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8-08 来源: 责任编辑:xzw
时间:2017年7月1日
地点:大连海事大学
主题:民法精神、民法文化与法治精神、法治文化
主持人王利民(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各位朋友,大家上午好!
欢迎大家出席第三届“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本届论坛,由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主办,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大连海洋大学法学院、辽宁省民法学会联合承办,辽宁君连律师事务、辽宁兴中律师事务和大连海事大学民法哲学研究中心协办,今明两天上午将在大连海事大学和大连海洋大学两校举办两场主题论坛,并将今天下午在大连市委党校举行一次主题研讨。
出席本届论坛的领导和嘉宾有:大连海事大学副校长刘正江教授;大连海事大学原校长、我国著名海商法专家司玉琢教授;辽宁省法学会专职副会长院国强同志;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王轶教授;辽宁省法学会学术部主任王嘉彧同志。承办单位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院长初北平教授、副院长李志文教授、副院长韩立新教授;给予论坛大力支持与支助的大连海事大学科技处副处长李肇坤同志。承办单位大连海洋大学大学法学院院长裴兆斌教授。协办单位辽宁君连律师事务所孙福谋主任律师;辽宁兴中律师事务所张玉良主任律师。兄弟院校单位,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彦教授;大连民族大学文法学院副院长刘灵芝教授;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丁慧教授因事一会儿赶来参会。让我们大家以热烈的掌声对各位领导和嘉宾出席本次论坛表示诚挚的欢迎。
本届论坛,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邀请了来自全国高校的三十多位我国中青年民法学家的代表,作为嘉宾出席论坛并将在三场主题活动中发表自己的学术观点并展示自己的学术才华。特别一提的是,论坛给青年学子提供展示才华并进行交流的机会,为此,我们特别邀请了吉林大学和西南政法大学的两位博士研究生作为嘉宾出席论坛。我们在向各位提供的论坛手册中已经对出席本届论坛的嘉宾进行了介绍。让我们大家以热烈的掌声对他们应邀参加本届论坛表示诚挚的欢迎与谢意!
参加本届论坛的还有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以市内其他高校法学院院系的广大师生、大连市政法系统以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朋友,让我们对他们的到来同样表示热烈的欢迎!
首先,有请大连海事大学副校长刘正江教授致欢迎辞。
刘正江(大连海事大学副校长):
尊敬的院国强副会长、王轶副会长,各位来宾、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各位朋友,大家上午好!
七月的大连鸟语花香、风和日丽,在全党喜迎中国共产党成立96周年的日子里,我们在这里隆重召开第三届“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以学术的方式庆祝党的96岁生日。在此,我代表大连海事大学,对来自全国各地专家学者表示热烈的欢迎!
2013年11月,在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的支持下,“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在我校创办并已经先后成功举办两届。今天,第三届论坛又在我校举行,这既是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对我校的信任,也是对我校法学学科建设的一种肯定。在此,我向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表示由衷的谢意。
大连海事大学具有百年的建校历史,是被国际海事组织认定的世界上少数几所享有国际盛誉的海事院校之一,也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学校。我校现有包括法学在内的6个一级学科博士点,32个二级学科博士点。在我校的学科布局中,法学占据着非常重要的位置,是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的引航者。近年来,法学学科不断聚焦特色,提炼优势,与我校船舶与海洋工程、交通运输工程等一起形成了优势特色学科群。今年五月,交通运输部党组做出了推进大连海事大学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战略部署,为全面提升我校的办学条件提供了坚强的保障,为法学学科的跨越式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
众所周知,“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是在我国法治和法治文化走向深度发展的条件下创办的,有着深远的历史背景和重大现实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力推动实施了诸多的国家战略。这其中,海洋强国战略、依法治国战略和“一带一路”发展战略最为引人注目。大连海事大学的学科的发展,特别是涉海学科的发展应当服务于这些国家战略。其中,我校的法学学科,不仅要以海商法的特色与优势服务于国家相关发展战略,而且也要以法学的基础学科发展,作为我校法学学科整体发展的条件并服务于国家法治建设的目标。所以,“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作为在我校创办的法学基础学科领域的一个重要学术平台,受到学院和学校的高度重视,并给予大力支持。本届论坛的召开,适逢中国民法总则颁布,现实意义重大。本届论坛以民法精神与民法文化以及民法典的编纂等相关内容为主题,必将有助于对中国民法典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问题的研究。
我相信,在各位嘉宾的共同努力下,本届论坛一定能够激发创新思想、凝聚学术共识,为弘扬民法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作出自己的贡献。
大连海事大学珍惜和祝贺本届论坛的举行,预祝本届论坛取得圆满成功,祝愿各位嘉宾在大连期间心情愉快,身体健康!谢谢各位!
王利民:
谢谢正江校长。下面,有请辽宁省法学会专职副会长院国强同志致词。
院国强(辽宁省法学会专职副会长):
尊敬的司玉琢教授、王轶教授、正江副校长,尊敬的各位来宾、各位专家、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上午好!正如刚才正江副校长所谈到的,今天确实是一个美好的日子,在这个美好的日子里我们迎来了第三届“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的召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决定,并决定编撰民法典。历经4次审议,今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民法总则》。这是我们民法学界引以为自豪的大事,民法学界又肩负起了民法分则的起草和推进工作。以此为背景,我们又迎来了民法学界的各位专家齐集论坛,这无疑是一次令人欣喜和期待的盛会。2013年的时候,我出席了本论坛的首届论坛,2015年又参加了第二届,今年是第三届了,可以说是见证了本论坛的创办和发展。辽宁省民法学会能够代表省法学会、代表辽宁省法学和法律工作者推动中国民法、民法典的讨论,这无疑是一个卓有意义的事情。为此,我代表辽宁省法学会向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向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向大连海事大学表示由衷的感谢。在成文法国家,民法典代表了一国法制建设的重大成就,中国被视为法制现代化的民族。本届论坛围绕“民法精神、民法文化与法治精神、法治文化”,“民法基础理论与中国民法典编撰”这两大主题进行深入的研讨,意义重大。我们正在为这个民族添砖加瓦,我希望也相信,在各位专家学者的共同努力下,本届论坛能够为载入史册的中国民法典编撰做出自己的学术贡献。今年“五四”前夕,习近平总书记视察中国政法大学时发表了重要讲话,他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长期而重大的历史任务,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道路,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培养大批高素质的法学人才。今年5月20日,中国法学会召开了研究会工作座谈会,会议强调,要深入贯彻习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强调的重要讲话精神,坚定法治信仰、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思路,不断开阔创新,努力实现研究会工作的新突破和新发展。我们要深入学习,深刻理解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国法学会的工作部署,全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赶紧作为重中之重,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概括、阐释作为基础性工作来做,系统总结中国成功的法治建设经验和成果,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并以此引领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为筹办本次会议,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大连海洋大学法学院、省民法学会以及辽宁君连律师事务所、兴中律师事务所,都付出了辛勤的努力和汗水。在此,我代表辽宁省法学会向广大工作人员致以感谢和敬意。最后祝本届论坛取得圆满成功,祝各位嘉宾在连期间身体健康,工作愉快。谢谢大家!
王利民: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我们这次论坛非常荣幸地请到了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王轶教授,我知道大家都在期待着他的讲话和演讲,本来今天上午王轶教授还有一个主题演讲,但由于工作安排,王轶教授凌晨才赶到大连,而且今天上午还要赶回去参加下午两点的会议,因此把王轶教授的讲话提前。下面我们就请各位老师和同学以热烈的掌声有请王轶教授致辞。
王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今天,第三届“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隆重召开,首先向尊敬的王利民老师表示感谢。论坛历经5个年头,已成功举办两届,现已经成为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的一个品牌论坛。王利明老师昨天还专门叮嘱,希望这个论坛能够长期持续举办下去,让这个品牌越来越闪亮。在今年两会期间,第十二届人大第五次会议以98.3%的高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民法典的编纂顺利地走完了第一步,目前立法机关正在加紧推动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工作。我认为,中国编纂的民法典,如果想成为一部具有典范意义的民法典,主要不是靠语言的优美和流畅,也主要不是靠法律技术上面的突破和提升,最核心的是我们要站在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站在我们中国人的立场上,对我们这个族群所面临的一系列的基本问题作出契合这个时代,契合人民需要的回答。从《民法总则》所确立的法律原则和规则来看,如果我们编纂完成的民法典能够自始至终地坚持和贯彻人文关怀的理念,在对人进行定位的时候,不仅仅是把人定位成推动我们这个国家经济发展的主体,而是要首先把人定位为是推动实现自身全面发展的主体。然后我们把这种人文关怀的理念,无论是在《民法总则》还是在民法典各分编的规则设计里边,都予以充分的体现,这是民法典能具有典范意义的首要保障。然后,如果我们能够站在新世纪,面对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时代,面对高端芯片、人工智能、区块链技术取得实质性突破的时代,能够作出契合这个时代的回答,如果我们能够妥当回答数字化时代、数字经济时代我们中国人所面对的一些基本问题,这是我们未来编纂完成的民法典能够具有典范意义的另一重要保障。如果我们不仅仅从代内正义的角度出发,而且还从代际正义的角度出发,从种际正义的角度出发,去回答人和自然之间的关系,那么我们编纂完成的民法典也一定会是一部21世纪的民法典。我相信,本届论坛所关注的主题,都跟我们在编纂民法典的过程中间所面临的这些基本问题,究竟如何从我们中国人的立场出发作出妥当的回应有着密切关联。最后献上我对这届论坛最真诚的祝福。谢谢大家!
王利民:
谢谢王轶副会长。下面有请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初北平院长致辞。
初北平(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院长):
尊敬的司玉琢教授,尊敬的刘校长,尊敬的院国强副会长,各位嘉宾、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上午好!
今天,我们满怀喜悦之情,恭迎民法学界和法理学界的嘉宾出席第三届 “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在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的领导安排下,“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在我校已经成功举办了两届,今天,我们又迎来了第三届论坛在我校的召开。今年,我国民事立法的一件大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颁布,随之,中国民法典的编纂已经进入了快速发展和实现收获的历史阶段。在这一背景下,本届论坛的召开和将就相关主题进行的研讨,更具有特别重要的学术意义。在这里,请允许我代表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对各位领导和各位嘉宾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对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给予论坛组织工作的信任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是一所具有鲜明专业特色的法学院,以海商法课程为骨干的法学专业教育在国内起步较早。1998年,学校在整合相关专业的基础上成立法学院,同年取得国际法学博士学位授予权,2009年被批准设立法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2010年取得法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2012年成为教育部与中央政法委联合实施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建设单位。在中国法学会的支持下,我校牵头国内8家著名高校组建了高端协同型海法科研组织——“海法研究方阵”。
目前,法学院已经建成了一支学缘结构合理,学科分布均匀、梯队层次科学的师资队伍。国际法学和民商法学是辽宁省的重点学科,在科研与学科发展上,均取得了一定成绩。其中,以王利民教授为代表的民法哲学研究,已经成为我院具有一定学术影响的特色学科领域。特别是本论坛在大连海事大学的举办,不仅向社会传播了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思想,而且在我院海商法优势学科之外,又在基础学科领域为我院开辟了一个对外学术窗口与平台,并已经产生了良好的学术影响,这对我院的法学一级学科建设及其均衡与整体发展,意义重大。
我相信,本届论坛在我院的举办,不仅能够进一步达成一定的学术共识,将推动我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研究的不断进步,而且也是我院广大师生向来自全国各高校法学院系的专家学者进行学习的大好机会,这必将有助于我院广大师生开阔视野、增长知识,从而促进我院法学教育事业的发展。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各位老师、各位同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颁布开启了我国民法典编纂的新纪元,而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的研究也必将在中国民法不断完善的同时夯实中国民法学的学科基础,拓展和推进中国民法学的研究维度与深度,从而有助于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国民法价值观与方法论的形成,这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形成与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此,我预祝本届论坛在就相关主题的学术研讨上取得成果,获得成功!
最后,愿各位来宾在连期间心情愉快,工作顺利!谢谢大家!
王利民教授:
谢谢北平院长。
各位领导、各位老师、各位嘉宾、各位同学:
2013年创办的“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是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主办的全国性学术论坛。前两届论坛分别于2013年和2015年在大连海事大学成功举办,产生了良好的学术与社会影响。今天,我们又在论坛的诞生地大连海事大学迎来了第三届论坛的召开,我们同样期待本坛论的成功。
有言道,真正的学术素养是对基础理论的理解和掌握。本论坛以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为主题,有两个现实性,一是服务于以中国民法价值观与方法论为内在品质与特定需求的中国民法理论体系的形成;二是服务于中国社会法治生态化实现的社会秩序认知与行为品质修养。为此,本届论坛,仍将秉承首届论坛确立的,以论坛的组织形式与主题理念,面向社会和实践,开放性吸收社会各界人士参加,以贴近社会的主题与互动,弘扬民法精神与社会秩序认知,推动中国社会法治的文化生态转型与实现,为“后法律体系时代”的中国法治建设作出自己的努力和贡献的这一宗旨,进一步提升论坛的学术品质,扩大论坛的学术影响。
下面,进入本届论坛的第一场主题论坛环节。本场主题论坛的主题是“民法精神、民法文化与法治精神、法治文化”。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为阐释这一决定内容的精神,我们安排了这一主题的主坛内容。
与前两届论坛一样,本届的主题论坛同样分上、下两个单元进行。每个单元限定时间1小时15分钟。每个单元,这次我们有请四位主题发言人。台下嘉宾和与会者,都有参与机会,提出问题并发表自己的意见。
下面,有请吉林大学法学院孙学致教授主持第一单元主题交流。
第一单元主持人孙学致(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下面有请第一单元的各位主题发言人——王建平教授、马长山教授、李拥军教授、郭明龙副教授。我们这一主题,大概是论坛的一个核心命题,有一个想法,我很赞成,中国的民法总则在制度上、在世界的范围内未必有什么更新,但是它最大的意义在于它使我们中华民族这个族群第一次有了自己的民法精神、民法制度和民法地位。所以我们这个主题实际上就在讨论这个问题。我先简单介绍四位发言人。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教授,是我们中国民法界的元老之一。在国内民法学界大概开始倡导研究民法方法论,建平老师是先驱之一。华东政法大学的马长山教授,这些年来一直从市民社会的研究路径入手,研究中国的法治实践。这次他提交的论文又从互联网+时代之“软法之治”入手,思考这个问题。吉林大学法学院李拥军教授,这些年一直在做司法制度、诉讼争端中的婚姻家庭伦理研究,尤其是性的法律调整与研究,是我们法学院最受欢迎的教授。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郭明龙副教授是利民老师的得意门生,后生可畏,今天谈谈案例教学如何回归走向法教义学。每位嘉宾25分钟左右发言时间,我们现在开始。
王建平(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我就先来,首先非常感谢论坛的主办方能邀请我参加这个论坛。第一届论坛我就来参加了。这个论坛我觉得对于我们法律人来说是一个启发思维的地方。今天所要给大家汇报的主题叫生命利益交易论。为什么研究这个问题有几个原因:第一,美国有一位学者弗洛姆在研究的时候出了很多书,好像是关于人性的研究,有点心理学的东西,他研究的时候有一个观点:人能够创造生命,也能够毁灭生命,今天下面的这番话主要是基于他的观点——人能毁灭生命。第二,刚才王轶教授提到数字化时代,我认为在数字化时代,我们的生存遇到了一个困境,这个困境是一个什么?我认为人的生命利益在我们民法总则里面是受到轻视的。我们大家如果观察民法总则第110条的话,第一款规定了9项自然人的人身权,第二款规定了3项法人的人身权,一个条款规定了12项人身权,我觉得叫不可理喻。因为我看过全国人大的立法法,立法法第6条第2款的要求是立法的时候法律条款应当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我们如果作为一个学者研究民法总则110条的时候,就能发现,这一条很难符合立法法第6条。很遗憾我们的整个民法典分则(规划)里面没有人身权法。这样一来,给大家汇报的第三个问题,主要以于欢案件为主。二审判决已经出来了,一审判决的时候认定于欢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加附带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关于民事赔偿部分,有三个受害者要求赔偿,赔偿请求的总额是883万多,实际判决赔偿8.3万多,这个差别未免太大。这是一审判决,二审判决把刑事部分改了防卫过当,故意伤害判处有期徒刑5年,然后民事部分这8万多赔偿没有改。
下面我就简单地把我文章的主要观点给大家念一下,其中的主要观点是这样的:第一点从弗洛姆的“人能毁灭生命”的基本观点入手,这一观点强调说人的破坏意志根源于人的本性,这种破坏意志在于欢案件当中,我们留意到于欢和他的母亲孙霞在借了高利贷之后被催债,三番五次受到侮辱和人身自由的丧失。这个时候我们能感觉到他遇到的一个困惑,人身自由和生命利益之间是有密切联系的,特别是于欢准备要从接待室冲出去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候,他要采取防卫行动,这个细节一审没有提,二审确认了。死者叫杜志昊,他使用了语言挑拨,于欢实行了伤害行为,这种行为是一种刑事犯罪行为,而站在我们民法的角度,我就觉得,杜志昊的防卫挑拨和于欢的这一刀下去是生命利益的一种消极交易。为什么说是一种消极交易,至少我个人认为,我们看一看民法通则第98条,它就规定了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它并没有说这个权利还有什么,这个时候我们民法学界竟然有人认为生命权是不存在的。他认为生命权作为一种客观事实,法律予以保护就可,你说的这种交易在很多人看来是不能接受的,但我个人认为这实际上就是一种消极交易。这种消极交易是指什么?就是指于欢和他的母亲在人身安全受到侵害,人格尊严受到侮辱的情况下,于欢的持刀防卫行为本身。好像我们也留意到,山东聊城中院和山东高院的一审、二审判决只提到刑事的正当防卫,而没有提到民事的正当防卫,为什么只提刑事的防卫过当而不提民事的正当防卫。于欢以捅刀的方式和杜志昊的生命安全、生命利益发生了一种消极的交换,用的是正当防卫的方式。
第二个观点我所要强调的是,这个正当防卫的激发是因杜志昊等一干人在长达10几个小时的时间里,对他人实施了跟踪,实施了盯守和后来的人格侮辱的行为,这样一系列的行为使得于欢采取了防卫行为,尽管是一般防卫而不是特殊防卫。我们想起了古罗马人讲到的一个规则,违法者无权、违法者失权,开始的时候,于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果是防卫过当,但是法院认定就是故意伤害罪,那是司法认定的问题,刑事认定的问题,但是在民事上这第二个层次应该叫做“积极的生命利益交换”。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干预了之后,从开始的时候不认定是正当防卫,到最后认定是正当防卫,但还是防卫过当。
第三个问题,就这个案件本身,我们要思考的问题大概有三个:第一,我们最高院的沈院长就这个案件到山东调研的时候曾经说过一句话,他说“司法应该符合天理”。我想这个天理应当是民法哲学里面讲的,民法理念涉及到生命利益,我在相关论文里头将它分为若干个层次,共有5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生存权层面,第二个是健康权层面,第三个是安全权层面,第四个是禁止侵权和防卫型的利益层面,第五个是救济权层面。我觉得这个生命利益所要强调的哲学层面大概就是一个消极交易开始,积极交易参杂其中的综合性交易。我们一般在观察生命利益的时候很多人往往是把它作为静态的东西,一个客观法律事实存在。我想说的第二点,有人在进行生命观教育的时候他认为生命有三个向性,叫做长宽高,长度——寿命,宽度——人际关系,高度——自我修养。我觉得这个观察的角度就告诉我们,我们不能把生命只作为客观事实来看待。我想要说的第三点,生命的延续,除了客观事实之外,还需要衣食住行的保障,社会环境的保护等等。在于欢案件中,我们的法院最后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之下,把判决改了,而我在成都给检察官们讲这个案件的时候,我也说应该是防卫过当,结果证实了我的判断,我只是搞民商法的,但我的判断为什么和山东高院的判决如此契合,答案只有一个,这就叫天理。
孙学致:
我提一个建议,我们互动的环节放在最后。现在有请马长山教授。
马长山(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能够参加这样一个高端论坛,我特别高兴,因为这样的交叉学科的研究讨论非常重要,我是来学习的。但我又觉得惶恐,因为在这样一个论坛上我是一个门外汉。如果我有什么错误的话请各位老师批评指导。我想向大家汇报我的一些新想法,我汇报的题目,叫“互联网革命与法学创新”。我想跟大家汇报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法学研究的繁荣与危机。我们先说前提,从1978年到现在40年来,中国的法学似乎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繁荣过,作出了巨大贡献,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制度建设上。在这个前提上,我们来考虑它可能潜在的危机或者当下的转型问题。我记得10年前,邓正来先生写了一本书,叫《中国法学向何处去》,2014年北大有一个青年学者写了一个《中国法学时局图》。这些学术的活动都指向一个问题,中国法学到底应当怎么样,我们应该固守我们40年来的成就还是需要破茧而出、重新思考我们的问题?第一个,我觉得学科的壁垒非常严重,包括法学和非法学,我们基本不太关注哲学、社会学、历史学、政治学等等,而这些学科往往很多对我们的影响非常大。学科之间缺少对话,知识都在法律条文内部,法律的知识体系内部的这些封闭,将来会让我们变成一个闭关锁国的学科。除了这个非法学的壁垒之外,我们内部也出现了这样的问题,分工专业化很细致,但是各法学学科之间相互不看,包括我们法理学内部的,相互之间不关注,这就会出现一些问题。除了这样一个问题之外还有第二个问题,就是脱离现实,我们现在的理论研究,往往是学院型研究,经常我们看到有的论文有结语没有结论,有方法没有创新。前两天中国政法大学的王人博老师写了一个微信,传播很广,叫“为什么我认为法学遇到了一个糟糕的时代”,其中他有一个观点我很赞同:编辑现在的工作就是垃圾分类,对学术进行垃圾分类,当然这个话说得有点重,但是确实反映一些问题。因为现在我也在做编辑,我们关于法学的稿子主要不是看投稿系统,只靠约稿。我们对现实关注包括我们对一些问题的发现是靠影视作品,一个经过艺术创作的二手、三手、不知道多少手的材料,我们到那里去发现中国的法学问题,这可能是一个比较悲哀的事情。除了脱离现实之外,还有一个问题是命题不足,我们很多的法学讨论都是problem,不是question,只是就事论事,现在的问题化趋向是解决麻烦、解决problem,但是没有question、没有争议的问题。这个也是很麻烦的问题,不能回应现实,这样导致我们中国的法学缺少自主性,缺少自己的品格,缺少高度,缺少法哲学的命题。这就是王利民老师组织这个论坛的重要性,所以我们需要进行法哲学问题的提炼和创新。
第二个大问题,我们应怎么面对我们的生活。刚才王轶老师的演讲有一个观点我非常赞成,我们民法典编纂要回应站在21世纪的问题,考虑人,考虑互联网革命。如果说能有什么东西我们在世界上能够说得出,能够进行平等对话,作为我们中国特色,我想就两个东西,一个是传统文化,能够弥补西方文化缺陷的东西,还有一个就是互联网,我们互联网可以与西方对话。那么,互联网与法学变革有什么关系,我的一个基本判断是,互联网的革命可能会超过过去的商业革命和工业革命,是人类有史以来最深刻的革命,这个革命颠覆了我们的物理空间,这个革命引起的力度非常大,他击碎了我们千百年来赖以生存的物理空间,这个物理空间包括地域的、时空的,各国各地随时可以联系。除了地域空间的击碎,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也可以击碎,传统的产业链、传统的生产要素等都可以被击碎。传统的生活方式,我们过去看所有的新闻都是通过媒体传递给我们,现在我们人人都是记者,人人都有手机,人人可以发微信,我们的身份职业交往方式都被击碎,还有文化价值也被击碎,所以我们不能熟视无睹。现在的社会成为破碎化、扁平化,带来了法律上的一些问题,比如说民法领域,现在是平台阶级时代,商业口号是要么接受平台,要么被平台所淘汰,这个平台会使我们过去的所有权、生育权等各项权利进行联合的分割,那么这个平台具有了司法权利和准行政权,平台有特殊的运行规则,冲击了传统的国家干预和私法自治理念,我们过去认为应当是商业自由的嘀嘀打车,它现在一旦形成垄断之后,就由补贴模式变为加价模式,这可能是需要我们考虑的问题,网络要约的意思表示的认定,就不像在物理空间那么简单。还有虚拟财产,我们关于物权债权的争论,还是在用传统法理来思考问题,一旦它被视为新兴的权利形态的话,我们就需要对权利概念本身进行重新的解读。行政法也有这样的问题,我们过去的行政法是按照物理空间的方式来进行管理,但是现在互联网击碎了我们的物理空间,就很难用传统的方式来管理。淘宝网上的假货,这到底是线下的问题还是线上的问题可能需要重新考虑,刑法也有这样的问题,这个网络服务器到底有没有监管义务,还有两高司法解释,关于网上传播信息产生线下后果,这个因果关系是不是要同时鉴定,传统法律因果关系是没有办法说清楚的,到底是不是公共空间领域秩序。除此之外,对诉讼对司法也有很多的影响,我们传统的按照地域级别的司法管辖出现问题,我们又出现了互联网法院,淘宝网很多的交易规则可能会深入到司法案例。下面这些问题可能都是我们应当思考的互联网给法律带来的挑战:第一,由丛林法则进入天空法则,p2p模式、第三方支付、互联网货币等,都需要我们法律进行去积极应对,包括一些法律关系的重新界定,还有数据权利等等,这些都需要我们去应对;第二个挑战是创造性破坏,互联网新模式会颠覆传统法律所固定下来的秩序,非常典型的就是嘀嘀打车,它改变了我们立法的模式,我们过去的立法都是通过立法机构厅堂议事的方式来进行的,但是他现在采取众创式,它不需要经过立法建议,直接通过软件的植入和嫁接的方式改写规则,使不合法,变成合法,所以出现了新的规则生产,而这个规则的生产可以颠覆国家机构的法律效力;第三个挑战是功能替代,互联网+比如说淘宝网95%的纠纷不是靠国家法律而是靠淘宝网规则,产生替代作用;第四个就是网络时代,人民的价值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人可以改变自身,同性恋等都可以生自己的孩子,还有机器人,不需要很复杂的去谈恋爱,这个时候家庭关系,亲属关系怎么办,还有器官移植等,小局部还可以移植,如果可以换头的话,还是不是这个人,继承怎么进行。所有这一切我得出了一个结论,互联网对我们现在的冲击不是互联网的冲击,而是二位一体空间的法律变革对立足于商业革命传统的单一法律制度的冲击。
最后第三个大问题,法学创新与中国法学自主性,在这种情况下,进行法学创新试图通过不断地扩张解释传统法律的方式来包容现在巨大的变革会越来越黔驴技穷,现在需要创立新的法律理论,可能有两个方面,一个方面要坚持法学的基本原理和法治的底线,法律千百年来形成的规律和基本理念要恪守,但另一方面,要融入中国的元素,进行中国的创造,中国的元素和中国的创造不是政治性的,而是文化上的。包括农村土地分置的问题,中国农业转移人口板块式漂移迁入城区治理的方式是西方国家没有的,还有婚姻法解释三用西方权利应对中国问题,观点不可能不说为先进,带来的后果却是摧毁伦理价值的,像这样的问题都值得我们去考虑。另外还有一个元素就是互联网怎么样实现法学的创新,那个时候我们可以拿出这个理论去和西方进行对话,而不是作他们学生写他们的读书笔记。谢谢大家!
孙学致:
建平老师谈到了民事角度的正当防卫和刑法当中的防卫过当的调和及其关系问题。马长山教授又给我们提出一些近乎绝望的问题,谢谢长山教授。下面请拥军来介绍一下。
李拥军(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我今天跟大家讨论的问题也正好是长山教授所提出的中国所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今天所要讨论的问题,中国法律对亲属的调整文本与现实之间的冲突,文本和法律实践之间的冲突及其解决的问题。中国社会是亲属关系最发达的社会,中国传统社会是宗法宗族社会,那么中国人就生活在一个大家庭中,人和人之间其实都有亲属关系,中国古代的法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一部亲属法,近代的民主革命又把矛头指向了家庭,因为在革命者看来,解构小家庭,才能使大家融入到政治的大家庭当中来。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著作——《家庭、私有制与国家的起源》当中说,家庭私有制和国家是一丘之貉,革命同时要革旧家庭的利益,近代的革命矛头指向家庭,将来都要退出历史舞台,因为革命是革旧政权的命,不是旧家庭的命。所以近代的革命把矛头指向了家庭,那么政权、族权、神权、夫权无不是以家庭为基础的,要想实现革命目标就要砸你的家庭,要想改造社会就要改造家庭。这个革命其实是从否定亲属关系入手的,认为亲属关系是最不值得发展的关系,革命者要奠定革命统治,亲属关系是应该斩断的关系,所以新中国建立以后,1950年代什么法都没有,首先颁布了婚姻法,婚姻法是家庭的改革法,在新中国的家庭法、婚姻法的实践中,其实是维护旧家庭的行为都是被排斥和禁止的,而破坏家庭的行为往往都是支持和鼓励的,比如说大义灭亲,这是破坏家庭的,这是鼓励的,亲亲相匿这是要禁止的。所以,你就会看到,1949年以后新中国的法律对亲属关系的调整都是以一般意义上的“公民”来展开的,亲属没有被视为特殊的社会关系来看待,亲属间的犯罪没有当做特殊的犯罪来处理,与国家利益相冲突的维护亲属关系的行为被视为是犯罪,包庇、窝赃、伪证的犯罪没有排除近亲属的规定,乱伦、通奸等破坏家庭伦理行为也不受刑法规制,这就是新中国法律调整的一些基本规定,所以在这样的一种理念下,法律的文本和实践就发生了冲突,因为革命主义下的家庭法无法容纳人们的生活实践,把生长于民间、来源于生活的有关婚姻家庭的一些习惯和风俗伦理给废弃掉了。比如说,我们的婚姻法中也有禁止近亲属结婚的规定,但是他不是从伦理的角度,而是从优生学的角度,三代以内旁系亲属不能结婚,但是从伦理学角度来讲的话,即使逃过三代的宗亲属,同一个姓氏的宗亲属也是不能结合的,而按照婚姻法,只要超过三代,即使是宗亲也是可以结合的,这就说明我们的禁止近亲属结婚是从优生考虑的而根本没有考虑伦理学,姻亲之间干脆就没有规定。婚约、彩礼、仪式婚在我们所谓的婚姻法中根本就找不到。在这样一种条件下,亲属法体现出的,一个是粗糙,一个是指导思想错误,很多现实当中的矛盾在文本中根本找不到答案。实际上亲属关系是最普遍的社会关系,而这一领域发生问题、纠纷和矛盾,当这些纠纷引向司法领域,法又不能给出明确的规定,法院只能发挥自身的能动性,在国家法的基本精神下,通过法院自己来解决纠纷。换言之,当悖离民情的法律不被民众接受的时候,往往需要法官和法院通过一种司法技术来破解文本和实践中的矛盾,这就形成了一套实践上的规则,这叫行动上的理性,这在我们的亲属法文本当中很粗糙,但在司法实践当中形成了一种行动的法律,所以可以这样说,我们在成文法的格局下,在亲属法层面展现了一种不成文法的特征,由司法实践来形成规则。司法实践形成规则是通过两个路径来形成的,一是司法解释形成规则,在家庭法、婚姻法领域很特殊,司法解释特别多,我们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的影响要远比婚姻法的文本要大,好多人知道解释一、解释二、解释三,反而不知道文本。第二,司法实践创生规则,第一表现为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件还有业内的案例,现在在潜移默化地发挥着比文本还要重要的作用;第二,司法实践以更灵活的方式,不断地回应社会需求,表现在很多新型的权利得到了司法实践的确立,比如说因性器官损害而产生的性福权,因儿女不回家看望而产生的精神赡养权,因亲人亡故没有获得告知而产生的悼念权或者祭奠权,因一方不忠导致另一方抚养别人孩子而到侵害的配偶权和男性生育权等。还有一些新做法被司法实践所确认,比如说约束双方性行为的忠诚协议,为保证一方正常生活需要在夫妻关系存续状态下进行的共同财产支配权的分割等等,都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体现,但在文本中是保留的。
婚姻法文本和现实之间产生了巨大的张力,怎么破解这个张力,我认为:第一,制订统一的法典势在必行,在当下民法典的制订过程中,将它纳入民法典的亲属编可能是最务实的,但是这种实践系统化不应该简简单单把婚姻法变成亲属法,也不是把原有的条文简单的加在一起,罗列在其中,而应该在理念和制度上做出根本的调整和修正,而在修正过程中,必须重视中国自身传统的东西,把中国自身特有的东西写进去。秋风先生写过一篇文章说,中国人没有文化,没有能力制定民法典,为什么?想当初民国制定民法典之前,那些民法学家搞了一个系统的民调,但是没有见到现在的民法学家搞这个东西,完全是坐在书斋当中,按照西方的模板来复制一些东西。现代社会,人心不古,世风日下,咱们的孝道传统都丢失了,亲情淡漠,但是很少有人去想,我们法律当中没有孝,没有为传统伦理留下一点空间,都是在解构家庭,解构伦理。十年前,邓正来先生写过一本书《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中国法学不能再走过去的那条路,不能再是西方文化在中国的表达,中国要建立自己的制度、自己的法律,要建立制度自信、理论自信,但是从哪儿来建立呢?什么是中国自己的东西呢,我认为亲属传统就是中国自己的东西,把这些东西融入到法律当中,因为中国是亲属关系最发达的国家,中国人离不开亲人,中国人讲究亲情,这些东西融入到民法典中,这个时候的民法才是中国自己的民法。
孙学致:
前年我一个博士生,本来是想研究婚姻和契约的关系问题,结果他随着研究的深入有点走偏了,他想研究契约调整的婚姻关系,这就不能在传统价值的观念当中来讨论,他想扩张,结果这一扩张,我就非常吃惊了,在中国社会,人与人之间以所谓伴侣的关系状态存在的那种形态、那种多样性让我瞠目结舌,我们就不说同性之间,包括异性之间也有多种形态,包括纯契约型的,甚至人和兽、人和物在某种程度上都具有伴侣、家庭的、密切的人际关系状态。我们不调查不清楚,原来我们自己的社会当中我们都过这种正常的生活,但潜藏着大量代替了家庭功能的各种形态,包括现在没有人照顾的老人和保姆之间的特殊关系,这些东西都脱离在法律调整之外,所以文本(婚姻法)不足,对我们来讲真是一个特别现实的问题,值得我们好好思考。下面有请明龙发表高见。
郭明龙(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首先感谢论坛给我这样一个机会向大家报告。在正式开始之前,还是要感谢大连海事大学,我也是海事大学的毕业生,所以今天在场上见到了我的各位老师感到非常亲切。下面我要报告的题目是从民法自治的角度谈一谈民法精神实践,对于这个问题是来源于王利民老师主持一个有关民法精神的国家社科重大项目,王老师在2015年夏天组织过一次调查,我现在正在分析王老师收集过来的资料,在分析过程中,我选的角度是关于民法精神实践的区域性问题。一方水土养一方人,这句话我们都知道,所以从区域的角度来研究民法精神实践的问题应该是有价值的,那么民法的精神是什么?这是首先要明确的问题,弘扬民法精神、践行自主构序,以我个人的观点来看,对于我们民法精神来说最重要的就是自主和自治,对于这个自主和自治在我们的民事立法中是加以制度化的,但是在整个制度的运行过程中,它运行得好不好,它和公权力的界限设计得怎么样,落实得怎么样,这个是需要我们认真研究的问题。在调研过程中,我们主要是从两个维度展开,第一个维度是从制度上看民法的自治落实得怎么样,第二个就是从纸面上的法到生活中的法,从法社会学的角度看它究竟运行地怎么样,这也是我们非常关心的问题。首先向大家报告第一个问题,自主和自治在我们法律文本中落实得怎么样?过一会我们要讨论第二个问题,就是民法总则当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及民法典要怎么继续立法的问题。我们现在看民法总则的文本,我们发现,我们总结的、我们升华的一些关于民法的自主和自治方面的经验落实得还是不错,最重要的还是体现在民事法律行为那一部分,它坚持了民事法律行为干预的度,对自治和自主干预的度主要体现在的是违反的是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序良俗,这个角度落实的是对的,所以我们在调研过程中设计了一个问题:“您认为法律和政府权力的关系究竟是怎么样?”,其实是想让受调查者回答的问题是,他认为权和法到底哪个更重要。习近平同志告诉我们,权力和法的关系问题这不是一个假命题,我们要把我们的权力放到法律的框架之内,要把权力关到笼子里,对于民法而言,一定要设计好民法自治的空间、自主构序的空间。从制度文本上看,规定得很清楚,以法律、行政法规为限,我们又继续对这个当中进行了划分,划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对于强制性规范我们又进一步在理论上把他划分成了效力性的和管理性的。我们可以得出一个比较基本的结论,从制度上看,我们对自主和自治的维护挺美、挺漂亮的,但是在生活当中是落实的怎么样?在我们的调研过程当中,我们主要问的问题是调节人的行为的规范体系是什么。我们知道整个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除了法律之外,还包括技术、礼仪、道德、习俗、宗教,还可能有党章,我们的问题是:“在下列选项中您认为对您最具有现实拘束力的是什么?”我们把以上的选项都列进去了,回答也没有出乎我们的意料。受访者做出肯定回答的是法律,但是我们重点关注的是除了法律之外什么东西占的比例最高,经过我们的调查问卷,无论南方还是北方,法律得到的约束力比较高,对于自治领域,民事习惯、缔约、道德伦理 、宗教信仰等习惯性规范虽然不能相比,但是我们说,在布莱克变量原理中,他说当一个社会的关系距离缩短的时候,法律的量就会减少。我们在生活中经常会有人开玩笑说,该讲法律的时候讲道德那是耍流氓。同样,在我们的生活当中,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从封闭社会到开放社会,自治领域当中的礼制、家法、风俗、民约等习惯性规范作用到地发挥了多少,是不是依然像费孝通先生在他的成名作中说到的,我们中国人是讲理的,讲完理讲情,最后才讲法,是不是这样的?答案是我们国家权力在强制介入我们市民社会、我们私人之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可能打碎了一个旧的秩序,但是新秩序建立的情况并不好。其实在立法与我们的民众之间出现了裂痕的时候,得有一个人在中间说和,我们的司法者有时候充当的是受气包的角色,当事人拿着法律文本跟你说你应该这样处理,你不这样处理还有没有青天白日,司法就可能在这两者的夹缝当中努力弥补这些裂痕。这就是在我们的项目研究过程中正在论述、正在分析的,我们的司法究竟如何弥补这个裂痕。我引用了俞江教授的观点,他是这样说的,法治中国的建设其实面临着两个基本矛盾,粗野的公权力得不到有效的拘束,公民权利在公权力面前没有足够防护,习近平同志说要把权力关到笼子里,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可能是有权力的人手里拿着笼子到处关别人。第二个是我们中国人不尊重传统,老百姓不能按照习惯的生活方式舒适的生活,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除了法律为我们的行为提供指引之外,还有没有规则使我们老百姓在遇到具体问题的时候不会感到很混乱,我不知道听谁的,我很痛苦。因为不同的规则给我的规范性指示其实可能是不一样的,那么老百姓在私法自治的空间内,在市民社会生活过程当中,能不能安安静静地过一个老百姓应该有的日子,这也是我们弘扬民法精神,践行自主构序研究的重要价值之所在。感谢!
孙学致教授:
现在我们进入互动环节。有老师或者同学希望进行交流的,可以提问。
提问一:
各位老师好,刚才听了几位老师的发言后,我感觉我学到了很多,真的是受教育了。我有个疑问希望李拥军老师和马长山老师可以解答一下,刚刚几位老师也都提到了法律文本和现实之间的一个错位的问题,李拥军老师研究家庭法的部分让我想到了我读研究生的时候写的论文,从继承法的角度去探讨一下继承法本身的规定与民间习惯法之间的差异问题,很明显就是继承法规定男女的继承权是平等的,这是我们都知道的问题,但是就我的经历而言,在民间大众之间,其实他们很多时候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老人去了之后所有财产都归儿子,很多人都还是这么认为的。即使有争端,大家也不会想到去法院,根本就不会启动司法程序,更别提说法律文本和司法实践之间的矛盾。第二个是我在做法律援助的时候,很多人问我说,我们现在的法律是不是规定男女平等,我们作为女儿也照顾老人,我们是否也有权利继承。我们的继承法已经颁布这么久了,很多人还是不知道这个问题,我觉得是有一点悲哀的,所以在传统这个领域我们的法律变了,但是人民的观念没有变,就好像是曾经的一个老师说过,虽然中华法系已经消亡了,但是人民的观念还是保存着,并没有随着现在的法律制度颁布而改变。在另外一个领域,在互联网领域,现实变了,人民的观念变了,但是法律没有及时变。就不同的领域都有法律文本跟现实之间一个错位的问题,这里有两个壁垒,一个是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的,还有一个就是法律内部不同部门法之间的,我想是不是还有一个壁垒,法律本身和社会现实之间的。法律的研究、法典的制定或者司法解释的颁布,跟我们真正的社会现实民众、普通人对于法律的理解和认识之间存在的差距是否有解决的方法或者说两位老师有什么看法。谢谢!
李拥军:
我先说一下,这个在我们传统的认识中,因为我们的文本是按照西方的建立起来的,认为传统很多东西都是落后的,刚才我从这位老师的发言中也觉得很遗憾,法律现代化提起这么多年了,民众和文本之间还有着这么大的冲突。本来文本应当是先进的,民众的意识是落后的。就举刚刚那个例子,在农村,女儿没有继承权,但在家庭中也没有当然赡养义务,她出嫁了,就是人家的人了,对自己的父母的话没有当然的赡养义务,所以她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对等的。如果说家里有儿子的话,如果由女婿来赡养老人,那儿子脸上是挂不住的,所以从这个角度上来讲的话,女人也未必吃亏。我们的讨论是在传统是落后的基础上的,比如说你说彩礼这个问题,在文本当中没有,在司法解释当中有,有也是关于封建的、包办的买卖婚姻这样一种把婚姻当作商品来交易的。所以,现在才有婚姻法解释二当中彩礼处理得那么简单粗糙。无论这是落后也好,先进也好,它在现实生活中是逃避不了的,是存在的。如果你把它一棒子打死,采用一种歧视的立场来去看待它的话,你是解决不了的。还有,近代民主革命确立了一夫一妻制,确立了离婚自由、结婚自由,名义上是保护妇女的,但是,这个离婚自由、结婚自由,一夫一妻制,其实是由民主革命成果来确立起来的,而这个民主革命是男人所领导的解放女人的革命,男人仍然是主导的,女人仍然是客体。我们不要把传统的东西一概认为是落后的。
马长山:
以我个人的观察,我们现在之所以出现现实和文本发生的这种情况,很大一个原因是我们这个法律体系建立过程当中采取的是国家建构的单向路径,就是国家强行的介入社会,强行构建社会秩序,而没有关注到社会发展当中的变革和它的诉求,所谓国家在建构,学者在移植,民间在创造,现在我们属于这样的阶段。那么怎么办,要改变国家单向建构的这种立法体制,要实现双向互动,还有是我们现代立法和GDP是相匹配的。我们学者不应当简单的移植,我的体验就是,想象的西方,陌生的中国,把西方所有的理论资源和制度都视为不可置疑的标本移植,出现问题首先从西方找,而实际上西方制度的具体类型很复杂,比如说美国的选任制法官和选举制法官,美国有很深入的研究,不是我们想的那样。陌生的中国人指我们作为中国人我们知道的甚至都不如外国人知道的多,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国际航运组织的总部搬到了上海,因为港口的吞吐量大,发生冲突的情形可能最多,如果出现了提炼出的新规则,不是中国人提出的,我们还要到西方去找案例,情何以堪。但是并不是说西方的理论资源我们不要,是我们是否能脚踏实地地真正运用西方理论思想,结合中国的国情进行理论创造。民间创造其实是很厉害的,这些东西是需要我们认真去关注的,关注社会生活,认真地考虑自己肩上的责任,这个应该是我们法学学者的一个基本使命。
提问二:
王建平教授您谈到的民法与刑法的这个问题,我确实挺感兴趣。对民法与刑法的关系问题,我们的传统是刑民不分,现在我们把民法给分开了,分开以后我们的假货满天,不讲诚信等等。我们在新的民法典当中是否能够体现一下过去我们的方式,把相应的刑法设置到里面来把民事行为约束在一个合适的度之内。
王建平:
尽管中国传统文化刑民不分是在封建社会,但是朝代更替非常频繁,我觉得它适合中国文化,这是一个前提。我们进行了刑民分开,但是我们现在也意识到民法总则立法的时候,它把那个民事责任优先和财产不足放在一起了,这就意味着一个问题。我们也留意到于欢案件,他改刑事部分,他不改民事部分,这是不公平的,为什么?因为你在判8万多的赔偿时的逻辑前提是你判他是无期徒刑,而且是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这在刑事处罚的部分是一个非常重的处罚,除了死刑之外。这大概也是我们司法高层进行一些司法干预的结果,山东高院转头就判,它就为了平息舆论,但是为什么民事部分一点都不改,因为它不改的思路就是说,大家关注的重点在实刑,而且在舆论里面,媒体进行了有关事实的一些虚构和不真实的描述,而整个媒体就是要调动全国人的关注,然后用我们的眼球,用我们的唾沫,用我们的愤怒来挑战我们的司法底线。我们中国的社会就是这样的情感化,缺少理性。我认为现在就是没有区分刑事正当防卫和民事有没有防卫问题。
提问三:
建平教授,您今天讲这个案例主要的切入点就是民法总则110条规定的人格权的具体类型,以这个为切入点讲了生命权的问题。当然你说到了《立法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另外结合这个110条你讲的这个自然人九项权利,法人规定三个方面的权利,我记得我们在上海开民法学年会的时候,王利明教授说人格权的问题,规定了3条,我个人认为112条也算,不管3条4条也好,你主要从这个生命权的角度,人格权的一个内容,对民法总则这个规定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想法,那么我的问题是您认为我们将来的民法总则作为我们民法典的一个总的构成,将来要收入到民法典当中去,您认为对这个方面的问题现在如果要完善的话,从法哲学角度,我们从民法基础理论角度,怎么能去完善一下?
王建平:
这个问题我想也是三句话,第一句话,民法学术界关于人格权独立成编的争论太久了,久得让我们一路上无法欣赏沿途的风景,中国的法治之路过于坎坷,我们缺了一个方法论,学术界无法达成共识,我认为110条本身就是一个直观的表达;第二句话,我个人认为,可能按照理论架构尤其是我们不要把民法通则作为垃圾丢了,民法通则里的提法是人身权,我们本着以民为本的宗旨,人身权和人格权究竟哪一个更有利于繁育我们的民法文化,弘扬民法精神?民法精神是为了保护权利,尽可能保护好,让我们全中国十三亿人民感受民法如母亲般的关怀,母亲般温柔的目光注视着我们的生命,所以我认为的第三点很简单,早点结束争论,让法治步伐加快。在上世纪90年代,我在我自己的专著中提到过一个概念——人格身位,但人格身位不等于人身权的全面身位,这次民法总则把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从民法通则的表述倒过来了,而且是人身关系不是人格关系。这就是我的观点,谢谢。
孙学致:
那么这一环节结束,感谢四位发言人,也感谢各位老师们的参与。
王利民:
谢谢我们第一单元的主持人和主持发言人。各位嘉宾、老师、同学,刚刚结束的第一单元的主题论坛,大家都能够踊跃发言,提出问题,气氛非常活跃,下面是第二单元的主题论坛,有请第二单元主持人,吉林大学法学院李国强教授。
第二单元主持人李国强(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首先就有请四位发言人。徐亚文教授、刘云生教授、孙文桢教授、池通博士。
这一单元延续了上一单元的主题,仍然是关于“民法精神、民法文化和法治精神、法治文化”的主题。这一单元的四位发言人仍然是有民法学者和法理学者,可见这一主题是一个民法和法理学的学科交流。为了保证四位学者发言的流畅,我统一介绍一下四位学者,也统一介绍一下他们的选题。发言的四位学者分别是刘云生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徐亚文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孙文桢教授,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教授;池通是西南政法大学的博士研究生。刘云生教授提交的论文主题是关于民法精神与社会转型的问题——以自贡盐业的契约文本为视角,这既是一个民法哲学的选题,又涉及到民法的实践问题。徐亚文教授的选题是“‘以人为本’的法哲学解读”。孙文桢教授的题目是“私法究竟何指”。池通博士的论文题目是“私权话语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