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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综述

时间:2015-12-30   来源:  责任编辑:xzw

  2015年12月5日,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暨第二届法治国家与律师论坛在中国人民大学召开。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同志出席开幕式并讲话。开幕式由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莫纪宏主持。来自全国各地的150余位专家、学者以及法律实务部门人士参加会议。

  王利明副会长代表中国法学会做重要讲话。讲话首先对律师法学研究会工作取得的成绩表示了充分肯定。他说,2015年,律师法学研究会在中国法学会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在繁荣律师法学研究、服务律师制度改革和发展、培养律师法学人才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他对律师法学研究会的工作和律师法学研究提出了三点建议:第一,紧密围绕律师行业发展过程中的热点问题,深化对策研究,重视研究成果的运用和转化,服务中央决策和立法、执法、司法实践,为律师制度改革发展提供切实有效的政策建言和智力支持。第二,始终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坚持中国立场,立足中国国情,突出中国特色,努力开创中国特色律师法学研究新气象。第三,切实加强研究会自身建设,按照“五个过硬”的要求培养人才队伍。

  律师法学研究会会长王俊峰就研究会2015年工作情况和2016年工作设想向大会做报告。他说,2015年是律师法学研究会的开局之年,在中国法学会的正确领导下,在中国法学会各有关部门、各兄弟研究会和社会各有关方面的热心支持下,律师法学研究会在夯实制度建设、积极开展课题研究、创办研究会会刊、主办学术论坛、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交流等方面取得一定成绩。2016年,律师法学研究会将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密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围绕中国法学会工作部署,扎实开展课题研究,认真办好学术交流平台,积极推进成果转化运用,切实加强自身建设。

  第一单元研讨主题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律师发展”。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潘剑峰担任主持人。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姜启波,国家法官学院院长黄永维,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周洪波,国务院法制办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卫国,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分党委书记、副院长于海纯先后发言。

  朱卫国副主任作了题为“法治的律师维度”的报告。报告 首先对比分析了中国、德国、日本、美国律师发展的现状,引用习近平总书记“律师队伍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的讲话,指出中国律师发展还有很大的潜力。他从律师的价值追求、法律人的共同体、律师队伍的结构、律师的权利保障和律师的执业规范五个方面论述新的形势下律师事业改革发展的基本路径。

  姜启波庭长作了题为“加快建立司法人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关系”的报告。他认为,依法治国呼唤彼此尊重、良性互动的新型司法职业关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仅需要足量的律师,还需要为律师依法履职提供充分的保障。近年来,总体来说司法人员与律师的关系是良性的,但也存在一些体制内与体制外关系不协调的问题。中央政法委孟建柱书记在今年八月份召开的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指出,“积极构建司法人员和律师新型关系,主动权在政法机关”。构建司法人员与律师的新型关系,除了孟建柱书记提出的“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互相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这几条之外,还要增加三条:“互相信任”、“互相理解”、“互相促进”。在建立新型职业关系中,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主力军的作用,特别是立案部门应当承担更重的任务。最高人民法院努力为律师执业提供充分保障,提供良好的执业环境:最高院一区二区设立了律师会见室,三区设立律师电子阅卷室;推广多种方便律师立案的做法;为社会参与矛盾搭建了平台,全面建立了诉讼服务中心,每个诉讼服务中心绝大多数有律师调解室;为律师代理申诉创造条件;尽快建立律师服务库。

  万春主任作了题为“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等诉讼制度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报告,就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尊重和保障律师刑事诉讼权利这个问题谈了几点认识。他认为,首先,切实落实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是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改革需要控辩平衡结构做支撑,律师不能及时有效参与诉讼、司法人员不尊重律师提出的不同意见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不仅要在审判阶段发挥律师更大作用,而且要将这些作用延伸到侦查逮捕等侦查程序中。第二,在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等各个环节都应充分等尊重和保证律师的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规定,正在促进全国检察机关在保障律师权利上更加自觉,但目前的实践与法律要求仍有差距,需要我们进一步转变理念,切实解决侦查阶段会见难的问题。第三,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及时纠正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违法行为。一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职责,发现侦查机关或者法院存在妨碍律师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应当提出整改意见;二是在法庭审理中,发现审判人员有违法行为,应当建议休庭并在庭后提出纠正意见。三是强化检察人员阻碍律师行使权利的纠正和追责,要向办案部门提出纠正意见,同时通报给纪检部门,情节严重要者应给予处分。最后要建立检律良性互动关系,检察官与律师之间不是单纯的对抗关系,而是对立统一、彼此促进的良性互动。

  黄永维院长作了题为“积极开展律师培训工作,构建法官、律师职业共同体”的报告。他认为,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其他法律从业者有着相同的知识背景,遵循相同的法律道德、法律思想。法官和律师开展统一培训是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途径。中国人民大学走在律师教育工作的前面,成为国内律师教育领域的领头羊,国家法官学院与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将联合开展律师培训工作,目前双方就开展律师培训工作达成了初步意见,目前这项工作已经正式启动,预期将于2016年开展第一批学员培训工作。

  周洪波副院长作了题为“构建良性检律关系,共同推进法律进步”的报告。他认为,没有律师就没有法治进步,无论从哪方面讲,检察官与律师都不是对抗关系,而应当是彼此促进、良性互动的关系。构建良性检律关系有三个途径:第一,检察官与律师要增进职业认同感,观念上的偏差是影响检率关系的最大障碍。从法律职业共同体角度来看,二者的相同点应当大于差异,作为检察官要认识到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是法治国家、诉讼文明的重要标志,也是检察机关强化自身建设的必然要求,律师的充分参与,是检察机关规范执法的重要保障;而对于律师来说,也要认识到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其根本任务是监督公平。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检察官与律师的价值追求是一致的,二者秉承共同的理念。第二,要相互尊重、彼此信任。尊敬是理解的基础,理解是信任的前提,互相尊重对方的诉讼行为,真正做到对抗而不对立,共同维护司法公正。检察机关要做出表率,最高人民检察院主要开展几方面工作,一是开展了规范司法行为展开整治活动,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项整治,第二确保律师调卷、阅卷保障体系,第三对侵犯律师权利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第三,要加强沟通和交流。加强沟通和联系是增进了解和支持的基础,检察机关要与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加强沟通,创新联系方式,拓展联系范围,建立健全业务交流、资源共享、定期座谈等长效机制,使律师与检察官真正实现良性互动。

  于海纯教授作了题为“法治国家的建设依赖于律师发展”的报告。他认为,从1997年“依法治国”的正式提出到现在,我们国家的律师事业有了相当大的发展。律师地位在我们国家当中究竟有怎样的力量,这个力量是否能够足以让我们完成律师法赋予的职责与使命,在职业的时候对司法权有多大的制衡力量,是律师在执业中不断思考的问题。党中央提出要全面依法治国,依法治国的实现有赖于法律权威的确立,法律权威的确立,有赖于人人信守法律的理念。在我国,律师发展依赖的是法律至上的理念。第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化应当由制度来保障,律师成为制衡司法权的主角,在相互制衡的背景下,法官、司法人员徇情枉法的可能性会降低。第二,在法律至上的语境下,法律是真正的权威,当事人找法就是找律师,律师行业的规模就会越来越大,就有可能分工越来越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权威就会受到有力保障。第三,律师地位的提升是司法改革的必然要求,律师如果没有和司法人员相对称的法律地位不可能真正形成法律权威和信仰。第四,律师应当成为公权力的监督者。第五,应当在制度上为律师提供更广阔的生存发展空间,畅通律师做检察官、法官的通道。

  第二单元研讨主题为“律师制度改革与《律师法》修订”。中国法学会律师研究会副会长、《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总编刘桂明担任主持。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律师学研究中心主任王进喜,深圳律师协会会长、华商首席合伙人高树,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总监李祝用,中国人民法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先后发言。

  王进喜教授围绕律师协会的角色与定位,作了题为“论律师协会的功能、架构及其优化——兼论两结合管理体制的进一步改革”的发言。他认为,律师协会功能的建构应以律师协会如何通过律师执业规范加强对律师执业的管理为核心。律师协会具有代表国家对律师行业进行管理的行业规制功能、为会员提供服务的行业服务功能、对外代表律师行业诉求及合法权益的代表功能、着眼于行业与社会长远发展的社会代表功能四大基本功能。第一种功能来自于国家授权,后三种功能来自会员的授权,律师协会既有社会性又有公共性。他指出,当下律师协会发展存在三个主要问题:第一,组织上,纯粹自愿性的律师协会不发展,众多行业功能集中在强制性入会的律师协会中,律师协会建设主体思想的不明确;第二,立法上,律师协会的代表功能、规制功能、发展功能混乱,缺乏模块的区分;第三,在律师协会章程中,代表功能突出,规制功能不足,与立法要求不匹配。这些问题都要求我们对律师协会的性质做出重新的认识。律师协会的改革应突出其规制职能,以规制职能为首要任务,加强自我规制,代表国家对律师行业进行管理。深化两结合的管理体制,明晰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协会“指导”的内涵和边界。建立规制权统一、规制权受控的体制,律师协会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对律师行为的规制权,又接受国家对于律师协会的规制职能的监督。

  高树律师以“律师业发展面临第三次改革”为题作了发言。他提出律师不仅仅要参与司法体制改革,自身也要进行改革,法治转型的时代,应该把律师行业改革放在战略高度进行考虑。深圳市律师协会正在促进政府部门将律师制度的改革提升到战略层级的高度。在具体举措上,他从法治思维、完善两结合体制、律师事务所发展、建立三大法律服务体系、进行国际化布局等展开发言。在法治思维上,他提出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进行改革,明晰律师改革的具体内容。要进一步合理定位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功能,完善两结合管理制度,从指导过渡到对律师协会所具有的行业规制功能的监督。深圳市律师协会也在积极推进人财物及时公开等一系列举措,减少深圳政府对律师协会的管理负担。在律师事务所发展战略方面,他认为目前对律师事务所管理方面的研究比较弱,深圳市律师协会也正在深入关注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动向,向不同特点的律师事务所提供不同服务。他还提到,要建立三大法律服务体系,实现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转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向专业法律服务体系转型,加强律师行业与民生、科技和社会的结合。最后,他认为在经济全球化的当下,中国律师应该提前布局,从战略高度的视角布局中国律师职业的国际化发展。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总监李祝用作了题为“从公司律师角度谈律师法修改”的发言。他从公司律师的定位、公司律师的形式、公司律师推进中存在的问题、修改律师法的建议四个方面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公司律师首先属于律师,同样也是律师协会的成员,应当把律师职业价值理念放在第一。但是,公司律师又是公司的雇员,甚至可能肩负管理者的职能,这使得其与其他律师有很大不同。随着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的取消,“企业法律顾问”应该是一个泛称呼,而不是一个职业体系的概念,未来的改革方向应该是公司律师。然而,公司律师制度在我国的建设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集中在公司律师的法律制度建设比较落后,法律文件层级较低;行业管理存在割据,有的政府机构仍然在推法律顾问制度,规定设立法律顾问的公司不设立公司律师。基于以上观察,他认为《律师法》的修订应细化律师的定义;改革律师申请执业证书的条件;强化公司律师的独立性,强化公司律师的公司职责和地位;进一步明确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陈卫东教授作了题为“以审判为中心视角下律师辩护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的发言。他认为,在整个诉讼制度、司法机制改革领域,以审判为中心改革是最有影响力和震撼力的改革举措,该改革将对律师制度的改革带来重大而深远的影响。第一,“以审判为中心”不仅仅是诉讼关系、诉讼地位的改革,更是诉讼结构的改革,中心之外有控诉两方面的诉讼参与主体,形成的是一种三角型的审判结构。“以审判为中心”实行抗辩平衡,裁判分立。实行“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势必要强化控辩平衡。从平衡的角度出发,意味着进一步扩大律师的辩护权利,进一步规制公诉权力,形成一种和谐平衡的诉讼结构。并且随着简化程序尤其是认罪认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律师在定罪量刑方面的影响和作用将越来越大。第二,“以审判为中心”将使得律师能够全面介入刑事辩护案件中,极大提升我们国家的刑事辩护率。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援助制度也要随之进行改革。目前模式的法律援助制度将无法满足“以审判为中心”的需要。他提出,可否把法律援助的律师设立为公设律师,区分因未成年人、盲聋哑等原因需要的“强制辩护”和因经济困难而无法辩护的“法律援助”。第三,“以审判为中心”对律师刑事辩护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探讨是否应该建立“有效辩护”制度,以赋予当事人可以律师没有尽到辩护义务为由上诉的权利。最后,“以审判为中心”还势必涉及到诸如调查取证权、核实权、会见权、律师执业权利救济等权利、制度的完善。

  第三单元主题为“律师发展新视角”。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犯罪与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王顺安主持本单元。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红宇,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肖微,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主任蒋勇,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元达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钱奕,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潘文军,内蒙古律师协会会长、爱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巴布先后发言。

  刘红宇律师以“走向政治是二十一世纪中国律师的使命”为题发言。她提出,应改善律师参政议政的途径,创新律师参与立法修法的方式,发挥律师群体善于解决问题、深刻了解社会现象和矛盾、兼具理性和包容性、不受利益集团和部门立场偏见影响的职业特质。同时,建立担任各级人大、政协代表聘请律师担任个人法律助理的制度,让律师发挥专业特长协助相关立法工作的开展,积极使之成为律师业的新常态新业务。她还建议,基于各地在立法、制定行政规章时征求专业律师的做法,由全国律师协会牵头,每年基于某一特定法定问题起草一部立法草案,增强律师参与立法的社会影响。关于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政府的预算中应当列明政府法律顾问的费用支出,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完善政府法律顾问的人才遴选体制,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律师库,完善用人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肖微律师作了题为“法律服务市场的新常态”的发言。他首先梳理了当下法律服务市场中出现的新竞争者,其中包括采取新型合作关系的外所;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的跨界服务;互联网的介入;通过资本化方式进入市场的力量;其他行业人士的介入。传统上而言,律师的优势并不在于管理和经营,这些领域人士的介入给法律服务市场带来新的整合。同时,数据化和技术运用使得法律知识系统化、标准化,刺激着行业整合。在此种背景下,律师事务所只有进入规模化和深度整合阶段,才能成为一个有机的、在市场上有竞争力的主体。律师事务所应利用新的手段和新的方法来加强系统化、模式化、精细化,以各种方法积极参与时代的竞争。

  蒋勇律师以“大数据——未来法律服务业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为题,紧密围绕大数据在法律行业的运用,就数据处理、可视化、搜索工具、数据分析等方面发表了看法。法律行业的大数据激发对千万数量级的裁判文书的解构。在解构的基础上,数据分析使得文书的来源地域、法院、法官的裁判观点都变得可视化。同时,数据分析法官的裁判观点,为同案同判提供了数据支持,也为预设经济新常态下诉讼爆炸提供了支持。基于互联网的案例搜索工具将极大提高律师工作效率,使得每个人的搜索行为不再是单个行为而是和每个其他人相关联的搜索行为。“互联网颠覆律师行业”是一个不准确的表述,互联网提供的只是接入的端口,其凭借信息开放和共享提升律师了的服务效率。

  钱奕律师作了题为“以培养中国国际仲裁队伍为抓手,培养中国律师在依法治国、提升律师业务水平中的作用”的发言。他认为,虽然中国成为资本输出国,但是中国律师在国际纠纷解决领域,尤其是跨国的高端技术领域的法律服务上与世界先进水平还存在很大差距。他提出,中国作为资本输出国的当下,中国的国际仲裁法律研究只有危没有机。他提出律师法学研究会应该集中尽力,就国际投资争端的几个核心问题组织专家学者进行研究,推出优秀的研究成果,以推进中国国际仲裁事业的发展。

  潘文军教授以“中国律师职业教育体系与律师职业准入制度”为题作了发言。她从比较法的视角,阐述了律师职业教育的关键环节。她提到,“法律职业是以通晓法律和法律应用为基础的职业”,律师教育发展是和律师行业发展息息相关的。以20世纪90年代为例,中国的法学教育的兴盛带来了律师人数的上升。她通过对美国JD式法律职业教育、英格兰法律职业深造教育、德国的法律训练模式教育的深入分析比较,提出律师的职业教育不是笼统的法学教育,其核心是经验的积累和能力的提升。她认为,我国现行的律师职业教育存在以下问题:缺乏职业技能培训的环节,大多数人通过司法考试即可进入律师这个职业群体;职业阶段之间有脱节,缺乏衔接,缺乏体系化;法学教育与法学职业存在脱节。她也呼吁律师法学研究会及各界专家学者共同努力,提出解决以上问题的方案。

  巴布律师从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律师的视角谈了自己的认识。他认为,律师行业对改变、对变革有着强烈的愿望和需求。对于如何变革,他提出以下看法。第一,要推动体制的改革和创新,没有体制的改革和创新难以实现行业的大发展。第二,要改革两结合的管理体制,划定清楚权力的边界。第三,要协调好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权、责、利关系。第四,律师事务所要发挥好管理律师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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