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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中国财税法前沿问题高端论坛综述

时间:2015-06-16   来源:  责任编辑:xzw

  随着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和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出台以后,国家对于司法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指出要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域法院。此外,中共中央政治局于 2014 年 6 月 30 日审议通过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等方案,要求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由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主办,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大学国家治理法治研究中心联合承办的第九届中国财税法前沿问题高端论坛于2015年6月12日在北京大学成功举行。

  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总局等国家机关;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河北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北京工商大学、浙江工商大学等高校;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金杜律师事务所、明锐律师事务所、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和普华永道咨询有限公司等实务部门;新华社、光明日报、中国青年报、经济参考报、法制日报、中国税务报、财会信报、法律出版社、国际税收、财经杂志、税收与民生等新闻媒体共计50余位专家、学者围绕“司改背景下设立跨行政区域税务法院”的主题,展开了激烈讨论和充分争鸣,达成了诸多建设性理论共识。

  一、跨行政区域税务法院设立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一)跨行政区域税务法院是实现税收法治的必然要求

  与会专家普遍认为建立跨行政区域税务法院,实质上是对以行政区划为基础的传统行政司法制度的创新,对税收法治的实现,甚至社会法治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教授指出税务法院的建设是构筑国家-纳税人利益共同体的一个重要方面。

  刘剑文教授进一步指出税务法院的设立能为我国打开司法改革背景下设立跨行政区域法院的新思路。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单民认为税务法院的设立是发挥财税司法功效,促进财税执法,推动财税立法的有力手段。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法案室处长蔡巧萍认为财税立法、财税执法和财税司法之间应该有一个良性的互动,相互促进和制约。

  (二)跨行政区域税务法院设立的是司法改革的突破口

  税务法院的设立对于税收司法而言,是提升司法公正的有效手段,对于解决当下司法公信力的问题具有现实意义。对于税务法院设立的紧迫性的议题,河北大学政法学院院长孟庆瑜教授认为建设税务法院符合我们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是落实依法治国和推进司法改革的重要性举措。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周序中教授从制度设计层面剖析了税务法院的设立是与“两个前置”制度之间的协调方式。

  (三)跨行政区域税务法院设立有利于保障纳税人权利

  关于税务法院保障纳税人权的议题,与会专家各自发表了各自的观点。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张学瑞认为税收问题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而税务法院是维护老百姓利益的保障机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审判长郭修江认为建设税务法院对维护税收公正方面会起到真正的作用,可以满足纳税人对税务司法救济的需求,是非常具有实际意义的制度化设计。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周序中教授认为税务法院的设立是开放税务诉讼救济渠道的重要考虑。

  二、跨行政区域税务法院设立的法治生态环境

  (一)转变思维模式是推进税收司法体制的前提要件

  观念先于实践。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教授认为破解跨行政区域法院设立的难题,关键是要转变观念和思维模式。熊文钊教授赞同刘剑文教授的看法,同时认为我们设置独立的税务司法机构的设置还要加深对税务法院必要性的认识。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汤贡亮教授认为在国家法治化建设速度加快的情况下,我们需要用“现代化”的眼光来审视专业化法院的设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徐孟洲教授则认为行政区域与司法区域相互分离对司法公正有促进性作用。

  (二)跨行政区域法院应当以审理特殊案件和专业化案件为重点

  跨行政区域法院应当以审理若干特殊性案件或者专业性案件为重点,以强化税务案件(或财税案件)审判为突破口。刘剑文教授认为税务法院的设立并不是严格意义上搞“独立”,基于税务法院制度最终确立的出发点,我们还是应当立足当下,将跨行政区域税务法院与跨行政区域法院结合起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大旗教授认为长期以来我国实践中一直有忽视税法和税收诉讼专业技术性要求的倾向,将税收案件专业化处理是实现依法治税的关键。

  三、跨行政区域税务法院的内容、进度与节点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教授在其题为“司法改革背景下跨行政区域税务法院的设立”的主旨发言中指出我国跨行政区域税务法院的设立可以通过“三步走”的战略来逐步落实:首先,将税务司法管辖权在制度上划分至各跨行政区域法院,设立税务案件合议庭,明确税务案件作为一类案件处理;而后,在各跨行政区域法院内部设立专门的税务法庭来行使税务司法管辖权;待税务法庭的体系成熟后,再进一步推进跨行政区域税务法院的设立。

  (一)合理划分税收司法管辖权

  关于划分税收司法管辖权的问题,与会专家也分别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熊文钊教授认为解决了司法管辖权划分的问题,那么地域范围的问题也能够得以解决。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审判长郭修江认为税收司法管辖权应当去行政化,“员额制”制度可以良好的解决相关问题。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教授认为当前知产案件、环保案件都已明确区分了司法管辖权,税务案件作为特殊案件中一类非常重要的案件,同样需要明确司法管辖权,以便进行规制。

  (二)设立先导性跨行政区域法院内部税务法庭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在当前税务案件还未区分司法管辖权的情况下,设立先导性跨行政区域法院内部税务法庭是最具现实意义的可行之举。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周序中教授认为目前设立税务法院的环境还比较复杂,相关基础环境还没有确立,设立税务法庭可以作为过渡方法,谋求缓和的制度确立过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审判长郭修江认为可以先考虑将税务一类案件集中起来交由税务审判庭进行审理。武汉大学法学院熊伟教授认为可以将一些环境较好的法院作为改革试点,逐步推进税务法庭再到税务法院的设立工作。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教授还指出税务法庭的设立不仅应当管辖税务行政争议案件,从领域角度出发,还应当包含税务民事、税务刑事案件,以便提升案件审判的技术性,提升审判质量。中国人民大学徐阳光副教授可以先设立专门裁判机构来持续性进行裁判,以解决纳税人的后顾之忧。

  (三)全面推进跨行政区域税务法院的设立

  税务法院制度的设立是税收法治全面落实的标志之一,良好的税务司法制度,对促进税收执法、带动税收立法起着关键作用。与会专家一致认同我们的最终目的就是要设立起跨行政区域税务法院制度。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教授认为目前我们可以对铁路运输法院进行改造,即可以保障既存司法资源的充分利用,又可以尽快考量跨行政区域专业化法院的审判效果。河北大学政法学院副院长陈玉忠教授认为税务法庭的设立应当包括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有利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博士后、副研究员董坤博士后认为税务法院建设的同时,还应当建立相应的配套部门:设立跨行政区域的检察院,在其中设立一个部门来专门管辖税务法院,如此循序渐进,有利于制度的可行性和可接受性。

  四、经验与畅想——照亮国家税务法院制度的曙光

  (一)经验:比较视野下他国制度的借鉴

  比较研究方法是财税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也是学科研究的重要手段。借鉴他国经验是探索我国税务法院制度设立思路来源的一个方面。关于比较视野的经验参考,与会专家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交流。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施正文教授认为我们可以参考美国税务法院体系在中央设立一个全国性的税务法院,并对全国派出税务法庭进行税务司法审判工作。中国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研究所翁武耀副所长现场展示PPT,为大家介绍意大利法律体制中的税务法院,认为可以考虑设立税务审判委员会。其他与会专家也分别就德国、日本的体制发表了各自的观点。

  (二)畅想:因地制宜、结合国情的制度构造

  贴合我国国情,与会专家也探讨了诸多对策。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郝玲玲教授认为设置专门税务法院的国家在制度建制上都多少有一些区别,我们在探索税务法院、税务法庭建设的时候,也可以根据我国的特殊性来制定一些特殊的规则和建制。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王惠教授指出我国法官在税法方面的培养是存在一些问题了,并根据自己的亲身经历认为专业税务法院的设立可以减轻人民法院法官的压力,提升审判效率。

  (三)大目标、新思路——为了共同的法治理想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教授强调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税法领域应该走在改革的前沿,特别是对待不断上升的税务案件,国家需要设立良性的制度进行处理。跨行政区域税务法院制度是司法改革大旗下落实跨行政区域法院探索的新思路;财税法学界需要“造声势”,提升社会对税收审判的关注,这对于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目标是相契合的。

  本次会议是十八大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召开以来,财税法学界积极响应依法治国和全面深化改革号召的一次思想盛宴,是财税法学史上十分富有意义的里程碑。跨行政区域税务法院制度的最终设立也许还需要时间去慢慢落实,但是只要理论实务各界能够戮力同心,携手奋斗,我们一定能够尽快迎来财税法治的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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