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限制受案范围和强制用尽当地救济。四是中国在印度的投资者面临的政治风险与中印BIT中的ISDS机制——实际上中印之间已经有2006年的BIT,由于印度已经修改了其BIT范本,我们需要考虑我们的ISDS是要全部接受其范本,还是发展我们自己的范本。另外,企业可能采取人员本地化、保险组合优化、国际筹划来选择更优的BIT。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宋杰教授做了题为《中老投资协定在澳门问题上的适用》的发言。这个问题现在是国内关注的一个焦点。宋杰教授在介绍了基本案情之后,谈及了仲裁庭在裁决过程中存在的三个瑕疵,一是关于条约第31条的解释,原本是general rules of intention,却被解读成了rules of intention。第二个是技术上的问题,关于条约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国是否另有意图来认定管辖权的适用问题,仲裁庭认为国家适用条约规则是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但是要认定一项规则是否是习惯国际法规则仍是需要证明的,而非仅仅通过几个专家的意见即可认定。第三个问题涉及第二十九条证据的证明标准问题,在适用标准的问题上,中国驻老挝使馆曾经强调过,这个标准(仲裁庭适用的标准)不适用中国澳门。另外一方面,澳门在实践中有单独和中国签订的协定,表明澳门是有自主性的,而这一点被仲裁庭所忽略。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张庆麟教授做了题为《东道国的规制权在国际投资协定中的新发展》的发言。首先,他对规制权进行了界定,并提到规制权的内容和范围由各国国内法规定,国际条约没有权利来规制这样的内容。然而这样的条约可能会被投资者滥用,如公平公正待遇,间接征收问题。起草者认识到了这个问题,于是对东道国的规制权进行认可,这可以限制和防止私人投资者滥用投资协定,保护东道国正常行使权力。目前的规定方式有两种:1.从正面确认东道国的规制权(如要求投资者尊重东道国的法律法规);2.从反面确认(要求东道国在行使规制权时,不得为了吸引外资而损害自己的规制权,如不得为了吸引外资降低劳工和环境的标准)。

  云南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陈云东教授发言的题目是《论“一带一路”与国际经济法律发展与创新》,核心内容是发展和创新。“一带一路”元素的介入带来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与创新。另外,政策沟通不能把政策简单理解为“政策”这个词,还应包括法律;不仅包括国际条约,也包括国内法律。如果说没有国内规则的创新,那么也就谈不上国际规则的创新。因此,政策沟通既包括中国国内,也包括沿线国家,还包括国际法层面。另外,一带一路的倡议从性质上来说更多的是在国际政治的范畴,而不是在国际经济法领域,但应该将国际政治性质的东西转化为法律性的东西,并对国际规则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规定。因此这个话题讲的应该是国际政治的中国观,或者说在国际关系中的习近平理念,其带来的制度改良必然反映在国际经济法体系的变化之中。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齐静副教授讲述了论文《国际投资法视野下的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写作思路。她最开始关注的是原住民问题,因为加拿大的原住民土地问题比较突出。在查阅资料时,她发现,许多地方的原住民的土地权益受到严重的侵犯。从跨国投资尤其是从跨国农业投资的角度切入,跨国农业投资带来了许多土地问题。土地投资可能需要征地,农民、特别是世代以土地为生的原住民,在这种情况下,就没有办法与政府和外来投资者相抗衡。其土地为国家所有,而国家与投资者签订投资协定。本文主要分析这三者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从大的来说,这是一个人权的问题。联合国粮农组织就提到,对农民土地权益从人权角度来考虑,包括原住民的人权问题,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土地问题。文章当中提出了一些想法,由于跨国农业投资更多的保护了投资者的权益,那么实际上,现有的国际投资保护条约对农民的土地权益造成了直接的侵犯,而ISDS的机制下,国家即使想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由于起诉权不平衡的问题,国家也受到了很多压力。很多情况下,政府迫于此种压力,即使进行了土地改革,也无法更多的帮助原住民和农民保护土地权益。设想一下如何在跨国农业投资中更多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其中一方面便是在之后的投资协定中补充一些人权条款。尤其是在跨国农业投资保护方面,建立负责任的机制,要求投资者承担一部分责任,首先尊重当地的人权,这是国际人权法的要求。

  在点评环节,何志鹏教授提出了“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观念,讨论了杨国华老师提出的WITO概念的必要性问题,并提到无论是原住民的土地问题、印度问题,还是一带一路,都要求我们有自己的观点来具体看问题,要从具体的角度出发。同时我们在这种观念下来推进一带一路,我们必须知道客观上的需求,不能主观臆想,同时还要考虑输出的方式和内容。

  “专题二:风险防范与法律合作”

  本专题有七位学者进行了发言,由苏州大学法学院陈立虎教授主持,由中国政法大学张丽英教授、华东政法大学贺小勇教授点评。

  商务部WTO研究会常务副会长王成安先生的发言题目为《“一带一路”项目建设与WTO“政府采购协议”》。他针对“一带一路”和WTO“政府采购协议”两者的关系做了一个发言。2007年12月28日中国政府申请加入《政府采购协议》(GPA)谈判,至今已快十年。十年磨一剑,但这一剑仍未磨成。王会长以匈塞铁路被欧盟叫停这一事件说起,这个项目从匈牙利至塞尔维亚长达350公里,中国进驻的银行、商业贷款和优惠贷款、融资将近24至25亿美元,整个项目投资29亿美元。这个项目若是三国签署了多边协议即可实施,但是欧盟在2015年5月提出要对这个项目进行审核,其中一个法律依据,也是法律障碍就是GPA。匈牙利作为一个欧盟国家违反了GPA,未通过透明的、公开的招标程序,就把工程的实施授予了中方和匈牙利的合资方。欧盟对此审查仍未结束,塞尔维亚段的工程明年可以动工,但是匈牙利部分工程暂被搁置。问题说明,在中国未加入GPA的前提下,会出现一个法律障碍,即欧盟国家在工程的采购方面要是没有协议就很难进入其市场。问题出在,从2007年起,我国共有六次出价单。中央级政府与次中央级政府采购主体都开放,但是国有企业还有差距。 若国内采购主体未进一步开放的话,欧美、日本、韩国不会再进行谈判。王会长建议中国加入GPA的谈判应积极稳妥进行,不能搁置。从修缮铁路被叫停这件事说明我国需要占领国外市场份额。政府采购金额占GDP的份额达到上千亿美元,但是因采购协议的问题而拿不到这些份额。我国企业具有竞争力,应争取这些份额。在“一带一路”的框架下可以通过双边协议解决。王会长最后强调,要积极稳妥地促进GPA的谈判,促进我国“一带一路”项目的实施,深化国内改革,调整《政府采购法》、《合同法》、《招投标法》,来适应GPA谈判的规则。

  武汉大学法学院崔晓静教授发言的题目为《一带一路背景下跨境贷款利息税收问题研究》。她提出在一带一路发展的背景下,税收是绕不开也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因此她以2015年的“湖北华兴水泥案”以及2017年的“福建旗滨集团案”为切入点,提出我国的双边税收协定中的免税条款存在诸多不清晰和不完善的地方。崔晓静教授先是把中国签订不同的税收协定分为概括模式与正面清单模式两种类型,然后详尽地对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署的54个双边税收协定进行了梳理,发现有与15个国家签订的协议中的免税条款属于正面清单模式,36个协议中的免税条款属于概括模式,还有3个没有相关规定。接着,崔晓静教授基于其系统化的整理与研究,提出了免税条款中的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协定规定的可以免除利息税的借款主体的列举范围仍然过于狭窄,无法满足“一带一路”战略的要求;二是可以享受爱你水待遇的借款主体的范围并不清晰明确,会在宏观上破坏国际税收中性原则,微观上干扰企业进行商业决策。最后,崔晓静教授又介绍了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的一些最新发展,并且针对她所提出的免税条款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崔教授认为我国应当谨慎考虑对税收协定中的免税条款的修改,并且建议我国建立多边税收协调机制。崔晓静教授特别指出,欧盟能够创设其多边法律机制是基于其法律基础的保障,而G20的成功则来自于其强大的政治影响力,因此我国的“一带一路”如果想要建设一个理想的多边税收协调机制只能脚踏实地、面对事实,一个一个重新签订双边协定,或是联合其他双向投资都相持平的“一带一路”国家就税收相关的核心问题进行磋商。

  华中师范大学陈业宏教授的发言题目为《“一带一路”倡议下人民币兑换风险的法律防范》。他指出其题目是法律风险防范,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风险有哪些和如何防范的问题。针对美元,如果蓄意推动美元贬值会推动人民币增值。实施外汇管制措施的大部分是发展中国家,一带一路中很多中亚国家实施外汇管制,会影响企业的生产投资。而利润转移的风险,企业对外投资之后,利润回国会受到影响。关于信用风险,我们可以看到金融危机时的刺激计划的后遗症仍然存在,社会负债率高昂,总债务规模占GDP非常高。16年标普对信用评级降低了标准,我国自身的信用体系还没有建立,人民币的国际化发展还不够。西方国家的货币诋毁和唱衰对人民币影响很大。而资本大规模流动风险,这里主要是炒汇风险,国家金融法规的漏洞,产生了很多炒汇和投机行为。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新兴市场经济体,很容易受到炒汇投机者的攻击。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主要是《巴塞尔协议(三)》的内容,主要针对不完善的内部金融操作的问题,市场风险和汇率使得银行应对不足。此外,还存在国家风险,国家不履行义务,以及法律风险,立法司法执法不严,意识的欠缺导致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等。如何防范这些问题?发言人指出,在国内法方面的应对,应确保人民币的国际信用,要不断的完善相关的内容和体系建设。缺乏对人民币对外的监管权益和域外争端等权益;还要深化金融体制的改革,宏观审慎的监管制度的监管问题,为实体经济服务;最后还要进行信息制度建设。在国际法的应对方面,应推动外在条约的签订内容如货币合作协议,还有双边的服务机构等。最后是全球货币金融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武汉大学中国边海院薛志华博士的发言题目为《WTO金融服务自由化视野下的中国-南非金融合作》。他首先指出了关于WTO体系下金融服务自由化的法律意涵与边界。《第五议定书》(以下简称《第五议定书》)以及《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这两个基础性法律文件对金融服务具有重大意义。金融服务自由化的法律边界这一问题上,GATS第19条界定了自由化的进程应是逐步实现的,应适当尊重各成员的国家政策目标及其总体和各部门的发展水平,并通过后续的协商谈判,实现更高水平的自由化。所以,金融服务自由化的法律边界主要体现在GATS、WTO的相关协议之中以及经济主权的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其次,发言人跟我们介绍了中国-南非金融合作与金融服务自由化的法律立场。中国法律立场用一句话概括就是:“开放与监管并行”,即在监管中提升开放水平,主要包括银行和保险业务;而南非对于外汇进行管制,在涉及外汇交易时由南非政府授权的交易商来完成。金融服务自由化对于中国-南非金融合作的意义,其中包括承诺效应,即扩大市场准入、增强政策透明度、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等方式为外国金融服务创造便利,由此来推进自由化的过程。;竞争效应,通过引入外来金融服务企业,可以增加本国金融企业的压力,促使本国金融企业创新工作能力和方式,提升效率,推进金融创新;最后是制度效应,随着金融服务自由化的深入,与自由化相伴相生的金融产品、服务创新也将增多,从而促进金融创新监管制度的日趋完善,同时也助于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接着,他提出,中国-南非金融合作中制约金融服务自由化的因素包括三个层面:分别是国际经济形势与金融服务贸易发展水平的制约,金融服务自由化与国家管制之间的协调问题以及金融监管合作尚处于起步阶段。最后,发言人指出中国-南非金融合作中推进金融服务自由化的路径。一是加强国际协作,防范国际金融风险。二是依据必要性标准,平衡自由化与国内管制之间的关系。必要性标准是判断国内规制措施对金融服务贸易是否具有限制的基本依据,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确定有关规制措施是否符合合法性目标;在确立了合法性目标后,实施有关措施是否必要便成为第二个判断依据。在采取措施的缔约国可以合理地获得满意和有效地其他方法的条件下,一项措施不能被认为是必要。三是深化金融监管合作,维护金融稳定,包括迅速透明的识别不良贷款,加强破产框架和破产企业法律制度的完善;改革宏观审慎和监督框架,提高监督和应对能力;加强有助于降低风险感知的监管制度,确保经济能够长期获得国际融资服务。

  武汉大学中国边海院董哲博士发言的题目为《“一带一路”海上合作背景下中国出口信用保险的WTO规制研究》。他从“一带一路”的海上合作背景和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的WTO规制的关系出发提出未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在支持“一带一路”建设海上合作的过程中,将遇到哪些WTO 法方面的风险以及应当以何种策略进行应对等问题。接着,董哲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相关WTO规则进行了分析,他既从禁止性补贴与可诉补贴规则规制论证了所存在的法律约束,又介绍了与反补贴相关的中国超WTO 义务规则。他从分析的三个规则中指出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支持海上合作面临的WTO 法风险,包括因符合《SCM 协定》附件一(j)条件而构成禁止性补贴风险、被诉可诉补贴的风险、与补贴相关的超WTO 义务产生的风险。最后,董哲提出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风险中的可行的应对策略。一是要积极贯彻中信保经营策略,具体是通过规范政府支持机制、完善中信保治理机构、创新中信保经营模式来实现;二是要完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立法,降低出口信用保险违反《SCIM协定》义务的可能性;三是积极利用WTO机制反击恶意措施和WTO义务滥用,向外界展示中国坚决反对的态度和决心。

  西南政法大学张姣博士发言的题目为:《国际监管合作规则新发展评析》。她指出,我们的关注点现在主要是边境后的监管措施和国际监管的合作。解决国内监管政策的分化,国际监管的合作是一个重要的途径。首先发展方向是WTO转向到了PTA。WTO有成熟的争端解决制度可以支持。它的主要成就是TBT和SPS的签订。而最新的主要的方式主要是通过PTA。首先提出善治的监管是TPP以及TTIP。WTO更倾向于负面清单,注重措施的结果而非制定过程。对于非歧视的监管分化问题的作用较少。PTA注重正面一体化的模式,更注重一国内部监管政策的制定流程和事实的协调性,更注重过程而非最终产出的效果,解决了贸易保护。发言人认为,善治的监管实践是目前国际监管合作新规则的核心条款。善治的间断实践在CETA中有体现,它提出了透明度要求,对私人机构的咨询和联络点的设立。TPP中对监管影响评估有更细化的要求。但是,国际监管仍然面临困难,如国内的自治权。有很多条款有模糊性和非强制性。结论是,善治的监管实践,一带一路下的政策互通和贸易互通,都有赖于国内和国际的监管。发展中国家的监管水平较低,有利于企业规避这些风险,和国内监管水平的提升。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郑玲丽副教授发言的题目为《FTA的猫与数字技术的老鼠——“一带一路”中“3D打印”的规制》。她认为,学术研究需要跟踪、跟进。她认为,科技日新月异,而法律不可避免具有滞后性,难以跟上科技的步伐,恰似老鼠和猫的游戏。因此,郑教授首先提出“3D打印”在WTO协定项下究竟是“货物”还是“服务”?她将数字产品分为四类:通过互联网订购的有形商品,电子送货服务,电子产品和远程增材制造。而“3D打印”属于第四类。接着,发言人介绍了数字产品的“货物”与“服务”二分法,主要包括形式主义、功能主义和理论研究法。WTO理论研究方法关于“电力”和“软件”的历史性辩论有助于阐明CAD文件到底是“货物”还是“服务”。WTO主要目标是促进自由贸易,发展中国家在数字产品国际市场上处于劣势,并且GATS允许对发展中国家经济特殊的保护,因此,处于“货物”与“服务”的灰色地带的数字产品由GATS管辖更为公平合理。郑教授接下来援引了一个美国的案例,并说明美国的国内立法及司法都否定了数字产品交易受货物买卖法规制,在WTO关于数字化信息产品的国际贸易谈判中,美国却坚持对其适用调整货物贸易的GATT。针对如何有效规制“3D打印”,郑教授指出,在“3D打印”这只老鼠面前,ACTA协定这只猫面临的一个关键挑战在于跨境数字贸易环境下CAD文件是否应视为类似于其打印出来的货物。数字专利侵权行为在“3D打印”中尤其值得关注,因为它打开了专利消费者侵权的“潘多拉的盒子”,而不仅仅是公司的侵权行为。而ITA的双重标准对于当今日益增长的计算机、电信和电子技术等信息基础设施是一个解决方案,但是对于“3D打印”似乎仍然“黔驴技穷”。如何正确处理数据自由流动与保护网络隐私之间的关系?如何在服务贸易进一步开放的前提下维护国家安全?TISA又似乎难以维系。此外,TPP电子商务章节还涉及网络隐私、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无纸化贸易”等。而“3D打印”触及的网络隐私保护问题,TPP仅仅对隐私保护施加最有限的积极要求,但对TPP缔约方可以合法提供的隐私保护的程度施加更强有力和更明确的限制。最后,数字贸易的规制将成为NAFTA条约修订的主要内容之一,因为原始版本完全未涉及这个日益重要的领域。最后,郑教授提出在“一带一路”下建构面向未来的诸边数字贸易协定。迄今为止,“3D打印”提出的最为复杂、最具有挑战性的问题是打印武器、毒品、食品及食品加工品、身体部位和药品等危及人类、动植物生命健康的领域。因此,理应基于审慎原则和习惯国际法制定数字贸易例外规则。借力“一带一路”合作框架搭建一个“全球价值链伙伴关系”,来促使“一带一路”更多的国家融入到全球价值链网络体系之中。特别是随着新一代信息技术、互联网模块的发展,“一带一路”合作框架将加快推动诸边数字贸易协定的实施。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教育学院院长张丽英教授在点评环节中指出,第一篇论文接地气、聚焦点(聚焦贷款利益的税收,是否能免,怎么免)、重比较(条纹的分条缕析,逐个对比)、慎建议(建议核心国家重点突破);而王成安会长从匈牙利铁路说起,涉及中央主体、次主体以国有企业,针对国有企业有一系列建设性意见很好;陈教授的论文涉及四种风险样态并进行了地缘政治的分析,以及国内法和国际法预警的问题。

  华东政法大学图书馆馆长贺小勇教授对薛志华的论文点评中认为,此选题有价值,但建议中国和南非合作的特殊性应当明确,此外还应当分析WTO金融服务自由化几个议定书之间的关联性;对董哲则点评到,论文逻辑关系很清楚,建议援引案例进行说明;而针对张姣的论文,建议文章题目的英文翻译可以再完善;对郑玲丽教授的论文,点评人指出,研究成果对互联网的管理也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在最后的提问交流环节中,主持人陈立虎教授提问郑玲丽教授,在“一带一路”之外,“3D打印”规则的现状,以及“一带一路”的“3D打印”规则的特殊性。郑教授指出目前如WTO、NAFTA暂时没有关于“3D打印”的规定,但出台相应的规定是一个趋势。最后,主持人强调,法律的目的要和我们追求的目标相结合。在场与会代表与主旨发言人在交流互动中结束了此次会议。

  “专题三:‘一带一路’与WTO争端解决机制”

  本专题共有六位学者围绕议题进行发言。中国社会科学院刘敬东教授担任主持人,南开大学左海聪教授和东南大学肖冰教授担任评论人。

  复旦大学龚柏华教授发言题目为《“涉‘一带一路’经贸制裁与WTO争端解决》,他从联合国与制裁、美国与制裁等背景出发,延伸到对“一带一路”经贸活动中国际制裁风险的讨论,并就已有的国际制裁案例,以及可能为国际经济制裁提供抗辩法律依据的GATT第21条等,进行了简要分析。

  武汉大学廖丽副教授从国际法与比较法的视角讨论“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其首先在程序方面对比了WTO、ICSID、NAFTA和CAFTA的争端解决机制,指出“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应当适用公平公正、诉讼经济和透明的原则,并对“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的模式——适用已有的争端解决机制和构建新的区域多元纠纷解决中心两种选择,分别做出了构想。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高田甜老师以“论WTO争端解决机制作为‘一带一路’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可行性”为题进行了发言。高老师首先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贸易争端的可行性进行了理论分析,然后从实证研究角度考察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参与和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得出结论认为,就“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的贸易争端而言,WTO争端解决机制目前仍是解决沿线国家间贸易争端的最佳选择。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漆彤教授发言的题目为《构建“一带一路”争议解决中心专题研究报告》。他认为,“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应依据争端主体的不同分别处理,体现不同考虑。对于国家间争端,WTO仍然可以发挥作用;对于民商事争端,争端解决机构应依靠公信力吸引案源,不完全是由政府层面推动;政府发挥作用最大的应是投资争端领域,并且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正面临深刻的改革,也为之提供了契机。此外,漆彤教授还就争端预防机制提出了一些看法。

  中国政法大学余丽副教授发言的题目是《“一带一路”贸易畅通国际机制。她先是对“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提出自己的见解,指出中国目前与沿线国签订的BITs还处于初级阶段,BITs对投资、投资者的定义无法涵盖“一带一路”海外投资。接着,余丽副教授就“一带一路”贸易畅通国际机制提出观点。她注意到,OECD的调查显示“一带一路”大多数沿线国的贸易畅通指数很低,而与此同时,中国与沿线国贸易量巨大。“一带一路”应为这些国家提供人力、技术援助,帮助其建立提升贸易畅通水平所需的基础设施。

  中国人民大学韩立余教授发言题目为:《论“法律解释实事求是法”》。他通过“封闭空间=载人汽车?”的具体例子展开,援引上诉机构在美国虾龟案、欧共体鸡块案等裁决中的观点,强调条约用语的通常含义必须根据每一案件的特定事实来确定,要用事实去照亮、聚焦、发现条约用语的具体含义,法律解释是确定某一用语的相对意义,而非绝对意义。

  南开大学法学院左海聪教授和东南大学法学院肖冰教授对以上发言逐一作出简短点评,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争端解决机制作为WTO“皇冠上的明珠”,其经验无疑将有助于调和“一带一路”进程中必然产生的摩擦与矛盾,助力各国共同发展。

  “专题四:WTO国际贸易法律问题”

  本专题共有五位发言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卫东教授、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彭俊律师作为评论人对上述发言进行了精彩的点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韩立余教授主持了此次会议。

  复旦大学法学院何力教授发言题目为《“美国 ‘301 条款’的复活与 WTO ”》。他从‘301 条款’与WTO合规、‘301 条款’复活的法律基础、贸易保护主义背景三个方面作了阐述。何力教授分析了“301 条款”的合规性挑战始于GATT时期,合法不一定合规,并指出“301 条款”的复活已经成为现实,在中美之间的此项争端的解决不仅要有谈判和协商,更重要的是适用WTO的合规性审查。

  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管健律师发言题目为《“美国对华 301 调查几个法律问题的思考”》。他认为美国对华进行的301调查是“一般调查”,不是“特殊调查”与“超级调查”,并且解释了原因。管健律师将此次301调查与2010年美国对华新能源补贴政策调查作出了比较,得出了两者均为一般301调查的结论。301调查的定性不以中国违反WTO协定义务为前提,中国可能采取的措施包括提高关税与限制服务市场准入,DS152和SAA对本次调查没有约束力。他最后还对301调查程序本身的合规性与单边贸易报复性措施的合规性作了区别,提出了中国的应对建议,包括磋商与和解或者起诉到WTO争端解决机制。

  南开大学法学院胡建国副教授发言题目为《“美国反倾销法中‘特殊市场状况’理论与实践的演进及‘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的中国对策 ”》。他的发言包括“特殊市场状况”的研究背景和重要意义、TEPA制定前与制定后的美国“特殊市场状况”的理论与实践、美国“特殊市场方法”的影响及中国的对策。胡建国副教授所提出的对策有:密切关注美国反倾销法律法规和实践发展、反对反倾销应对政府干预、吸收美国“特殊市场方法”的合理因素。

  天津财经大学范笑迎讲师发言题目为《对 WTO‘必要性’检验中司法权衡方法的否定之否定 》。她首先提出的问题是“WTO司法领域是否要引出价值权衡?”反对方认为引入司法价值权衡方法会扩大DSB权限,影响各国国家管理自治权,同时使得成员方的权利义务的确定性与可预见性遭受威胁,进而主张以WTO协定文本为依据,限制司法权衡。而赞成方认为不应当仅以WTO成员方角度考虑,因为当前机制会导致大国贸易保护以及单边主义盛行,需要引入司法权衡方法对影响多边贸易自由主义机制予以纠偏。其次,她提出了中国的立场,即:中国不能站在WTO成员方角度看问题,而是应当从法律条文的立场维护WTO多边合作体制。最后,在如何引入司法权衡问题上,她认为应当引入并修正“显著性原则”,将该原则纳入WTO共同体基本共识的国际法规则,在显著重要性国家之间达成共识。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梁意博士的发言题目为《世贸组织上诉机构对司法节制原则的适用》。她介绍了为什么使用司法节制原则而不使用司法经济原则的原因,详细阐释了司法节制原则及其如何适用的问题,认为WTO争端解决机制正在实践中适用这一原则,包括在程序问题上与在实体问题上。最后,她还讲述了司法节制原则有可能成为司法规避的理由。

  对外经贸法学院副院长陈卫东教授在点评中指出何力教授的发言使人受到了启发,如沐春风,具有法理基础和现实基础,并且巧妙的将解决办法融入到了整个发言之中。管健律师的发言非常深入和专业,并且澄清了人们对301调查的误解。胡建国副教授的发言既梳理了美国国内法的做法,又直接提出并说明问题。范笑迎讲师的发言对如何引入司法权衡问题上给出了合理的路径。梁意的发言对问题成因与解决方案的提升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彭俊律师主要从实务角度对管健律师、胡建国副教授的发言作了非常专业和精深的点评。

  “专题五:WTO 国际贸易法律问题(二)”

  本专题有六位发言人。主持人为泉州师范学院校长、研究会副会长屈广清教授,何力教授和冯洁菡教授为评论人。

  石家庄铁道大学文法学院副院长亐道远发言题目为《高铁走出去的风险性防范》。他指出我国现在高铁总里程超过世界上其他国家60%以上。但是我国高铁在“走出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特别是法律问题还不是最大的问题,政治外交上的因素更大。关于高铁走出去的风险防范对策问题,发言人提出要从三个方面进行研究。一是风险问题,被指责风险是我国面临的最大的风险。二是高铁企业还面临未来被起诉、被指控的问题。三是知识产权被侵犯问题。其次,发言人分析了引起这些问题的原因。高铁本来就具有高度的技术集中性,知识产权争议在这一领域内是不可回避的问题,我国高铁从引进、消化到集成、创新,其中从引进到创新之间的界限很难分清,难以自证清白,而且我国发展速度很快,海外维权成本高又缺乏专业人才。最后发言人提出了几点对策。首先要进行知识产权海外布局。德国西门子在国外布局比较多而我国布局少,因此企业在外风险大,并且常常要交纳高昂的知识产权专利费;其次是知识产权的推动要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此外,我国相关专业人员还要敢于应对知识产权所面临的问题;最后是在挑战的过程中培养懂高铁、懂外语、懂法律、懂目标国的人才。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刘瑛教授发言题目为《预裁定制度研究——以为基础》。她指出TFA作为WTO的最新已生效成果,TFA预裁定制度是其中一项,也是刘教授这篇文章的主要研究内容。预裁定制度在TFA中被定义为一成员在申请所涵盖的货物进口之前向申请人提供的书面决定。该书面协定具有开放性,其适用范围可以根据各成员的实际情况来决定,但是TFA协定要求至少应当包括货物税则归类与货物原产地确定制度。TFA继承WTO法律文件的部分规则,包括程序规则、透明度原则、预裁定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与司法救济等。刘教授还认为TFA的适用特征应当具有反复适用性而非普遍适用性。此外,刘教授还介绍了美国、欧盟与日本预裁定制度,并与中国的预裁定海关行政裁定作比较,认为中国预裁定制度应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完善:一口受理,机构分别裁定、一口公布;效仿欧盟,要求裁定主体进行数据库检索;效仿日本作出裁定一段时间后方才可以公开,且必须在海关网页上对当事人进行匿名。

  湖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余楠博士发言的题目为《RCEP 知识产权规则述评及中国的参与》。他主要对RCEP知识产权章节进行了文本分析,包括RCEP知识产权章节保护的对象、纳入的国际条约、目的与原则以及其他一般纪律等规则。并总结出了RECP中超 TRIPS 知识产权规则中 TPP、 ACTA 制度的影子;传统体制的维护与利益平衡的考量等特点。

  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鸿副教授发言的题目为《“一带一路”战略下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构建:对TRIPS协定的承继与发展》。

  他从论文选题意义出发,解释了自然法理论才能最大限度解决该问题。为此首先要遵循平等原则,这不仅是对法律基本原则的回应,也是维持现状所要求的。其次是利益平衡原则,原因在于知识产权相较于其他自然权利,在权利形成的效能方面有自身的特色,知识产权的效能是复合型的,不仅能激励不同主体进行智力活动,还能保障社会整体的科技水平向前发展。最后是合作共赢原则。之所以确定这个原则,因为从古至今所有的社会经济成就都以消耗自然资源为前提,但因资源有限并且十分破坏环境,因此法律调整的关系从传统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扩充到人与自然的关系。另外,他主要考察TRIPS协定中能否容忍以上三个原则,若能容忍就应予以承继。主要实体内容包括TRIPS协定第7条、第8条,TRIPS协定第3条国民待遇和第4条最惠国待遇以及限制知识产权专有性条款等。王教授在报告最后还强调,要结合个案进行具体说明,不能空想。

  沈阳工程学院文法学院周甲文教授发言题目为《通过WTO推动“一带一路”倡议的国际法律外交战略与方案》。他的主要观点是阐述WTO与一带一路(BRI)之间的关系,双方都是为了促进经济发展、资源高效配置所成立的国际组织与国家倡议。BRI是中国在WTO改革陷入困境之外布局的新的对外开放格局,也是应对新的复杂的经济形势所提出的发展策略,BRI建设能够有利于推动WTO成员国加入其中,其所秉持的民主、开放、公平的法治理念,有助于WTO成员方脱离被“一群穿着黑色制服的神秘者”所控制的局面。在解决现行国际争端方面,BRI提出的协商共建理念,由争端当事方共同构建争端解决机制,这将为WTO打开新的争端解决途径,周教授认为,BRI倡议是对现有国际组织、国际机构及其机制的有效补充与加强。周教授还认为,目前国际社会全球化浪潮已经进入第五波。第一波为十字军东征(商业、技术、文明),第二波为哥伦布航海地理大发现(欧罗巴殖民),第三波为英国工业革命(经济贸易与制度),第四波为马歇尔计划(美元霸权、布雷顿森林体系),第五波为中国一带一路(标志着中国崛起)。中国在国际投资方面有亚投行、金砖五国的成功案例,同时周教授呼吁将东北纳入“一带一路”,以促进其振兴。

  华东政法大学刘雪红讲师发言题目为《论“一带一路”国有企业投资者的法律保护—以投资协定的革新为视角》。她从时代背景与国企投资保护困境、国企投资者可保护性三大基础问题、以投资协定构建国企投资保护机制等三个层次出发,介绍了我国国有企业海外投资法律保护机制中存在的缺陷。如希腊雷埃夫斯港港口事件、墨西哥坎昆城事件、缅甸密松大坝案、一系列的“高铁外交”违约事件,说明我国国有企业投资损失案例颇多,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为此应在“投资者”定义条款中增设“国企投资者”,设立“特殊规则”弥补身份判断标准的不足,并以竞争中立规则强化对国企投资者的保护,纳入国际主流规则促进国企改革。

  复旦大学法学院的何力教授与武汉大学的冯洁菡教授对以上发言逐一进行了评论。本专题六位发言人的论文,“既有自然法中诗与远方的追求,也有实证法中‘让子弹飞’的现实。”冯教授如是评论道。对于具体制度的构建,两位教授高度评论了各位发言人的发言,并表示同意论文中的具体建议,同时,两位评论人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如本国高铁的海外保护问题,冯教授表示我们不仅要关注FTA、BIT中的制度设计,而且国内法中也应要有相应的法律规则;对于“一带一路”中国企业投资者的法律保护,何教授认为不能排斥西方国家的规则,如“竞争中立”规则能有效的促进我国国有企业改革。

  “专题六: 网络与国际贸易法新问题”

  本专题共有6位发言人。由武汉大学国际法所副所长聂建强教授主持,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陈咏梅教授、武汉大学国际法所副所长黄志雄教授对以上几位报告人的发言进行了点评。

  工信部研究所徐程锦助理研究员发言题目为《国际经贸协定中网络空间治理议题的发展特点与趋势》。此篇报告主要从网络空间国际治理的现状、特点和趋势三者展开。目前国际社会对网络空间的治理主要体现在TPP的“数字24条”中,美欧正在制定的TTIP以及WTO框架下的TiSA都是以TPP的“数字24条”为基础或蓝本。而国际贸易体制下对网络空间治理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国际经贸协定谈判由政府主导,谈判过程透明度较低,大型跨国企业以外的其他利益相关方参与规则制定的渠道较少;二、国际经贸规则的形成历史就是从诸边走向多边,从软法走向硬法的过程,网络空间治理相关议题谈判也体现出相似的规律;三、国际经贸规则谈判中,涉及网络空间治理的议题呈现出不同国家分别主张新旧议题并相互对抗的形势;四、对于国际经贸协定中的网络空间治理议题,个人信息保护和维护国家安全与公共利益是对自由开放政策的主要平衡政策;五、就网络空间治理议题做出决定的权力应分配给哪一层级,是各国面临的重要挑战。

  最后,徐研究员认为,网络空间国际治理未来的发展趋势在于,国际经贸规则只应涵盖由政府起主导作用,同时又需要国际规则对政府行为进行约束的网络空间治理议题;国际经贸规则将直接影响和约束国内互联网治理政策,但也有利于引 导各国碎片化的互联网政策法规走向统一,降低数字经济发展成本;国际经贸规则的制定过程应借鉴多利益相关方治理模式的优势,增加透明度,使更多利益相关方有机会发声并影响规则制定;国际经贸规则与互联网相关的“新议题”和“旧议题”应并行发展,予以同等重视;与网络空间治理相关的国际经贸规则应实现促进自由开放、保护个人信息、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三项政策目标之间的平衡。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谭观福博士发言题目是《WTO国家安全例外视角下的网络安全》。他首先提出了两个问题:一、网络安全是否构成WTO国家安全例外条款中的“国家安全”;二、在哪些情形下,一国可以援引WTO国家安全例外条款实施贸易限制措施。针对这两个问题,谭博士认为,网络安全属于国家安全,网络安全是非传统安全之一,并有可能向传统安全转化。作为非传统安全之一的网络安全,已成为各国国家安全战略中特别关注的一部分。《国家安全法》第25条、《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57条(六)、《网络安全法》第1条均强调网络安全对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性。并且,在信息化时代,网络安全是国家安全的应有之义,一国基于主权有权独立自主地确定网络安全利益的范围。针对第二个问题,谭博士认为,在国与国之间如发生网络战,一国可以援引WTO国家安全例外条款实施贸易限制措施。而在和平时期,黑客攻击或网络监控通常不会立即造成国家间某种极端的和现实存在的冲突,但长期如此可能为未来的网络战奠定基础。在WTO国家安全例外条款语境下,当一国在和平时期受到网络攻击的规模和后果尚达不到GATT1994第21条(b)款(iii)项的“战时或国际关系中的其他紧急情况”时,GATT1994第21条其余款项的规定亦不能为受攻击国援引国家安全例外提供抗辩依据。

  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孙益武讲师发言题目为《论个人数据跨境流动国际协调的秩序与程序》。他首先强调此次报告中所论及的“数据”并不包括“重要数据”因为“重要数据”的范围并没有确定。目前OECD对个人数据的跨境流动有规定,但只是软法并没有强制性的约束力。而随着现今社会的快速发展,我们已经进入到一个数据时代,商业数据具有很大的经济价值,各大企业也在争夺更多的数据支持。同时,数据也是国家安全的一个方面。所以,有些国家禁止个人数据流动,有些国家禁止某些领域的个人数据流动,有些国家数据必须本国备份审查后流动。针对这一问题,我们未来可以通过三种途径加以解决,即软法之治、硬法模式以及软硬兼施。通过软法可以向相关国家宣传数据跨境保护的治理范本和最佳实践,促进相关国家积极开展个人数据保护,并对数据跨境流动给予充分的关注。孙老师还认为,数据跨境保护在经贸条约中的深度嵌入必然又会切实地影响相关国家的国内立法,出于对国际市场的需要,相关国家不得不制定促进数据安全自由流动的法律规则。

  同济大学法学院师华教授发言题目为《谈判法律问题研究》。她认为,尽管WTO下没有对环境的专门规定,但环境问题对WTO并不是新问题,而是体现在GATT的序言、一般例外等条款之中。师华教授首先简要概括了EGA各轮谈判的内容,指出EGA谈判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环境产品的确定、环境产品的关税、环境产品的非关税以及谈判中的关键多数。尤其在环境产品确定问题上,现存清单法、项目法、清单项目法、出价要价法,目前EGA谈判已经确定采用清单法对环境产品进行列举。师华教授还认为,有必要确定一个遴选环境产品的基本标准,建立环境产品清单的更新机制,中国应当在谈判中呼吁建立环境技术的转移机制。在环境产品的关税问题上,中国面临大幅度的削减关税的问题,同时中国应该站在发展中国家立场上对这一问题进行权衡和深入地考量。

  武汉大学中国边海院陈盼盼博士发言题目为《基于可持续发展视角的IUU渔业补贴问题研究》。他首先提出了IUU渔业补贴的问题,指出相关法律的漏洞是IUU捕捞活动存在的前提,可观的经济效益是IUU捕捞的根本动力,而政府层面的补贴则起到了助长作用。接着陈博士从对IUU渔业补贴的说明和对IUU渔业补贴的影响两个角度介绍了可持续发展目标14.6与渔业补贴,同时从IUU捕捞行为的认定、IUU渔业补贴针对的对象、IUU渔业补贴规则的实施方式、IUU渔业补贴规则未来走向等四个方面对当前IUU渔业补贴规则进行了解读。最后陈博士认为我国应该以立法、执法、强化与周边海洋国家的合作为方向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地研究和探索,并提出探讨我国加入《港口国措施协定》的必要性。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聂资鲁教授发言题目为《WTO视域下内国政府采购领域反腐败立法研究》。首先聂教授提出了GPA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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