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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评选工作办法

时间:2014-04-03   来源:  责任编辑:admin

(2014年1月 17 日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通过)


        依据中国法学会章程,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评选委员会由中国法学会部分副会长、常务理事、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共44人。评选委员会会议及评选工作由评选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评选事务工作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评选程序分为分组评审、评选委员会审议投票和会长会议审议决定三个阶段:

        一、分组评审

        (一)评选委员会成员在评选委员会全体会议现场随机分为四个评审组。

        (二)评选委员会委员分组在充分审阅候选人材料的基础上,依据各项评选条件对本组候选人进行记名独立打分,打分采用100分制。各评审组分别统计每位候选人的得分,并记入《分组评审打分表》。

        (三)各评审组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得分相同的以姓氏笔划为序),对院校所候选人和法律实务部门候选人分别排列,标明序号,填入《分组评审汇总表》。

        (四)分组评审时,不进行评议。

        二、评选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投票

        (一)评选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各评审组召集人关于分组评审情况介绍,审阅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各评审组《分组评审汇总表》,审阅候选人材料,进行讨论、评议。

        (二)按照评选委员会确定的30名推荐名额(即10名“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获得者加上20名提名奖获得者),进行投票。投票以无记名方式进行。每位评委在总的候选人中择优选出30名,多于30名的为无效票。

        (三)根据中国法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团体,是法学界、法律界的全国性群众团体、学术团体和政法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性质,“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获得者和提名奖获得者中,应有一定比例的法律界优秀人才。评选委员会投票时,对院校所和法律实务部门候选人分别投票,其中法律实务部门的候选人不少于3名,少于3名的为无效票。

        三、会长会议审议决定

        (一)会长会议作为终审环节,由会长和全体副会长21人组成,会长主持。

        (二)评选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委托副主任委员向会长会议汇报评选委员会评选工作过程及投票情况。

        (三)审议。会长会议充分审议评选委员会投票情况和30名候选人情况。

        (四)投票。在充分审议的基础上,由会长和全体副会长投票决定10名“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获得者和20名提名奖获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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