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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 平: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根基和灵魂

时间:2014-11-20   来源:  责任编辑:att2014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把宪法摆在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中心位置,并提出健全宪法实施、监督制度和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确立了国家宪法日。这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一个十分突出的亮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创新和发展。

  “国不可一日无宪”。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依宪治理国家,是现代文明国家的基本标志和要求,也是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在这个体系之中,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处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地位。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首先实施依宪治国,维护宪法权威。

  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定了国家的领导核心和指导思想,确立了国家的国体、政体及国家的基本制度,确立了人民主权原则、法治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等基本原则,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及其职责、相互关系。我国《宪法》反映了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凝聚了民族智慧,反映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党的领导地位,体现了人民当家做主,保证了社会主义国家政权性质。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并实施宪法和法律,把人民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把人民意志经过法律转变为国家意志和主张,从而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权利。因此,可以说宪法是中国共产党高高举起的旗帜;坚持依宪治国,是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根本保证,更是依法治国的根基和灵魂。

  法治精神首先是宪法精神。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基本要求。我国现行宪法体现了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的内在统一,规定了一系列依宪治国的法治原则。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和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还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上述原则确立了宪法本身的地位和重要性,也确定了依宪治国在国家法治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我国法治建设的总目标是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只有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才能保证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正确道路和方向。在中国,实施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宪”,与西方宪政民主的“宪”有着本质不同。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所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规定的制度和原则,反映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体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和内在要求。在我国只有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才能保证法治建设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才能保证法治建设的社会主义方向和道路。(作者系广西社科联副主席 广西法学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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