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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6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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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实录(中国法学创新讲坛第六期)

时间:2012-07-31   来源:  责任编辑:admin

  [王振民教授]:尊敬的各位嘉宾,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早上好!第六期中国法学创新讲坛今天开讲。中国法学创新讲坛是由清华大学和中国法学会联合发起的,之前已经举行过五期,今天这一期荣幸地邀请到著名法学家龙宗智教授主讲。龙教授现任四川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985工程法学创新平台”首席科学家,在此之前龙教授担任西南政法大学校长,后来龙教授毅然决然不再连任校长,回归学术。他还有一个非常传奇的经历,在担任西南政法大学校长之前,他是成都军区检察院的大校副检察长,是一个学者型的领导,后来又变成了一个领导型的学者。 [09:03]

  [王振民教授]:龙教授担任教育部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的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特别专家咨询委员,最高检察院特约咨询委员,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会研究会副会长,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评审专家,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等等。他在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和司法改革方面的研究具有重大的影响。尤其是龙教授创立了刑事诉讼双重结构理论和相对合理主义理论,在国内和国际法学界和实务界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09:05]

  [王振民教授]:龙教授的其他成果在这里不再一一介绍。值得一提的是,在清华法学院发展过程中我们曾经两次试图把龙教授调过来,但是都未遂,有一次接近成功,但是我们没有竞争过重庆美丽的环境、优厚的资源,龙教授非常眷恋四川的生活,无论如何感谢龙老师在过去对于清华的支持。 [09:06]

  [王振民教授]:今天请来了三位重量级的老师点评。坐在中间的陈光中教授,是我们法学界的泰斗,中国诉讼法学的奠基人。先生对中国法学理论研究做出了卓越的贡献,有很多都超越了诉讼法学科,在整个法学界都具有重大的影响。陈光中教授现任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之前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的校长,也是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院的名誉院长,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85、95届法学规划小组的成员、副组长,是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教育部社科院委员会委员,法学组的负责人之一,还有很多其他的社会职务,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咨询委员。陈光中教授对清华法学院也非常支持,是我们的兼职教授,对我们的贡献很大。除了对我们学科发展的贡献之外,还给我们贡献了两位教授。张建伟教授和易延友教授都是先生的学生,此外清华大学法学院还有很多老师毕业于政法大学、接受过先生的教诲。 [09:08]

  [王振民教授]:第二位点评的戴玉忠教授,是清华大学法学院顾问委员会的委员,在我们的贾春旺学长的组织下,为清华大学的发展贡献智慧。现在是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的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也是全国人大的代表,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检察学研究会副会长。他在很多大学担任客座教授或者是兼职教授。在戴教授学术之外,我们还非常熟悉的就是他曾经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办公室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最高检察院副部级专委、大检察官。 [09:09]

  [王振民教授]:第三位点评的王敏远研究员,他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博士生导师。主要社会兼职为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曾担任国立华侨大学法学院院长。主要研究领域:刑事诉讼法学。曾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外法学》、《政法论坛》《法学家》等杂志发表论文60余篇。主要代表作:《刑事司法理论与实践检讨》、《一个谬误、两句废话、三种学说——对案件事实、证据的哲学、历史学分析》。 [09:10]

  [王振民教授]:下面有请龙宗智教授演讲! [09:10]

  [龙宗智教授]:论坛的主办者让我来到清华,来到享有盛名、有很大影响的创新论坛,谈谈自己的想法,首先对论坛的主办者,对于清华大学法学院王振民教授院长、中国法学会法律信息部李仕春主任、对于应邀出席论坛并作点评的陈光中教授,戴玉忠教授,王敏远研究员,对于参加论坛的老师和同学们表示感谢。刚才王院长提到两次机会我可能到清华工作,但很遗憾,我最后没有下定决心。因此错过了和中国法学界最优秀的团队共事的机会,这是我的遗憾,可以说是终身遗憾。原因之一是我自己没有出息,安土重迁,生活习惯的地方不愿意离开,父母亲属也都在那儿;还有一个原因可能是我们那个地方使人没有出息,成都的广告是一个来了就不想走的地方,古人说少不入川。这个地方可能使人丧失奋发向上的精神,来了就不想走。不过,“5•12”地震后我们说,你想走也走不了了。 [09:12]

  [龙宗智教授]:法学创新论坛,要求法思想和法知识包括部门法知识的结合,因此,大家看我讲座的题目包括副标题,正是注意结合这两个方面,也就是既谈我一贯坚持的一种学术思想,同时又主要结合刑事诉讼这一我较为熟悉的专业问题展开,尤其是适当关注目前大家所关心的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问题。 [09:13]

  [龙宗智教授]:我讲自己的学术主张,往往联系自己的学术背景。我是当兵出身,十六岁入伍,穿军装28年,长期从事实际工作,包括当过多年的军事检察院的检察员和检察长,后来也担任过学校的行政领导。我的学术经历一直与实际工作相交叉,从事实际工作对我的学术思维有重要的影响。由于这种背景,我倾向于一种较为务实的思维方式,一旦面临某种问题,或者要完成什么任务,首先想到的是解决问题、完成任务的具体路径与办法,尤其是会注意相关资源的限制与条件的约束。 [09:15]

  [龙宗智教授]:上世纪八十年代我进入刑事诉讼专业学习,后来从事刑事诉讼的实践以及研究活动,在九十年代末,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我总结自己的学术思想,提出了司法改革与司法操作中的“相对合理主义”。当时主要是对法学界较为盛行的两种思潮的不满,一种是拿来主义,因为我认为中国完全不同的政治基础与社会条件,简单化的法治拿来主义基本不可行,也许在某些技术性的法问题上除外; [09:16]

  [龙宗智教授]:另一种是“本土资源论”,我认为它过于强调法是一种地方性的知识,忽略了法治的公理性前提。我主张把法的理想与现实结合起来,既要仰望星空,胸怀理想,又要脚踏实地,实事求是。我现在工作在四川大学,有一位川大的老校友,最高法院的老领导王怀安先生,回母校时就中国司法改革说了一句话,“胸怀大目标,一步一步地走”。这个简单的表达方式,道出了相对合理主义的基本思想。[09:17]

  [龙宗智教授]:首先我结合刑事诉讼问题,对这种思想进路作一个简单的解释,然后谈谈它在当前现实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09:17]

  [龙宗智教授]:具体而言,秉持相对合理主义的立场,首先需要采取条件论和语境论的观点,即承认制度运行的条件比制度本身更为重要,因此,在任何一个中国法治问题的研究中,都应当首先注意它的存在基础和运行环境,尤其是支撑它的制度资源以及相关的约束条件。相对合理主义不是简单地批判现实,而是认真而客观地分析考量影响制度设置和运行的“中国土壤”,特别是深层次的制度背景和改革面临的现实障碍,在此基础上来考虑如何较为理性的操作以及现实条件限制之下尽可能的推动改革。 [09:19]

  [龙宗智教授]:以沉默权制度为例。我认为在目前的中国社会,虽然保障人权已经进入宪法,但并不意味着它已成为普遍性的社会现实。而尊重个人的内心世界的独立性,包括隐私权,目前还严重不足,因此,实现沉默权制度的条件还比较欠缺。虽然有些学者主张目前应当取消刑诉法第93条关于对侦查人员的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从而初步建立沉默权制度,但我认为,这种做法可能会受到十分强烈的部门抵制,甚至为社会公众所难以接受。尤其是一旦遇到某些典型案例,沉默权成为抵御司法追究的工具时,这一制度一定会受到包括政治主导方面和社会公众的激烈批判。 [09:21]

  [龙宗智教授]:例如,今年发生的药家鑫案和李昌奎案,如果他们在审讯中或者说在法庭上声称,我有权保持沉默,大家想一下,社会大众会有什么反应。因此,我不太反对目前刑诉法修改草案采取的带有折中性的做法:既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这一具有沉默权要素的规定,又保留了对侦查人员的询问,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的要求。虽然我十分尊重一些学者关于建立沉默权制度的呼吁,同时认为,今后一个适当时机一定要取消关于如实回答的规定。 [09:23]

  [龙宗智教授]:这里,有一个问题,虽然强调条件的制约,但也应当看到制度的拉动作用,尤其是考虑代表统治者意志的法律和制度,一旦形成和推行,就改变社会。不过,你要注意,其一,统治者不会去做那些有悖其统治利益的事;其二,制度的拉动作用是有限的,过于超越现实的制度是无效制度,不会有效发挥拉动现实的作用。[09:26]

  [龙宗智教授]:还有一个问题,强调条件论是否就意味着一种无奈,一种消极和保守。我认为未必如此。条件论有积极与消极之分。消极论只讲条件,不讲条件的创造、不讲制度对现实的拉动以及反制。而积极的条件论者则可以由此而使制度设置更为合理和有效,从而使其“反制”现实。[09:27]

  [龙宗智教授]:例如,刑事程序的设置,必须考虑中国司法体制这样一个基本的约束条件。这个体制采取公、检、法对侦查、公诉和审判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模式,因此,并不是一种审判为中心的模式,由于缺乏程序中心,法院难以进行有效的程序性审查,各个阶段司法运作,大体上采取分工负责的自运行模式。这就造成了国家权力强大且缺乏有效制约的格局。[09:28]

  [龙宗智教授]:这个权力运行格局,是刑诉法修改时必须考虑的基本条件,也是程序法运行的基础,因此我们修改法律设置程序时要注意:一是尽量把权力和责任的范围界定清晰,减少“等”、“其他”这类可以做无限延伸的规定。例如刑诉法修改草案中,规定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拘留、逮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都可以不通知亲属。这里在两类犯罪后面加了一个“等”字,不要小看这个等,“等”实际上等于一切,即这种不通知的情况在实践中会适用于一切犯罪。大家看一下现行刑诉法第69条2款,拘留时间延长一个月只适用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但在实践中不是普遍适用于其他犯罪嫌疑人吗。因此,一定要慎用“等”,尽量将权力边界界定明确。 [09:30]

  [龙宗智教授]:二是使程序制度具有较强的刚性。对程序违法一定要规定程序性制裁措施。从而通过程序制度的严格性约束权力。例如,律师会见问题,多年来不管刑诉法如何规定,六部委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即“四十八条”)如何规定,高检、公安部的文件如何规定,不让你会见就你就会见不了,有时会找一些理由,比如办案人员很忙没有时间陪同,有时直接告诉不让会见。到哪儿说都没有。法律空转非常突出,大家对此基本上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为什么解决不了,因为既缺乏监督机制,又缺乏程序刚性。我提一个不成熟的建议,凡是超过批准会见时间不让会见,从应当会见时算起,侦查方所取证据一律无效。这样规定,我想可能解决在会见问题上依法办事的问题; [09:32]

  [龙宗智教授]:三是多设置事前预防的规定,不要更多指望事后的补救与救济。例如非法证据排除,由于公安、检察是控诉方,要求排除关键性控诉证据,多少相当于“与虎谋皮”。同时,由于法院不独立、不中立、而且缺乏权威性,它即使想要排除某些可疑证据,在操作中也会非常困难。因此,刑诉法要防止刑讯逼供,就要多在防范程序上做文章,例如本次修改时规定的及时送看守所收押、全程录音录像、下一步还可以考虑询问时让律师在场,以及看守所的中立化,部分沉默权制度的建立等等改革,使得难以发生刑讯逼供以及其他方式的违法取证,而不指望去事后排除。如果这样考虑条件问题,就是一个积极的条件论者的思维方式。 [09:34]

  [龙宗智教授]:相对合理主义,在逐步推进的司法建设和司法改革的策略之下,要求在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中设置较为现实的、可能实现的标准,即“不求最好,只求较好”。因此对实践中的问题,应当有适度的宽容,承认瑕疵,不以小废大、因噎费食。同时承认,因资源限制条件约束,可能需要采用不尽合理的方法,实现某种合理的目的。 [09:35]

  [龙宗智教授]:例如,传统的证据法将证据分为“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无证据能力的证据”,即非法证据以及其他证据基本要素欠缺的证据材料。而去年公布施行的关于刑事证据的两个规定:“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在这种两分法的基础上,又以相当一部分条款对一些不规范证据的“补正与合理解释”做出规定。而通过有效补正与合理解释的证据,具备证据能力,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由此而确立了“瑕疵证据”的证据能力。这样较大数量的补正与合理解释,在实践中容易降低证据质量,甚至引致弄虚作假的不良司法风习。但作出这种规定,比较符合中国现实的刑事司法运行条件及需求,仍属于具有“相对合理主义”特征的规范设置。 [09:37]

  [龙宗智教授]:又如我们的批捕制度。长期羁押由一个担负控诉职能的机构采用行政审查的方式审查批准,不符合有关国际准则关于长期羁押应当由中立、独立的司法官审批的要求,不利于保障人权。但在目前情况下,法院同样不够独立、不够中立,由法院审批长期羁押较之检察官审批也很难有根本性的改善,而且涉及大的制度调整,包括修改宪法,短期内并不现实。因此,我最近对改革这个问题的建议是,保留检察院批捕,但是检察院自侦案件不宜由自己决定逮捕,同时,在有限制的条件下,允许法院进行司法审查和司法救济。这是以不尽合理的方法达到相对合理的目的。[09:39]

  [龙宗智教授]:相对合理主义在现实条件约束之下,采取“从技术到制度”的改革进路。技术问题主要涉及一些具体问题的技术处理,主要涉及法治问题上的工具理性。包括操作性的具体程序、方法的设置与具体问题的解决。不能否认,如果只关心技术问题,基本的制度与机制问题不触及,问题是很难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的。 [09:40]

  [龙宗智教授]:但是现在探讨具体的程序技术问题仍然有意义,一是因为制度调整也需要通过技术问题解决进行准备、予以推动。例如,如果在侦查程序中,能有效建立取证合法性的底线要求,或以某些具体的程序技术,促进辩护权的强化,这种行为逻辑的推展,终将引致司法体制的改革。如果没有这种技术性准备,根本问题解决也难以一蹴而就。[09:41]

  [龙宗智教授]:二是我们不仅要着眼未来,也要考虑当下,在现实基础与条件的约束之下,我们应当使实践运作更加符合技术合理性的要求,使司法的运作相对好一些。例如独立行使检察权与审判权的问题,当前受到很大的制度背景和运行条件制约,但是在中国政治与法制之现实之下,也有一种从技术上讲较为合理的运作方式。如保持司法底线性的独立,尊重司法官基本的法律与事实判断。我们可以为此探寻一种较为合理也较为可行的方案,虽然这种探索十分困难。[09:41]

  [龙宗智教授]:本次刑诉法修改,基本采用的是不动框架、不调机制的技术性调整,不能否认,它很难解决中国刑事诉讼中的一些根本性弊端,很难发生质的进步。但是,我们仍然看到它的积极意义,我认为这就是技术性改良对现实的直接作用以及对将来的积累效应。 [09:42]

  [龙宗智教授]:也许,对技术问题的关注最重要的意义,就是尊重司法理性,防止“反智主义”。例如,真实发现的问题,即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问题,是一个技术问题。如果我们关注事实发现技术,我们就必然会认识到院庭长定案、乃至审委会确定案件事实如何认定,或者政法委以个案协调的方式确定案件如何处理,如果不注意行为限度,就很容易落入违背基本司法理性和司法规律即“反智”的泥坑。因为,我们公认“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我们承认,只有直接审查证据,即直接听审以及仔细阅卷,才能有效建立心证,正确认定事实。那么为什么我们允许那种不审案而要定案,或者仅凭承办人汇报就认定事实的制度存在而且大行其道呢。所以技术合理性后面有价值合理性的因素,可以支持制度合理性的实现。[09:43]

  [龙宗智教授]:相对合理主义是一种具有实践意义的应对性理论,同时也是我们研究中国现实法治问题的一个有用的范式。由理论证立上说,相对合理本身就是法治的评价标准与内在特征。因为合理性本身是相对的,“reasonable”即合理的,不同于“rational”即理性的。前者是一个有条件的概念,而后者可能是无条件的、绝对的,如“绝对理性”。同时,法治作为一种地方性知识,也是相对的。不过相对合理发展成为一种主义、一种思潮,则可能是一种时代的产物,既反应了在约束条件下的一种不得已状态,更体现了采用务实态度对法治以及社会合理性的一种追求。 [09:44]

  [龙宗智教授]:“相对合理主义”提出已经十多年。这一主张本身易于把握,且对实践复杂性和艰难性表达了一种理解,因此往往受到实务界人士的支持。但在学界则受批评较多。如我2002年刚到西政工作,就相对合理主义作了一个讲座,然后让老师们来批评。一位年轻老师说:“这是我听过的最庸俗的理论”,引起全场喧哗和掌声。但在今天,我认为它已经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可能有人被我的鼓吹所影响,但我认为更重要的,是因为中国法学的实践性和实证化发展,而使许多曾囿于书斋的学者更加注意到中国法治进程的艰难和操作上的复杂性。 [09:45]

  [龙宗智教授]:然而,在越来越多学者接受相对合理主义,对实践表示一种理解乃至同情之时,甚至随着国家的发展,经济的强大,一些学者对我们目前的法治状况也感觉良好的当下,我想提醒另一方面的问题。首先是“相对合理主义”本身有其适用范围,因此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对此我曾经多次讲过,一是它在中国需要大力推进法治的时候,可能被利用来迁就现实;二是“相对合理”的边界比较模糊,实践中较难把握。比如说,我认为反对强迫自证其罪与如实回答条款并存在目前仍属相对合理,但陈光中教授、王敏远研究员就可能认为不合理。 [09:46]

  [龙宗智教授]:为此,我在讲相对合理的同时,也始终强调坚持法治的理想,坚守法律的底线。而法治的公理化的思想,对法治与司法规律的尊重,是相对合理主义立论的基础和前提。因此而避免落入相对主义无是非的泥坑。如果在法治建设中只讲相对合理的相对性,忽视了对法治理想的追求,就是没有正确地理解和运用相对合理主义。如果实践跌落于底线要求之下,如果体制是以一种反智的方式运行,那么相对合理主义者仍然坚持批判现实主义的学风,坚持合理主义的技术要求,不妥协的维护法治。为此,结合目前的法学研究,谈三个问题:[09:48]

  [龙宗智教授]:其一,需要重申法治包括刑事程序法的公理性前提。首先,在法治的内涵、法治的价值和社会基础、法治对于中国的意义等问题上,应当坚持我们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就开始建立的基本认识。坚持市场经济与法治国家的社会价值确认和改革目标设定。 [09:49]

  [龙宗智教授]:我们提出了依法治国,我们建立了法律体系,然而,法律的实施状况并不理想,权力的运行机制、国家管理与社会治理的基本形态,仍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在目前中国法的困境之下,一位学者说,重建法在现代中国的信仰,显得刻不容缓,呼唤法学思想解放,对现代法学作出根本性的反思大有必要,……在当前观念冲撞剧烈的局面下,仍然需要重申和重温上实际的80年代朝野达成共识的观念坐标和制度趋向——市场经济、法治国家背后的现代社会价值、伦理以及背后的运行机制。我认为这是有见识的言论。[09:51]

  [龙宗智教授]:为什么要重申法治原则,因为对于是否要实行依法治国,实际上仍然存在很大的分歧,有不少人实际上并不相信法治,或者并不认为中国当今应当厉行法治。我最近在一篇文章中提到,改革开放之初,出于“文革”留下的深痛教训,许多人对民主与法制有一种较为真诚的信仰。我当时在检察院工作。记得当年一些检察长大胆提出不畏权势,为了法律尊严甚至不惜以身殉法。 [09:52]

  [龙宗智教授]:但这些年来,法治信仰在一些人心中已经有所淡漠。很少人有一种尊奉法律、捍卫法治的大无畏精神。规则常可以临时变通、程序常可以随时打破,以至社会至今还不能说已走向良性有序的轨道。然而,没有法治,就没有经济社会平稳协调、可持续的发展;没有法治,就没有社会的长治久安。依法治国,是根本的治国之道。因此,维系法治,是我们每一个法律人的基本责任。 [09:53]

  [龙宗智教授]:其次,就法律制度建设,同样需要重申一些公理性的前提。包括国际公认,我国政府也通过签署或加入相关公约所承认的刑事诉讼程序基本准则,如诉讼的公开、辩护权保障、羁押的正当性、审判法庭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无罪推定、防止双重危险等等。最近熊秋红教授就刑诉法修改写了一篇文章,题目是“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应当尊重司法规律”,主要从公认的刑事诉讼基本准则展开。我完全赞同她的观点。 [09:55]

  [龙宗智教授]:我最近也就刑诉法修改写了一篇文章,谈强制侦查的司法审查,即贯彻刑事程序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司法审查原则,尤其是强制侦查的司法审查。由于侦查机关实施强制侦查具有打破法律侵犯权利的天然倾向,因此,对强制侦查实施司法审查,是人权保障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宪政和法治的基本要求。 [09:56]

  [龙宗智教授]:然而,这项原则我们迄今还没有切实贯彻,除了公安机关的逮捕需经检察院批准可以称得上一种“准司法审查”外,我们公安部门可以自行决定将嫌疑人拘留一个多月,检察机关可以对自行侦查的案件决定逮捕,检察院批捕的案件没有司法救济程序,同时,搜查、扣押、冻结、变卖等对物的强制措施和处分行为不仅不需要司法审查和司法令状,而且不能就相关侦查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以及其他损害向法院起诉。 [09:56]

  [龙宗智教授]:在刑诉法修改草案中,对包括窃听在内的技术侦查也不需任何外部审批,而窃听本身属于高强度的强制侦查行为。对具有羁押性质的指定场所监视居住,虽然长达六个月,但也不需要任何外部审查批准。这种不尊重司法审查原则的制度程序,打破了程序法治的底线,对公民权利保障,对我国刑事诉讼法治的完善带来很大障碍。我认为,刑诉法修改应当解决这些重大的制度程序问题。虽然,我不主张脱离实际一蹴而就,而主张考虑现实可能性的渐进性改革。 [09:58]

  [龙宗智教授]:其二,要防止在法治本土化及法学研究的发展道路上出现的狭隘与自大。由于个人的出身与经历,在程序法学者中,我是始终关注实践的。我的文章基本上是分析中国刑事司法、刑事程序、刑事证据的实践问题。这些文章的思想与提出的办法在实际部门比较好用。我应邀到实际部门讲课也比较多。 [09:59]

  [龙宗智教授]:但是,我能够认识到,我们的研究方式是将一般的、能够站得住的学理与中国的实践相结合,提出一些中国实践比较适用的对策。在这些方面,我认为对外国的东西基本不能实行“拿来主义”。但是,我们也有很大的局限性。因为中国的法治尚待发展。我们提出的解决之道往往只具有相对合理性。我们在许多方面的研究都还十分不充分。 [09:59]

  [龙宗智教授]:在从现实情况看,我们的刑事程序迄今尚未实现现代刑事程序的一些基本要求:我们的刑事法庭证人基本不出庭,我们的强制侦查行为缺乏必要的司法审查,我们在诉讼中遇到存在合理怀疑的非法证据很难被排除。虽然我们有了一个排除规则,我们重大、疑难、敏感的案件常常不是审判案件的法官决定而是由不直接审案的人员,例如院、庭长、审委会决定。这些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说在刑诉法学界已成共识。 [10:01]

  [龙宗智教授]:可以这样说,在刑事程序方面,中国现阶段特有的程序制度,多数是在理论上有相当争议的问题,即使有合理性,也是一种相对的合理性。比如刚才提到的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而形成的刑事诉讼基本结构和运行机制。要求法官与控方当事人即侦查、检察方面讲配合,而且是相互配合,这种体制如何保障审判独立、中立与权威?怎能进行有效的司法审查?而且为什么不和司法之另一翼,即辩护律师讲相互制约配合呢?法理上显然有问题,实践中也弊端不小。 [10:01]

  [龙宗智教授]:我曾经在十多年前就写了一篇文章专门谈这个问题。可以说,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样一种基本的刑事程序体制,使我们的刑事诉讼法更具有行政性治罪程序的特征,因此,我认为我们的刑事诉讼法可以称为刑事程序法,但不太具有刑事诉讼法的素质。因为诉讼平等没有形成,审判权威没有建立,对抗与判定的诉讼性因素较弱。而且公开审判的功能十分有限。 [10:02]

  [龙宗智教授]:一位全国人大的同志说,外国法官将法庭当作办公室,我们的法官是将办公室做法庭。而主要的运行机制是从侦查、起诉到审判这种行政性流水作业机制。再从现实情况看,目前法院的中立性、独立性、审判能力及审判权威受到严重的挑战,已经使刑事司法的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受到了普遍的质疑。 [10:03]

  [龙宗智教授]:因此我认为,中国刑事程序的改革,仍然是任重道远。我们希望本次刑事诉讼法有一点较大的动作,在机制上做点文章,包括使刑事诉讼法更具有诉讼法的精神。虽然这也许只是学者的一厢情愿。[10:03]

  [龙宗智教授]:其三,要直面法治进程中的那些深层的、基础的,具有全局性的问题,同时关注那些有重大法治意义的事件与案件,并以此推动法治。在这种关注中,要保持独立的立场和批判的精神。我们目前的法学研究有一种回避的倾向。回避一些重大的制度弊端,回避敏感问题和敏感案件。如有学者说,“太多的游移、躲闪,使得汗牛充塞的法学研究日益成为麻醉法律人的幻像,不管言辞多么漂亮,模型多么娴熟,在诸多概念搭建的空中楼阁穿梭得如何游刃有余,但终究发现,众多的研究根本性地丧失了大地的根基。” [10:04]

  [龙宗智教授]:前面讲到,法学研究不能轻视技术问题,但是对技术问题的关注不能代替基本的、重要的制度、结构与机制问题的探讨。例如,你不能只关心立案、侦查、辩护、审判中的具体问题,因为这些问题常常与我们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即前面提到的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种线型结构及其后面的制度基础有关。 [10:05]

  [龙宗智教授]:而且有些重大的、敏感的案件和事件法学学者应当面对、参与和评说。如果都沉默,社会就会缺乏法律正义。例如,前段时间广西北海的四名律师以伪证罪被拘留、逮捕一事,律师界予以声援。陈光中教授老师与卞建林、顾永忠教授发表三人谈,对这个案件进行评说,同时延伸到当今律师的执业环境。我对陈老师等教授这种捍卫法治,干预法律事件的态度和行为表示尊敬。如果法学家都有这种责任感和参与意识,我们的法治进程就可能得到推进。[10:07]

  [龙宗智教授]:此外还要谈一下我们实证研究需要注意的问题。我们刑诉法学,最近一些年有一个很好的研究现象与倾向,就是教授们已经比较注重实证研究,运用社会学的方法进行实际考察,同时也比较注意进行法治的试验。刑事和解、非法证据排除、量刑程序改革等等。它是有意义的,使刑诉法学由书斋走向实践,对实践发挥积极的影响。但是也要注意它的局限性。一是它主要关注的技术问题,而不是一些比较根本性的制度问题。前面讲了,技术主义的路线,是我所主张的,有它的积极意义,但是有局限性;二是它是以实际部门支持为前提,总是要出经验,往往有一点锦上添花的味道。它可能会忽略了一些重要的问题,甚至可能带点粉饰太平的意思。因此,实证研究应当提倡对重大甚至敏感问题的研究,对有重要意义的个案的研究。实践中往往比较困难,因为常常得不到实际部门的支持,提出有意义的改革思想。因此我们要注意保持实证研究中研究主体的独立性。对实践有一种审视的态度,理解实践的难处,但不能一味地迁就,否则法制就不会进步。[10:10]

  [龙宗智教授]:我的发言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10:10]

  [王振民教授]:非常感谢龙教授精彩的演讲,听了让我们很受启发。相对合理主义提出了一个仰望星空、脚踏实地的理论。相对合理主义不仅对于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和司法改革,而且对整个法治建设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就像龙教授刚才所说的,中国的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既不能闭门造车,拒绝域外的经验,也不能完全抛弃传统的制度和理念。龙教授提出的命题不仅是刑事诉讼法改革的重大理论思想问题,对我们所有的法律部门,对我们整个司法体制的改革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们下面按照顺序先请陈光中先生,然后是戴玉忠教授和王敏远研究员三人做点评,先请陈老师。 [10:13]

  [陈光中教授]:首先我感谢中国法学会和清华大学邀请我做龙宗智教授《相对合理主义》演讲的点评。我认为龙教授是一位在学术上很有成就的出色的中年法学家,或者也可以说是一位中年的法学大家。他强调理论结合实际,在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方面不断地做出努力,不断地有所贡献。在龙宗智教授的学术成就中,一个标志性的成果就是“相对合理主义”。[10:16]

  [陈光中教授]:可以这么说,从1999年龙宗智教授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相对合理主义》这本专著以后,继续通过发表论文演讲进一步形成自具特色的学术风格,可以这么说,“相对合理主义”已经成为龙宗智教授的一个标志性成果,一个标签,一个符号。现在,刑诉法学界把相对合理主义看成是龙宗智教授的专利,一讲龙宗智教授,马上就想到相对合理主义,两者已经难以分割了,别人想抢这个牌子也抢不走。 [10:19]

  [陈光中教授]:今天龙宗智教授把他的“相对合理主义”从基本的理念内涵,到结合刑诉法的实际,做了比较系统的阐述,使我们更加理解他所讲的相对合理主义在理论上指的是什么,实践方面主张什么,从而使我们对其相对合理主义有更多理解。尽管我注意龙宗智教授的“相对合理主义”理论已经多年,但深入研究很不够,现发表一点个人的不成熟评论。 [10:21]

  [陈光中教授]:首先,我对“相对合理主义”从总体的学术价值来说是持肯定态度的,肯定其在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上的价值。我为什么基本肯定呢?因为他既不赞成“拿来主义”,同时也反对“本土资源论”,这两者都是不好的倾向。 [10:22]

  [陈光中教授]:对此,我是支持的,也比较符合我个人的思路。中国的现实不可能全部照搬外国的,特别是不能照搬西方的根本制度;技术性的东西,具体的制度,倒可以多借鉴一点,多搬一点。根本制度照搬我们就会由社会主义变成资本主义,我们的政治体制变成西方的政治体制,我们的司法体制也没有中国特色。具体的问题上虽不能照搬,相比还是有所不同。本土资源论,确确实实过分地强调中国的实际,过分地强调外国的东西不适用。应该说本土资源论的基本形象是保守主义,是不利于推进改革、不利于向外国学习先进的经验、不利于我们面向世界和融入世界的大潮流。 [10:24]

  [陈光中教授]:因此,我们既要反对这种倾向,又要反对那种倾向,从这个角度来说,龙教授的“相对合理主义”主张“不求最好,但求较好”,这是现实主义的态度。另外他主张有步骤地前进,逐渐地推进改革,胸怀大志,脚踏实地,这应该说是我国的法治建设的基本途径。既要前进,又不至于发生明显不适应现实情况或者说是冒更大的风险去改革。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是赞成龙教授用“相对合理主义”理论来谋划我国法治建设司法改革的进程。这是“相对合理主义”最值得称赞之处。[10:26]

  [陈光中教授]:另外,在方法论上有一定的创新。这个创新是一种用“相对合理主义”的口号引起人们的注意,人们用这样一种口号或主义来概括他的主张。用标签性的方式,简明地概括出来,所以这些东西我觉得还是很有创新性,独树一帜本身就是有创新,把现实的东西用自己的符号概括出来,本身是方法论的创新。 [10:27]

  [陈光中教授]:第三点想讲他在哲理上既有创新,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龙教授的“相对合理主义”本身应该说是一种法理学的概念,是一种哲理上的东西,从法理和部门法相结合的产物。相对合理主义放在哲学上来讲完全可以,龙教授这方面似乎还可以再进一步展开一些,并表述得更准确些。比如讲什么叫合理?宗智教授认为,合理同理性是两个概念,是不同的意思,这个问题需要推敲。我看了一点哲学上有关的东西,按照我个人的理解,合理就是合乎道理,合乎常识性的道理,这是通俗的解释。[10:29]

  [陈光中教授]:但是从哲学角度来说,合理应当是合乎理性、合乎规律。因此不能把相对合理同理性割裂开来。理性里面有应然与实然之分,把远大的理想与现实的目标加以结合,合理与理性割裂开恐怕不行。宗智教授讲支持熊秋红教授的一篇文章的观点,把司法改革、刑诉法的修改,放在国际法准则的背景下,从司法规律的角度下来讲,这实际上是把他的“合理”定义为理性的定位。相对合理,从理性的角度,从规律的角度,应该先有一个什么标准,然后再说相对。理性并不等于就是绝对理性,理性有相对理性、绝对理性之分,理性本身是一定要讲的。 [10:32]

  [陈光中教授]: 其次一个问题,相对合理同绝对合理的关系,宗智教授讲相对,似乎就不讲绝对了。我觉得从哲学来说似乎还要辩证一点。相对之中未必排除绝对,绝对之中未必排除相对。从辩证法的角度来讲,一切事物都是相对的,任何事物从一个角度来说不可能是绝对的,是十全十美的。但是反过来说没有一个事物只有相对,没有绝对的因素。如果只有相对,而没有绝对的因素,在哲学上就会沦为相对主义,没有是非,没有真理与非真理的区别。绝对与相对在一定的条件下还是要承认,讲相对的时候不要什么东西都要否定掉绝对。讲相对合理,一定条件下有绝对的东西,现实的条件下也是如此。譬如法官的中立独立是符合司法规律的,有一种合乎理性的诉讼模式的核心原则,有绝对正确的因素。或者说绝对是指一种规律性的东西,不可抗拒的东西,必然走向的东西,法官中立就具有一定绝对正确的因素。 [10:35]

  [陈光中教授]:宗智教授强调讲法律的公理性,他的看法我也是认同的。实际上公理性就具有普遍性、普世性。我个人认为,我们讲符合规律,就是要承认中外法律也好,司法也好有一定的共同规律。得承认共性与个性的关系。相对合理主义应当承认普世性与个性的关系,不能简单讲普世性就不讲中国特色,反过来说讲中国特色也不能否定法的普世性,实际上宗智教授也不是不承认,但是他没用这个词,用公理性回避了这个词。我觉得相对合理也不能回避我们的普世性与某些内容的绝对性,这是可以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10:38]

  [陈光中教授]:至于涉及到刑诉法的具体问题,有些东西我同意宗智教授的意见,有的问题我有不同的意见。有些问题虽然法律做了规定,但是我们不能承认黑格尔所说的:凡是存在的就是合理的,现实的就是合理的。 [10:40]

  [陈光中教授]:针对目前有些刑事诉讼法律制度,有的学者将其作为中国特色来加以赞赏。我认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目前不规定沉默权,包括不规定相对的沉默权,我认为是可以接受的,起码从相对合理主义的角度来看是可以接受的。但是,目前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我认为是需要修改的,现在改不会产生太大的消极作用,改了作用会更好。现在的刑诉法修正案既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又保留“如实回答”,我认为是不合理的,连相对合理也达不到。我们今天在讲相对合理主义的时候,主要要防止的倾向是什么?不是冒进,而是保守。[10:43]

  [陈光中教授]:以上是我个人看法,不当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10:45]

  [戴玉忠教授]:尊敬的各位老师,各位专家学者,各位同学,同志们,大家上午好!刚才听了龙宗智教授的演讲和陈光中教授的评议很受启发。但对评议这件事,我的心里很纠结:李仕春秘书长代表组委会跟我联系的时候,我婉拒了,他说今天下午举行,我说我下午有课;后来他又调整到今天上午举行,我不能说今天上午再有课了。我后来听说有法制网直播,我说那更不能接受了,现场点评,我的语言水平很差,就怕有直播;要是在课堂上说说,还马马虎虎。龙宗智教授是诉讼法学的名家,对名家的演讲进行评价,我觉得很难。我没有学过如何进行点评、评议,不知道有什么要领,是抓住一点进行评论,还是抓住重点进行评论;还是时间有限,只进行一点点的评论?陈光中老师、王敏远老师是很受尊敬的诉讼法学专家,有他们两位名家进行评议,我不知道该说什么,坐在这里很不安。我的发言不叫评议,谈点感受。 [10:50]

  [戴玉忠教授]:和龙宗智老师多年相识,他的“相对合理主义”我不是今天才知道,很久了,他自己说研究“相对合理主义”的主张十多年了。他“相对合理主义”这个提法最早的一篇文章是1999年4月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第2期上;1999年4月龙老师出了一本书,书名叫《相对合理主义》,这本书我带来了,不是给龙老师做广告,这本书在1999年的5月29号龙老师签名送给我,刚刚出版上市的当月我拿到了龙老师赠送的这本书,十多年了我一直保存,也经常看。感到龙老师的相对合理主义很深奥,我的理解很有限。所以,我今天只能谈点“感言”;我的“感言”没有电视节目上某人获奖之后的感言那样诗情画意,是我的有感而言。 [10:53]

  [戴玉忠教授]:第一,我的感慨。为什么讲感慨呢?一是我和龙宗智教授有很多缘分。我们俩是同一年进入检察机关工作的,我比他早几天,我是1982年初,龙老师是1982年中,我们是同一年毕业的法学本科生,他在检察机关工作了17年,我工作了27年。我虽然长他十年,但是没有他做得好。他做了检察长,是检察机关的领导;我在检察机关27年,一直在检察长领导下工作,所以我很惭愧。[10:55]

  [戴玉忠教授]:二是龙老师他敢于放弃,勇于走新路。他在离开大军区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的时候,已经是大校军衔,距离将军只有半步之遥,但他放弃了已有的领导职务和优厚的工作条件;当时还有一个背景情况,在他1998年底要从部队转业的时候,最高人民检察院想选调他来担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他也放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局级的领导职务,毅然决然地去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他这种精神我很赞佩,我缺乏这个勇气;因为他没有来当这个主任,我才在几个月之后去担任,是龙老师的放弃,才有我的机会。[10:57]

  [戴玉忠教授]:三是龙宗智教授做教学科研工作做到了极致。他不仅是去做教师,还担任了西南政法大学校长,校长是很重要的职务,一校之长,一所大学的领袖;八年之后,我到人民大学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只是教师,我很惭愧,教师与校长是不能相比的。[10:58]

  [戴玉忠教授]:四是龙老师发表了有影响的学术主张。如今天讲坛的主题——相对合理主义。龙宗智教授从事教学科研和司法实践工作,成果颇丰。正如刚才陈光中老师评价的,一说到相对合理主义,就知道是龙宗智教授的,独树一帜。我也长期从事法学研究、司法实践和教学科研工作,包括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担任了七年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但没有作为,相差很远。这是就是我的感慨。[10:59]

  [戴玉忠教授]:第二,我的感悟。我坐在这里想,龙宗智教授为什么能提出这样的观点,这样有特点的学术主张。除了与他的经历,他的勤奋,他的学术作风有关以外,也与时代背景密切相关。在他正式用“相对合理主义”这几个字之前,他的一些文章就有这样的内容,只是没有用“相对合理主义”这个表述。我刚才说了,他最早用“相对合理主义”这个词是1999年4月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文章和同期出版的《相对合理主义》这本书。当时是什么样的背景呢?一是1997年中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一个大的背景,为繁荣法学研究提供了很好的机会,龙宗智教授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抓住机遇,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和观点。 [11:01]

  [戴玉忠教授]:二是九十年代初,国家启动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陈光中老师、王敏远老师、龙宗智老师都参加了有关的修改工作座谈会;我当时在最高检察院刑事检察厅主持工作,作为高检院的代表参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的刑事诉讼法修改研讨会。1996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但在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过程中,学界和司法部门对一些问题的认识不一致;在这样的背景下,龙宗智教授提出了相对合理主义的主张,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是很有影响的观点。[11:03]

  [戴玉忠教授]:三是九十年代中后期国家提出推进司法改革。大家知道,司法改革最早是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后来在2002年党的十六大,又进一步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这是中央作为政治建设和政治改革的一项任务提出来的;党的十七大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龙宗智教授的第一篇以《相对合理主义》冠名的文章,就是《论司法改革中的“相对合理主义”》;所以,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为龙老师研究、思考和提出相对合理主义主张、提出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和改革进路提供了社会条件。 [11:05]

  [戴玉忠教授]:四是九十年代初以来,西方的诉讼法理念、国际社会流行的诉讼理论和主张大量流入中国,不少学者把西方的诉讼法理念、理论,写成专著;有的翻译西方的诉讼法学著作,倡导在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植入相关的规定;有人主张“拿来主义”。由于国际社会不同的法制文化背景、不同的法系、不同的司法体制和中国法律人的其他一些因素,出现某些问题认识上的不一致;虽然有共性的东西,但是在有些问题上,还是有分歧的,甚至有些无所适从的感觉。有些学者主张英美法系的控辩式,有的主张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如强调检察官要领导指挥警察,强调发挥国家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也有一些人主张中国特色,主张传统的东西,主张“本土资源论”。这种背景下,龙宗智教授提出相对合理主义,认为“本土资源论”,过于强调本土特征,忽略了法治公理性前提;认为“拿来主义”不注意中国的社会基础和条件。这个时代背景,为法学发展繁荣提供了机会,龙宗智教授的相对合理主义的主张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提出来的。 [11:08]

  [戴玉忠教授]:第三,我的感受。听了龙宗智教授的演讲,看了他的文章论著,我有一些感受。 [11:08]

  [戴玉忠教授]:一是龙宗智教授相对合理主义的主张提出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诉讼法学研究思路。一个时期以来,在中国存在刑事法学研究与刑事诉讼实践相脱节的情况,不管理论家、学者们怎么说,实践当中该怎么办还怎么办;不管实践中怎么办,学者该怎么说还怎么说,彼此各说各话。龙宗智教授提出的相对合理主义,实际上是针对当前理论和实践结合的问题,很有针对性地提出这样一种研究思路,一种看法和主张,是属于认识论的范畴。陈老师说属于法哲学的范畴,认识论也属于哲学范畴,他的思路和主张具有认识论的价值。[11:10]

  [戴玉忠教授]:二是相对合理主义的主张提出了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方法。刚才说从理论和实践结合的角度提出了研究问题的思路。从方法论的角度,龙老师提出来由易到难,不要好高骛远,符合邓小平理论中“摸着石头过河”的思想。龙老师提出要一步一步地走,不要求快,也不要一下子要求很高,要慢慢来。这个方法符合中国的实际。我们的国家有几千年的封建历史,长期人治的历史,短暂法治的历史。法治要成为全社会的必然行动,是一个很漫长的过程。虽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写到了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报告,写到宪法总纲中,但要真正成为社会全体遵行的行动,还是一个漫长过程。龙老师提出由易到难,一步一步来,相对合理,是很好的方法。[11:12]

  [戴玉忠教授]:三是相对合理主义提出了刑事诉讼法学的理念,就是立足本土,放眼世界。他的相对合理主义,既区别于“本土资源化”,也不同于“拿来主义”,主张以程序法的公理性为前提,考虑制度的社会基础和运行环境;我理解就是立足国情,放眼世界。对于公理性的东西,我们在制度的建设中是应该吸取的,但也要考虑社会条件。[11:14]

  [戴玉忠教授]:四是相对合理主义的主张,提出了司法体制改革和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建设的价值目标,就是“不求最好,只求较好”。我们都希望有最好的东西出现,但龙老师提出的价值目标是比较客观的。[11:15]

  [戴玉忠教授]:第四,我的感想。今天一“感”到底了。一个感想是我们的立法也应该注意遵循相对合理主义,包括我们法学者对于立法的期望、追求和评价。法作为上层建筑,作为国家意志,它的产生过程在民主机制下,往往是各方意见协调的结果。可能不是最科学的,最理想的。用法学家的观点看,可能有些地方不科学,不协调,不理想。立法应当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专家学者应当积极地建言献策。但毕竟不是专家立法,因为立法的最后决定权不是专家去按表决器,按表决器的人都是政治家,当然在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语境下,参与立法决策的政治家应该是懂法的政治家。每次人大常委会结束的时候有一个专题讲座,决定立法的成员一边立法还一边在学法,法学博士生导师也要学习。参与决策,能够在立法时按表决器的政治家们都有很高的政治水准,是杰出的政治家;但是他们的法律背景可能很有限。这就有一个相对合理的问题,他们中一些人不太懂法,对于法学理论中的这个主义,那个主义,他们未必能够懂,毕竟他们没有受过专门的法律教育和经历过长期的法律实践,所以对立法也有一个相对合理的问题。都按照专家学者的意见来立法,是不太可能的,专家学者意见也可能不一致。尽管立法工作部门也注意听取、征求专家的意见,至于是不是按专家意见写那是另外一回事了。这次刑诉法修改在8月下旬常委会审议的时候,立法说明当中说征求了方方面面的意见,包括专家学者的意见;但印发给会议人员的参阅材料中居然没有专家学者的意见。我当时很注意这个问题,很想知道专家学者有什么意见。因为确实有很多专家学者讲自己参与了这项工作,参加了征求意见座谈会;但是会议没有印发专家学者的意见,与会人员没有看到专家的意见,在审议和表决时就无法参考专家学者的意见。常委会10月份审议的民诉法修正案草案说明中写了征求专家学者意见,并将专家学者意见印发会议。两部诉讼法修改在印发专家学者意见的做法上是有区别的,但不能说修正案草案稿中没有吸收专家学者的意见。 [11:19]

  [戴玉忠教授]:感想的第二点,中国的法治建设,包括立法、司法和法治观念的形成,有一个受当代中国社会所处阶段的限制和影响的问题。为什么发达国家法治普遍比较好?发达国家法治时间比较长,宪政体制形成,法律机制完善,树立了法治理念,在全社会形成了尊重法律的风气,法律具有权威性。美国1787年制订宪法,两百多年了,宪法没有重写过,只有二十几个修正案。法国宪法1791年制订,大革命时期有过几次修改,近半个世纪法国的宪法基本没有改过;法制稳定为国家的稳定发展提供了保障,我们的法治时间很短,法律体系虽然形成了,但并不是完美无缺,有些法律还没有出台,很多法律还要修改。我们的经济,虽然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年有很大发展,成绩举世瞩目,确实很受鼓舞,比如GDP总量、进出口贸易总额、外汇储备总数都在全世界名列前矛,是光荣的,是好事;但按照人均水平,那就是百八十名了,加上我们的基础差、管理有问题,就业、医疗、教育,还有住房等多方面有很大的差距,我们这样一个处于发展中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国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整个国民的教育水平和法治水平。加上几千年的封建法制,人治的观念根深蒂固;只有改革开放以来三十多年法制的建设,提出建设法治国家只有十几年的时间;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很赞成龙教授的相对合理主义。完全把西方发达国家二三百年做到的拿过来是不可能的,即使写到法上,制度要依照一定的条件;条件、社会基础一定意义上比制度更重要。[11:23]

  [戴玉忠教授]:感想的第三点,法学研究,司法体制改革和法制建设中应当树立和维护宪法的尊严。如果说今天的法治还存在很多问题和差距的话,与宪法制度没有很好地落实有关系。陈光中老师在评议中和龙宗智老师在演讲中都提到宪法规定的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问题。到底怎么看这个问题?我主张坚持宪法规定的原则,我主张诉讼法专家不要对宪法说三道四,我们应该维护宪法尊严,坚持宪法的规定。如果能把宪法第135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个规定落实好的话,也是不错的。这个规定,强调分工负责,与分权是一致的,“配合”是分工负责基础上的配合,不时无原则地配合,是中国刑事诉讼机制的特色;制约与制衡是一致的。中国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司法体制,不是“三权分立”,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审判虽然很重要,但不是以审判为中心。这不是一般的学术研究,是研究改革和国家制度建设,宪法原则是必须坚持的。刑事诉讼法学者研究刑事诉讼法修改时,要修改宪法是不现实的。这如同家里装修房子,要求楼上那家跟我一块改间壁墙是不可能的。宪法是上位法,是神圣的,我们应该贯彻落实它。[11:25]

  [戴玉忠教授]:最后一个感想,我们的法学研究,要从国情出发,建立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近些年我们的诉讼法学研究,一方面对于西方的诉讼制度研究比较多;另一方面,有些学者已经转向了实务研究,发现了实践当中不少问题,这是很重要的。龙老师演讲当中提到的一些问题是客观的。中国这么大,每年的民事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的近千万件,刑事案件起诉到法院要审判的近百万件;如果这近百万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加上死刑复核,加在一起有几百万件,司法机关的任务很重。确实存在司法水平不高、部分司法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相当一部分人存在法治观念不强和一定程度上存在人治影响的问题、地方干预司法的问题。这些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努力,也需要一个很漫长的时间。我们现在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水平就是初级阶段的。正是龙老师说的,不求最好,只求较好。在初级阶段我们对有些问题的期望值太高可能实现不了,所以最后的感想就是立足初级阶段的国情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和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体制和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使我们国家的法治建设能够一步一步走向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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