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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光中教授评论演讲(中国法学创新讲坛第六期)

时间:2012-07-31   来源:  责任编辑:admin

  首先我感谢中国法学会和清华大学邀请我做龙宗智教授《相对合理主义》演讲的点评。我认为龙教授是一位在学术上很有成就的出色的中年法学家,或者也可以说是一位中年的法学大家。他强调理论结合实际,在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方面不断地做出努力,不断地有所贡献。在龙宗智教授的学术成就中,一个标志性的成果就是“相对合理主义”。

  可以这么说,从1999年龙宗智教授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相对合理主义》这本专著以后,继续通过发表论文演讲进一步形成自具特色的学术风格,可以这么说,“相对合理主义”已经成为龙宗智教授的一个标志性成果,一个标签,一个符号。现在,刑诉法学界把相对合理主义看成是龙宗智教授的专利,一讲龙宗智教授,马上就想到相对合理主义,两者已经难以分割了,别人想抢这个牌子也抢不走。

  今天龙宗智教授把他的“相对合理主义”从基本的理念内涵,到结合刑诉法的实际,做了比较系统的阐述,使我们更加理解他所讲的相对合理主义在理论上指的是什么,实践方面主张什么,从而使我们对其相对合理主义有更多理解。尽管我注意龙宗智教授的“相对合理主义”理论已经多年,但深入研究很不够,现发表一点个人的不成熟评论。

  首先,我对“相对合理主义”从总体的学术价值来说是持肯定态度的,肯定其在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上的价值。我为什么基本肯定呢?因为他既不赞成“拿来主义”,同时也反对“本土资源论”,这两者都是不好的倾向。

  对此,我是支持的,也比较符合我个人的思路。中国的现实不可能全部照搬外国的,特别是不能照搬西方的根本制度;技术性的东西,具体的制度,倒可以多借鉴一点,多搬一点。根本制度照搬我们就会由社会主义变成资本主义,我们的政治体制变成西方的政治体制,我们的司法体制也没有中国特色。具体的问题上虽不能照搬,相比还是有所不同。本土资源论,确确实实过分地强调中国的实际,过分地强调外国的东西不适用。应该说本土资源论的基本形象是保守主义,是不利于推进改革、不利于向外国学习先进的经验、不利于我们面向世界和融入世界的大潮流。

  因此,我们既要反对这种倾向,又要反对那种倾向,从这个角度来说,龙教授的“相对合理主义”主张“不求最好,但求较好”,这是现实主义的态度。另外他主张有步骤地前进,逐渐地推进改革,胸怀大志,脚踏实地,这应该说是我国的法治建设的基本途径。既要前进,又不至于发生明显不适应现实情况或者说是冒更大的风险去改革。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是赞成龙教授用“相对合理主义”理论来谋划我国法治建设司法改革的进程。这是“相对合理主义”最值得称赞之处。

  另外,在方法论上有一定的创新。这个创新是一种用“相对合理主义”的口号引起人们的注意,人们用这样一种口号或主义来概括他的主张。用标签性的方式,简明地概括出来,所以这些东西我觉得还是很有创新性,独树一帜本身就是有创新,把现实的东西用自己的符号概括出来,本身是方法论的创新。

  第三点想讲他在哲理上既有创新,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龙教授的“相对合理主义”本身应该说是一种法理学的概念,是一种哲理上的东西,从法理和部门法相结合的产物。相对合理主义放在哲学上来讲完全可以,龙教授这方面似乎还可以再进一步展开一些,并表述得更准确些。比如讲什么叫合理?宗智教授认为,合理同理性是两个概念,是不同的意思,这个问题需要推敲。我看了一点哲学上有关的东西,按照我个人的理解,合理就是合乎道理,合乎常识性的道理,这是通俗的解释,但是从哲学角度来说,合理应当是合乎理性、合乎规律。因此不能把相对合理同理性割裂开来。理性里面有应然与实然之分,把远大的理想与现实的目标加以结合,合理与理性割裂开恐怕不行。宗智教授讲支持熊秋红教授的一篇文章的观点,把司法改革、刑诉法的修改,放在国际法准则的背景下,从司法规律的角度下来讲,这实际上是把他的“合理”定义为理性的定位。相对合理,从理性的角度,从规律的角度,应该先有一个什么标准,然后再说相对。理性并不等于就是绝对理性,理性有相对理性、绝对理性之分,理性本身是一定要讲的。

  其次一个问题,相对合理同绝对合理的关系,宗智教授讲相对,似乎就不讲绝对了。我觉得从哲学来说似乎还要辩证一点。相对之中未必排除绝对,绝对之中未必排除相对。从辩证法的角度来讲,一切事物都是相对的,任何事物从一个角度来说不可能是绝对的,是十全十美的。但是反过来说没有一个事物只有相对,没有绝对的因素。如果只有相对,而没有绝对的因素,在哲学上就会沦为相对主义,没有是非,没有真理与非真理的区别。绝对与相对在一定的条件下还是要承认,讲相对的时候不要什么东西都要否定掉绝对。讲相对合理,一定条件下有绝对的东西,现实的条件下也是如此。譬如法官的中立独立是符合司法规律的,有一种合乎理性的诉讼模式的核心原则,有绝对正确的因素。或者说绝对是指一种规律性的东西,不可抗拒的东西,必然走向的东西,法官中立就具有一定绝对正确的因素。

  宗智教授强调讲法律的公理性,他的看法我也是认同的。实际上公理性就具有普遍性、普世性。我个人认为,我们讲符合规律,就是要承认中外法律也好,司法也好有一定的共同规律。得承认共性与个性的关系。相对合理主义应当承认普世性与个性的关系,不能简单讲普世性就不讲中国特色,反过来说讲中国特色也不能否定法的普世性,实际上宗智教授也不是不承认,但是他没用这个词,用公理性回避了这个词。我觉得相对合理也不能回避我们的普世性与某些内容的绝对性,这是可以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至于涉及到刑诉法的具体问题,有些东西我同意宗智教授的意见,有的问题我有不同的意见。有些问题虽然法律做了规定,但是我们不能承认黑格尔所说的:凡是存在的就是合理的,现实的就是合理的。

  针对目前有些刑事诉讼法律制度,有的学者将其作为中国特色来加以赞赏。我认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目前不规定沉默权,包括不规定相对的沉默权,我认为是可以接受的,起码从相对合理主义的角度来看是可以接受的。但是,目前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我认为是需要修改的,现在改不会产生太大的消极作用,改了作用会更好。现在的刑诉法修正案既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又保留“如实回答”,我认为是不合理的,连相对合理也达不到。我们今天在讲相对合理主义的时候,主要要防止的倾向是什么?不是冒进,而是保守。

  以上是我个人看法,不当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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