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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入会条件、程序和审批办法

时间:2014-04-02   来源:会员部  责任编辑:admin

会字[2014]16号

关于印发

《中国法学会入会条件、程序和审批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学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学会:

  新修订的《中国法学会入会条件、程序和审批办法》,已经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2014年3月27日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希望各级法学会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高度,加强会员的发展、管理和服务工作,积极探索会员服务的方式方法,充分调动广大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法治中国建设贡献力量。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中国法学会

2014年3月28日

 

中国法学会入会条件、程序和审批办法

(2014年3月27日会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法学会入会条件和程序,根据《中国法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本会,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由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中国法学会本部机构。

  第三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全国各级法学会发展的个人会员均为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全国各级法学会发展的团体会员为同级法学会团体会员。

  本会会员发展遵循积极发展、坚持标准、合理布局的原则。

  本会对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  个人入会条件

  凡赞成本会章程,有一定法学理论基础或法律实践工作经验,并有较强研究能力的我国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其他各界人士,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入会:

  (一)具有高质量法学研究成果的。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学研究、教学工作,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在法律实务部门或从事与法律实务有关工作三年以上的。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与法学、法律相关工作领导职务的。

  (五)热衷法学研究事业,并担任一定领导职务或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其他社会各界人士。

  第五条  个人入会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驻京中央级法学研究部门、法律实务部门和教育部部属院校人员,可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按照要求填写《中国法学会入会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地方单位人员,可向所在地法学会提出入会申请,并按照要求填写《中国法学会入会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并经所在地法学会审核批准。特殊情况者,由中国法学会直接批准。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含文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人员,可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按照要求填写《中国法学会入会申请表》,加盖师以上政治机关公章。

  第六条  团体入会条件

  凡赞成本会章程的我国法学法律团体、法学教学科研机构、法律服务机构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组织,可提出入会申请,经所在地法学会审核批准,即为同级法学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中的成员,符合本会个人会员条件的,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加入本会。

  第七条  团体入会程序

  填写所在地法学会《入会申请书》,法人代表签字,单位加盖公章,并由同级法学会会员主管部门审核。

  第八条  审批办法

  本会和各级法学会定期对入会申请集中审核,符合入会条件的,呈报会长办公会议审批。经批准入会的,个人会员核发《中国法学会入会通知书》和《中国法学会会员证》,并以适当方式公告;团体会员核发《入会批准书》和《团体会员证》,并以适当方式公告。

  第九条《中国法学会个人入会申请表》和各级法学会《团体入会申请表》,可以向所在地法学会领取,也可从中国法学会和地方法学会网站上下载。

  第十条  本办法自会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会会长办公会议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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