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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四中全会九大亮点

时间:2014-11-14   来源:  责任编辑:elite

  亮点一:设立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

  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解读

  放眼世界,根据本国的文化和传统,设立纪念宪法的纪念馆或宪法节日,是很多国家的通行做法,目的都在于向社会传播宪法精神,用宪法凝聚社会共识、激发公民责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焦洪昌表示,宪法宣誓制度目的在于培养领导干部对宪法的忠诚。权力是由宪法赋予的。被任命者拥有权力后,需要通过看得见的仪式,表示其会如何对待责任和职权。这种仪式培养的是对法律的敬畏,也是对被任命者的约束。

  亮点二: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

  在《决定》中,立法改革方面的亮点亦值得关注。《决定》提出,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

  解读

  “目前,我们的立法过程中,尤其是行政执法方面的立法,往往由相关行政部门起草草案,虽然也有些征求意见的程序,但是很显然起草草案中,立法受部门利益直接影响,有碍立法公正。”  在支振锋看来,《决定》中的这一规定有强烈的现实意义,“有些政府部门的行政规章,在对市场进行规制的时候,甚至受到一些利益集团的游说,暗中夹杂利益勾兑,出现了立法腐败。”  在专家看来,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可以避免利益集团和部门利益对立法挟持干扰,但是,对“第三方”的规范和监管也需要更细致的规制保障。

  亮点三:明确提出要编纂民法典

  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依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反对垄断,促进合理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国家保护企业以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法律依据的要求。

  解读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麻昌华认为,民法典对于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意义不亚于宪法。对于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来说,民法典的制定可以让其真正做到有法可依。现阶段,虽然我国民法的法律体系初步形成,但基本上都是单行法的形式,而它们之间往往存在冲突和矛盾。民法典的制定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各种民事单行法之间的矛盾,更有利于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亮点四: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

  《决定》提出,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并明确,“初任法官、检察官由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任职。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优秀法官、检察官中遴选。”

  解读

  “这说明高层意识到,我国法律职业人群在素质上是有所欠缺的。”田禾表示,只有保证这一群体的专业性,才能使其在执法和司法过程当中的水平有所保证。在田禾看来,这不能操之过急,不能走得太快,而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还是要改变法学教育,“目前,我们的法学教育太空,理论性太强,实务太少。”

  亮点五: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

  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司法机关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

  解读

  人民网舆情监测室秘书长祝华新表示,党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面临越来越多的压力,包括6.2亿的网民、一些网络大V、活跃的网民和跟着互联网起哄的媒体。舆论的强盛是双刃剑,一方面可以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另一方面网络信息的真伪难辨,网民情绪容易剑走偏锋,网上别有用心的谣言满天飞,这些存在事实性误差的舆论,严重干扰了司法公正,加剧了社会的焦虑。四中全会决定正是针对此种现象做出的必要纠偏。

  亮点六: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

  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

  解读

  揭开判案的神秘面纱,把每一起案件放在阳光下供公众审阅,这是把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引入司法过程,让司法可以经得起悠悠众口,防止暗箱操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亮点七: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

  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

  解读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汤维建表示,宪法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而不是国家的执行机关。由审判机关按照审判权的标准去行使执行权,必然导致执行体制的扭曲,造成实践中的执行难和执行乱。四中全会所提出的改革试点便是要实现审判权和执行权在司法体制意义上的分离,就是由不同的国家机构分别在不同的体制上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

  亮点八: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决定》明确,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解读

  立案审查制度是指法院在受理案件的过程中,依据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的起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的制度。但是一直以来,现行立案审查制度存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过高、弹性太大、易被滥用等缺陷,立案难、起诉难现象备受社会诟病。

  在孙宪忠看来,四中全会将“有案必立”提升到如此高度,意义重大,《决定》中的这一规定是依法治国最切实的步骤。

  孙宪忠说,目前,中国的三大诉讼法都规定了“审限”制度,有案必立后,法院审案时间有明确规定,法官不会久拖不审,老百姓的权利就能够得到及时的保护。不过,对于“有案必立”之后是否会增加法院的工作成本,在专家看来,改革不能因噎废食,要通过改革法院体制机制的改革解决现实问题。

  亮点九: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

  四中全会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解读

  对于四中全会首次提出最高法院设立巡回法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介绍,巡回法院的功能是上级法院的法官到地方审理重大疑难案件或有问题的案件,促进地方审判公正。阮齐林认为,此举在于加强中央的司法权威和对各个地方审判的指导。目前,地方法院的审判尤其是基层法院存在着审判业务专业能力、审判经验不足的问题,最高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可以对地方审判进行有效指导,并对地方的疑难案件直接审判,促进地方重大疑难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专业性。同时,也可以防止一些行政案件的地方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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