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11-19 来源: 责任编辑:admin
第一单元 大会交流
时间:2013年9月29日下午14:00——15:30
主持人: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 邵建东 副会长
分组讨论情况汇报
第一组 经济法总论 汇报人 刘光华教授(兰州大学法学院)
总论组分三个时段进行讨论,每个时段都有近60位学者进行发言,期间思想碰撞、火花四射,老中青学者畅所欲言,本人对整个讨论过程认真记录,总结归纳如下,挂一漏万之处还请大家见谅。
学者们对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过去、现在和将来进行了讨论。对于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过去,虽然有一些不同的意见,但是学者们还是就这个问题达成了共识,大家一致认为,我国老一辈的经济法学家经过多年的艰辛努力,使经济法学成为我国16门主干课之一,经济法也成为了我国七大法律部门之一。
关于经济法总论的现在,讨论者们出现了分歧意见,其中分为悲观意见和乐观意见,虽然持悲观意见的学者人数居多,但是乐观意见让我们倍感力量。持悲观意见的学者们认为,过去三十年来,经济法在社会中的评价递减,而人才队伍中,75年之后出生的经济法总论研究者寥寥无几,同时,西南政法大学的叶明老师认为我国经济法在过去三十年研究中出现了“九多九少”的问题,一是主观多、客观少,经济法的思想家、观点家多于发现家、论证家、操作家,二是结论多、过程少,三是综述多、研究少,四是学习研究的多、令人信服的少,五是总分论脱节多、结合少,不能孤立地研究总论,六是简单移植的多、科学借鉴的少,七是纯理论研究多、结合实践少,八是总论定性研究多、定量要就少,九是大法研究多、小法研究少,持悲观意见的学者对经济法总论的现状表现出担忧和忧虑,有的学者提出我国民国时期,中国学者就在经济法学研究方面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早在1943年,北京大学就有了关于经济法概论的硕士论文,但是现在的学者很少有人对这一时期的研究成果给予足够的关注;而也有很多学者对经济法学的发展持乐观态度,以李友根教授为代表的乐观派从学科自身发展的角度出发,将经济法学的发展类比于社会学的发展历程,认为任何事物的发展都要历经坎坷与曲折,经济法现在出现的问题并不是经济法学本身的问题,经济法学自身还是有待发展的。
关于经济法发展的将来,学者们大致分为两派。一派认为经济法学者应该脱离现有的理论框架,采用新的理论研究方法,追求学术的突破与创新;另一派则认为经济法学研究在将来应该回归本源,此派以杨紫烜教授为代表,他提出应该组织老中青三代经济法学者,着力研究我国经济法纲要,并且在可能的情况下,将该议题向全国人大汇报,并且使之成为下一届经济法年会的大会主题。程宝山教授则认为,经济法学者们应该进行自身反省,因为从中央到地方立法,我们经济法学界的影响力和参与性都很小,将来我们经济法学界应该积极参与到现有的政治经济立法中,今后的年会不要只是自家人闭门讨论,而应该邀请一些立法、执法部门的人员参与,增强我们经济法学界对立法的影响力。
除此之外,我们小组经过讨论还认为,经济法是中国法制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法不应该是孙悟空,而应该顾住自己的前后两端。目前,由于一些立法的限制,经济法一直不敢对横向关系作出调整,这使得经济法深陷滑向行政法的危机,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大胆创新,经济法不应该只有单一的调整对象,而是深入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但是我们应该保持经济法独立的运作机制。
总之,我们的讨论结论是经济法面临的问题不是经济法本身造成的,我们经济法学者们应该积极努力地将之解决。
第二组 宏观调控法 汇报人 叶姗副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
本组共有八位主持人,24位主题发言人,参加讨论的学者是“少而精”。 既有长年从事宏观调控法研究的学者参加,又有近几年加入宏观调控法研究领域的中青年学者参与,交相荟萃,既表达了观点,又交流了思想。某种程度上说,学者们虽然从不同的时空起步,但是,达成了一些重要的共识,也彰显了宏观调控法的子部门法特色。汇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十三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关于《宏观调控法》或《经济稳定增长促进法》的制定问题。
第二个方面是宏观调控法的体系问题。关于宏观调控法的体系宽泛度问题(适中的宽泛度,既要注意到子部门法分支中有些部分不属于宏观调控法,而有些子部门法的研究又没有得到足够重视)。
第三个方面是关于宏观调控法的理论与制度的关联及其与总论之间的联系问题。
第四个方面是关于宏观调控的适格主体问题(政府失灵的原因、表现及其重构)(主体的范围,除了政府外,人大、立法机关、执政党、民主党派是否有宏观调控权的问题)。
第五个方面是关于宏观调控法特有的法律责任问题(区别于以往的研究)。
第六个方面是关于宏观调控法中的共识如何体现的问题(经济法辞典)。
第七个方面是关于宏观调控法中财税法研究的技术问题(预算法、税法、公债法(全口径预算、税收竞争)。
第八个方面是关于宏观调控法中的金融法研究的技术问题(农村金融中的土地银行问题、信用评级制度的相关法律问题、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收入分配改革中金融政策工具的作用问题)。
第九个方面是关于宏观调控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问题(慈善法捐赠与政府调控的关系)。
第十个方面是关于宏观调控法在教学和科研中遇到的困境(偏离宏观调控法的倾向、子部门法分支中有比较多的不同意见出现)。
第十一个方面是关于与经济法制度实践的关联问题和与实务部门的联系问题。(邀请实务部门代表参会)。
第十二个方面是关于宏观调控法的理论研究成果如何转化为实践的问题。(如金融危机后中央银行法完全没有修改)。
第十三个方面是关于宏观调控法未来的研究议题问题(金融危机后出现的一些新的变化、新型城镇化建设所带来的经济法需要研究的法律问题)。
基于本组的讨论内容,现做两个方面的评价:
第一个方面是学者们既有对宏观调控法研究的传承,又意识到宏观调控法研究中的歧见,既敏锐地提出了宏观调控法研究的方向,又踏实地开展宏观调控法的问题和主义的研究。
第二个方面是我们既要注意到每一种宏观调控制度背后的逻辑是否合理、适当,又要注意到多维的视角与逻辑的进路之间的关系:信息、立场(利益、价值观、个人体验)、方法、视角等不同。
第三组 市场规制法 汇报人 郑艳馨教授(西北政法大学)
市场规制法组的讨论气氛十分激烈、热烈、浓烈!各位代表发言踊跃,针对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中的焦点问题进行了针锋相对的讨论。本组讨论的焦点集中表现在六个方面:
第一,反垄断法实施五年来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王晓晔教授、黄勇教授、罗先觉副教授等专家和学者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一方面,取得的成绩主要体现在:从各执法部门的具体执法情况来看,商务部受理反垄断案件的数量大幅提升,案件的结案率也有很大提高。同时,商务部在部门协调性、纵向并购的处理上都有所增强,办案透明度也有很大改进。国家发改委也办理了一些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案件,从办案的深入、广度和数量上均有大幅提升。工商局去年调查了17个案件,在网上公布了12个案件,透明度也有很大改进。法院在反垄断法执行上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对行政垄断的监管力度也在加强。另一方面,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独立性不足,但也可以通过三个执法机构之间的“执法竞争”来提高执法能力。二是对纵向协议如何适用快速制度尚需研究。三是在处理经营者集中案件时,对违法合并企业是否应予拆分,如果不拆分通过罚款方式是否可以解决问题,目前罚款数额是否设计过低,这些都值得进一步探讨。四是在执法过程中,目前执法部门随意执法、怠于执法、诱辅执法、不正确执法等现象仍然存在。滥用权力和越权执法行为也时有发生。同时,执法透明度仍不充分,有尚提升。执法中各部门的权力冲突已有所显现,矛盾突出,协调执法不足。五是执法机关办案人员的法律素质不足。
第二,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关系问题。黄勇、李胜利、罗先觉等专家学者对该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一方面,从竞争政策的地位来看,目前我国产业政策的地位优于竞争政策的地位。但这并不符合我国目前经济发展阶段的需要,在我国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竞争政策本应发挥更大的作用。我们应提升竞争政策的地位,将其放在与产业政策平行甚至是更高一层的地位上,以发挥竞争政策对经济转型的助力作用。另一方面,竞争政策的作用应该适度,不能成为政府对市场过度干预或“滥干预”的借口。
第三,国有企业垄断问题。一是国有企业的经营目标问题。目前国有企业“保值,增值”的经营目标偏离国有企业应有的调节功能,对其应加以修正。二是国有企业垄断不仅是法律问题,更多的是意识形态问题,是体制设计问题。三是对国有企业垄断的豁免应从公共利益需求角度进行申报,而非一概豁免。四是国有企业垄断行为的规制涉及产业战略与反垄断法的关系问题。我们应从全球经济战略发展的角度来关注两者的关系问题。五是应加大对国有企业垄断的执法力度。
第四,经营者违法行为的行政罚款与损害赔偿问题。王晓晔、李友根、王作全等专家学者对此发表了不同的观点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我国主要应采用行政处罚的方式来解决该类问题;另一种观点认为,应采用多倍损害赔偿制度来解决此类问题。
第五,反垄断法在经济法中的重要性问题。即反垄断法在经济法中至关重要。
第六,食品安全问题。刘云亮、孟庆瑜等专家学者对该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一方面,食品安全问题关涉社会各个阶层,需要高度重视。另一方面,食品安全问题存在太多的问题,需要通过法律来解决。
各组推荐发言人发言
第一组 经济法总论 发言人 刘光华教授(兰州大学法学院)
我国经济法的年轻学者们,在研究的时候应该尊重历史、尊重常识,但同时要有所甄别,对资料的选取应该进行认真、谨慎的筛选。而且,我们还应该学习我国经济法老一辈经济法学家的精气神,希望自己人到暮年之时能像老前辈们一样健康、矍铄,仍然坚持自己的学术理想。
在这里,我向各位学者们倡议,希望各位在以后的研究中能有所超越,这种超越是对以往优秀研究成果继承后的超越,但是我们也要谨记,我们的研究可以结合其他学科的知识和方法,但是再结合我们也不能和经济学混为一谈,我们追求的超越应该是经济法学的超越。
在这两天的讨论中,很多学者都提到了李友根教授的主题发言,从他的发言中,大家看到了经济法总论与分论的完美结合,看到了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可能,希望大家以此为方向,共同推动经济法学的发展。
第二组 宏观调控法 推荐发言人 叶姗副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
我的论文题目是《法律规制税收竞争何以可能——基于我国省级预算单位的四重法律角色》,本篇论文的出发点是我国的省级预算单位,这也是目前我国财政体制中除中央之外的最高层级,全国共有37个省级预算单位,其中包括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单位、5个计划单列市的预案单位和新疆建设兵团的预算单位。
省级预算单位是否享有税收立法权是贯穿于本文的讨论点,本人认为省级预算单位在我国主要扮演四种角色:
第一,省级预算单位是省级以下财政体制规则的制定者。
第二,省级预算单位是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政策的执行者。
第三,省级预算单位是横向或斜向税收竞争参与者。
第四,省级预算单位是省内税收竞争正当性的裁判者。
本人建议建立行政协调制度,作为辅助制度进行保障。
第三组 市场规制法 推荐发言人 袁日新副教授(沈阳建筑大学法律系)
我们组主要讨论了经济转型中,反垄断政策的选择问题。最近,发改委和商务部的执法趋势趋于严格,有的人问,是不是我国的反垄断政策选择趋于严厉了?事实上,美国的反垄断法的历史发展进程也是呈波浪型前进。
当前我国反垄断法面临着三大挑战:首先在观念上,我国在价值取向上面临着竞争还是和谐的选择;其次在理论上,我们亟待理清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关系,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寄希望于本届政府;最后在制度上我们还面临着许多问题,比如纵向垄断协议是应该适用本身违法原则还是合理原则,对于我国垄断法实施以来的经营者集中的执法效果还有待评估,而且对于行政垄断的执法过少。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对经济转型中反垄断法实施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第一,大力培育竞争文化,让竞争文化成为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中的新元素。
第二,深化反垄断法基础理论研究,只有基础理论清楚了,才能增加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强大生命力,我们应着重理清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关系。
第三,完善反垄断法相关配套制度,增加可预见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加强反垄断法执法和司法,使反垄断法从纸面上的法转向行动中的法,真正能够维护市场竞争格局,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自由发言
自由发言人一:陈光华副教授 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
本人一直思考经济法理论研究的突破口和契机在哪里,本人试想以我国的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典型立法范本,以此提炼出我国经济法的立法体例。但是我们仍然面临着问题,我国现在的竞争法立法主要参考的是英美法系,但是我国的司法模式却偏重于大陆法系的模式,如何寻求二者的有机统一是我们当前面临的首要问题。
自由发言人二:王作全教授 青海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大会围绕经济法的范畴这一主题,对经济法的过去、现在、未来进行了深入全面的讨论。现提出以下几个想法:
第一,今后经济法治、经济法学的研究要与改革开放30多年的经济发展道路紧密结合起来。同时,要将经济法发展道路的总结、现代的反思和未来的趋向要和中国整个经济体制乃至国家体制的深入发展紧密的联系起来。
第二,出路问题。一是对成熟的境外法制国家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借鉴与创新。二是要进行理论构建方面的反思与总结。三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只有经济法没有起统领作用的基本法。应该加大经济法中起引导作用的经济基本法或纲要或通则的研究,推动经济法研究的深入性和系统化。
第三,中国经济法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一样,需要走“特色”之路。我们要进行中国特色的经济法构建。
自由发言人三:韩志红教授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
主要谈法律的解释力问题。主要涉及经济法体系中不同子法律之间的关系问题,经济法总论与分论之间的理论衔接问题。经济法学研究应该回归传统法学的研究语境,研究具体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内容和程序等问题,使经济法更加让人信服。
二、闭幕式
时间:2013年9月29日下午15:30——16:50
主持人: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 肖江平 常务副秘书长
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卢代富副会长宣布青年优秀论文评选结果并颁发证书
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时建中副会长就组织发展有关事宜做说明
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王全兴副会长做会议总结讲话
在本次大会中,会议开始时有程信和教授在主题发言中的总结,刚才又有三位发言人对分小组讨论做了总结。我在此仅谈一谈自己的体会。
首先,我想谈一下我们会议选题的意义。我们本次大会有两个选题:一是经济法的范畴;二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型中的经济法问题。以往我们经济法年会都会以当时一个流行的热点关键词加上经济法作为大会主题,而本次大会的选题跟以往选题有所不同。经济法范畴表述的是经济法理论的研究,范畴研究是经济法原理研究的重要部分。而经济发展方式转型的法律问题则是现实问题的研究。我们知道,一个人写论文,要选择一个主题进行研究。而我们本次大会不是个人写论文,而是大家一起讨论重要问题,因此大家共同对两个主题进行讨论在此是合理的。我国经济法学在发展中一直存在着原理研究与现实问题研究,但我们应当注意的是,我国经济法学的原理至今来说尚不成熟。我认为,一个学科是否成熟的标志应当是能不能运用本学科的原理来解释现实问题。如果能够运用稳定的范畴和稳定的分析框架来解释现实生活中发生的问题,老问题、新问题,那么这个学科就是成熟的,否则很难称之为成熟。从我们本次大会中提交的论文和大家讨论的情况来看,我们的经济法学科正在走向成熟,尽管我们现在还没有稳定的范畴和稳定的分析框架,但这正在形成。一个学科、一个理论,都有其范畴与范畴之间的逻辑联系构成的范畴体系,这其中体现出学科的价值取向和分析方法,这便是一个学科的构成要素,我们也以此来解释问题。此次大会的两大主题,在今后的研究中进行结合,会有助于我们经济法学科走向成熟。这便是本次大会选题的意义。
其次,我想谈的是原理研究与现实问题的研究之间的关系。一方面,我们要从现实问题的研究中总结分析出原理,提炼出范畴和分析框架,提炼出基本观点。另一方面,我们还要运用这种原理、框架、范畴来解释现实问题,并在解释过程中来验证原理对错与否,以此来发展原理。问题是不断翻新的,原理要保持相对的稳定。我国现在正处于中国梦的实现时代,在此阶段,我们更要强调顶层设计,为我们今后对这两个层面的关系的研究提供平台,同时也为我们提出了更多的挑战。如果就理论而谈理论,就范畴而谈范畴,只是做理论上的逻辑推演,那么很难有说服力。大会中提出的“总论分论两张皮”的现象早已有讨论,问题就在于我们没有处理好理论研究和现实问题研究的关系问题。
第三,我想谈谈对现实研究的体会。首先,要强调中国特色。我们不能把中国特色仅当作意识形态的说法,不能仅从政治内涵对其进行把握,而应当把它作为一种方法论。凡是不按中国特色这一思路研究的,是很难得到应有的成效的。如果不研究中国特有的问题,就很难得出对中国有用的结论。其次,我国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市场化。这需要对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以及市场与社会的界线重新进行界定,这样才能使它们产生互动。而且,我们的进一步市场化过程中出现大量的生态问题和民生问题,因此,我们在进一步市场化的同时要处理好经济、生态和民生的关系。再次,我们在问题研究当中,立法论与解释论要并重。我们以往的经济法研究只是立法研究,解释论太少。如今我国的经济立法已经很多,而缺乏解释论。在当前的司法改革中,要求法院将除需要保密的以外的案件的判决一律公开,我们在今后的经济法研究当中,要将立法论与解释论相结合,对于解释论也不能就法条而谈法条,应当结合法院的判决书。对于问题研究,不这样做是不行的。还有就是,我们在问题研究当中,要与实务部门结合,要参与实务部门的工作实践,要影响我们的立法实践和司法实践。当前我们经济法学界在反垄断法和财税法两个领域中对实务的影响做的还是比较好的,而在其他领域,我们在这方面做的还不够。
最后,我想谈谈原理研究的体会。我们的原理研究要研究什么呢?一是经济法的政策目标和价值目标的研究;二是法律机制的研究。另外,我们经济法的原理研究要处理好反思与构建的关系(二者要并重)、求同与存异的关系(求同与存异要并存,求同更重要)、稳定与变迁的关系、借鉴与自创的关系、分类与组合的关系。
辽宁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杨松教授致辞
代表辽大法学院感谢经济法学界各位同仁的大力支持。本次承办会议,准备多有不足之处,请各位同仁多加包涵。希望各位代表有机会再来辽宁大学。
主持人宣布大会闭幕
2014年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年会承办方山西大学法学院董玉明教授就明年会议承办事项作出了说明,欢迎各位同仁前往山西大学。
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副秘书长肖江平感谢参会人员、主办单位的支持,宣布会议闭幕。
(记录整理人:田春雷、郭金良、蒋亚楠、杨海东、吕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