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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超主题发言:诱惑侦查的过度适用及其限制

时间:2015-10-24   来源:  责任编辑:elite

邓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干部、法学博士后)

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同仁,大家好!

     非常感谢组委会给我这次机会。我汇报的题目是《诱惑侦查的过度适用及其限制》。汇报共分为三部分。

  首先是写作的缘起。诱惑侦查是在基层司法实践中使用比较普遍的侦查方式。它对于及时侦破案件、有效打击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其负面作用也不容忽视,存在侦查权滥用、侵犯公民人权甚至制造冤假错案的风险。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对隐匿身份侦查和控制下交付进行了概括性规定,首次从立法上对诱惑侦查进行了规范。司法实践中,对于诱惑侦查的适用主要依据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日常办案中诱惑侦查适用的真实图景又是怎样呢?我在基层检察院办案一线的公诉部门和同事在办理诱惑侦查案件时发现:被诱惑侦查的对象年龄最小的犯罪嫌疑人不满16周岁。假章假证案件本可通过行政处理,却因为诱惑侦查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线人同时约购假章和假证,犯罪嫌疑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被数罪并罚。在特定的QQ群中要毒品的,是否构成犯意引诱,犯意引诱应如何界定。两个犯罪嫌疑人,一个被线人约购毒品0.06克,一个被约购50克,从而一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一个被判处15年,在这里,决定刑罚轻重的不是犯罪嫌疑人自己,也不是法官,而是线人,线人成为司法的幕后操纵者。为深入了解诱惑侦查,我访谈了32名一线承办人,采集了1000余名犯罪嫌疑人的信息,发现部分地区诱惑侦查的过度适用较为严重。

  下面,介绍一下本文的写作思路。通过对诱惑侦查的适用进行实证分析,从适用现状可以看出,诱惑侦查的适用存在几大问题:第一,适用诱惑范围不当扩大,涵盖了部分应由行政处理的案件。诱惑侦查案件范围过于宽泛,包括毒品犯罪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刑事案件、非法出售发票等普通刑事案件和伪造企业印章等普通治安案件。第二,诱惑对象具有任意性,不当扩张至未成年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及偶犯。如在非法出售发票犯罪案件中,出租车司机为图利偶尔将工作中积攒的发票对外出售,也被适用诱惑侦查。第三,立案标准过低,启动方式缺乏规范。有的案件中,线人没有说明发现犯罪线索的原因,也被批准适用诱惑侦查,没有证据门槛。同时,存在线人自行约购,后到公安机关报案的"自行诱惑侦查"现象。第四,约购方式随意化,存在犯意引诱、数量引诱和多重引诱。由于线人未受到严格约束,出现线人随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约购的任意诱惑现象。第五,约购时间、地点及内容呈现规律性,有"制作案件"倾向。体现在部分线人多次在同一约购地点、向同一派出所报案的职业举报人。诱惑侦查的适用存在的问题可以概括为诱惑范围扩大化、诱惑对象任意化、诱惑方式粗放化、启动程序随意化。

  基于诱惑侦查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了核心命题:诱惑侦查具有有限的正当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基于法益保护考量,具有保护重大超个人法益的必要性,对于一般法益则不应当适用诱惑侦查;基于特殊预防考量,具有惩罚行为人高度反规范人格的需罚性,偶犯对法规范的违反与侦查机关的诱惑相关,不应适用诱惑侦查;基于侦查模式考量,具有实施主动性侦查的现实性,在被动性的侦查手段也可以侦破案件时,不应适用诱惑侦查;基于责任主义考量,被诱惑者对犯罪行为具有可归责性,对于原本无犯意的被诱惑者,由于侦查机关对犯罪过程和结果起决定作用,不应适用诱惑侦查。

  为避免诱惑侦查被过度适用,应对其进行严格的实体和程序限定。从实体上,主要从犯罪类型、犯罪对象和诱惑方式加以限定。从犯罪类型上看,应限定在毒品犯罪等罪质严重的犯罪,对于可以通过行政处罚予以处理的行为、罪质较轻的犯罪和严重犯罪中的轻微犯罪行为,均不得实施诱惑侦查。从犯罪对象上看,应限定为职业犯,禁止对偶犯、未成年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等适用。从诱惑方式上看,应具有适当性,杜绝犯意引诱和双套引诱,限制数量引诱和多重引诱。

  从程序上,主要从立案启动程序、侦查程序和线人的管理和使用方面加以限定。从立案启动程序来看,应严格立案启动程序,提高立案标准,设置相应证据门槛。如只有对于存在广告、网页等客观性证据以及线人证实被诱惑人曾向线人或其他这人有过出售违禁品意图的,才应当立案。启动程序必须由公安机关行使,禁止线人私自引诱他人实施犯罪。从侦查程序上看,也应进一步规范,如公安机关应当对诱惑侦查的进程进行全面控制。从线人的管理和使用来看,应科学合理。如线人的使用应当具有自愿性,禁止逼迫线人或者以"行政执法权"为对价要求线人举报。加强对线人的保护,对于线人的姓名、住址等个人真实信息不得在公开文书中提及。

  最后,介绍一下研究成果的应用。基于本文研究的结果,在今年我又草拟了《隐匿身份侦查适用规则》,对诱惑侦查的适用原则和范围、启动程序、实施程序、对线人的管理与保护以及诱惑侦查的法律适用进行了相应规范。今年4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和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三家共同签署了关于该规则的会议纪要,现在已经开始在北京市海淀区规范诱惑侦查的适用。这也是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我国对诱惑侦查进行规范所进行的初步、有益的尝试和探索。

  虽然部分地区的诱惑侦查得以规范,但是从全国来看,本文所反映的问题具有普遍性。同时,由于诱惑侦查适用的隐秘性,这些问题往往难以进入公众视野。为防止诱惑侦查成为普通公民的品格测试,尽快规范诱惑侦查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规范侦查权的合法有效运行,已经成为目前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急迫任务。

  我的汇报完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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