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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国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创新和发展

时间:2015-07-06   来源:  责任编辑:elite

  十八大以来,法治中国建设的步伐在加快,各项改革举措在落实。

  从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感受来说,反腐败取得重大成绩,苍蝇老虎一起打,提振了全党全国人民对法治的信心,增强了全社会的凝聚力。

  从司法干警的感受来说,司法体制改革的各项举措在显现作用,司法公信力有望得到提高。

  跨行政区划的司法机关巡回法庭、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将提高遏制地方保护主义;

  独立行使审判权,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实行记录和追究制度,增大了法官的责任;

  员额制将使司法队伍更趋专业化、职业化。

  所有这些进步,其实都得益于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创新和发展,而习近平关于依法治国论述推动了这项创新和发展。

  一、 明确了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把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为根本目标。

  中国经济总量已经跃居世界第二,但是,与处于不发达时相比,社会矛盾凸显。社会矛盾之所以高发多发,源于我们发达了又不够发达,正处于需要跨越“拉美陷阱”的阶段,而在这阶段,“不患寡,患不公”的传统文化仍很有影响。社会矛盾之所以高发多发,也源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价值取向在给我们带来发展的同时,也积累下一些问题。在立法中为顾及效率,有时忽略一些群体的利益,这样的价值取向还影响司法,以致有时在平衡或兼顾各方利益时做得不够好。

  习近平强调,“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把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为根本目标”,这对于完善法学理论和制定法治工作方针政策具有指导作用。法学理论近年来已经由“兼顾公平”转向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各项立法的价值取向也在改变。

  作为实践性极强的学科,法学理论应当回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法学理论研究则必须接地气。可喜的是十八大以来,法学理论研讨的题目都来自社会实践,成果也更多地带有“策论”色彩,学术研究与决策咨询结合的趋势越加明显。

  二、揭示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时代价值,将其列为“四个中心”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整体战略布局。四个全面各自的含义,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特别是依法治国的时代价值,是法学理论研究中的重要内容。

  习近平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为我们揭示依法治国的时代价值提供了钥匙。

  实现中国梦,必须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四个全面中没有哪一个可以缺项。全面依法治国要在战略布局中体现应有的地位和作用,法学理论还需要着力研究一些前沿的现实问题,例如依法改革与“试错”式改革的应用,等等。

  三、 确立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治体系的提出,是十八大以来法学理论的一项重要创新性成果。

  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也是理论创新和发展的一项成果。

  将党规党法纳入法治体系,更体现了法学理论的创新和发展。

  法治体系的五个体系,我认为,法治监督体系提升的空间更大,因此,应当投入更多的力量加强相关研究,以使这个体系能发挥预期的功效,促进并保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最大限度的遏制腐败的发生。

  四、 阐明了党规党纪与法律的关系

  传统的法学理论较多关注政策与法律的关系,静态地研究两者的异同。

  十八大以来,关于党纪与国法关系的研究很热,而且成果迭出。

  四中全会的《决定》吸取了法学理论的成果,结合社会实际,有针对性地对两者的关系作了较为清晰的论述,明确党纪党规严于国家法律,如,对公款吃喝、通奸等行为的查处充分体现了这一点。党规党纪严于法律对于保证执政党的先进性,从而保证长期执政非常重要。

  此外,严格要求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尊法、守法,以真正做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以抓全党守法带动全民守法,以养成全社会“守纪律、讲规矩”的风气和习惯,形成接受法治的社会基础。

  五、 强调法律的有效性、可执行性

  十八大以来,法治实践的指向在进一步增强。关于法律的有效性、可执行性的研究在增多,一些成果是从执法体制和司法体制改革着手加以研究的,有的则着眼于法律实施的效果进行研究,与此相关,很多地方开展了立法后评估工作,对立法后评估本身开展研究的也不在少数。这类研究成果的转化比较快,不少研究成果已经付诸实践。

  最近的《立法法》修改,突出了加强可执行性的内容。近年来,法律的边界的清晰度在提高,“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这些原则,正通过各项制度设计和法律规范条文表达出来,立法的质量在提高。同时,执法、司法主体的责任更加明确,执法、司法队伍更加严格,对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枉法裁判的腐败行为实行“零容忍、零懈怠”的制度。由此改变了过去有些法律规范只具“观赏性”的情况在改变,有些法律法规是“没有牙齿的老虎”的形象也在改变。

  * 沈国明,上海社科联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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