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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体育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 暨亚洲体育法学国际研讨会综述

时间:2013-10-23   来源:  责任编辑:admin

        2013年9月27日,中国体育法学研究会在首都体育学院召开成立大会暨首届会员代表大会,100余名会员出席,数十名尚未加入研究会的体育法学工作者旁听。
  大会宣读了中国法学会批准成立中国体育法学研究会的文件,举手表决通过了《中国体育法学研究会章程》、《中国体育法学研究会会员管理办法》和《中国体育法学研究会会费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了由90名理事组成的第一届理事会。在随后召开的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上,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了由28名成员组成的第一届常务理事会,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肖天当选为会长,张剑当选为常务副会长,于善旭当选为副会长兼秘书长,于晓光、马继龙、王瑞贺、李援、黄进、董小龙当选为副会长。理事会决定聘任刘岩、卫虹霞、李雁军、韩勇为副秘书长。
  首任会长肖天代表研究会领导机构讲话。他指出,中国体育法学研究会的成立是中国体育法学研究领域的一个标志性事件,研究会既是组织开展体育法学研究的主力军和主阵地,也是体育法学研究者把握机遇、发展进步的重要依托。他表示,中国体育法学研究会将在中国法学会的领导下,吸引更多的体育法学研究者、工作者、爱好者加入,加强研究会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积极搭建学术交流平台,推动体育理论成果在实践中的应用和转化,不断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推动体育强国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主任方向到会讲话。方向代表中国法学会对中国体育法学研究会的成立表示祝贺。他充分肯定了中国体育法学研究会的前身(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为促进和保障体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加强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做出的贡献,希望研究会继往开来,完善治理机构,创新运行机制,增强社团活力,为推进体育法学的繁荣和发展,建设体育强国不断做出新的贡献。
  国家体育总局局长、中国奥委会主席、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主席刘鹏发来贺信,祝贺中国体育法学研究会成立,勉励研究会努力工作,为提高体育法制工作水平做出更大贡献。国际奥委会法律事务部、世界反兴奋剂机构法律事务部、国际体育法协会等国际组织和机构也给中国体育法学研究会发来贺信。
  9月27-28日,由中国体育法学研究会主办、首都体育学院承办的亚洲体育法学国际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来自中国、日本、韩国、荷兰、波兰等国家和地区的160余位体育法学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参加了会议。中国体育法学研究会会长、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肖天,日本体育法学会会长、早稻田大学教授浦川道太郎,韩国体育与娱乐法学会会长、中央大学教授张在玉分别致辞。
  会议以“体育法治的理论与实践——推动改革创新,破解发展难题”为主题,共收到论文80余篇。研讨会围绕基本体育权利保障、职业体育、体育经营活动、体育社会团体等体育领域热点法律问题进行了热烈的学术交流,中外学者共4人做大会报告、25人做分组报告。
  日本早稻田大学教授浦川道太郎就日本体育基本法的有关情况作大会报告。日本体育基本法是在1961年日本体育振兴法的修订版,由前言和总则、体育基本计划、基本方针、与推进体育事业相关的体制完善、国家资助等五章共35条组成。其主要特点,一是明确了体育立国的目标,并首次承认了公民的“体育权”;二是将职业体育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三是制定了培养和支持在奥运会等国际大赛中有竞争力的优势项目及顶尖运动员的直接资助政策;四是阐述了消除歧视、保证体育公平环境的基本理念,并规定了体育单位有义务迅速合理地解决体育纠纷,保障体育选手的权利;五是规定了国家和各地方对于体育发展的资助。体育基本法只是为体育振兴提供了一个新的起点,而实现这个目标需要各部门今后的共同努力。
  韩国中央大学教授张在玉以“韩国高校体育管理规则起草的进展情况”作大会报告。他介绍了韩国体育运行规则的主要内容:一是伦理规定。包括伦理行为的概念和范围、非伦理行为的类型、禁止兴奋剂的范围和可能使用的范围、体育博彩等。二是“业余主义”。规则首先规定了大学运动员作为业余选手,通过参与体育以身体和能力的提升为目标参加体育运动,禁止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三是选拔规定。明确了选拔标准、选拔主体、选拔对象、被允许的选拔行为等。四是对学生运动员的管理和福利规定。规定了最低课时数。五是学校体育管理人员的选拔标准。六是关于惩戒的规定,列举了服用兴奋剂、操纵比赛、成绩造假、不当学分的授予、学生运动员出席课堂课时数造假等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惩戒及复议程序。最后他还建议中日韩三国在大学体育规则方面制定一个共同的标准。
  天津体育学院教授于善旭作了《法治:推进体育行政职能转变的必然进路》的大会报告。他从我国建国以来体育管理体制的演变和发展进程为切入点,首先提出转变体育行政职能是转变体育发展方式的法治诉求。其次,转变体育行政职能必须不断加强法治政府的制度建设。第三,在依法实施政府改革部署中,应当加快政府行政职能转变。于教授认为,在国务院提出的改革框架内,体育部门转变体育行政职能乘势改革的空间表现为:一是在充分发挥市场资源基础作用方面,包括进一步为职业体育企业放权松绑、依法制定体育相关的职业标准和评价规范;二是在更好发挥社会力量管理社会事务作用方面,包括研究和制定全国性体育社团实体化的操作方案和日程表、根据体育的实际情况进行“一业多会”的研究探索、促进体育社团的发展、进一步研究和改革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与项目协会的关系;三是在改善和加强宏观管理方面,国家体育总局应积极改善和加强对全国体育事业的宏观管理,全面推进体育系统的改革。体育总局要主动承担起应有职能,并按照国务院“推进本系统改革”的要求,进行积极的研究与实践。他建议,以法治的思维与方式推进和保障体育行政职能转变,一要切实树立和坚持以人为本、维护权利的法治理念;二要积极营造体育领域的法治氛围;三要切实提高体育行政部门的依法行政能力;四要从机制上加强体育行风的规范治理与依法监管;五要建立体育法律工作者队伍,推行体育工作法律培训制度;六要扩大信息公开、监督和建立多元化的体育权利救济渠道。
  国际著名体育法学家荷兰人西克曼先生在大会报告中,对体育法的概念进行了分析和解读,对于当前体育法学界所使用的体育法术语Lex Sportiva和Lex Ludica进行了厘清。他认为,Lex Ludica是体育法研究的内核,如果没有体育规则,体育组织和体育竞赛不复存在。从体育法的研究性质上而言,体育法兼具公法和私法的两面性,体育法的私法部分应是体育法研究的核心。就Lex Sportiva和Lex Ludica之间的关系,他认为在一般意义上而言,Lex Sportiva作为独特的法律领域概念,Lex Ludica是其中的一部分。其次,他通过足球运动的历史发展,解读了足球规则的形成和变化。最后,他认为,体育运动中的规则在私法意义上具有强制约束力,但许多时候体育规则的解读主体则具有国际公法的意涵。
  第一组分会场的讨论主要围绕体育基本权利的相关问题。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教授姜世波提出,国际反兴奋剂机构为了应对兴奋剂使用情况的变化,在2009版《反兴奋剂条例》加入了包括运动员的门牌号、地址等内容的跟踪条款,其中,赛外突击检查已成为反兴奋剂的核心手段。但是,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个人隐私权、迁徙自由、休息权产生了一定限制,并可能损害运动员的人格尊严。他认为,尽管这一制度侵犯了部分基本人权,但为了体育运动的公平发展,目前具有可行性。
  北京体育大学讲师兰薇对人权视野下体育发展的重心进行阐析,她认为人权是一系列适用于全体个人和集体的关于基本法律原则的概括,亦可视为一系列具体表现为个人或集体运动的特殊规则的总和。两者的目的均在于保护所有个人和集体与生俱来的权利,而这种与生俱来的权利来自于人类作为人之固有的尊严。她以三代人权为研究进路,探讨作为人权的体育不同于人权背景下的重心转移,以发展权的视角诠释体育权,提炼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体育发展权。她还对体育与自由权、教育权、劳动权、发展权的关系进行了探讨。
  太原理工大学讲师张振龙认为,体育法的基本原则受部门法属性的影响。体育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研究领域,应以一般法理学中的法律原则做指导,建构基本原则。体育法的基本原则不但应具备普遍性、根本性、规范性、目的性或价值宣示性的特征,还应体现出体育法特殊的原则。此外,在学科属性上,体育法还面临着社会法与行政法之争、作为公法部分的Lex Sportiva和作为私法部分的Lex Ludica之别的分歧。最后,他还提出了体育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方法和具体内容。
西安体育学院讲师魏鹏娟以当前我国对群众组织实施双重管理的模式进行了分析,认为在我国存在大量的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但基于双重管理体制的制度影响,许多组织在法律上的合法性无法被确立,处于不合法的状态。她提出对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采取备案制,并建议明确备案内容和条件、备案体制、备案的确认形式、备案后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等。以此为基础,应尽快出台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完善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分会场的讨论主要围绕职业体育的相关问题。
  韩国建国大学教授秦鸿璂介绍了体育经纪人的作用与类型、世界最著名的体育经纪组织和韩国体育经纪人的状况,对体育经纪人和与此相类似的人以及体育经纪合同进行了概念界定,并对韩国体育经纪合同的案例进行了分析。对体育经纪合同的法律问题,他从经纪法、委托合同、排他合同、体育经纪合同、合同解除的争议以及韩国法院对此类合同的解决方式等几个方面进行了系统论述。
  波兰弗罗茨瓦夫大学博士瑞纳塔从体育多元化、多元社会化、体育职业化三个方面对现代体育纠纷解决问题进行了论述。她认为,体育是包含多元化社会和文化的现象,由此引起的冲突所带来的风险也在不同的法律体制中凸显,与体育有关的争议涉及到民法、纪律处罚法律、反兴奋剂法律等方面。许多争议不是体育本身自发产生的,而是由体育组织、体育业余爱好者、赛场观众等外在因素引发的。解决体育争议的基本原则是快速、高效。国际反兴奋剂机构和国际体育仲裁庭为该原则树立了榜样,而双方合意的仲裁协议也成为实现这一原则的最为稳固的基础。此外,要注意平衡法院和仲裁之间的关系,很多体育组织在争议解决过程中也已经确认仲裁具有优先管辖权。而最小化的干预是体育规则顺利实施的最好方式。
  天津体育学院副教授闫成栋就职业体育俱乐部社会责任的法学界定做了分析。他在界定企业社会责任含义的基础上,从职业体育俱乐部承担社会责任的义务对象,即职业体育俱乐部的利益相关者和职业体育俱乐部有关的整体社会公共利益两个方面,对职业体育俱乐部的社会责任进行解析。他认为,从法学视角,职业体育俱乐部社会责任就是职业体育俱乐部对其投资者、球员、社区、球迷和其他参赛俱乐部等真实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平竞争的比赛秩序负有的保护和促进的法律义务。
  武汉大学博士乔一涓以国际田联对南非女运动员塞门亚进行“性别检测”的事件入手,提出了由“阴阳人”和“性别检测”而产生的几个新问题:一是阴阳人是否有权不平等地参与到体育活动中?她从作为人权的国际法保障、作为基本权的宪法保障、作为反歧视的法律保障三个层面分析,认为他们并没有得到有力的保障。二是如何保障与其他人的公平竞争?通过对“竞争优势”概念的界定、性别检测结果的可参考性、区别于服用兴奋剂的情况的分析,她认为国际奥委会应当综合考虑以上三个方面的因素提出指导原则,再由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依据各体育项目的特殊性进行细分。三是如何行使权利救济?她在分析了国际体育组织的内部救济、国际体育仲裁院、国际司法救济和国内司法诉讼的基础上,认为此类争议几乎不能直接获得权利救济,但是可以被运动员参赛资格争议、对体育组织的决定不服争议所吸收,诉诸于组织的内部救济程序,进而上诉至国际体育仲裁庭;在满足特定的条件后,还可以提请到欧洲人权法院或者由国家当局诉诸于联合国。
  第三分会场的讨论主要围绕日韩相关体育法律制度问题。
  日本东京六本木律师事务所律师竹之下义弘介绍了日本体育仲裁机构仲裁案件的类型,主要是体育组织对运动员的纪律处罚、兴奋剂案件、其他依据协议提交体育仲裁的案件。他还介绍了体育仲裁的程序以及仲裁协议有关情况,并对体育仲裁的趋势进行了展望。
  日本Field律师事务所律师山崎卓也介绍了日本体育运动发展的历史及现状,阐述了“体育运动良好管理”的必要性,分析了《日本体育基本法》包含“体育良好体育管理”的重要性,并对日本实现“体育良好管理”的动向作了说明。
  日本协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望月浩一郎就职业相扑操纵比赛的诚信问题进行分析,现阶段,日本相扑协会认为不正当比赛是不应当的,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不正当比赛的机制,而且不正当比赛的举证非常困难。
  韩国东国大学教授延基荣认为,体育政策是国家的基本政策之一,但是韩国目前的法律和制度对体育的支持并不充分。他分析了在韩国制定体育基本法的主要理由:适应现实的需要、体育政策的综合、体育权利和体育自治权的保护、学校和社区对体育发展的合作、体育教育和培训精英运动员的常态化、职业体育和体育产业发展的需要、促进残疾人体育发展的法律和制度、解决体育争议的机构的现实需要以及为国际体育交流和通过体育统一南北朝鲜提供法律基础。
  韩国江南大学教授俞周善探讨了韩国K联赛中裁判员误判的法律问题,他提出裁判的合同责任来自于过失程度,并产生于没有履行合同义务。
  第四分会场的讨论主要围绕体育设施相关法律问题。
  华中师范大学教授陈元欣重点对体育场馆多功能利用的法律限制进行了论述,他认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在加剧场馆资源限制、增加场馆管理成本、束缚场馆管理者的经营理念、限制民间资本参与场馆运营等方面对场馆多功能利用有一定的影响。据此,他提出了着重解决实施公共体育场馆分类管理、取消场馆临时出租行政审批事项、适时修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建议。
济南大学讲师井厚亮认为,当前许多室外健身设施已经成为“危险设施”,设施管理者和所有人等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现行标准和责任模式不尽合理,例如,标准过高会制约发展,较短的报废期会带来安全隐患,会不合理地排除生产商的责任;标准对秋千高度的规定,使其失去了体育属性;让管理者为大众健身风险买单的责任模式不尽合理。他提出了完善标准及其制定模式;通过法规改变当前的责任模式;建立伤害救助制度和风险分担制度;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制度等建议。
济宁学院讲师孔伟分析了体育公共服务与公众参与的基本问题,包括行政法治语境下的“政府体育公共服务”与“公众参与”和 “政府体育公共服务”与“公众参与”的法律规制。从政府体育公共服务运行目标选择导向、体育传统行政管理体制流弊以及政府体育公共服务运作领域缺乏公众参与的法制化保障等三个方面对公众参与对政府体育公共服务运作的影响力进行考量。她认为,在公众参与会法治视域下政府体育公共服务规范的检视方面,应当拓宽公众参与的主体,规制参与主体的行为和权限;公众参与渠道多元化,建立公众参与的实体与程序法制保障。
  浙江财经大学讲师唐勇提出了体育法的硬性机制,即体育权利的实现需要依托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概念。具体来说,硬性机制包括规范机制、评价机制和救济机制。规范机制分为三种,授权规范的内容是国家通过法律确定公民的体育权利,命令模式的内容是国家通过法律设定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国家机关的作为义务,禁止模式的内容是国家通过法律设定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国家机关的不作为义务。评价机制包括主体要素、城乡要素、客体要素、时间要素等内容。救济机制分为司法机关救济、权力机关救济和国际社会救济等三种模式。
  第五分会场围绕职业体育和体育产业相关问题进行了讨论
  潍坊学院教授朱文英对介绍了国际职业足球球员转会包括合同外转会、提前终止合同的转会、出借转会和交换转会四种类型,职业球员转会的限制性规定,包括转会窗、球员数量的国籍限制、保护期规定和转会补偿规定,球员转会争议涉及的类型等。她认为职业球员转会的法律适用包括体育规则、瑞士法律、国内法和法律原则。此外,她着重对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违反合同的责任问题进行了探讨。
  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马法超以乔丹案为例,探讨了运动员形象权法律保护问题。关于我国法律对运动员形象权保护的现状分析,他从法律保护的依据和存在的缺陷两方面做了论述,强调应当把握好运动员形象权保护和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的平衡点,并对运动员自身、有关部门及企业提出了建议。
  天津体育学院讲师吕伟从“足坛系列打假扫黑案”入手引出我国职业体育领域内贿赂犯罪防控研究的主题,对职业体育贿赂犯罪的法律规范体系进行了介绍,论述了体育贿赂犯罪的教育措施,以及体育协会监督与防控机制。
  扬州大学研究生戴云飞认为,体育知识产权出资应从战略价值、实践价值和现实紧迫性进行考量,他对体育知识产权出资中公司财产权利结构进行了理论分析和价值分析,强调体育知识经济的发展需要相应的制度支撑,法律作为制度的重要表现形式应该负担起应有的责任。
  第六分会场围绕体育社团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讨论。
  首都体育学院副教授韩勇从草根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身份现状以及不具有非营利身份的原因两个方面分析了其身份困境;从会费是其最主要收入来源、缺乏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的资金支持、无法免费或低价使用公共场地设施、缺乏志愿者工作传统、很少能得到捐赠和赞助、税收减免很难实现、行业内部缺乏合作机制、缺少来自协会及高水平体育的反哺等几个方面分析了其资金来源困境。她建议,草根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要取得非营利身份、论证青少年体育的价值、立法促进志愿者发展、促进新型合作伙伴关系、政府购买服务和健全监督机制。
  中国矿业大学教授张玉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视野下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进行阐述,他从社会转型、西方奥林匹克强势文化、社会生活方式变革等方面分析了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传承所面临的威胁,介绍了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现状及面临的问题。他建议,要完善配套法规、强化政府职责、区别对待、注重合理开发和利用、加强监管。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陈兴萍以体育社团的自治性、公益性、行政性特点出发,分析了体育社团具有行政性的合理性、基于行政性的具体表现以及“三性”对监督机制的回应。她阐述了我国体育社团监督机制的现状及存在的不足,提出从以下几方面建立综合监督机制:回归政府机关职责本位、建立信息公开机制、明确监督对象的范围、完善体育社团监督方式。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笑世就我国体育行会公权力来源及由此产生相关问题作了分析。他认为,体育行会公权力具有扩展性、垄断性、强制性的特征,我国目前体育行会“公权力”管理体制存在人事管理制度行政色彩浓厚、组织管理制度行政干预和丧失财政独立性等问题。他建议,体育行会应当从建立独立的选举任免权、建立独立的财政制度、建立独立的管理决策制度、加强行会内部监督几个方面对现有的管理模式进行改革。
  在本次研讨会期间,亚洲体育法学会召开了理事会会议,确定了今后几年的工作事项。下一届亚洲体育法学国际研讨会将于2015年在日本东京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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