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1-02 来源: 责任编辑:admin
2013年12月13日上午,由中国民族法学研究会主办,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承办的的中国民族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在北京市湖北大厦胜利召开。国家民委政策法规司司长、中国民族法学会会长杨正根、湖北民族学院院长戴小明、全国人大民委法案室副主任梁庆、国务院法制办社会司副司长彭高建、国家民委研究室副主任黄忠彩、国家民委研究室副主任李红杰、中国社科院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室主任王希恩、辽宁省民族委员会副主任马剑等领导、专家莅临会场。中国民族法学研究会会员代表近百人参加会议。本次会议共收到来自全国各地民族法学界学者的相关优秀论文共计34篇。开幕式由贵州省社科院院长、中国民族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吴大华主持。专题报告会由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民族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张泽涛主持。
开幕式首先由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党总支书记李文娟代中央民族大学副校长石亚洲致欢迎词。石亚洲副校长在致辞中代表学校对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承办此次大会感到荣幸,并全力支持。他提出在中央深化改革之际,期待本次年会的召开对中国民族法制建设和发展提出有建设性的见解,为推进依法治国的国策做出更大的贡献。接下来由国家民委政法司司长、中国民族法学研究会会长杨正根致辞。杨正根司长指出,自去年年会以来,研究会积极围绕改革发展大局,团结带领会员,积极投入民族法学研究,全力投身民族法制建设并取得了突出的成就。他说,作为新任会长,感谢组织和全体理事、会员的信任,为能有机会在这个平台上为各位服务而感到无比光荣,同时,深感责任重大。他强调研究会全体会员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密切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继续将研究会各项工作推向前进。他从坚持学会宗旨、扎实开展学术研究活动,坚持实事求是、多出精品力作,坚持规范管理、加强自身建设三方面提出具体的要求,期待全体同仁继续以高昂的热情、饱满的精神开拓民族法学研究的新局面。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张泽涛院长代表承办此次大会的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全体老师对来自全国各地的领导、专家表示热烈欢迎。致辞中,他简要介绍了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近年来的发展情况和科研现状,介绍了中央民族大学在民族法学学科建设、特色教育和科学研究中取得的主要成绩。在筹备年会的过程,得到民委政法司、学校和研究会各位会员的大力支持,希望通过筹备组不懈努力,能够为与会代表提供一个良好的交流平台,期待本次会议圆满成功。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彭伶副主任对中国民族法学研究会年会的顺利召开表示衷心的祝贺。她提到我国法学研究在当前建设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具有广阔的空间和良好的平台。民族问题和民族法制问题在当前是一个研究热点,有许多值得研究的问题。她说,中国法学会在课题项目设置方面,将会有所侧重,期待中国民族法学研究取得更大的成绩。预祝本次大会圆满、顺利。
开幕式后的专题发言则由国家民委研究室李红杰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理论研究室王希恩主任,以及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少数民族研究中心主任、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张海洋教授分别发言。李红杰在发言中指出:中国法学界的发展在十八大后遇到了非常好的历史机遇,《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强调,要坚持宪法为上、党章为本,保证党内法规体现宪法和法律的精神和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利益的实施”。我们有理由大张旗鼓的谈宪法,宣传宪法精神,民族区域自治法是一种基本法,与宪法的联系意义巨大。另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现实时中有遇到了很多的尴尬。主要有多民族国家的属性问题遭到质疑、相关法律严重滞后、现有的法律规定得不到切实执行、在国际上对于中国制度的看法很极端等问题。我们要树立三个自信,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在国际交流上,要求我们自身的道路理论制度有自信。最后,要打开国门与国际交流,在国际场合上树立自己理念的自信。
王希恩认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全面深化改革中处于尴尬地位。本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没有具体阐述民族区域制度的改革方向,但不能据此认为中央不重视民族区域自治。虽然,在实践上,各个地方的自治条例没有与地方实际情况相结合,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落实不到位;在研究上一方面有些学者有抹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不合理观点,另外还存在研究固化问题。但是,他提出,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存在以下机遇:一、虽然谈到政治体制改革的文本中没有提到该问题,但基本精神已经贯穿,其在深化改革中的地位不容忽视。二、三项政治改革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改革提供了契机,例如“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生态补偿制度”,这些都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改革相关。三、在市场经济发展中,民族区域自治地区有资源优势、文化多样性优势,中国的整体发展,能够带动民族地区的发展。
张海洋教授提出,边疆民族宗教治理问题上,目前中国仍处在思想从现代到后现代的大转型时期,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理念价值对于社会发展具有巨大价值。他认为人权保护面临困境的原因有二:第一,政府在话语上存在分歧混乱;第二,学界缺乏反思。他认为应当以十八大的召开为契机,学界应当注意少数民族干部问题,注意少数民族在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在区域外的参与权问题,注重社会调查、分析民族地区矛盾突出问题。他还强调,要在法治框架下寻求有尊严的民族边疆治理。
主题报告结束后,与会的各位学者同三位主题报告人对民族法学相关问题进行力交流。现场学术交流十分活跃,各位学者纷纷发表自己的观点,呈现出一派百家争鸣、思维火花碰撞的学术氛围。
12月13日下午,中国民族法学研究会2013年学术研讨会分三个会场,围绕“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与民族法制体系建设”、“民族事务管理与少数民族权利保障”,以及“民族法制理论研究与民族法学科建设”等主题展开了分组研讨。
第一会场分“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和“民族法制体系建设”两个单元举行。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所周竞红研究员开讲第一单元,在其名为《全面深化改革,激发民族区域自治活力》的演讲中提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全面深化改革提出了具体要求,是确保全面深化改革任务顺利完成的基础和依据。在这样的背景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不仅是保障少数民族权益的要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因为只有激发民族区域自治的活力,才能更好地为民族自治地区的改革发展保驾护航。同时她认为,要想真正激发民族区域自治的活力。最重要的是以宪法及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依据,应当全面深入地理解民族区域自治的具体条文,把母法与大法的规定落实到实处落实到细处。要坚决维护宪法与法治的尊严,坚持依法治国的理念不动摇,才能为民族区域自治焕发活力提供根本保障。同时,民族区域自治的施行需要民族地区自治机关的配合,自治机关应当积极主动地行使自治权,使民族区域自治真正成为少数民族群众当家做主的重要途径。她还指出现代生活的不断发展,为民族区域自治带来了新的影响。目前的中国依旧存在着明显的发展差距,汉族与少数民族的发展差距、少数民族相互之间的发展差距都依然突出,而我们正处于不断消除这种发展差距的关键时期。所以,全面深化改革的成果值得我们期待。
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关凯副教授在《比较视野下的民族区域自治》的主题报告中谈到:在自治理论上存在两个学派,一个是列宁的民族自决权理论,后来逐渐发展成为苏联模式,也一直被中国所模仿和借鉴;另一个是鲍威尔的非地域自治理论。认为自治并非一蹴而就,而是有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在自治发展的初级阶段,有一些地区,如匈牙利,承认在一些地方成立少数群体自治。此外,在这一阶段,土著人运动在国际法上被接受。而当自治发展到今天的时候,,国际上不再强调地域自治,而是变为强调文化自治,只有土著人依旧比较注重土地。他还认为中苏经验形似而神不似,并且给出了自己的三点理论依据。第一是承袭了民族自决权,但是持一定的保留态度,没有最终形成法律。第二是形成了一个传统,使其看上去更像是自己的制度,与传统知识不相脱节。党的第一代领导人还有还债说,使这个制度和民族历史不至于断裂,就算发生革命也依然保持连续性。第三,还依旧保留有中国特色,如自治区不要求人口数量等。中国绝大多数自治单位的人口比例相当至少。而目前中国存在两种自治类型,分别对应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要比较两种自治地区之间的历史性差异,进而理解这种自治权差别之间的合理性。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潘弘祥做了题为《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行使的阻却因素与调适对策》的发言。他认为目前国内学术界对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形式障碍的论述有很多,但多数理论观点大同小异而缺乏新意。例如,在民族区域自治权的行使过程之中,民族法制体系的构建滞后带来的不利影响,就已经在学术界达成了广泛一致的认知,在各种学术文献中都得到了深入的阐述。潘教授进而论述了自己在文章中提出的具有新意的两种观点:首先,他认为当前我国存在着的权力结构失衡问题是阻却民族地方自治权行使的重要原因。潘教授指出央地分权模式存在两种,一种是立法化的分权模式,一种是行政化的分权模式。而我国恰好属于行政化的分权模式,这就意味着从中央到地方都是一体的,权力集中掌握在中央人民政府手中,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分配机制不够完善。其次,他指出在民族区域自治的实施过程中,政策执行主体之间缺乏信任也是重大的障碍。因此,在深入施行民族区域自治时,上级国家机关要提高自身的责任意识,同时民族地区的自治机关也要增强自治意识,积极行使宪法与法律赋予的权力。
丽水学院的黄元珊教授则在其提交的报告《自治县自治权行使问题研究》中认为,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问题的核心,这是毋庸置疑的。而据她考察,中国的自治权并没有完全落到实处,主要表现之一是在制度情况上不理想。我国实行的是三级自治,但是各级的自治条例制定都比较缓慢,如五大自治区中没有一个是制定自治条例的。而在有制定自治条例的地区中,条例本应该要起到很大作用,但实际上却没有这样。她认为造成这样的情况原因有三:第一,自治机关对自治条例的功能和作用没有清楚的认识;第二,自治条例制定的内容本身没有可操作性,很多是重复性规范,甚至照抄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法律责任的缺失。很多自治条例中没有设定法律责任条款。使自治机关不作为时没有惩罚。上述原因导致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落空,遭到了一些学者的否定。最后要她指出,无论自治制度的实际作用如何,制度本身的价值应该是值得肯定的。
本单元评议人是西北民族大学法律系主任马玉祥教授和湖北民族学院院长戴小明教授。马玉祥教授在点评周竞红研究员的发言时,指出周研究员通过对三中全会决议的解读,挖掘出了全会决议中的精髓,对民族法制体系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他还指出周研究员提到的弘扬法治精神的建议,对于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激活民族区域自治的活力意义重大。当前民族区域自治对象发生重大变化,应当更加尊重宪法法律,提高法律的权威。中央政府应当在维护宪法法律尊严方面,自治地方应当在完善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效措施方面,作出更多更大的努力,从而深化改革促进制度创新。在点评关凯副教授的发言时,马教授指出关老师从历史学、民族学、国际法等多视角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起源做了历史的回顾,并且阐述了两大理论即列宁的民族自决理论以及鲍威尔的非地域自治理论。在点评潘弘祥教授的发言时,马教授指出潘教授从系统论的角度出发,认为存在内在系统与外在系统两种形式。马教授回顾了潘教授提出的立法分权模式与行政分权模式、行政化的分权模式使地方缺乏权力以及执行主体之间缺乏信任等学术观点。而在点评黄玉珊教授的发言时,马教授指出县的自治权行使,千人一面,缺乏创新性,没有现实意义实际意义,与实践相脱离。现实中存在着的“小法抄大法、大法抄宪法”现象和缺乏法律责任的规定等都导致了自治权不能落实。
戴小明院长则首先在会议上分享了自己对于本次年会的一些感想。一是本次年会上与会人员具有不同的学科背景,说明民族法学正在不断扩大,队伍在不断扩大。二是民族法学是多学科交叉融合的创新产物,这样的不同背景的专家共同交流,有利于知识创新,有助于中青年学者的发展和进步。其次,戴小明院长发表了自己对各位主题发言人的一些感受。首先是周竞红研究院把民族区域自治立足于当下中国社会大转型、大变革的背景下,紧密地结合中国政治的发展态势,对问题的提出给了我们很好的思考。其次是在这样的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作用是我国能力提升的重要契机。最后他指出关教授的发言对我们的启发是应当在研究时具有一个国际视野,局限于小领域不利于我们的研究。而黄教授则主要通过对自治条例文本的分析进行对制度与现实的探讨。
以上学者的发言引起了热烈的讨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熊文钊教授就民族区域自治法中许多条款未能落实的现象提出了批评:关于民族问题,宪法有十几条硬条款,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大量的条款有明文规定却从未被实施过。民族法制体系的建构进展缓慢,每次立法规划都列入,但总是不能有所突破;一些条文即使被违反也未能被应用于诉讼来制裁违法者,被称为“软法”;对民族法学提出“两翼论”(一翼民族自治区域法、另一翼为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护法)认为侨眷、妇女、儿童等等都有了,但是唯独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护没有。《清真食品条例》一搞十几年没有出来,这是对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护不重视的体现。
第一分会场的第二单元主题为“民族法治体系建设”,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鸣就《中国民族法制的几个理论问题》率先发言。他认为,原先所提的“中国民族法律法规体系”这一概念已经在“十一五规划”期间被“中国民族法制体系”这一概念所取代,两者对比来看,“法律法规体系”更多地强调立法,而“法制体系”则包括法的制定、法的实施和法的遵守,是一个有机统一的系统。他希望民族法制能够在“十二五”至“十三五”期间有更多突破。在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时,作为全国法律体系的子系统的民族法制体系应当及时解决自身在理论体系中的地位问题。中国民族法制作为针对特定法律关系、调整特定法律主体、维护少数民族权益的独有体系,必须尽快解决以上几个民族法制的理论问题。他认为,在中国民族法制体系中,作为学者应当在法制建设的中国特色、解决矛盾机制的多元化、在法制质量的提高上有所贡献。
西北民族大学马玉祥教授做了名为《完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发言。他认为从宪法的视角研究民族区域自治,依法治国的核心在于以宪治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设置,具有宪法性和程序性,一旦被设立,不允许任何人利用手中的权力擅自对个别民族自治地方提出撤销等。但宪法设计当中对这种违宪行为表现出乏力。关于民族区域自治法体系的建构,应该有内在的体系结构和外在的体系结构。内在的体系结构是指宪法为根本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体系,外在的体系结构是民族区域自治法与其他法之间的关系。他还重点提出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中其权益保障的问题,尤其是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问题,并举出曾经参与的台湾书商出版的《脑际急转弯中》侮辱少数民族的案件的情况。同这一问题相联系的《清真食品条例》的制定出台不力反映出对于少数民族的社会发展权益的不重视以及改革发展成果不能全国人民共享的严峻问题。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张俊杰教授则在《解读彭真民族法制思想,完善民族法制建设》一文中谈到了彭真法制思想中人民民主和法制是政法工作的主要任务,也是适合民族地区和民族问题方面的工作。她认为,我国现在的问题不是出现在基本制度层面,而是处在落实基本制度层面。由此引发出了法律的程序性和实施的问题。张俊杰教授认为,民族平等是国家奉行的基本原则。另外,在探讨民族团结的问题时,吸纳彭真同志的法治思想,强调尊重宗教信仰自由和讲原则之下的团结,只有团结各种人民,并且在法制的基础上,讲原则之下团结各族人民,才能有效地完善民族法制建设。对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落实和完善,她认为,我国目前维持民族法制的方法是政策式的“维稳”,每一次解决问题的各有方法,特事特办,不能形成制度,也就不能真正落实制度。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步峰的《民族事务地方行政立法实证研究》一文,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为例,对民族地方行政立法的状况进行了实证研究。他通过研究,认为当前民族事务地方行政立法存在以下特点:从属性与自主性并存,补充性与变通性并存,行政立法的质量与数量正在逐步提高。他认为民族地方行政立法存在以下问题:一、行政立法的合法性还有待提高,表现为立法主体违法和立法违反上位法的现象;二、地方人民政府同时还存在立法不作为现象,表现为拖延行政法律的立、改、废;三、民族地方行政立法的立法协调性不足、技术有待提高。同时提出一要强调依法行政,要从观念上改变那种只依赖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来管理民族问题,转为民族法制对少数民族进行管理,即要依靠制度。二要切实执行法律法规。三要提高立法质量,要加强规范性、合法性。四加强监督。在监督环节,应当积极寻求原有机制的落实和新机制的理论突破。
担任本单元评议人的延边大学法学院院长李宝奇教授说李鸣教授的报告对他启发很大,李鸣教授把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和民族法制体系二者进行了比较分析,无论是现实中还是理论研究中我们都有一定程度的混淆。民族法制体系建设更为重要,不能单是强调法律制定,法律实施更为重要。中国民族法制体系是具有民族特色的法制体系。针对不能过多地,过高地强调法律的作用。不能过多地强调体系,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中法律法规实施的效果,其时效性等,都需要更为重视。针对李鸣教授关注的重点,他认为不能过多地强调体系,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中法律法规实施的效果,其时效性等,都需要更为重视。
在自由发言阶段,中国民族法学研究会顾问毛公宁指出:民族区域自治法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法律,必须要上升到这个高度。民族区域自治法是仅次于宪法的自治法;个人权利平等还是民族集体权利的平等,个人、集体的权利都是一致的。是什么问题就是什么问题,不能总往民族问题靠拢;出现问题的时候,不能让矛盾激化,让矛盾蔓延。基层就地解决;对各族公民加强法制教育,要依法办事。马玉祥教授则回应道:法多扰民,法律资源应该成为一种稀缺资源。但是有些法还是要立,许多有关散居少数民族权益的法律还是要立的。另外,立法要有体系。中国民族法制体系是中国民族法律法规体系的龙头。有了体系才不会造成混乱。此外,张俊杰教授、李宝奇教授还就法律实施、制度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
第二分会场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与民族法制体系建设”共分“民族事务管理与少数民族权利保障”两个单元依次举行,在其第一单元“民族事务管理”的研讨当中,中国社科院新疆发展研究所的石乾正研究员以《民族、宗教与法制》为题探讨了民族、宗教与法制在当下中国社会中的动态关系。指出在一个社会当中,宗教和社会、政治互相交流,宗教的发展则可以从不同的文化当中提取精神。同时伴随着各种文化的参与而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民族不是宗教的产物,宗教也不是民族的专属品。民族、宗教和暴力活动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所出现的暴力恐怖活动不过是一小撮有个人政治倾向的、对社会不满的恐怖分子的违法犯罪行为。这些人不能代表民族和地区的声音。目前所出现的犯罪团伙披着所谓宗教的外衣,利用曲解伊斯兰教义的方式挑拨不同民族间的关系,煽动恐怖活动以危害国家安全。应该考虑有针对性地对犯罪行为进行细化的立法,依照法律处理犯罪,不论民族、不谈宗教,而是依照法律来处理犯罪和犯罪集团,这样才能更有利于打击犯罪,更有利于维护各民族团结。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的乔世明教授带来了《民族地区环境自治立法》的报告。乔教授认为,民族地区的环境问题十分突出。现在是发达地区向不发达输送传递污染。而我们应该意识到,尽管民族地区人口不是很多,但是占据的国土面积很大,而且地处边疆,如果边疆地区的环境出了问题,就会带来一系列的不利影响。最为直接的是严重的环境问题会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如患肺癌、心脏病等疾病的患者日益增多。雾霾还对人们的生殖系统有害,直接影响到下一代人口的生育。而除了对人们身体健康的危害,民族地区的环境问题还会进一步影响到国家安全。有些地区在雾霾天抢劫案频发。另外从国家国土安全的角度来说,雾霾会直接影响红外线监控,从而时时刻刻使得国家的国土安全备受威胁。另外,乔教授还以黔西南地区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森林变通立法为例探讨了该地区出台的有关条例对国家立法所作出的巨大贡献。认为这个变通立法能够先于国家《森林法》出台,对此之后《森林法》的起草和颁布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其中有关土地承包的政策就被后来出台的《森林法》所吸收。同时条例中还对植树节的规定也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变更。在这一方面,少数民族生态环境的立法走在了国家立法的前面,但是具体的环境问题则需要靠少数民族地区自己来解决。
湖北民族学院法学院的司马俊莲副院长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经验》为题,探讨了湖北恩施自治州的非遗保护经验。即主要是坚持政府主导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政策和法律的保障。一是出台相关条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进行立法保障;二是制定相关政策、规章和管理制度,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建章立制;三是调动传承主体的积极性,注重活态传承。但是恩施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还存在若干问题。包括民族文化遗产保护体制不健全、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经费不足、民族文化遗产传承的专业人才匮乏等等。针对上述问题,司马老师提出应当对恩施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给出修改意见。包括对总则部分立法依据、责任主体、民族文化遗产的界定、保护原则等方面的内容。还有非遗的保护与管理,收藏与交流等具体规定。并把奖励与处罚部分的法律责任独立出来,单独成章,对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
接下来,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的王喜硕士研究生向与会人员汇报了他的论文《试论我国民族地区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认为针对民族自治地区的一般社会纠纷解决,应当结合民族地区的特点,侧重体现民族特色、地方特色。对民族地区而言,构建多元解决机制关键是解决依习惯法所称的宗教、习俗在当地纠纷解决中的地位问题,这与诉讼外解决纠纷的ADR是形似神异的。民族性解决纠纷机制的运用必须坚持民族地区在运用宗教、民族习惯解决当地纠纷时,不能与国家主权相违背,不能对国家主权产生不利影响。
中央民族大学研究生院助理王永才老师向此次大会提交了《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法制》的报告。他认为对口支援本身是具有不平等的双方关系的。但这种双方关系的内容和载体应该是动态的、渐进的、变化的。一方面在支援的起步阶段,是支援方无偿提供资金等各方面的援助,即所谓的输血型援助,受援方逐渐具备经济发展能力和潜力。随着能力的提升,支援方和受援方从援助的形式和内容都将发生变化,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由支援方完全义务支援应该向权利加义务支援转化。并由原来中央主导模式向双方行政协议互动转化模式转化,直至对口支援在合法合理的市场化共同发展的前提之下来运行。
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的牛绿花教授担任了这一单元的评议人。她对上述发言人的报告均十分认同。认为石乾正研究员的报告新颖地提出了将宗教、民族问题和社会事务相区分。乔世明教授的报告提出黔西南森林变通立法的实例极具代表性,这个研究做得很实证;司马俊莲教授的报告则生动地反映了西北地区所存在的文化遗产保护的典型问题,而权益归属的问题尤为突出。王喜研究生的报告通过调研把社会纠纷数据化、类型化,这样就比较容易说明问题;王永才老师的报告所提出的法治化对策,以及连片推进扶贫、靠自己的资源发家致富的对策极具现实意义。
第二分会场的第二单元主题为“少数民族权利保障”。首先发言的是辽宁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的马剑副主任。他在其《辽宁省散杂居少数民族权益保护问题探讨》一文当中指出,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和城市化建设进程的提速,散杂居地区的民族生产、生活均面临诸多新的困难和矛盾。为实现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目标,需要尽快根据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来加大散杂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力度。同时有必要对现行体制和政策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调整。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严永和教授则在《论第31条保护对象及其制度设想》一文中指出,《联合国原住民权利宣言》第31条对原住民传统资源知识产权保护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是迄今为止有关原住民传统资源知识产权方面非常重要的制度成果。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可以为传统资源提供极为有限的知识产权保护,要较好地保护原住民传统资源知识产权,就必须要进行知识产权制度方面的创新。
内蒙古民族大学政法与历史学院的付淑娥副教授通过对《少数民族环境权保护》一文的解读,提出有关环境权的讨论至今仍然没有实质性进展,仍然停留在理论层面。而且目前有关环境权的探讨多集中在财产上和人身上,这种模式下的权利类型在立法上是不可能真正实现的。只有将应然的环境权变成实然的环境权,也就是将权利具体化,并将它分解到各个部门法当中去,由各个部门法来具体实现,才是实现环境权的正确途径。付老师并对环境人格权的研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内蒙古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的阿茹罕副教授做了题为《和谐社会构建蒙古族权利保障的思考》的报告。她认为当今世界少数民族权利得不到充分、切实的保证,是相当一部分民族冲突的根源。而给予少数民族权利以特别保证则是解决民族冲突问题的一个重要措施。新中国自成立以来,国家在保证少数民族权利方面做出了许多积极的努力,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我们也要看到少数民族权利的保护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颖军报告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欧洲少数人权利保护机制的特点》,并认为宗教和战争的原因是欧洲各国都存在“少数人”,少数人的问题几百年来搅动着欧洲的和平。所以,欧洲各国格外重视少数人权利的保护问题。通过几百年的努力,欧洲已经形成了一套保护少数人权利的独特机制。张老师对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欧洲少数人权利保护的历史发展进行了梳理,力图把握少数人权利保护的历史方向,为我国的实践提供借鉴意义。
担任第二单元评议人的是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的匡爱民副院长和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的田艳副教授。匡爱民副院长认为,民族区域自治法出台已近30年,到现在还没有成熟的案例。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保障措施规定得过于空泛。上述报告人的选题在逐渐深化,从国内视野到国际视野,从具体权利到单个民族的权利。而且各位的选题均具有前瞻性,极具探讨的价值。田艳副教授则重点提到了如何保障权利个体的问题。另外,她认为民族立法工作目前存在的最大问题是散杂居少数民族权利保护草案二十年来未获通过。另外就是应当赋予各级民委行政处罚权。对于严永和老师不同意31条的提法,田艳老师认为自治权首先属于公法上的保护,而区别于知识产权等民事权利。其次,对于“利益分享”问题,田艳老师列举了郎德镇拒绝上级政府开采,采取工分制和福建土楼整个村只要为旅游做贡献就可以分享其中的利益两个例子。另外她还指出,我们要真正理解民族地区需要什么,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尊重别人的选择自由。
最后,田艳老师指出,一个学科的发展必须对一个学科的历史了解很清楚。希望张颖军老师对冷战后二十年的研究进行梳理。而欧洲理解的少数人民更主要是移民,区别于少数民族。
第三分会场的“民族法制理论研究和民族发学科建设”也在如火如荼的举行。
清华大学法学院的高其才教授率先开启了第一单元“民族法制理论研究”的讨论。在其提交的《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的一些思考》当中,高教授认为近些年来关于少数民族习惯法不仅有专题性的研究,还有比较性的、综合性的研究,研究成果比较丰富。他从文化、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意义和主要内容,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等民事传统、纠纷解决、宗教丧葬等领域。高其才教授还特别强调了在研究少数民族习惯法方面应当注意的问题。首先,少数民族法习惯法涉及的问题政治性较强,学者在研究时应当注意保持自己立场,尽量去政治化。其次是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的文化自觉问题,在研究中应注意到民族文化传播的背景意义等,从文化角度方面研究更能全面了解少数民族习惯法。再次是要注意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方面的地方性问题,少数民族习惯法具有地域性、分散性较强的特点,在这些众多习惯法之中能否找到规律性的东西,对处理好民族地方与中央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最后,他强调要注意少数民族习惯法的规范意义,少数民族习惯法不仅是文化现象,更要强调习惯法的规范特征,如习惯法的拘束力。同时,他也鼓励学者们更加深入民族聚居地,投入更多时间、精力持续性地进行深入研究。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的涂少彬副教授则带来了他的《民族习惯法的双重困境及其程序破解——基于博弈论的分析》。并认为在法制统一原则下,我国民族习惯法面临着进退两难的困境:一方面,它面临着国家法在价值、规范与运行机制上的挤压;另一方面,它又遭到民族地区多层次与多元社会均横不同程度上的抵抗。就具体而言,面临着民族习惯法发展前途和民族习惯法发展变通两大困惑。
在解决上述两大问题时,他提出应该实现法制统一。实体的法制统一作为一项重要途径,但基于现实诸多因素的影响,实体法制很难做到统一,因此,应率先实行程序统一。可以寄希望于通过法制在程序上的统一来将地方民族权威与国家司法权威相结合。其次,少数民族习惯法也不能完全脱离国家法的控制与指导,当出现民族习惯法纠纷时,他认为可以由当事人主动申请或裁定适用何种法加以解决问题。因此,重新解释法制统一原则,对既有的司法程序进行微观与局部的调整,通过在司法审判中引入民族习惯法、第三方社会权威人士与建立准法律渊源的方式,并以程序法制统一先行的策略,真正做到既能实现法制统一,又给民族习惯法一个理性与适切的发展空间,进而能更好的实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的和谐社会局面。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剑的《尊重“主体”的创造性:彝族地区法制变革的关键》一文则从现代政治、经济制度的“渗入”将导致彝族“习惯法”等少数民族传统的社会规范遭遇挑战的现状出发,指出了两种观点的不足,一是认为习惯法有天然的合理性必须坚持,二是认为必须对民族习惯法激进式地进行改革。他以彝族习惯法为例,分析出对习惯法的态度是如何用而不是用不用的问题。他通过“死给案”等案例解析,以彝族德古在解决案件时“彝法不够拉汉法,汉法不够拉彝法”的方式,探索分析了国家法与习惯法融合的方式。他强调了在融合过程中,“德古”发挥的重要作用。德古综合运用国家法与彝族习惯法来调解纠纷,使国家法和习惯法构成取舍和互补。在彝族的一些地区,已经探索建立了“法官+德古”的调解模式,,将“法官”与“德古”相结合,将“法庭调解”与“民间调解”相结合,将法庭“面对面”调解与彝族传统“背对背”调解形式相结合,将人民法院的“人民性”与民族调解的“群众性”相结合,充分整合了调解资源。李剑教授也谈到了在这个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国家机关和国家法律权威却似乎始终放不下“高高在上”的姿态和面子,德古通常仅被认为“很有用”,从而“授予”其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的资格,而非作为代表当地法律文化(至少在民事案件中)的主体加以平等对待。因此,我们还应看到法律制定、变革或实施所需要的另一面——即作为“主体”的少数民族群众的利益表达和参与。
国家民委政策法规司的熊芳亮副处长以《中苏同盟与新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为题向与会人员做了主题发言。熊芳亮认为,关于新中国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学界目前还有诸多争议和歧见。本次发言中,熊芳亮处长依据最新解密和披露的历史档案,以中苏两党关系的变化和中苏同盟的建立为线索,还原新中国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立的历史背景。他认为,造成这一现象的有两大方面原因:一方面,国内学界习惯依照固有思维模式,去梳理、解读其形成过程和历史背景的通行的论述路径;另一方面,存在国际和国内学者认为苏联对中国共产党、对新中国的民族理论政策的影响被有意忽视或严重低估的现象。他认为,在关于中共为何在抗战胜利前夕重提“民族自决”、“中华联邦”问题上,究其原因是特定历史背景与国际环境下采取的政治策略,以期获得苏联的信任与支持。其次,在关于毛主席在新中国成立之前又放弃了“民族自决”、“联邦制”的政治策略的问题上,作者认为,受到米高扬密访西柏坡事件以及刘少奇密访莫斯科等影响,中苏关系缓和,因此,重新提出的“民族自绝”、“联邦制”方案已经没有现实意义;最后,他作出相应总结,认为中国共产党在抗战胜利之后重提“民族自决”和“联邦制”,只是在冷战背景下为争取有利的国际环境和苏联的支持所采取的的一种“斗争策略”。同时,中苏同盟不仅没有促使新中国的民族政策全面学习苏联,反而因为两党、两国建立了比较稳固的同盟关系,消除了后顾之忧,更加坚定地抛弃了联邦制。据此,我们应该客观、辩证地看待斯大林在中国民族理论政策形成过程中的作用和影响,避免极端化和片面性。
浙江工业大学副教授粟丹在《西部地区文化产业的法律保障》中谈到,发展民族地区文化产业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培育民族经济新的增长点,有助于优化民族地区经济机构,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他认为,民族地区文化产业发展存在资金不足、人才不足、政策倾向欠缺等问题。在促进西部地区文化产业发展方面,最重要的是如何处理文化产业发展与保护的矛盾,如何正确对待文化价值贬值问题等。关于,文化产业发展少数民族权益的保障问题,他认为对权利保障的不充分会导致民族隔阂与矛盾,因此,文化产业发展要发动公众积极参与,切实保障少数民族的知情权与参与权,加大公众讨论与回应机制,拓宽公众参与途径。他提出,在大力促进民族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要树立平等的民族观,尊重不同民族文化之间的差异。
作为该单元评议人的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苏钦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委马少新主任均给予了详细的评论。苏钦教授认为高其才教授的发言概括性很强,对习惯法研究的意义从国家社会层面进行了分析,内容的研究作出了很细致的阐述。他的报告指出了习惯法的研究需要结合历史研究,习惯法具有很强的历史性,对当地有深远的影响。另外,研究习惯法时视角非常重要,要分析在当代社会有哪些原因导致了习惯法逐步发生了变化。高教授提到研究习惯法应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这是符合研究实际的,只有尽量减少政治化才能真正做好习惯法的研究。针对涂少彬教授提出的民族习惯法面临着双重困境:一面临着国家法在价值、规范与运行机制上的挤压;二遭到民族地区多层次与多元社会均横不同程度上的抵抗。她认为,这个观点很独到,结合了地方的实际。但她认为这种博弈观点不一定合适,是需要考虑的。她认为涂教授忽视了民族地区多层多元的困境这方面论述,认为在这一方面还是可以再多做一些实证研究。苏钦教授非常认同李剑教授阐述的关于法制秩序建构的必要性和尊重当地法律传统的必要性。她认为将习惯法与国家法结合起来,把法制变革的实践者与和从中的得益者共同参与到改革中,是有助于推动变革的。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应有民间的参与与创造,特别是民族地区更需要有当地少数民族的支持。法制变革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同时,苏钦教授也指出该篇文章的不足之处是题目没有完全涵盖所述内容。苏钦教授又谈到,采取什么样的方式解决民族问题时一直以来是很重要的专题。关于苏联对中国民族问题的影响扼杀了中国共产党探索民族治理问题上的探索是值得商榷的。但该文积极探索历史真相的研究精神是值得肯定的。有些问题需要讨论,如中国的民族政策是否仅仅是因为米高扬到西柏坡的访问而受重大转变,由于资料的缺乏,这一点是值得质疑的。把中国民族制度确立的根源是苏联人的一句话,这个问题的看法有些简单化了。但可以肯定的,我国的民族政策从整体上是受苏联的指导,但在民族区域的建构上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典范。苏钦教授还谈到,粟丹教授文章中提出很多问题是有现实意义的,文章所提出的问题是值得研究,但如何结合实际提出如何具体的可操作程序还需要具体研究。
马少新主任认为,高教授关于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比较有深度,他将习惯法与国家法结合起来,而且通过调研找到很多个案。高教授研究方向及内容很好,提的建议也很好。但是,马少新主任认为像中国这样有56个民族的国家,情况十分的复杂。从新疆地方来讲,维吾尔、回族、哈萨克族等的习惯法也存在差异。因此研究习惯法需要与研究宗教相结合,如在新疆地区,研究习惯法应该与伊斯兰教相结合。此外,游牧民族与农耕民族的习惯法也不相同。所以,在幅员辽阔、少数民族众多的国家来研究少数民族习惯法不应该用一个民族代表所有民族、一个地方代表全国。研究习惯法应该为现实服务,应该保留较好的习惯法,同时对有碍于社会发展、有碍于少数民族发展的习惯法予以取缔。所以,研究少数民族习惯法时应该搜集足够多的资料、进行足够多的调研,这样才更加的科学准确。
马少新主任认为涂少彬的学说研究的也很好,但是可能在搜集资料上有所欠缺,应该进行一些实地考察,使文章更加严谨。只有搜集了足够多的资料,才能使理论足够深入。马少新主任认为李剑根据西南少数民族的特色研究少数民族习惯法得视角是值得肯定的。指出,研究习惯法一定要深入基层、亲自感受。少数民族习惯法能适用的应当保留适用,取缔妨碍少数民族发展的习惯法。此外,在当代少数民族习惯法在有些时候已经不适用时,应该适用国家法。对于熊芳亮老师的发言,马少新主任表示与苏钦老师见解相同。他谈到仅凭一个人、一次谈话、一个历史事件就否定苏联及斯大林对我国传统民族理论政策的形成所产生的影响是不适当的。苏联及斯大林对我国传统民族理论政策的形成的确发挥了巨大作用。熊老师的研究非常好,但是应该找更多的资料,从而更好证明其观点。另外他认为粟丹老师的选题非常好,《西部地区文化产业的法律保障》在西部地区文化产业发展角度研究少数民族习惯法,非常新颖。
第三分会场第二单元的主题是“民族法学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首先发言的是内蒙古民族大学政法学院副院长娜仁图雅教授。在其提交的《内蒙古民族大学民族法学科建设情况汇报》当中,娜仁图雅教授谈到,内蒙古民族大学政法学院现在正申请设立民族法学硕士点,学科研究的重点方向有两个方面,一是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研究,特别是关于自治权的研究;二是少数民族人权保障研究,特别是变通权的研究。娜仁图雅教授针对民族法学学科建设中的难题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她谈到,目前面临的主要困难,首先是师资力量不足,教授民族法课程的对教师的要求比较高,需要既懂民族学又懂法学的复合型人才,同时他还必须对内蒙古地区的民族情况有所了解。而现在内蒙非常缺乏这样的人才,能同时用汉语和蒙语进行授课的老师也非常少。其次,在现阶段,教材不充足,尤其缺乏蒙古语教材,给培养法律人才造成极大困难;再次,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各民族高校的生源不充足,生源质量不一;最后,政策倾向性问题上存在区别,国家政策资源偏向于“985”和“211”高校,而不属于这些层级的民族高校则欠缺政策资源优势。
内蒙古民族大学政法与历史学院教授宋丽弘做了题为《浅析民族法学对民族高校法学专业发展的意义》的发言。她认为,经过30多年的发展,民族法学作为法学的一个专门的学科,虽然科研成果丰硕,但是民族法学教育发展却相对滞后,是影响民族法学发展建设的一大重要因素。民族法学与民族高校法学专业教育目标关系密切,首先,民族法学教育可以满足民族地区对高层次的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需求,是加强民族法制建设、促进我国民族地区的现代化和法制化的人才保障;其次,民族法学课程设置主要是为买民族地区提供优秀的双语法学人才,从而使其在民族地区工作岗位上更好的发挥作用;最后,民族法学学科建设有利于民族高校法学专业的长远发展。对此她提出,完善民族高校的民族法学教育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首先,要充分认识民族法学的重要性,它直接关系到国家领土的安全与社会经济的繁荣与发展;其次,要加快民族法学师资队伍建设步伐,既要加强在全国层面的师资培训,又要在校际之间携手合作,在校内形成互帮互助之局面;其次,合理安排民族法学的授课资源,以便在日后的工作中能够运用法律,特别是民族法去保障民族地区的各项权利,更好的促进民族地区的发展;最后,注重实践环节和理论课堂的有机结合,注重参与性观察为特征的田野调查,强调对特定社会或群体之间的纠纷及其处理方法的考察。因此,做好民族法学学科建设及教育工作应是民族高校法学专业教育的一项紧迫任务。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的陆平辉教授探讨了“民族法制研究和民族法律人才培养的关系”。他认为,民族习惯法仍是研究的重点对象,具有重要的科研价值和现实意义。首先,在如何看待民族习惯法问题上,他认为,要把文化价值与法律价值分开处理。民族习惯法作为一种社会性的民间性的文化,不一定非把民族文化的研究与国家法律联系在一起,民间层面的文化研究和国家法律层面的研究本就是两个层面的问题,因此,分开处理更为科学合理。其次,在苏联对新中国制定民族政策所产生影响的问题上,他认为,一方面苏联在初期给予民族加盟共和国一定的自治权限,但随着政治关系的紧张,民族自治权利不断缩小。苏联的解体使得民族文化获得了新的发展空间,各民族文化自治逐步带动了民族自治,民族权利得到逐渐扩大。另一方面,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受苏联影响并不是绝对的。中国共产党一直以来对民族问题是一种策略性考虑,以我国实际情况以及党的发展为出发点,在建国前期最终确定了民族自治的制度。建国后,我国与苏联关系日趋紧张,因此,在民族政策的制定多数为自我摸索。再次,在关于少数民族人才培养的问题上,他认为现阶段,缺乏民族院校卓越法律人才的法律标准,这个标准制定出来对民族人才会有很大影响。在标准的制定上,要结合长远的培养规划,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对标准的界定。对于这个标准,他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既缺乏优秀的法律人才,又面临民族法律人才双语教育的困境以及法律人才的培养中存在着招不到人才,也留不住人才的问题。最后,在法律人才培养的途径和手段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方面,学校的办学资源和能力跟不上,必须寻找一些政策的变通予以帮扶。从这个意义上看,民族地方院校反而更有优势,地方院校可以利用地方优势,获取更多的政策支持与帮扶;另一方面,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仍处于摸索阶段,他就此发表自己的看法;第一,少数民族人才培养的目标必须定位到民族地区。培养的人才必须是来自民族地区,或服务于民族地区的。以北京为例,虽然是民族散杂居地区,但在这个发达地区,民族人才却没有太多的用武之地的;第二,少数民族人才的培养机制,少数民族基地人才应该是一种契机,以这种契机带动传统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卓越人才培养应该与现行的本科研究生教育相结合,探索制定具体的配套政策。例如,与实务部门搞合作,联合培养等;第三,设立卓越人才基地班,应建立配套人才培养机制,由学校和教育部门共同出台相应的配套计划,以及优惠政策。
最后,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张泽涛教授向大家介绍了“中央民族大学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建设情况”。张泽涛教授着重针对卓越法律人才的疑问进行解答。他指出改革开放30多年来法学教育存在的三大问题:1、重理论轻实务;2、涉外法律人才极度匮乏;3、西部地区法律人才缺乏,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院校中,关于西部地区高校的选择存在问题,一些院校的选择缺乏培养背景。这次卓越法律人才计划是针对全国法学教育的改革项目,意义重大。然而,在关于培养少数民族卓越法律人才问题上,少数民族高等院校相对具有优势,而其他高校就略显资质不足。在关于卓越法律人才的具体定义上,他认为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定论,作为少数民族院校在此期间,应当重视定向人才的培养。
评议人中央民族大学张文香教授针对上述主题发言作了简要评述,并着重提出两大引人深思的问题:一是民族法学人才培养的目标是什么?二是民族法学的研究和内容以及现在是否有统一的结论?张教授指出,目前关于这两大问题尚未有统一结论,需要我们在今后的科研与实践中进一步探索。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徐中起则指出,国内专家学者进行民族法学研究的时间虽然比较长,但是民族法学科建设还有待成熟。作为一个学科来讲,民族法学走向成熟还需要很长的时间,还需要长期实践的积累。
12月14日上午,三个分会场的代表就各自分会的情况分别向大会做了详细的总结性汇报。之后原全国人大民委法案室主任敖俊德、国家民族与宗教管理委员会政法司原司长毛公宁,以及贵州省社会科学院院长吴大华分别做了大会总结性点评。
敖俊德老先生表示,参加这次会议收获很大,了解了新的学术研究动态。并对田艳老师和何晓芳的研究印象深刻,在针对民族干部的研究方面,田艳老师通过运用第5次和6次人口普查材料,分析了维吾尔、蒙古、藏族干部下降幅度率令人震惊。何小芳老师关于黑龙江七个朝鲜族民族自治乡的研究,分析朝鲜族自治地方中干部的比例也同样在下降。同时,关于少数人升学配额制和原住民的公务员比例研究也带来了新的知识补充。其次是针对这次会议的一些讨论进行一点回应,敖老特别想讨论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长牙”问题。并认为这个问题其实已经被讨论多次,即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法律责任问题。从历史历程上来看,民族自治制度针对106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自治县对于其他级别自治地方缺乏对外交流的自治权利,而目前这一权利应当得到落实,因为社会环境与制度已经发生的巨大变化。但是现在对违反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情况如何处理的问题,一直没有制订具体条款。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立法权受到极大的限制,压制了区域自治法的落实。另外,还要强调民族干部的任用比例问题。再次,敖老认为需要加强落实问题关于对口支援问题。在民族区域自治法的64条有具体规定,这个对口支援是无偿,与前面规定的互惠条款应该有区别。关于自治州改县、市的问题也应得到重视,予以研究。还要强调今年十八届三中全会中的决定与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各项条款的衔接呼应,如民族地方的资源利用条款。另外,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就是要具体化,国务院关于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具体办法只是规定了国务院的权限,并不能取代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的具体制定,这一问题的前提一定是细化条文,同时已有的相对具体的条款要落实。这一问题追其原因是社会没有民族区域自治法落实的意识。并再次强调落实的重要性。此外,他还提出了对于民族法学研究工作的意见,目前民族法学学科学生关于习惯法研究的学术研究较多,制定法很少。应该得到改善。关于少数民族犯罪问题的研究目前是学术空白点,应当引起重视。还可以进行自治县和一般县的比较,通过一些具体的自治县变化例子来阐述这一主题。
毛公宁老先生则围绕《民族区域自治法》侃侃而谈。他认为,明年就是《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30周年,在这个具有纪念意义的一年,民族法学研究会和民族法学者首先应该思考能够做些什么和应该做些什么。尽管十八大提出推进法治中国的建设,对于我们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解决民族问题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尽管《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实施是民族法制建设重大里程碑,产生重大的影响,引起了法学界和民族工作部门的重视。但关于《民族区域自治法》在两件事上应所作为:一是要进一步的宣传和贯彻好《民族区域自治法》,这是我们责无旁贷的任务。而《民族区域自治法》很多基本精神来源于宪法,如加强民族团结、反对国家分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等,其核心和精髓灵魂都来源于宪法,因此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是贯彻宪法的必然要是贯彻宪法的应有之意,学习宣传民族区域自治法要提高到贯彻宪法和维护宪法权威的高度,不能仅停留在谈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层面,要紧扣宪法。过去为什么宣传民族区域自治法遇到很多困难,究其原因在于把该法看成是民族 地区、民族机关、民族干部的事请,这是一种狭隘的观点,实际上《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是全党、全国的事情。彭真同志说过《民族区域自治法》是仅次于《宪法》的法,具有很高的法律地位。所以要提高《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基本法的地位,这样才能提高民族法的执行力。
二是应该加强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为完善中国民族法制体系提供法理依据和理论知识。毛公宁认为,这些年来,各自治区自治条例难以出台是有原因的。1991年在《民族区域自治法》出台七年的时候就提出了该问题,中央统战部做了相关工作。曾设想率先推动内蒙古自治条例的出台,但历次修改后在内部没有通过,原因在于民族干部比例配置问题,但内蒙古人口只占百分之二十,却要求配置百分之四十的蒙古族干部,因此受汉族阻力较大,在内蒙古内部没有通过。广西的自治条例草案本在内部已获通过,但在统战部座谈会上又遇到两大问题:首先是中央放权的问题。中央认为自治区自治条例只能调整内部问题,而不能要求中央对地方行为。其次是草案要求国家各部委对广西优惠,但相关条款都没有通过,各国务院部委中存在很大阻力。这次试图推动出台的尝试失败,深层次的反应了中央和自治区事权划分和利益关系是最大的瓶颈,也就是体制下障碍。2007年以内蒙古自治区成立60周年为契机,国家民委曾再次提出应当出台自治条例,但各自治区没有具体的响应。
总而言之,自治条例迟迟不能出台存的核心问题:一是认识上的问题。对制定条例的紧迫性重要性缺乏认识,一直没有进入国家级立法层面,更没有进入国家高层次决策的层面,二是对民族区域的自治和中央集权如何把握,两者如何兼得,这个问题没有解决。也就是说深层次的原因还在于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划分、利益关系的配置。三是有关自治区自治条例的立法技术和原则问题。而且这些问题都需要从理论上进行研究,但这些都在很多方面存在空白,因此,民族区域自治条例的出台还没有足够的法理依据和理论支持。四是国内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增多。在大的转型时期,很多深层次的问题只有在改革实践中来探索。新的情况新的形势更需要结合实践去推动理论的研究。另外就是不能把自治区条例搞成优惠政策性质。还有在民族干部配置的问题,更应该进行深入的研究。
吴大华院长最后做了总结发言,首先他认为这次会议是圆满成功的。一是顺利完成会长更换。二是年会得以如期举办。三是年会开的很及时。时值十八届三中全会刚刚闭幕,而此次年会突出了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主题,在法治中国进程中,研究民族法学的建设。四是年会开的很有特点。正式代表来自36个单位80多个人,会议提交了30多篇文章。除了参会代表,旁听者很多。看到了一些民族法学界的后起之秀。五是讨论的非常热烈,大家都能畅所欲言。另外他还就民族法学的研究成果和有关民族法学学科的建设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就民族法学的研究成果而言,一是很多大学设立民族法学的硕士点博士点,给民族法学学科建设提供了坚实基础。但是尽管每年有十多项民族法学社科基金项目,但是没有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也不多。民族法学研究成果获奖情况也较多。网站虽然建立了,但是交流的信息并不多。二是人才辈出。老一辈学者奠定了基础。中年学者有全国十大法学界。青年人才也都有项目有专注。三是搭建了民族法学的研究平台。中国民族法学研究会挂靠在国家民委政法司,法律人类学专业委员会也是挂靠在国家民委。政策上有了统一的保障。他并有关民族法学学科发展的建议:一是建议一些院校可以把民族法学作为自设硕士点。各院校应该总结经验,形成民族院校法学专业的标准。二是应该敢于有民族法学届的声音传播于社会。三是为了国家的需要,民族法学届不能完全搞习惯法,民族法制史,而要在学科队伍建设方面下功夫。多研究要出成果,多出人才。与此同时还应该树立四种意识即政治意识、机遇意识、责任意识和创新意识。四是建议启动2012—2014年的中国民族法制建设蓝皮书的起草,并对内容结构板块等做了相关介绍。最后,吴大华院长祝贺年会圆满结束。大会并举手表决通过由广西民族大学承办2014年中国民族法学研究会年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